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一體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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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歐洲共同體是在其成員國經濟結構和發展水平存在著明顯差距、私人壟斷和國家壟斷不斷加強、各國保護競爭立法又有較大差異的背景下建立的,因此,在共同體大市場內制訂統一的競爭法,是經濟一體化的必然要求。歐洲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促使歐共體競爭法不斷擴展其調整范圍,完善其自身的制度和規則。歐共體競爭法的適用協調了成員國的競爭政策.建立了統一的競爭秩序;規范企業的競爭行為,促進了共同市場有序發展;禁止境外企業的不當競爭行為,創設了良好的國際發展環境,保障了經濟一體化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歐共體競爭法;歐洲經濟一體化;歐共體競爭法的作用
20世紀50年代,法、德、意、荷、比、盧六國建立了歐洲共同體,啟動了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歐共體從籌建階段開始,始終將競爭法的制定與實施作為一體化的重要活動內容。歐洲經濟一體化催生了歐共體競爭法,并使之不斷充實和完善,成為整個共同體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門,而歐共體競爭法對于經濟一體化經濟秩序的形成,共同市場的順利運作,成員國之間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歐共體競爭法與歐洲經濟一體化這種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既是歐共體法制建設的一個重點,又是歐洲經濟一體化運行的一大特征。
一、歐共體競爭法是經濟一體化的必然要求
區域經濟一體化并非從歐洲共同體開始,但是歐共體卻將一體化推向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在歐共體建立之前,世界上其他地區已經先后建立了一些區域性經濟組織,如1949年4月建立的南非——南羅得西亞關稅同盟、1951年8月建立的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自由貿易區等。它們往往采取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的形式,集中解決彼此間貿易的關稅和其他限制問題,因此,1948年臨時生效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認可了締約方之間采取的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兩種合作形式。歐共體的建立,突破了傳統一體化的合作模式,它不僅體現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的功能,而且在此基礎上還“通過建立一個共同市場和一個經濟與貨幣聯盟,以及實施(條約規定的)共同政策或活動,在整個共同體內促進經濟活動的協調與平衡發展,注重環境保護的持續與非膨脹性的增長、經濟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準的就業與社會保護、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以及成員國間經濟與社會的聚合與團結,”其合作范圍更寬,聯合的程度更高,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更高層次的經濟一體化組織。
歐洲經濟一體化從單一貿易領域合作提升到經濟、貿易領域的全面合作,因此,它不能套用以往一體化組織的經驗,必須在一體化組織機構的權限、內部經濟與貿易法律制度、共同的對外貿易政策等方面有所創新。同其他一體化組織一樣,歐共體的體制、機制的確立,完全取決于成員國的態度,而成員國的接受程度又往往受制于自身的經濟體制、發展水平、法律制度等條件。六個國家雖然具備了建立共同市場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
(一)成員國之間在經濟結構、發展水平上存在著明顯差距例如,各國向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出口占本國總出口額比重就不一樣,以1957年為例,比利時和盧森堡占46.1%;法國占25.1%;西德占29.2%;意大利占24.9%;荷蘭占41.6%。同年,來自共同體其他成員國的進口占本國進口總額的比重也不同。他們雖然都是經濟發達的國家,但彼此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別,1957年時意大利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大大落后于其它歐共體成員國,僅相當于其它成員國的一半左右。
(二)成員國內私人壟斷和國家壟斷不斷加強西歐六國經過戰后一段時間的恢復,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六國在西方國家的工業生產、出口貿易和黃金外匯儲備所占的比重有很大的增長。隨著經濟的發展,私人壟斷資本得到進一步加強,例如,以法國和西德壟斷財團為中心的西歐六國的一些私人壟斷資本組織通過簽訂國際卡特爾協定,瓜分原料,分割市場,維持壟斷價格,實行跨國界的經濟調節和十預活動。與此同時,各國的生產和資本在加速集中,國家壟斷也有很大的發展。在法國,國家直接掌握了全部燃料工業和鐵路運輸業,控制了1/3的汽車生產。意大利國營企業控制了全國電力生產的40%,天然氣、煤、褐煤、硫磺開采量100%。
