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中村級財務管理的運用
時間:2022-04-13 0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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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的財務管理是基于農村生產、建設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是農村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它通過對資金、財務的管理,像血液一樣滲透貫通到農村的生產、經營等一切管理領域。
一、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會計基礎工作普遍薄弱
1.1原始憑證記錄不全,白條入帳現象嚴重。一些行政村的票據中存在著大量無經辦人、無證明人、無審批人的白條,有的根本沒有幾張正式單據,大量的公款和稅款都從這些白條上流失。1.2帳務處理不規范。一些行政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科目使用混亂。1.3會計檔案保管不善。一些行政村不按規定保管會計檔案資料,會計資料不進行移交,誰管的帳誰帶回家,造成會計資料嚴重受損、丟失,甚至人地銷毀。
2.財務管理中執行財務制度不嚴
近些年來,農村涉及財務管理的違法亂紀案件增多,財務制度執行不嚴甚至在一些村形同虛設的情況屢見不鮮:村干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真正的會計成了“記賬員”,出納成了票據“保管員”;許多村白條開支占支出的比例很高,給財務制度的執行和規范造成了很大的混亂和隱患;一些村干部在選拔財會人員上更是任人唯親,導致一些素質低下、不具備崗位條件的人成為會計、出納。
3.收支管理不規范,財務公開不完全
農村財務收入主要來源為上級補助、村集體經濟組織上繳、村提留、土地補償款征收等方面,收入來源單一,支出也主要用于村干部補助、平時村級日常事務開支。但由歷史與文化因素的影響,有些村干部法制意識不強,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不明確或未起到民主監督的作用,部分村干部在財務支出上未嚴格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部分村委會在村務經濟業務辦理過程中,日常生活開支及會議生活費用金額、非生產性費用過大。在財務公開上不明確公開本村財務活動及賬目,怕村民反對或有怨言,影響干群關系。
4.財會人員隊伍不穩定,人員素質差
財務管理要求財務人員相對穩定。農村財務人員的選配,應由鄉鎮考察審核,直接管理。實際上相當一部分農村財務人員,都是村支書、村主任聘用自己“信得過”的人,有些地方村班子換屆,會計出納也換屆,出現“一朝天子一朝臣”現象,導致財務人員工作不能堅持原則,不能對農村財務實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財務人員更換頻繁,不能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經常出現“包包賬”、“斷頭賬”的現象。
5.鄉村干部對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深
5.1目前鄉村干部普遍存在著“重生產、輕管理”的片面認識,認為嚴格財務管理不利于搞活經濟,不利于農村干部隊伍的穩定。5.2有的地方沒有把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具體表現在對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些主管財務的村干部不熟悉財務法規和財務制度,不按財務規章制度辦事,認為村一級沒有必要搞預決算,只要自己不貪污,再加上財務已公開,只要錢用在集體事業上,怎么用都沒關系。
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制度
各級農經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和財政機構要組成聯合審計小組,負責村級財務管理的經常性審計工作。要認真開展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對水電費、發包及上交款、土地補償費以及專項集資款等,應當定期進行專項審計,重點審計其籌資和支出的合法性,杜絕非法立項、層層加碼、隱瞞截留、擠占平調、侵占挪用和揮霍浪費等現象的發生。
2.實行農村財務電算化管理和縣鎮兩級聯網的村級財務管理網絡
把會計電算化、委托代管、財務公開、網絡監管等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財務記賬無紙化、賬務處理電算化、信息傳輸即時化、財務查詢公開化、上級監控網絡化。如果村民想要了解本村的財務收支情況,只需輸入查詢條件就能了解到詳細的情況,相關部門也可通過網絡查詢得到全縣每個村的資金動向。
3.認真抓好村級財務管理隊伍建設
要嚴格按照規定配備村級財會人員,會計和出納之間不得互相兼職。除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會計工作,村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財會人員。村級財會人員必須經過財務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村級財會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村級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征得鄉鎮農經管理機構、財政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
4.加強法制宣傳和黨風廉政建設教育
加大對農村財務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力度,定期開展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村干部的綜合素質,切實做到按章辦事。在加強法制宣傳的同時,也要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引導廣大農村的黨員干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努力做到秉公辦事、為政清廉,使之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成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證。加大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堅決維護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作者:吳巖 單位:勃利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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