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的用工關系
時間:2022-05-04 0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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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網絡實時廣播行業的爆炸性發展導致全國范圍內的實時廣播激增以及網絡主播行業的數量激增。隨著從業人員數量的激增,確定網絡主播與它所簽署的直播平臺之間雇傭關系的法律性質的問題浮出水面。這種不清楚的關系通常會破壞網絡直播工作者的權益,并加劇勞資糾紛。本文試圖根據我國直播平臺發展的現實情況,分析網絡平臺與網絡主播之間的勞動關系,為重構和完善網絡主播識別標準提供一些依據,想法和建議。
關鍵詞:勞動關系;網絡主播;網絡直播平臺
網絡廣播現已成為一種流行的行業。近年來,實況廣播的類型已經從計算機端的游戲發展到了移動端的實況展示和才藝展示。觀看網絡廣播已成為一種新的娛樂方式。越來越多的人下載了斗牛,快手,抖音等移動應用程序以觀看網絡廣播。每個人都在尋找自己喜歡的主播,并喜歡觀看他們。人們也會刷禮物并購買主播推薦的產品。實況轉播熱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尤其是在最近的流行病期間,實況轉播引起的外部影響的空前發展。行業的熱度也為頂級主播帶來了極高的收入,其中一些收入可能超過1億元人民幣。進入主播行業的壁壘非常低,初始投資不高,不需要高水平的教育。低門檻和高收入直接導致近年來網絡廣播人數的大幅增加,但同樣的增加是網絡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者之間的雇傭糾紛,這需要解決兩者之間的勞資關系。
一、國內外勞動關系認定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采用“從屬理論”,即勞資關系是評估勞資關系的關鍵。盡管大陸法系采用“從屬理論”,但識別標準在不同地區有所不同。法國采用“法律從屬”標準,并認為工人的身份決定著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排除經濟從屬性。[1]德國采取“人格從屬性”,認為勞動關系應滿足以私法合同為前提、勞務給付義務的存在、“依賴性”三項條件。[2]日本采取“使用從屬性”標準,包括在指揮與監督下的勞動和與勞務對等的報酬,并將判斷勞動者性質基準具體劃分為五個要素:對工作指示的承諾有無自由、有無工作上的指揮與監督、有無固定工作地點與時間、報酬與勞動是否對等、勞務是否可被替代。[3]2011年,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勞動關系事項通知》,《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勞動關系已經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業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工作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要受用人單位勞動行政管理,由用人單位安排有償工作”??梢钥闯觯瑑烧叨际莻€人的“隸屬關系”以及“經濟隸屬關系”都存在,但該公告僅是知識的正式文件,其本身沒有任何作用。因此,中國尚無明確定義勞資關系的法律。我們的理論界也采用從屬“人格從屬”和“經濟從屬”的雙重標準。王全興教授認為,工作的定義應該由勞動關系和勞動法調整對象的范圍來定義,而熟練工人的評估標準是以人格從屬和經濟從屬為基礎的。[4]董保華教授以人格從屬為主要標準。他指出,人格順從和經濟順從主要通過組織順從來體現。前兩者的外在表現是組織對雇主的依賴,即雇員必須服從。組織規則,服從指示,接受檢查和監督以及無法反映工作中的創造力。[5]
二、網絡直播行業概述
(一)網絡直播行業特點