(三)調整市場經濟的競爭立法差異較大六國在共同體成立之前都先后制定了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由于國情不同,各國競爭法或反壟斷法在立法的形式、調整的范圍、規范的重點、承擔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重點限制托拉斯行為,有的國家的重點則放在限制卡特爾行為上。
上述的問題引起了籌建者的高度關注。1955年5月29、30日,六國外交部長在意大利的墨西拿召開會議,討論如何建立共同市場問題,其中就專門研究了在共同體內建立競爭機制的問題。大家清醒地認識到,六國都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的共同市場,只能選擇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一個矛盾體,它既有自由競爭的本質要求,又有不正當競爭的天然傾向。成員國在經濟結構、經濟發展水平方面存在的差異,將導致成員國及其企業對共同體的經濟、貿易政策采取不同的態度,甚至很可能采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來獲得利益,其后果必然是限制對自己不利的貿易,阻礙共同市場的建設;而私人壟斷和國家壟斷的經濟結構顯然與無國界限制的商品、人員、資本和服務自由流動的共同市場相悖,與共同體的宗旨和體制不相一致;至于各國競爭法內容、程序上的差異,勢必造成企業行為的不同標準,給企業的跨國合作造成困難,使共同市場內的企業之間的自由競爭受到影響。因此,歐共體要最終實現經濟一體化,必須建立一種能夠創設自由競爭環境的機制,把壟斷的市場結構變成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將各國分別的競爭保護變成統一的競爭保護,排除不正當競爭對統一市場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六國經過討價還價的談判,最終達成一致,決定將保護競爭的政策作為共同體政策的重要內容。
歐洲共同體成立時,《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中設置專章規定競爭規則。受美國競爭法的影響,條約第85、86條(現改為第81、82條)從企業行為和公共組織行為兩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重點在于禁止共同體內企業之間任何影響共同體內部貿易的以及妨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定、決定或一切行動的措施(卡特爾);禁止企業不正當地利用一種支配性地位和干擾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行為;禁止偏袒某些企業或產品和破壞成員國之間貿易的國家援助;禁止成員國發放或經由不論任何形式的國家財源給予的任何援助,優待某些企業或某些產品生產而扭曲或威脅扭曲競爭的行為等。歐共體競爭法涉及范圍很廣,幾乎適用于成員國間合作的所有經濟領域,不適用市場競爭規則的只有少數特殊經濟部門,如農業和交通業。共同體條約關于保護內部自由競爭的規定,使共同市場內建立了一項獨立于成員國的競爭法律制度。它協調了成員國之間在競爭立法方面存在的差異,統一了競爭的標準,形成了充滿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保障了經濟一體化按照既定的目標向前發展。
二、歐洲經濟一體化推動了歐共體競爭法的發展
為了適應經濟一體化的需要,共同體理事會和委員會根據條約的授權,先后就競爭法的內容、競爭法的管轄權限、競爭法適用的協調等問題多次進行修改,也頒布了一些新的條例,制定了一些新的規則和制度。我們以歐共體企業合并規則的制定為例,來闡釋一體化是如何推動競爭法發展的。
歐共體內企業合并(或集中)規則,是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隨后的一體化進程中逐漸形成的。早在1951年簽訂的《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第66條第5款曾規定,委員會如果發現已進行的企業集中(concentration)阻礙了有效的競爭,有權宣布該集中為非法,并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如罰款等。不過,這一條款規定得非常簡單、籠統,實踐中也很少有人援引這一條款。1957年簽訂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雖然規定了規范企業競爭行為的規則,但根本沒有提及企業合并方面的規則。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有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因為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和經濟共同體條約是兩個不同的條約。煤鋼共同體條約是一個專門的規則性條約,它只涉及煤和鋼兩個部門,經濟共同體條約則是建立一個區域集團組織的條約,一體化幾乎囊括所有經濟部門,而且它還授權有關組織機構進一步立法來貫徹其所確立的原則。毫無疑問,國家間通過一項調整特殊行業行為的規則要比建立一項綜合制度容易的多。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個超國家的機構來阻止德國軍國主義的復活,因為煤、鋼、鐵工業對于軍國主義復活具有重要的政治和軍事的意義,尤其對企業合并實施控制更為重要。另一個原因是,在20世紀50年代,人們普遍認為,實現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任務和目的需要經濟實力的集中,規模經濟有利于提高共同體工業的競爭力。實踐中,企業合并也沒有對共同體內的競爭帶來威脅和阻礙,因此,共同體主要關注的還是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貿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進入20世紀60年代,企業的合并逐漸發生并開始對共同體內的競爭產生負面影響,引起了各國的關注。