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亟待進一步完善

時間:2022-03-21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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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亟待進一步完善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政府機構在農村的延伸,它在發展農業專業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社會化服務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優勢十分明顯、但是,由于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實行新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后出現的新生事物,是群眾自發成立的從事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因此,有些地方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權模糊,管理混亂,顯得不夠成熟,成為游離于農民利益之外的半官半商的組織形態,有的甚至成為農民家庭產權的直接侵害者和上級向農民伸手要錢要物要工的鋪路石。據調查結果顯示,希望依靠集體組織有償服務和依靠其他專業服務業解決家庭勞力不足矛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比例不足5%。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和農民中的信譽度并不高。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亟待整頓和進一步完善

1.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原則。這是合作經濟組織得以鞏固和發展的關鍵。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歸社員所有,其中應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集體財產,利潤應按參與額進行分配,嚴格限制股金的紅利率。要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社員一人一票表決制。合作經濟組織加工、銷售的必須是社員的產品,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家應免交企業所得稅,向社員征收個人所得稅。

2.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修訂和完善章程。所有合作社的章程都應以經濟合同法、民法及其他經濟法規為根本依據,進行修改和完善。牽頭、服務部門和農戶,都是獨立的法人,處于平等地位,應享受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民主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因此,各類合作組織章程中,對于入社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違約責任要平等設置、條款清楚、公正合理、措詞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3.國家要盡早為農村合作經濟立法。在法治社會里,一切經濟活動應受法律的規范。但在我國搞合作經濟或集體經濟已屆50年,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合作經濟或集體經濟法律。由于沒有專門法律規范,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在發展和經營中遇到了一些難以解決的矛盾: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政府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也無法制定和執行扶持政策;合作社的經濟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團立法滯后而嚴重受阻。因此,國家應盡早為農村合作經濟立法,使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