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法律問題及制度建設分析
時間:2022-04-15 02: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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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企合作是指學校為提升教學質量,增加學生社會活動經驗,與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共同培養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在職業教育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過,在《職業教育法》中雖明確要求各行業、企業和事業組織需要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但因為對這些事企業單位在職業教育中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方式沒有做出詳盡的要求,大部分事企業組織的校企合作架構其實還相當隨意,本文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對校企合作中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法律制度建設意見。
【關鍵詞】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法治制度;問題及建設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國家推行的職業教育發展及教育質量提升的主要方式。從1991年到2019年,我國先后了《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和產教融合相關聯的政策,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臺為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良好的基礎[1]。不過,因為事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地位、承擔責任還不夠明確,導致了企業在參與辦學和產教融合的過程中存在參與度不夠,內在動力不足的現狀。
一、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問題
在當前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關系不明、法律風險無法規避等弊病,這些問題導致當前的產教融合在建設過程中與區域經濟發展、產業需求存在嚴重脫節的情況,整個校企合作體系缺乏長期維持和運轉的問題,這使得未來的產教融合建設困難重重。(一)法律體系不完善。對于職教發展,國家很早就給予了重視和關注,先后頒布了數條相關法律,較早的《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甚至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歷史。但是,在經濟形式逐漸發展和變革的當下,法律制度卻沒有及時更新內容,很多法律依據和產教融合的建設環境不匹配,譬如《職業教育法》中并沒有直接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條內容,大部分法規只是側面提及事企業單位需要履行義務教學,而沒有針對產教融合中的職教人才培養提出明確規定[2]。這使得產教融合過程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企業在校企合作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需要承擔哪些教育責任,校方應該如何處理學生與企業間的關系,應當為學生在企業實習期間提供什么樣的保護和工作支持,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予以明確。現下,國內的校企合作主要依賴于政策性文件來解決彼此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制度的運用則較少,這從側面也顯示出在校企合作上的法律依據缺少。同時,雖然政策性文件起到了處理法律問題,維護校企合作發展的作用,但政策畢竟不是法律,在職教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設中不能完全依賴于政策性文件,讓“依文件治校”代替“依法治?!?。(二)法律風險無法規避。法律體系不健全引發的另一個問題是校企合作過程中,參與各方的主體法律關系無法明確,彼此承擔的法律風險也無法預估。針對這類問題,以教育部為主導的“六部”曾在2018年制定了《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在該《辦法》中,政府指出,校企合作的主導者為校方,推動和行業指導者為政府,實施主體為校企雙方,該《辦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政府、學校、企業三方在產教融合中的身份和作用,但對于產教融合中作為直接實施主體的學生,以及學生和企業、學校之間應該表現為什么樣的關系,三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又有哪些,該怎么界定,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確。譬如學生是校企合作中的參與主體之一,但學生地位卻遠不如校方和企方一樣重要,這樣結果造成了學生在校企合作中通常沒有主動權,被侵權的風險極高。舉例來說,頂崗實習是校企期間的主要開展方式,但在頂崗實習期間,學生和實習單位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法律關系,雖然用人單位和學生可以簽署勞動協議,但根據相關教育法規,學生實習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理論知識的實踐,工作與勞動是次要,企業在這其中是培養方案和培養環境的提供者與執行者,學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勞動者,彼此沒有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勞動法》的相關對應也沒法對學生的權益形成保護,學生有很大可能被作為免費勞動力使用,而且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生傷害事故,以《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對員工補償的規定,非正式員工的實習學生除了依靠商業保險取得補償保障,也難以獲得與正式員工對等的工作賠償。加上商業保險的購買并非產教融合的硬性規定,這使得校方和事企業單位會刻意忽略或者將購買行為轉嫁給學生,加重學生負擔。
二、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策略
社會學家勞倫斯•M•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中說“法律制度是一種配給制度,是對社會權力分配的映照?!眲趥愃拐J為,權利是建設和完善法律體制的基本材料[3]。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問題在于權責利劃分不明確,參與主體的承擔義務和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依據。所以針對當前校企合作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需要對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做出詳細解釋。(一)教育行政關系的確定。校企合作是在學校與企業的合作協議上實施的教育模式,盡管它的實施主體是學校和企業,但二者并不是唯一的法律關系,政府和學校,政府和企業,學校和企業,學生和企業,這些都是校企合作法律關系中涉及到的權責利對象。政府是校企合作項目的主導者,也是引導和評估者,學校則是校企合作的方案制定者,負責開展公共課和就業指導等,因此需要按時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履行對應的評價和考核義務。在校企合作中,學校和企業是關系最緊密的領域主體,它們各自的領域性質不同,學校是負責教育,企業則代表生產和經濟,校企合作嚴格意義上說是跨界合作,因此學校和企業的合作協議必須基于一種針對該合作行為的特殊法律關系而實施。這種法律關系可以稱為教育合同關系,這個關系中,企業承擔入職培訓、實習管訓,發展和終結性評價等權利,在學生實習中需要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義務,包括配備指導教師,對學生進行崗位安全普及等。而學校則要負責企業選擇以及學生的就業推薦等任務,確定實習計劃和實習內容是否對學生有利,如果發生相關問題,校方也應當承擔對應的責任。同時,在校企合作中,學校需要明確承擔對學生的民事法律責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責任,不能因為學生進入實習崗位便解除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如果學生在工作期間遭遇到相關問題,校方也應該作為學生法人組織對學生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依法處理,同時以學校名義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二)法律風險的規避。由于學生不是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雙方的關系更接近于教育關系,所以《勞動合同法》中的諸多法律依據并不能有效應用。這使得學生在崗位實行期間,是否需要履行企業義務,是否需要遵守企業規定,企業是否應該給學生提供正式員工的法律保障都成為大問題?;诖耍堵殬I教育法》應當對參與主體的法律關系及法律義務予以明確,即學生雖然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但因為在崗位工作,為企業的生產提供了勞動力支援,故雙方本身是準勞動法律關系,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業必須為學生的實行提供對應的員工保障,給予匹配的勞動報酬,學生則需要尊重實習企業的規章制度和企業文化,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在學生發生商業泄密或者對企業生產及經濟發展造成破壞的情況下,校方和學生需要為企業的損失承擔對應的法律賠付責任,而學生在實習期間出現工傷意外等情況時,企業也必須為學生提供正式員工應當享受的賠付保障。除此之外,《職業教育法》還應當針對“校企合作”中涉及到教育執法給出詳細的條文規定,明確對應的教育處罰程序和處罰措施,地方政府也需要盡快打造教育執法隊伍,對校企合作的參與者進行法律監督,確保其嚴格履行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校方或者事企業單位逃避法律責任,侵犯其他參與主體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
三、結語
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未來的發展方向,只有明確參與主體的各方權益和責任,才能保障該教育模式的順利實施。校企合作中,無論是校方還是企業組織,他們都承擔著對學生的教育責任,同時也得到了學生的勞動力回饋,因此各方參與者不能單獨承擔教育責任或者民事責任,而逃避另一方的法律義務,《職業教育法》必須明確對應的責任權限,以此確保產教融合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娟娟.校企合作法治保障體系的構建研究[J].科技經濟導刊,2019,27(09):33-33.
[2]曹玉梅.以法制建設推進校企合作深度發展[J].江蘇教育,2019,05:44-44.
[3]張麗佳.職業教育視域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設研究[D].曲阜師范大學,2019,06:5-7.
作者:胡鳳蓮 單位:河南省駐馬店農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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