一些成員國開始采取措施彌補法律上的空隙,在國內競爭法中寫進對企業合并進行控制的內容,如德國于1973年第一個將企業合并控制寫進了競爭法中。但在歐洲共同體的層面上,企業合并方面的立法進展則比較緩慢,只有委員會在1966年出臺了一個《關于共同市場內集中問題的備忘錄》(“MemorandumontheProblemsofConcentrationintheCommonMarket”)。委員會在備忘錄中首先提出,《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86條可以用來規范共同體內的企業集中行為。歐洲法院在1972年的ContinentalCan一案的判決中,也確認了在某種條件下,一個企業具有支配地位時接受或與競爭者合并,達到足以阻礙競爭的程度,可以被認為是濫用其支配性地位。實際上,《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86條的適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因為它不能對所有的合并都適用,只能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之間的合并發揮效力,而且委員會還必須調查其是否具有支配性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在一項合并中如果涉及一個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就可根據第86條的規定予以禁止,而在少數同等規模的公司之間合并就不違法,即使這些公司是百分之百的完全壟斷,這顯然不能令人信服。實際上,推動合并規則出臺的直接原因有兩個:
(一)企業合并行為的迅速增加。促使共同體下定決心制定新的規則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隨著人員、資本、勞務自由流動的展開,共同體內企業之間的合并、合資大量發生。根據委員會的統計,1982~1983年有115家合并;1984~1985年有208家合并;1988~1989年有492家合并;1989~1990年有622家合并。而且,企業間的合并、合資開始影響共同市場內企業的正常競爭。
(二)建立統一大市場的時間限制。迫使成員國做出妥協達成一致合并規則涉及各成員國的利益,甚至影響到成員國的現行經濟政策,因而引起各國強烈的反應。委員會提交的草案中,關于合并的控制為什么從成員國層面轉移到共同體的層次、用什么標準來評價合并、在合并問題上成員國與共同體是什么關系等問題,引起了成員國之間的激烈爭執。例如,英、德等主張,對集中行為進行評價的標準應僅限于競爭的標準,而法國等主張,還應考慮社會和產業政策問題;英、德還主張,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案件,成員國法院應有管轄權,多數成員國則不同意,而是希望將所有具有共同體規模的集中案件,均由委員會專屬管轄。由于分歧較大,委員會分別于1982、1984、1986年提出幾個草案都無法達成一致。1986年2月,各成員國簽訂了《單一歐洲法令》,提出“共同體應采取措施。在不妨礙本條約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個至1992年12月31日屆滿的時期內,逐步地建成內部市場。內部市場由一個沒有內部邊界的區域構成,在此區域內,貨物、人員、勞務與資本的自由流動得到本條約條款的保證。”單一歐洲法令的生效,使各成員國感到了壓力,認識到企業合并規則對于內部統一大市場建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于是爭議各國紛紛作出讓步。1988年3月,委員會將“合并條例”的第五稿提交理事會,經過對委員會的草稿進行修改之后,理事會終于達成一致,于1989年11月通過了《合并控制條例》(《TheMergerControlRegulation》,即4064/89號條例),并于1990年9月21日生效。1997年6月理事會又通過了1310/97號條例,對《合并控制條例》進行了重要修改。1998年3月1日,委員會了關于合并的通報、時間限制和聽證的447/98號條例和6個解釋性的通告?!逗喜⒖刂茥l例》及其補充法律文件的生效和適用,使歐洲共同體內建立起一項重要的企業合并控制法律制度,補充了歐洲共同體競爭法的內容。
歐共體企業合并條例的產生過程充分說明經濟一體化不僅在客觀上需要歐共體競爭法,同時也是推動歐共體競爭法進一步發展的動力,沒有經濟一體化深入發展,歐共體競爭法的完善是不可能的。
三、歐共體競爭法為經濟一體化的順利運行提供法律保障
歐洲經濟一體化影響和促進歐共體競爭法的發展,反過來,歐共體競爭法也為一體化的順利運行提供法律保障。歐共體競爭法的這種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協調成員國的競爭政策,建立統一競爭秩序如前所述,歐共體的成員國都有一套成熟的管理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中反對不正當競爭法是各國經濟法的核心。它們盡管立法形式各異,內容有所差別,但都在各自國家發揮著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共同體制定了歐共體競爭法,在共同體內就形成了兩種獨立的、互不隸屬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體系,而且成員國的競爭法必須繼續使用,共同體的競爭法也必須適用。這就給共同市場內競爭關系的調整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何協調兩個法律制度的關系?在適用過程中出現了矛盾該如何解決?對此,共同體條約明確規定,共同體無權宣布成員國國內競爭法無效,但成員國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執行共同體條約的規定。這實際上是要求成員國不能制定與共同體競爭法相悖的新的法規,而應執行和適用共同體競爭法。與此同時,共同體理事會根據條約的規定,通過二次立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條例,就歐共體競爭法的實施問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共同體競爭法同成員國競爭法在適用過程中分工明確、范圍有別,從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來維護共同市場內競爭秩序。此外,歐洲法院還通過判例確立了一項原則,明確兩者在適用過程中發生沖突時,共同體競爭法優于成員國競爭法。
