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制建設發展路徑研究

時間:2022-05-24 10:33:38

導語:能源法制建設發展路徑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能源法制建設發展路徑研究

【摘要】能源作為一種戰略性資源從上個世紀開始便飽受世界各國的關注,20世紀70年代更是因為作為重要能源之一的石油而發生兩次資源危機。我國對于能源政策及法律的研究歷史可以追溯至改革開放初期,這一時期的研究著重強調能源供應的保障,與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密切配合。但過于注重能源供應的政策研究導致了此類政策分散于能源產業的單一行業之中,如煤炭行業、石油行業等。這使得能源法制發展未形成全面系統的能源政策及法律體系,缺乏堅實有力的理論支撐,能源法制建設在我國任重道遠。對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可持續能源政策,加強能源政策法制化,開拓并完善能源政策發展的法律路徑。

【關鍵詞】能源法;綠色生態;協調統一

一、能源法制建設的歷史演變

能源法(energylaw)作為調整石油、煤炭、電力等資源從開發到使用再到經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有調整能源范疇內發生的各類社會關系的功能。能源法律體系構建的目的在于規范能源開發,促使能源利用的高效化、合理安全化,保障能源的可持續利用。按照類別給能源法律分類,可以分為:石油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能源法律的構建歷程總體而言由三個階段:第一,改革開放初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發展以計劃經濟為主,法律制度亟待構建,體現在能源領域,便是能源法律體系初步構建。這一階段的目的主要是解決能源的短缺問題,大量開采利用能源為薄弱的經濟基礎提供發展根基,如1985年國務院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多數能源法律法規以意見、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體現,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這一階段比較具有貢獻意義的法律建設有1982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3國務院年制定頒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1983年國務院制定頒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第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這一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有了顯著的進步,能源法律制度建設也有了新的突破,許多能源法律方面的單行法律制定出來,行政法規也隨之出現。如《電力法》、《煤炭法》之類的單行法律,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第三,21世紀初至今。發展至21世紀初,我國已經走上了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路,對能源的需求達到了新高度,原有的能源利用方式帶來的環境及安全隱患凸顯,能源法律亟待完善。至此,我國能源法制體系初步形成,擁有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能源相關法律,以及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際條約等;能源立法理念從注重能源開采利用數量轉變為能源發展以綠色節能、健康可持續為核心。

二、能源法制建設亟待完善

能源法律制度是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要制度,構建全面立體的能源法律制度有利于能源利用的高效性與安全性。我國目前已出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能源法律法規,但從可持續發展理念以及綠色生態角度來講,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與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下面幾方面總結了我國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與缺陷:(一)能源法律制度高度概括,不便于實際操作。目前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存在著缺乏針對性,不利于操作的問題。當前能源利用最緊要的問題在于避免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與壓迫;但我國并沒有關于能源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使得違規能源開采利用得不到有效的懲戒。能源利用缺乏監管,需要從立法方面對此問題進行解決。(二)未能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制度。我國現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以單行法律制度為主,其他相關制度散布于行政法規等規定之中,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體系。這使得能源法律制度的適用極易出現沖突、抵觸的情形,不利于能源的利用與保護。(三)能源法律體系總體缺乏綠色生態理念。我國能源利用以煤炭、石油能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為主,這些能源的開采與利用均會給環境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近年來國家政策對煤炭行業發出去產能的要求,煤炭能源開采利用趨于綠色化。但是,從現有能源法律制度來看,綠色生態理念仍未貫徹,需要引入可持續發展理念。

三、我國能源法制的發展路徑

我國能源法制建設目前存在著法律制度高度概括、未形成協調統一的制度、缺乏綠色生態理念等問題。針對我國目前能源立法現狀,以及我國有關能源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對于能源法制的發展路徑提出以下的意見:(一)架構能源法制保障。能源安全關系到國家安全,完善細化的能源法律體系必不可少。對能源法制進行架構,應從能源結構與能源安全入手:首先,應構建多元化能源法律制度。不僅對煤炭、石油等能源法律進行完善,更要從核能、水電、太陽能等方面加強法律建設。其次,從能源安全方面,既要保障能源供給安全,又要保障能源使用安全,將能源安全從政策層面提高到法律層面。(二)建立協調統一的能源法律制度。我國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著分散、沖突的問題,這將極大的阻礙我國能源制度的適用與監管。對此,應該完善我國能源法律制度的構建,建立統一協調的能源法律法規??梢詮囊龑苑煞ㄒ?、強制性法律法規以及激勵性法律法規來完善,加快我國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于細化。(三)確立綠色生態立法理念。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貫徹綠色生態理念。當能源法律制度貫穿綠色生態理念時,對能源法律的解釋、運用才能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此,在能源法制建設過程中,首先應考慮到可持續發展原則,合理有限利用能源;其次應貫徹公平平等原則,個人與社會共發展,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個人權益。

作者:李姝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陳臻,楊衛東,周章貴.能源與環境法律政策新觀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楊解君.變革中的中國能源法制[M].廣東: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3.

[3]張劍虹.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4]盧文剛,劉鴻燕.完善我國能源政策的對策[J].經濟縱橫,2013,(2).

[5]肖國興.能源發展轉型與能源法的制度抉擇[J].法學,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