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監管中的尋租行為
時間:2022-11-27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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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指由制度或權力所造成的不同層次的人和組織之間的現實與預期的利益差距。尋租,就是尋求租金的活動,公共選擇理論將其定義為“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的活動”。正如定義所示,尋租行為的產生首先要有設租的制度存在。所有的制度,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模式,都是為各種有限的社會資源能夠得到合理配置而制定的,其目的都是為了達到社會資源利用率最大。
一、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表現
借助布坎南對尋租行為的劃分,教育管理中管理者利用制度、規定等手段,維護即得利益或對既有利益進行再分配的尋租行為,可以劃分為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的尋租行為是教育管理的權力主體通過有限準入的方式設租,產生租金并獲取租金的活動。該層面的設租行為主要借助教育管理者設立的準入制度、審批制度等形式來完成。管理者設立這些制度的初衷是想籍此來甄選教育事業經營的參與者,汰劣存優,提高入場者的整體水平,但有限準入的管制無形中卻為租的設立打下了基礎。
第二層面的尋租活動,是指由于第一層面的尋租活動給管理者帶來了好處,從而吸引人們耗費精力和錢財去爭奪教育管理權的活動。這種尋租活動在高校中管理人員與教學人員的數量比上表現明顯。國際上比較認同的合理高校人員構成是較少的管理人員和較充足的教學人員,這樣才能保證足夠的教學力量去體現學校教育的天職。我國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早在上世紀末馬雷曾作過比較研究,發現中國高校該項比為1:2.25,而高等教育較為發達的美國高校的為1:4.41,相差1.96倍。作為當今中國一流高校的清華大學,其行政管理人員為886人,教學教師為2020人,比例達1:2.28??梢娭袊咝V羞@種尋租現象存在已久,并且在近十年的發展中沒有得到徹底的改善。
第三層面是指管理者采取措施將暗租變為明租的尋租活動,通過合法手段賺取租金。教育管理者的明租收入主要來自對學生征收的費用,而學生、學校只是完成校方或上級管理部門的規定,于是各種各樣的亂收費就成為該層面尋租活動的典型。
二、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分析
縱觀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表現,其原因大致可歸結于以下三個方面:
1.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尋租行為的主要因素
(1)制度缺陷或政策空間在無意或有意中設立租金。由于教育市場上市場失靈的存在,需要權利主體利用其權威性來設置規章制度。但“有限理性”的存在,決定了不可能產生完美無缺的制度。于是在制度制定過程中,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相互博弈,最終產生的制度也只是一種折中、調和的結果,很難會是最優化的安排。不完善的制度導致各利益集團競相利用這些缺陷或空間去尋求租金收益,前文提到的1.4億四級考試費就是鉆現有制度漏洞的典型例子。
(2)改革的緩慢提供了穩定的尋租環境。目前我國的教育政策、制度的改革往往是試點后推廣,雙軌制改革并行的改革。該過程存在著較長的過渡時期,使設租方不會擔心自己的利益會立刻消失。這就使尋租活動的成本和收益呈現出相對的穩定性,也就成為了教育管理崗位搶手的原因。
(3)集中的教育管理體制使管理者手中掌握大量的教育資源,必然成為各類尋租主體尋租的對象。一旦給付的租金合適,獲得了管理者的認可,就意味著可以擁有管理者分配的教育資源,且不會再有競爭壓力。既然有這樣一塊租的存在,能夠獲得巨大的特權和優惠那么花費努力獲取尋租收益亦是值得的。
2.供求不平衡是造成尋租行為的根本因素
租金的存在,說到底還是教育資源的總量不足造成的。教育投資額占GDP總量4%的目標久久不能實現,就說明了現有的教育資源供給不足。倘若有充足的教育資源,學校、學生能夠有更多的、無差異的或差異很小的教育選擇,那么即使教育管理者設立了租金,作為理性的參與者是不會花費高昂的成本去參與尋租的,尋租的市場也會逐漸消亡。
而現在的實際情況卻是供給總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甚至出現了有給不供的現象。這就牽涉到了另一個方面的問題:供給意愿。當管理者擁有一定的供給能力時,為了獲取更高的收益,他會暫時壓抑自己的供給意愿,人為地造高人們對他手中這份教育資源的需求,推動價格的上漲和額外設立費用的合理化。