(二)規范企業的競爭行為。促進共同市場有序發展競爭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對經濟領域限制競爭的行為,支持和保護自由競爭,并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間接地保護處于弱勢的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因此維護共同市場經濟秩序,首要的是規范企業的競爭行為。歐共體競爭法禁止影響成員國之間貿易,并以組織、限制或妨礙共同市場內部競爭為目的企業間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的決議和聯合一致的行為;禁止企業在共同市場或共同市場的重大部分上濫用其優勢地位;同時,對國營企業、企業的合并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歐共體競爭法的制定與實施,打擊了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支持了正當的競爭,為共同市場內的企業建立了一種行為規則,使它們有章可循,促進共同市場有序發展。
(三)禁止境外企業的不當競爭行為,創設良好的國際發展環境歐共體競爭法充分借鑒了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經驗,不僅調整成員國之問的競爭關系,也關注發生在共同體外的企業問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的決定與協議行動對共同體內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和競爭秩序可能產生的影響。共同體委員會早在1969年關于國際染料卡特爾案中就認為:“這項決定適用于所有參與有關行動的企業,不管它是建立在共同體之內還是建立在共同體之外。根據共同體條約第85條第l款的規定,凡是以影響成員國之間貿易和以阻礙、限制或破壞共同市場內競爭為其日的或產生此項結果的一切企業間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的決定與聯合行動,都將予以禁止,因為這與共同市場相抵觸。條約規定的競爭規則因此適用于所有限制競爭,在共同體內產生第8l條第1款所規定的后果的行為,而不必考慮限制競爭的企業是否在共同體內具有活動中心?!睔W洲法院在隨后的判決中支持了委員會的決定,指出:“子公司自身具有法人地位這一事實,并不能用以排除由母公司決定其行為的可能性??赡軙羞@樣的情況,盡管子公司自身具有法人地位,但它并不能獨立地決定其市場行為,而是基本上遵循母公司給它的指示。”歐共體競爭法不僅適用于子公司設在共同體內的外國企業,也適用于設在境外、沒有在共同體內活動的外國企業。
此外,為了避免沖突的發生,歐洲共同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開展了廣泛的競爭法實施方面的國際合作。歐共體先后同美國、加拿大、日本、瑞士、俄羅斯等國家簽訂了雙邊協定,以緩和或避免競爭法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沖突。此外,歐共體還積極參加競爭法實施方面的多邊合作,如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框架內的合作。這樣,歐共體逐漸建立起競爭法實施的國際合作機制,減少或避免了可能發生的關于執行競爭法產生的矛盾與沖突,創設良好的國際發展環境。
四、啟示
歐共體競爭法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規范企業的行為,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也可以在國際收支不平衡或貿易逆差出現時,用它作為貿易保護的武器。當地的企業由于具有限制競爭的天然傾向,在外國商品大量進入共同市場時,很有可能利用競爭法保護自己。這樣,共同體就可能在相關企業的推動下,對我國的商品和企業適用歐共體競爭法,使我們的企業行為和商品在共同市場內受阻。因此,我國的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了解和掌握歐共體的競爭規則,做到不違反歐共體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不給當地企業造成借口,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在我國企業的行為和產品受到不正當指控時,也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我們要學習歐共體、美國等地區和國家的經驗,運用反壟斷法限制外國商品和企業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或減少對我國商品和企業造成的沖擊和損害。我國的《反壟斷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我們要認真掌握和運用《反壟斷法》,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促進我國進一步地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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