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對法制社會建設的啟發
時間:2022-12-15 09: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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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傳統文化有著中華民族數千年的歷史積累,對于中國的法制建設更是有著深遠影響。當前中國現代法制建設中,雖然吸收了西方法律思想及相關內容,但于中國的環境、文化土壤多有不適,需要用傳統文化的巨大根基,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本文先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通過闡述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文化的特征,以此來分析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當代法制社會建設的啟發。
關鍵詞:中國特色;傳統文化;法制社會
傳統文化是由華夏民族世代累積的社會經驗歸納得出的精華。法制建設是現今困擾著中國的發展難題之一,而導致問題的原因多種多樣?,F今社會,政治制度正在進行積極的改革,但是中國的傳統文化卻難以和現代的法治精神相結合,造成傳統文化繼承與法制建設脫軌。
一、中國傳統文化概述
文化的范疇是與自然相對而言的,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創造并下來的,流傳至今并被保存下來的勞動總和。“文化具有創造性、保存性和傳遞性等幾大基本特征。而我們說到的“傳統文化”就是人類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積累和沉淀,在歷史凝聚以及在文化中保存和延傳下來的相對穩定的社會文化因素的動態總和?!盵1]傳統文化包含很多豐富多樣的內容,它包含為社會之中的階級、民族或群體的那些慣常的制度、思想、禮儀風俗、心態、藝術產品、行為習慣等等。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國數千年的法律的實踐成果總稱為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它源于中國的上古時代的傳說,在中國深厚的禮法文化之中扎根,它不僅是直接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創就了千百年來人民的法律意識,這種意識潛入到每個中國人的心里,對于現在的中國人還有根深蒂固的、不可磨滅的影響,隨后伴隨著列強的入侵,中國封建社會土崩瓦解,西方法律也隨之傳入,出現了中西方法律的碰撞和相互影響,但我們傳統法律中所具備的特質并沒有被磨滅,依舊影響著我們今天法律條文的制定,傳統文化中所表現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這些方面。1.等級特權制度。自從夏代開始,原始社會人人平等的模式開始結束,中國社會進入奴隸制時代,開始創建等級特權制度,這種社會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經歷了上千年,到了近現代才徹底土崩瓦解。擁有儒學家的理論支持,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權威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皇帝可以說是最有力的法律,一直到清朝的后期,都一直有著敕能代律、敕能破律的規定。對于在地方而言,每個地方也都有自己“君主”他們依靠自己權勢,超越了法律所設定的權限,按照自己意志和想法為所欲為。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不過是統治者愚弄百姓的幌子。在家庭中也有著嚴苛的等級觀念,用儒學作為理論堅實的后盾,為了確保倫理性和家族大家長的權威,家族中以卑凌尊的行為就會被嚴懲不貸,還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確立了“準五服以治罪”的嚴懲標準。通過這種方式,就建立了一套從皇帝到百姓的等級特權制度,這種制度延續了千年之久,在今天在人們的思想中仍然根深蒂固。2.訴訟意識淡薄。中國普遍民眾自古以來都是一個厭訟心態,在這種社會整體氛圍的影響下,除非到萬不得已的情況,否則是不會輕易訴訟的。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的儒家思想,極力提倡平爭化訟,注重和諧,這樣的思想就更加淡化了人民的訴訟意識,甚至將其理論化,提出了“禮之用,和為貴”,和睦息訴就是“合禮”,這樣就是理想的社會秩序;而打官司則是“失禮”,“無訟”才是儒家的理想境界的追求。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都是貴和持重,貴和尚中。歷史上曾云的成康之治,被史書極力地推崇和贊美,其主因就是“天下安寧,刑措四十年不用”??傊趥鹘y法律文化中,訴訟就是一種官吏德化和政績缺失的體現。3.德法并用。在社會的重要行為規范之中,法律和道德都位列其中,并且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中,道德的調整作用一直都被人們看重,道德和法律在社會行為規范中,占據主要地位,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古代,道德所具備的社會調節作用被重視,中國人喜歡主張道德與法律的必然聯系和密不可分性。不管是上古時代的“禮源于祭祀”“明德慎罰”還是唐律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又或者是唐后歷朝歷代的“一準于唐”都秉承了唐律中禮法的高度融合,統治者喜歡用道德來約束子民,用道德來教化他的臣子和人民,在古代社會中,處處可見道德與法律相互影響、相互調節的蹤影。4.法律形式的多樣性。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有很多種形式,比如說:令、格、式、典、誥、詔、敕等等,種類多樣,互為補充,這些形式也構成了傳統社會法律的基本體系。