在三個層面的尋租行為上,一旦管理者人為限制或人為制造出差別政策、創造了制造出來的稀缺,無論是被動還是主動的,供求不均造成的租金就可能同時在這三個層面產生,從而影響整個教育事業的合理健康發展。
3.監管、處罰不力是造成尋租行為的重要因素
制度設計的初衷都是完美的、理想化的,可在執行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偏差,甚至遠遠偏離了原來的軌道,而當約束、監管制度執行效果的公眾、參與者、主管機關無法監管或視而不見時,這個制度也就形同虛設了。鑒于本身對相關信息的獲取能力和職權范圍,公眾不可能僅憑被監管者所提供的部分公開資料進行監管,因為這樣很可能受被監督者蒙騙和操縱,所以公眾對教育管理中的尋租行為監管往往是有心無力。而參與者(如學生、家長、一定情況下的校方)受制于管理者的權威和己方的既得利益,往往不愿主動檢舉或舉報。作為監管主力的主管部門,多與被監管者處同一系統,監管意愿不強烈,甚至監管方本身也參與尋租活動當中,如果不是事情極其嚴重,主管部門也不會“節外生枝”,自找麻煩。
三、治理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對策
針對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具體情況,若想有效地抑制,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關鍵措施:加強制度建設,設計完善制度
如果說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的存在是不合理的,需要予以取消,那么就要從根本上去取消設租的條件,不僅僅是取消一種審批權或一項不合理收費,而是革除這種行為所體現的不正常的制度。新制度形成必須論證合理的進入標準、保護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保證能夠有效調控市場資源,從而實現加強宏觀管理、保證教育質量、維護人才培養活動健康發展的目標。
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首要任務就是加快教育法制建設,完善與創新教育管理制度;明晰產權制度,避免資源的過度大量集中,在資源的分配中實現權責相當;引進市場機制,加快招生制度創新,營造公平市場;建立以教授委員會為主體、以學術管理學術的理念和機制,實現學術自治,制止學術腐敗;采用社會化、專家化和不固定化手段,創新人事聘用制度;實行校務公開,增強辦事透明度和回避制度,接受大眾監管;針對難以避免尋租或已經出現尋租的活動,要建立妥善的處理機制,盡量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將租金收歸國有,避免流入個人手中。
2.根本措施:增加教育資源供給,保持供求平衡
在切實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實現預期目標的同時,政府應繼續成為教育資源的主要供給主體,保證教育資源能夠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幫助實現公民的受教育權。從學校的角度講,應注意不應壟斷教育供給,應給于民辦、私立學校更多的發展空間,形成合理的自由競爭,避免擠占過多的教育市場。最終能夠形成公辦、民辦共贏,公立、私立齊飛的良好局面。借助對教育資源供給渠道的完善,增加有效、可選、多樣的供給教育資源,形成良好的買方市場。與此同時,適當抑制過度教育,進行合理的就業及成才價值觀的宣傳,對學生和家長進行降低當前我國過熱的教育需求。同理,在其他的尋租活動中,有意識保證教育供求在結構和數量上的均衡,減少教育管理中尋租行為形成的條件,降低尋租者的尋租動機。
3.保障措施:加強監管處理力度,提高尋租風險
解決監管的問題,關鍵在于主管部門的作用發揮。對主管部門實行在相似崗位上的定期輪換制度,使之不會礙于雙方的關聯關系而不敢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建立管理者的收入與財產個人檔案,實行相關重要信息定期公示的制度,加強教育管理者管理行為的透明度。應注意到的是,公眾輿論的力量是巨大的,是對不完善制度的必要補充。因此在健全完善制度的同時,要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公眾輿論的積極作用,形成對教育管理者的有效監督。此外,加大對尋租者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的處理處罰力度,提高尋租者的尋租風險,使之權衡利弊后,會放棄尋租行為。另外,可以充分發揮外部監督,尤其是外部審計的作用。加強對教育管理者的審計,通過縱向和橫向的比較分析來確定教育管理者的工作收益合理性,一旦發現尋租現象,通過行政、法律手段加以嚴懲,從而有力地遏制尋租行為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