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計量透析

時間:2022-02-21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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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計量透析

[摘要]在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多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得到廣泛運用。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人們對于公允價值的引入是否惡化了金融危機的問題展開廣泛討論。本文首先回顧了公允價值的界定及近期的修正,然后闡述了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金融工具的計量方法,通過雷曼案例指出公允價值計量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方案,并對我國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提出建議。

[關鍵詞]公允價值;非活躍市場;估價技術

公允價值作為一種計量屬性,因其潛在的相關性被會計界認為能夠更好地滿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這一點在金融工具的計量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FASB、IASB等機構在不斷地改進對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規范。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一個問題是,由于投資者的恐慌和信貸的萎縮,許多金融產品已經成為不具有活躍交易市場的產品。如何對非活躍市場條件下的金融工具進行計量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公允價值的界定

公允價值的概念界定主要來自于兩個機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得到修正和完善。

在2006年9月FASB的SFAS157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中,公允價值被定義為:“在報告主體交易的市場上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轉移一項負債時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支付的價格”。并進一步解釋其計量目標是在“出售資產或轉移負債這種假設交易(ahypotheticaltransaction)中確定其脫手價格(exitprice)”,而有序交易是指信息在計量日前向市場公開,并按通常慣例允許涉及同類資產和負債的市場行為。強調了公允價值的公正性、不確定性(假定性)和時效性3個方面的特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第3條指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算。因此,我們把公允價值的基本特征表述為公正性、虛擬性、廣泛性和時效性4個方面,并加以討論。我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基本相同。

二、非活躍市場條件下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

美國關于金融工具計量的規范以FASB的SFAS157最具有代表性,該準則強調了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計量方面的應用。SFAS157將估值所依據的參數定義為3個級次,其中所定義的二級參數和三級參數都涉及非活躍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確定。如其對二級參數的描述中指出,二級參數包括非活躍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并說明非活躍市場是指交易活動較少的市場、價格不是當前的、報價因時間或市場不同而差異顯著、公開信息較少的市場等;而三級參數作為一種不可觀察參數,所反映的應當是報告主體自己對市場參與者所用的定價假設的判斷。

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日益廣泛,FASB陸續了一些文告,影響比較大的是2008年9月30日由SEC首席會計師辦公室和FASB共同的公允價值會計聲明,聲明中指出:①某項證券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和當前市場參與者預期相一致的管理層對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包括恰當的風險溢價的估計是可以接受的。②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中間商報價可以作為參數,但是如果不存在特定證券的活躍市場,則中間商報價不是必要的決定性參數。③計量公允價值時非有序的交易不能作為決定因素,而確定特定的交易是否是被迫的或非有序的交易需要判斷。④非活躍市場中的交易可以作為計量公允價值的參數,但應當不是決定性的。如果非活躍市場中的交易是有序的,管理層對公允價值的估計應當考慮這些交易;但是,當非活躍市場中的價格不能反映相同或相似資產的當前價格的話,應當進行調整。FASB于2008年10月10日157號會計準則修訂(FAS157-3),該修訂稿提出公允價值應當反映正常交易,肯定了原有準則中按相同資產報價、參考相似資產價格及使用一些評估技術來確定非活躍市場中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但提出對某一非活躍市場的資產公允價值也可以使用現金流折現的方法來確認。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中指出,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但對于估值技術的使用僅僅指出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并未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南。

三、從雷曼兄弟公司破產案例看公允價值計量

(一)案例簡介

雷曼兄弟公司(以下簡稱雷曼)2007年底尚有42億美元的凈利潤,總資產近7000億美元,截至2008年5月底的中期業績虧損不過23億美元,即使考慮公司的財務報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隱藏了某些風險,這樣的破產速度還是有些令人匪夷所思(2008年9月15日雷曼宣布申請破產保護)。我們可以具體來看看雷曼的財務報表(見表1)。

雷曼的業務分為3個部分,其中資本市場(CapitalMarkets)是其最核心的業務部門,其資產占雷曼總資產的98%,其收入占總收入的85%。資本市場業務分為固定收益和權益兩大部分,分別從事與固定收益相關和與股票相關的證券買賣、資產證券化、研究咨詢支持等活動。其中的固定收益類涵蓋范圍相當廣泛,也是直接導致雷曼破產的主要環節。

雷曼以做市商身份進行政府與市政債券、利率產品、信貸產品、抵押債券、抵押貸款產品、貨幣和大宗商品的交易,在資本市場部門進行抵押產品和衍生工具的設計和發起。即固定收益類業務基本就是次貸類產品的生產和交易。