網絡主播是指利用網絡視聽交流平臺,通過電腦、攝像頭、聲卡、麥克風等設備以視頻、語音、文字等多種方式,在進行歌舞、聊天、游戲等現場直播表演活動的同時,與網絡受眾互動交流的表演者、主持人。[6]作為一種新興的娛樂方式,網絡直播吸引了大量用戶,據統計,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到5.60億,占網民整體的62%。[7]在龐大的市場的激勵之下,再加之主播職業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主播行業。首先,網絡主播的職業是免費的。網絡廣播員的職業通常相對自由。即使與現場直播平臺簽訂了合同,對于大多數廣播公司而言,現場直播平臺僅需要每月總計的現場直播時間,而不是特定的現場直播時間。只有少數主要廣播公司。為了平臺的利益,實時傳輸的時間與平臺協商,但仍然不是強制性的。這極大地吸引了尋求自由的工人和沒有足夠的全職工作的工人。它還吸引了具有特殊職業或地位的人,例如學生、推銷員、家庭主婦等。第二,網絡廣播專業很靈活。網絡廣播專業與典型的就業形式之間的最大區別是靈活的工作時間。傳統的典型就業方式要求工人長期受雇于雇主,并且該工人必須在固定的位置和固定的時間為雇主全職和全職工作,并且受雇主管理。在這種典型的就業模式中,雇主為保護處境不利的工人而被解雇的權利通常受到限制,并且為工人提供了工傷保險、假期和其他福利。這種靈活的就業形式可以有效地優化我國勞動力市場中的資源配置,并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時,它也可以促進我國的就業,并在促進我國的就業和經濟發展中發揮很好的作用。
(二)網絡直播的發展現狀
1.準入門檻低,行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通過在互聯網上推廣“主播每年賺一百萬”來加入主播行業。據統計,我國現場直播行業的用戶轉化率為25%,這意味著5.6億用戶中有超過1億試圖啟動直播并充當全職主播的用戶數量也非常大。加上像抖音和快手這樣的短視頻共享平臺的流行,直播用戶不斷增長,未來直播行業將繼續強勁發展。2.主播的收入兩極分化程度高,簽名率低,大多數網絡主播的生存環境較差。極低的進入壁壘導致主播質量不均。隨著全國直播時代的到來,主播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只有少數主播才能產生可觀的收入。一般行業的收入很大程度上遵循帕累托的規則,而直播行業則高度分化。根據2017年一篇題為《70%的主播每月賺100元?超過4500名主播講述了5個直播節目的真相》的文章,72%的主播每月收入不足100美元,9%的主播收入在1000至10000元人民幣之間,而月收入超過10000元的主播僅占5%。年收入超過一百萬的主播確實很少見。[8]并且據調查顯示全職主播的人數占總所調查的4500位主播總人數的30%,以此可以推算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比例的全職主播的生活光靠直播收入難以維持。[9]3.中等收入主播對平臺依賴程度高,屬于弱勢地位。大多數主播無法達到頂級主播的影響,并且沒有用戶忠誠度。屆時,直播平臺采取的措施,例如當前對直播室的限制和禁令,將給主播們帶來沉重打擊,甚至終止他們作為直播員的職業生涯。相反,直播平臺上的推送計劃也可以將主播推送到祭壇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實時直播會從平臺收到不合適的要求和限制,以便獲得適當的支持。
作者在中輸入關鍵詞“網絡廣播”進行搜索,發現“勞資糾紛,人事糾紛”引起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當前的中國法院對于網絡平臺和網絡主播點之間的工作關系有兩種意見。首先,主流法院認為實況轉播平臺和合同實況轉播是商業伙伴關系,而不是工作關系。首先,有人認為網絡主播點和平臺之間沒有明顯的個性依賴性。原因是雙方沒有勞動關系的管理、評估、控制等,并且直播平臺沒有為網絡主播支付適當的社會保障。沒有日常管理,也沒有日常出席,網絡主播的性能評估以及直播格式,最大時長,直播時間,直播位置和內容由廣播公司獨立確定。[9]該平臺對實時內容是合法還是非法知之甚少,而不是使用公司規則和法規對其進行限制。同時,這種觀點認為,在互聯網環境中,網絡主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自己的名字,這些名字獨立于直播平臺的名字,因此他們具有高度的個性自由和歸屬感并不明顯。其次,網絡主播點和平臺之間沒有明顯的經濟依賴性。網絡主播的收入形式主要取決于粉絲的報酬,主播的收入與粉絲的報酬成正相關。其次,也有一些法院裁定這是一種雇傭關系。但是,僅當網絡廣播員正在起訴直播平臺以要求勞動報酬時,情況才如此。這種意見處理方式也主要是為了方便網絡主播獲取工資。工作補償僅包括工人的工資,不包括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和勞動法規定的其他權益。