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體育的法治化管理
時間:2022-04-08 04: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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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體育法學的研究起步較遲,學校體育法制建設和立法工作一直被人們所忽視。學校普遍存在領導不重視體育、體育教學條件及教學環境差、教師待遇低且不公平、教師教學積極性不高,學生學習主動性差,體育課經常被挪用、擠占,場地、器材缺乏,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的比例小,體育課外活動不嚴格執行,課外活動時間沒有保證,學生體質逐年下降,學生傷害事故無法認定及救濟賠償等都是學校體育教育中面臨的普遍問題。就現有的法規看,學校體育管理的立法多,保護教師及學生參與體育權利的立法少,體現學校體育改革思想和成果的法規則更少。執行情況看,學校體育發展中的教育行政問題多,制度化建設不完善;行政管理混亂,職責不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學校體育的發展。我國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起步較晚,目前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學校體育在與經濟、政治、多元文化的撞擊中正發生巨大的變化。傳統的“人治”、“權治”學校體育管理觀念已不適應現代學校體育的發展。因此,特別需要用“法治”的理念管理學校體育,并以規范的形式保證我國學校體育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使我國學校體育法治化管理融入到“依法治國”、“依法治教”、“依法治體”的法治文化潮流中去。
我國學校體育教育在法治的進程中存在的問題
舊的法制法規沒有更新,新的法規又不健全,現有的學校體育法規已不能適應和滿足學校體育改革和發展的需求,甚至阻礙著學校體育發展的步伐,學校體育法規有待完善。例如,一篇報道談到:“一些學校不重視體育課的開設,學習一緊張就擠占體育課時,甚至有的學校體育會考結束就把體育課從每周三節縮減到每周一節,還有的干脆把體育課讓給文化課”。學校對體育課上好上壞一個樣,上與不上一個樣。教師上課一個口哨兩個球,學生高興我自由??此聘鞯闷錁罚源髿g喜,換來的卻是中國學生體質健康狀況連續18年呈下降趨勢的結果。其次,以往的法規不重視體育,視體育課為“邊緣學科”,體育教師在學校地位低,待遇差,這對體育教師極不公平,打擊了體育教師的教學熱情和積極性,這與國家大力提倡的全民健身和陽光體育、終身體育的思想和精神相違背,與當下社會發展也不相適宜。因此,筆者認為學校體育法規亟待建立和完善。目前,學校普遍存在領導不重視工作,對現有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沒有真正意識到制度執行的有效性,更不用說執行和監督,嚴重阻礙了學校體育的發展。近日有報紙披露,為逃避體育會考北京市高三學生爭開“免體”證明,情況最突出的地區“免體”學生比例超過7%。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并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往年只要有“免體”證明,其會考成績就以及格計算,而并不記錄“免體”。這種做法的導向作用助長了忽視體育鍛煉的傾向,引發了學生的“免體”熱,這中不如實把學生健康狀況記入健康檔案的做法,也為近年來學生頻繁發生猝死的事件埋下了隱患。因此,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學校體育行政管理機構的執政能力建設,對學校體育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學校體育法制監督措施不完善,制度執行及監管不利。學校體育管理機構不明確,具體主管人的職責不清,沒有有效的評價體系及監督機制。學校體育部門法規缺乏剛性,如教學指導綱要缺乏邏輯性、銜接性和規范性,大中小學的體育課程變為了可以任意組裝的“玩具”,靈活性有余,嚴謹性不足,致使各地區各學校各行其是,內容交叉重復在所難免。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否則立法只是“紙上談兵”,依法治體,學校體育才能更好地發展。
(1)若要全面立法,嚴格執行,就應該首先是觀念上立法,重視學生和教師的權利保護。強化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最根本的是實現學校體育“法制觀念”向學校體育“法治觀念”的轉變,培養民主觀念和權利意識,加大體育法制的社會宣傳力度,提高體育教師隊伍的法律素;充分認識和理解體育法制發展規律,用法律法規來保障學校體育正常開展,為實現學校體育發展目標作保證。(2)加強和完善學校體育立法工作,構建一個合理、高效的學校體育法制的運行機制逐步完善我國學校的體育法制建設。目前,最緊要的是增加學校體育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學校體育真正用法律武裝起來。重點考慮學生、體育教師的權利保護及公平待遇問題。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需要相應的法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這樣學校體育才有了依靠和保證,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才指日可待。(3)有了必要的法律法規就必須嚴格執行,要全面推進依法治體。首先,建立有效的學校體育管理機構,明確具體主管人的職責———要把學校體育工作列入學校負責人的工作議事日程;建立長期科學的學校體育評估體系,使學校體育管理工作依法行事,違法必究。進而,每年總結體育法制工作執行情況,研究探討如何切實解決體育法制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完善和調整各項規章制度,使法制滲透到學校體育的各個方面,以確保體育工作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法治、有檢查、有成效。
本文作者:徐小麗工作單位:湖南師范大學體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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