從總體上來說,多樣化的法律形式是符合當時社會發展需求的,用于解決當時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也維持了社會的安定與和諧,也在促進社會的法治建設,即使古代的皇帝說的話高高凌駕于法律之上,并且總是言出即法,視一朝最具權威的成文法典(律)為無物,但同時也從另一側面說明,帝王與大臣能夠根據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及時立法,皇帝的權力還是受到一定的制約,這種做法對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中國法制社會建設的啟發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律文化產生于特定的歷史時期,但是在今天仍然有其現實意義,在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進程中,除了廣泛借鑒域外立法,深入發掘本土法制資源也是推動我國法制建設行之有效的方法。筆者認為,我國現代法制社會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傳統文化中法制資源加以現代化的應用。1.以民為本,注重人民意意志。中國古代法制體系中最顯著的特征之一是將法律視為是人為的,以統治者的意志為基礎,而不是同西方的法系那樣將法律看作是神的意志。中國古代普遍認為法律是按照統治者的思維制定,是個人的所有物。傳統文化中豐富的以人為本思想在古代法制建設中也有鮮明體現,且影響長遠。早在百家爭鳴時期,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孟子更是對西周時期以來的“重民”觀念加以建設,直至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重要理論。縱觀中國歷史發展脈絡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統治階級都意識到民眾力量的強大。大部分王朝都將“以民為本”的思想看作重中之重,將其運用到實際中作為治國的行動指南和加強法制建設所必須執行的方針。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封建統治的階級本質,無法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導致吏治和法治的減少。通常事實是“刑不上大夫”,法律管不了官吏,只能束縛民眾。當然,其目的必定是為了維系統治集團的管理,以防“官逼民反”。但其提出的以法治吏、刑無等級的思想觀念十分有遠見,可以稱之為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寶貴財富。2.發揚集體本位的傳統,以避免私有化極端。“從戰國到清末,傳統法律文化是以宗族(家族)和國家作為本位,再以對個人行為的約束從而保障某種社會團體的利益與穩定。”換句話說,就是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從而謀取個人的利益。無法忽略,封建專制的階級屬性和宗法特點在“集體本位”的精神價值中有著顯著的體現。然而其表層特點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符合現代法治的發展趨勢的。社會發展本就如此:國家的安全有保障,那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才會有意義,個人和國家是絕對密不可分的,并且這種關系是天然且固有的,由此觀之,在追求個人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國家和集體的利益。3.天下本位的思想,義務本位。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義務本位”思想占據著重要的地位,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法制的特征之一。將中國古代法制與中世紀西歐國家的法律制度相比較,從中看出中世紀西歐的羅馬法、城市法、商法等,諸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主思想,而中國傳統法律只規定了義務,沒有在任何的法律條文中提到百姓的權利。中國傳統法制可以看作是各個階層之間義務的表現,傳統法制突顯了法令為社會國家和他人負責的精神。中國古代社會的社會關系分為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等五類,只要在法律中涉及與五倫相關的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現了相關的人際關系。二者的義務關系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法律法規,官員須做到遵守本職工作、愛護國家和忠于統治者;而統治者更需要禮待下臣。百姓則需要做到按照規定去繳納賦稅和承擔國家的勞役;國家有愛護民眾、教化和保護民眾的職責。在宗族之中,族長—大家長擔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家族幼小的責任,身強力壯的年輕一代則需承擔贍養家族老人的義務。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由于種種歷史原因造成傳統法制中缺乏“權利”思想。儒學作為封建社會的指導思想對傳統法制的形成有著重要意義。而在其中較為重要的思想便是“天下本位”、“民本”和“禮”治。“天下本位”是儒家法制觀點的重中之重,余下的關于法律建設的觀點都是在“天下本位”的基礎上衍生而來,昔日飽學之士更是將“天下本位”作為最高的理想目標。儒家繼承并發展了這一觀念,將其作為法制建設的最高價值追求。研究中國歷史的發展軌跡能夠清晰地了解到數千年來中國都執行著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再加上“重本抑末”政策推行,造成古代商品經濟不夠發達,統治者和平民百姓都缺少甚至沒有平等、自由、權利的思想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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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麗華 曹洋 單位:齊齊哈爾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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