作者認為,對于網絡廣播行業而言,網絡廣播平臺及其主播點是工作關系的一部分。原因如下。首先,從定性的角度來看,直播平臺和主播都具有個人和財產依賴性。盡管網絡廣播員可以獨立確定實時傳輸的位置和實時傳輸的時間,但實時傳輸的內容是由雙方最初商定的,并且實時傳輸的持續時間也已商定。這可以看作是對公司員工的寬松管理。在管理方面,盡管網絡廣播員不必服從員工的現場直播平臺公司的工作。它尚未接受直播平臺的適當管理,如果網絡主播破壞了規則,將受到懲罰。因此,它具有個人依賴性。網絡主播的收入似乎是用戶的“禮物”,但實際上,作者認為用戶的獎勵是通過法定貨幣購買平臺的虛擬貨幣,然后使用平臺的虛擬貨幣贈送禮物購買并給予主播點,主播點收到的禮物被轉換為利潤點,平臺根據主播點的利潤點支付工資。因此,基本工資是主播點工作的報酬,并且主播點的“傭金”對應于主播點的績效工資,因此也存在財產依賴性。其次,從保護主播的權益的角度出發,確認平臺與主播之間的雇傭關系是對網絡直播工作者的保護。與主播相比,直播平臺從簽訂合同到履行合同和終止合同始終處在有利甚至剝削的位置。雙方之間雇傭關系的確認將有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并使該行業穩固發展。另外,主播通?;加新殬I病,并且主要原因是該行業的混亂管理。建立雇傭關系后,可以調節主播的直播時間,并且還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和職業病補償,這是主播身體健康的雙重保證。第三,從直播平臺的優勢出發,確定平臺與主播點之間的工作關系,有利于平臺的更好管理。首先,直播平臺已經獲得了雇主的管理權,可以限制和控制主播的行為。實際上,主播直播中出現的色情和非法信息對平臺產生了巨大影響。因此,授予實時廣播平臺某些對網絡主播定的管理權限的權限有助于加強對網絡主播定的實時內容的控制,并確保實時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網絡主播定的健康發展有利于直播行業。同時,在平臺上集成主播資源和內容資源也很容易,以創建更具競爭性的內容,并消除遵循主播而忽略平臺的用戶的困境。其次,在我國,只有勞動法載有禁止商業競爭的有關規定,而合同法和民法沒有載有相關規定。只有直播平臺與網絡主播建立了工作關系后,才能使用非競爭條款限制網絡主播,有效防止主播破壞合同,減少由網絡造成的平臺損失。
四、總結
新時期,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與普及,網絡文化生活逐步豐富多樣,網絡行業也在此過程當中不斷發展壯大。其中,網絡廣播行業更為廣泛且具有代表性。但是,鑒于新的在線工作集中爆發,我們需要精確地確定他們的工作關系。由于新工作的特點,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斗魚之間的雇傭關系通常被法院視為合作關系,作為標準工作關系的一部分,很難有效地保護網絡主播的權益。僅由于網絡主播違反合同,直播平臺也難以享受直播權益,使網絡廣播員參與勞動保護領域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主要方法。有必要調整勞資關系,建立和維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體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澄清兩者之間的關系的“真實性”并有效地賦予權利和權利,保護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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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4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8]騰訊研究院.2017網絡主播新風尚:4500多位主播告訴你的直播真相.
[9]潘建青.網絡直播用工關系的勞動法思考[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8,32(04):71.
作者:臧彪彪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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