雷曼收入中占比最大的兩項分別是利息與股利收入(interestanddividends)以及交易性損益(principaltransaction),利息和股利收入來自其持有的債券、股票等金融工具,交易性損益是其所持有的所有金融頭寸價值變動導致的實現和未實現的損益,其資產減計的損失都放在這個科目下,是雷曼由于近幾年操作偏激進,買入了大量的住房抵押債券和高風險資產,杠桿系數非常高,其資產中45%是金融頭寸,這些頭寸中高收益的債券和貸款達327億美元(2007年底數據)。高收益指的是那些投資評級在BB+以下甚至是沒有投資評級的證券和貸款,可以說是垃圾資產。按資產級別來分,其二季度末值持有的三級資產(沒有市場價格,其價值是公司根據一系列假設計算出來的,通常是些經過多次打包和分割后的衍生產品)還有400多億美元,這些資產隨時都可能變得一文不值。雷曼的股東權益僅263億美元,根本無法消化垃圾資產貶值的損失,其命運只能是破產。

(二)雷曼案例分析

次貸引發的信用危機蔓延到整個美國的債券及信用市場,而信用市場的混亂致使次級債、CDO、CDS等衍生產品迅速貶值,大量持有這些金融頭寸的投資銀行、房貸公司乃至保險公司因此不斷減計資產、大幅虧損,其結果是這些公司的評級被下調,又引發其他相關資產更進一步的貶值,其最終結果是部分金融企業或者資不抵債,或者現金流困難無法對其評級下降的債券提供抵押和擔保,而不得不以破產告終。

事實上雷曼持有的直接的次貸證券并不是很多,約28億美元,現在出問題讓其倒下的并不僅僅是“次貸”類的證券。由于信用體系的崩塌和房價的下跌,使得更多信用好的人也選擇違約,更多資產將陸續出現問題,次貸的窟窿也會越來越大。雷曼倒下了,眾多持有雷曼債券的機構也不得不繼續減計資產,原來“優”的債券變“次”了,很可能有其他公司因此而倒下。

(三)由雷曼案例引發的關于公允價值的思考

在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中,美國一些銀行家、金融業人士和國會議員認為,在這個過程中,第157號準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在市場交易極不活躍的情況下,資產抵押類證券從157號準則適用的第一層直跌到第三層,而在第三層的估值世界中,沒有什么價值能得到公認,在謹慎的會計師和審計師的堅持下,金融機構不得不對持有次貸資產的價值,計提了巨額的資產減值,這些天文數字般的“賬面損失”扭曲了投資者心理,使市場出現恐慌性拋售持有次貸產品的金融機構股票的狂潮,使市場陷入惡性循環,對加重金融危機起到推波助瀾作用。AIG公司持有的信用違約互換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AIG前總裁羅伯特·威勒姆斯塔德稱,根據AIG內部的估值模型,這類金融衍生產品的損失約9億美元,但在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其對信用違約互換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后,AIG不得不確認了110億美元的損失。

在市場交易極不活躍時,次貸資產的損失只是暫時的,因為住房價格下跌的勢頭最終將會扭轉,動蕩市場下的市價并不能反映資產的內在價值,失靈的市場也意味著沒有什么價格可以合理的衡量標準,這時,如果允許銀行根據對這些債券的長期價格的內部估計來定價,就不會產生因依照動蕩市場下的價格計價帶來的信貸緊縮。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于2008年12月30日向國會提交了報告,正式提出反對廢止公允價值會計準則,但也提出了改進現行慣例的建議。

四、我國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金融工具計量的缺陷及建議

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方法的時間還很短,有很多需要改進之處。

(一)中國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金融工具計量的缺陷

1.對金融工具計量問題的相關規范有待完善

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產生,對金融工具的計量已經成為一個影響廣泛的問題,我國相關機構從會計核算和監管的角度對金融工具的計量問題進行了規范,但現行規范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

(1)現行規范過于原則性并留有空白。從已有的會計準則來看,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非活躍市場條件下企業初始計量金融工具時如何確定其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中如何確定不再繼續擁有活躍交易市場條件的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2)現行規范對特殊問題的考慮明顯不足。從現行規范制度來看,并未考慮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特殊階段金融工具相關計量規范的要求,如基金公司金融工具估值、資產管理公司的金融工具估值等。

