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法學教學改革綜述

時間:2022-09-02 1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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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法學教學改革綜述

一、法學教學改革的意義

(一)法學教學改革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關鍵

這是不能適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市場經濟對當代大學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中,整合學科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調整并完善學生知識結構,特別是把應用型人才培養作為法學專業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還應該看到,我國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學中存在的重知識的傳授而忽視能力培養的現狀,導致大學生綜合素質較低。因此,培養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的綜合型、創新型人才,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學教學改革的當務之急。

(二)法學教學改革將為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課程體系打下基礎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是學科教育,而是綜合教育,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主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通過對學生進行軍訓、“兩課”社會實踐(調查)、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實習、法學專題辯論、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等方式的鍛煉,以達到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的目的。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必須以專業課的課程內容為依托,使專業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能有機整合。如模擬法庭的運用要與《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的開設有機結合;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盡可能覆蓋法學主干專業課。另外,從長遠考慮,可專門編寫這方面的教材,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

(三)法學教學改革是不斷改革教學方法,采取多途徑、多

形式開展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切實保證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一種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體現,要確立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觀,明確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高質量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貫穿于法學專業大學教育的全過程,實現教育的整體優化,最終達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全員育人的目的。課題組努力采取靈活機動的教學方式,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課堂和第二課堂相結合,實踐教學環節和專業教育相結合,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等。

二、法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一)培養理念與培養目標的改革

通過法學課程的教學改革研究,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側重培養學生全面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思維、法律職業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動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很重要的一點是,扭轉當前一些學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學術性與實踐性脫節、法學教學水平滯后或特色不鮮明的問題。實踐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實踐性、應用型不等于低層次,應當樹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意識。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競爭力,才能滿足人才市場的真正需求。

(二)課程體系改革

首先是培養模式的改革。就我國目前情況看,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盡早規劃,統籌實施,也讓學生、家長有長期打算,而不應被本科畢業去向選擇所打斷,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最好嘗試六年制的“本碩連讀”,復合的專業也可以有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學生也不會疲于應付,可以將所學課程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課程體系的改革。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趨勢,我國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卷入其中,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服務市場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業務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從業人員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個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國外法律從業人員,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更處于劣勢。我國目前有的課程缺乏國際競爭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會實踐的要求,因此,我們應當考慮開設“法律職業能力與職業倫理”課程?!胺伞彪x不開“法德”,無良的律師、法官鉆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時,應當加大法律實踐必修環節內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教材改革。對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時間內學習兩門以上專業課程,因此,無論是法學教材、復合的另一個(或兩個)專業的教材都不宜過于艱深,但是也不應削弱其專業性、理論性,同時強調、突出其實踐性,因此教材的選擇至關重要。我國沒有lawreport(案例庫),判決書主文也難以像判例法的判決那樣正反意見都充滿說理,也可以說,我國目前尚無太多適合作為教材的案例教材讓學生研習和討論。有些人主張用司法考試題作為教科書,筆者認為,教科書將司法考試試題用作“學習引例”并無不可,但是需要在學生對法規、基本知識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礎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試題可以作為高校刑法學教科書的輔助、課外作業,卻不宜拿來代替教科書本身或成為教科書的主要內容。要厘清教科書與司法考試的關系,首先要解決它的“上游問題”———高校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

(三)教學方法改革

對法律人才的培養,其教學方法簡言之,是用國際的方法研究中國問題,用其他專業的方法(經濟分析、哲學分析)研究法律問題。具體而言,不同課程的教學方法各有特點:英語等外語課程的教學方法特點多為技能訓練,講求準確、精確;法學課程的教學方法特點是讓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因此需要對學生進行深入的思維方式的訓練,注重思辨性、邏輯性;實踐教學的教學方法特點是動手操作能力,關注起草合同、談判、辯論、回答法律咨詢問題;同時,日常教學要關注司法考試,但是不能淪為司法考試培訓班,要有法律理論素養、功底扎實。理論教學不能放松,這是法學教學規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論對法律實踐有極大的指導、推動作用。應當注重比較的方法,實踐性、學科交叉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例如商法、刑法與實踐的聯系都十分緊密。應當倡導消除不同法律學科教學之間的壁壘,加強與教學經驗的交叉研究。不能一味地將法學教學改革理解為案例教學法,也不應當唯司法考試的馬首是瞻,盡管這兩者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3]。這些年,不少人提倡法學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法,筆者認為,雖然案例教學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優點,但是在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仍然應當以教師講授為主,案例教學法為輔。此外,由于復合型人才培養的課時緊張,不大可能大量地進行案例討論。應當注意分配教師講授、案例教學、討論、模擬法庭的比例,不宜一味強調案例教學法,它并不適合于所有的法學課程。

本文作者:紀智媛工作單位:閩江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