(3)監管規定有待細化。從已有的監管部門規定來看,對于許多與金融工具計量相關的監管制度需要予以細化,如信息披露要求、計量方法選擇等。

(4)未提供關于金融工具估值技術的指南。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中指出,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但對于估值技術的使用,僅僅指出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并未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南。因此,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估值技術應用的規范,包括估值方法和模型選擇應當考慮的因素、方法選擇的優先順序等。

2.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制度缺失

由于相關會計準則和監管制度的不足以及各金融機構本身估值能力的限制,多數金融機構存在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制度缺失問題。由于對金融工具估值的管理制度規范處于空白階段,導致各金融機構缺少必要的人員、模型和管理制度。

(1)人員。許多金融機構幾乎沒有能夠勝任金融工具估值業務的人員,結果形成了企業的財務人員、審計人員、評估人員均在參與金融工具估值的局面。

(2)模型。對于金融工具的估值模型,我國的會計準則規范中提出,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但是,對于可以選擇的模型,金融機構往往沒有具體的政策和程序來判斷哪一種更適合待估值金融工具、哪一種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能夠更為恰當地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

(3)輸入參數。無論使用哪一種估價方法或模型,輸入模型的變量都帶有相關人員的主觀判斷,而主觀偏見會直接影響估值結果。另外,估價的質量與分析人員在收集數據和理解被估價對象方面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密切相關,如果分析人員使用的輸入變量有誤,那么模型所計算出的結果將反映出輸入變量中存在的誤差?,F實中,企業對于金融工具估值模型輸入參數的選擇和調整沒有明確的判斷依據和對判斷依據的解釋說明,直接影響了金融工具估值結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水平,也將直接影響信息使用者依據信息做出分析判斷的合理性水平。

3.定價服務有限

我國市場中提供的金融工具估值服務非常有限。理論上,企業估值能力欠缺方面的不足可以由專業提供定價服務的機構來彌補;但現實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市場中幾乎沒有可供企業選擇的專業定價服務機構。

(二)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金融工具計量的建議

1.完善現行會計規范

(1)填補規范空白?,F行會計規范中對非活躍市場條件下金融工具的計量存在著一些空白,從而造成各企業提供的金融工具計量信息可比性差、透明度低。因此,相關規范制定部門首先要對沒有予以明確規范的計量問題提供規范制度,填補規范的空白,完善金融工具計量和披露規范制度。

(2)提供特殊行業和業務的規范指南。由于現行企業會計準則是一個普遍性的規范,因此,對特定行業及特殊金融工具計量的規范存在不足。需要在現有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初始計量的依據和方法以及后續計量中計量屬性的選擇及應用等。

2.提供估值指南

現行規范中缺少必要的金融工具估值指南,在非活躍市場條件下企業估值人員和估值能力有限,提供估值指南非常關鍵。另外,提供估值指南也可以減少估值過程中的隨意性,減少估值結果不可靠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估值指南應當主要為估值流程中所涉及的相關工作環節提供指導,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估值需要取得的信息。估值需要取得的信息應當涵蓋關于金融工具本身的條款信息和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市場信息,以便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估值時能夠參考這些必要信息,從而減少由于信息不充分帶來的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和參數選擇方面的缺陷。

(2)模型選擇和驗證。估值指南中應當提供可供選擇的估值模型及選擇不同估值模型的適用條件,從而減少模型選擇的隨意性,同時也減少企業通過選擇估值模型來人為調整相關估值結果的可能性。指南中應當同時明確,如果有多個可供選擇的估值模型的話,企業應當采用多個模型來相互檢驗模型確定的價格,以避免計量結果有失公允。

另外,指南中應當包括對有關參數和模型選擇的示例,并要求企業對有關參數和模型進行核實驗證,以確保各參數和模型反映了當時的市場條件。

(3)估值調整。由于在使用估值技術計量金融工具價值時,有些因素在所使用模型中沒有反映,因此,模型計量的結果往往不能直接作為計量標準使用,而需要進行估值調整。因此,估值指南應當提供進行估值調整的操作范例。

3.制定估值管理制度規范

(1)估值工作程序。現行條件下,各企業并不存在明確的估值工作程序,也未明確估值機構的設立和職責。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制定金融工具估值工作程序規范,包括估值機構設立、運行和估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估值信息披露。從企業披露的關于金融工具計量和估值的信息來看,其中關于金融工具估值的信息非常有限,甚至并未涉及估值假設、模型、參數方面的信息,僅僅披露了估值結果及其處理情況。因此,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估值信息披露的管理,一方面明確信息披露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強對企業估值工作的監管,以提高企業估值工作和結果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金融工具計量信息。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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