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權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12-23 08: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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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權問題及對策

從1985年“中央一號”文件打開農民進城務工的大門以來,我國大批農民,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源源不斷地涌入到城市充當勞動大軍。這種新型的人口轉移帶來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然而與此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如農民工進城后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把大量的兒童留在了農村,形成了農村留守兒童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所謂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打工連續超過六個月以上而被留在農村家里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這些留守兒童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本來應該在父母無微不至的呵護中健康成長,然而由于父母的外出打工使他們無法享有本該屬于他們的關愛和照顧,所以極易導致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異常。

1我國留守兒童健康權現狀

從整體上來看,目前我國留守兒童的健康權狀況應該是不容樂觀的。由于父母長期外出打工,許多留守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得不到父母及時有效的關心和照顧,使得他們的健康狀況遠不及那些父母在身邊的孩子,身心健康發展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下面我們從體質健康與心理健康兩個方面來分析一下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權現狀。

1.1心理健康

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外出務工的農民多為成年男性,他們在家庭中大多擔任父親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的教育雖然缺失了父親的教育,但如果母親的教育并未缺失,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所造成的影響還稍微小一些。因為在兒童的成長過程中,母親的作用對于小孩子來說非常重要,母親的溫柔、慈愛能夠給孩子以極大的安全感,因此有母親陪伴的留守兒童一般來講心理問題還不甚嚴重。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父親在孩子成長中的重要作用也是無人可以替代的,一個長期處于沒有父親教育情況下的孩子,通常在生活中比其他孩子表現的較為膽小、懦弱些,其心理長期處于一種亞健康狀態,因而存在著患心理疾病的危險,這種處于心理“亞健康”狀態的留守兒童人數最多。也有為數不少的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把孩子留在農村托付給其他親戚朋友代為監護,甚至還有的單獨把孩子留在家里進行自我監護,這些自我監護型的留守兒童由于生活上得不到保障,整日過著無人問津的生活,在遇到困難時他們得不到父母及時有效的幫助,變得非常無助,有的甚至對親情產生了懷疑,對父母產生了憎恨,甚至還有的孩子對周圍的人都會產生憎惡感。這些孩子長期處于這樣一種心理狀態,久而久之,容易導致一些心理疾病的出現,甚至導致一些極端事情的發生。

1.2體質健康

由于受農村地區經濟條件所限,營養不良導致的亞健康狀態在農村留守兒童群體中普遍存在。由于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人自身勞動負擔較重,更多的時候只能簡單得給孩子做點粗茶淡飯,很少注意兒童飲食的營養搭配,久而久之,則會影響到他們的身體健康,使得一些留守兒童生病的次數較父母在身邊時明顯增加,特別是一些本來體質就差的留守兒童表現的更為明顯。另外,在欠佳生活條件和衛生狀況的影響下,農村留守兒童還是流行性疾病的高發群體。兒童預防疾病的免疫注射狀況的調查數據表明,在廣大農村地區,還有許多留守兒童沒有得到全種類預防疫苗注射。而據筆者親自去魯西南的一個村莊調查了解,有的留守兒童除了出生時在醫院打過乙肝疫苗以外,其他任何疫苗都沒有接種過。

2我國留守兒童健康權法律保護不足的原因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專門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留守兒童的健康權保護只能參照一般兒童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留守兒童健康權法律保護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2.1觀念因素

傳統兒童觀落后是我國留守兒童健康權法律保護不足的首要原因。所謂兒童觀,是指在一個社會中人們對兒童的基本觀點。我國傳統兒童觀是建立在“父權”統治觀念之下的,兒童一般被看作是家庭的附屬物,沒有一個獨立的主體資格。即使是在兒童被稱為“小公主”、“小皇帝”的今天,人們對兒童的認識仍未完全擺脫傳統兒童觀的束縛,并沒有將兒童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予以正確地對待,兒童權利的實現只能依賴于他的監護人,從而導致我國兒童法律保護體系的建構和完善也受到一定的阻礙。

2.2監護人因素

在農村,父母外出打工,代養人多數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大多為隔代監護。由于這些農村老人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很多人教育觀念與時代不合拍,多數情況下對被監護人的照顧僅限于生活上的吃飽穿暖,無法滿足孩子的精神需求,因而不利于兒童健康心理和正常人格的養成。而且,在隔代監護中,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大多十分溺愛孩子,覺得孩子父母不在身邊,生怕孩子受委屈,哪怕自己生活再怎么拮據也要盡最大可能的讓孩子在物質上得到滿足,這樣很容易使兒童養成愛慕虛榮、喜歡攀比、刁頑任性的不良品行,對其健康心理的養成極為不利。

3完善我國留守兒童健康權法律保護的對策建議

3.1政府加大政策扶持,落實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為了落實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政府應制定政策,推動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首先,各相關政府部門應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切實制定出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具體實施工作意見,建立對留守兒童的精準幫扶機制,為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村委會應成立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委員會,委員會應積極吸納愛心人士的廣泛參與,調研農村留守兒童在身心健康發展上的各種問題,以便采取措施及時地進行補救,從而避免留守兒童問題的擴大化。其次,完善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的制度,落實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把對留守兒童的健康權保護納入到國家法律保護的軌道上來。比如明確規定國家監護制度的具體內容,對于監護人的不當行為要由村委會督促其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就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3.2家庭、學校、社會齊抓共管,促進留守兒童的健康發展

首先,外出務工的父母應努力地創造條件關愛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以彌補因家庭教育的缺失使留守兒童所受到的不良影響。當自己外出打工,不在孩子身邊時,應選好合適的委托監護人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家長可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多種方式與留守兒童交流,關心、詢問他們的學習、生活情況,讓他們感受到父母對自己的關愛。其次,學校應發揮其作為農村留守兒童接受正規教育的重要場所的積極作用,加強對這些父母不在身邊的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開展各種有益的文體活動,努力創造條件讓留守兒童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全面發展。發現留守兒童存在各種問題的隱患時,及時與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委托監護人取得聯系,交流他們在校的表現情況,形成一個家校共管的局面。第三,整合多方面的社會資源,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多方位的幫助、支持。我們要通過媒體的大力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到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現狀所面臨的問題,從而引起社會各界對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問題的廣泛關注。積極吸納社會各界的愛心人士參與到基層留守兒童教育和監護體系中來,為存在健康問題的留守兒童免費提供各種幫扶工作。另外,也可在農村退休人員(如鄉鎮退休干部、農村中小學退休教師等)和身邊沒小孩的父母中選聘一定數量的義務監護人,對留守兒童進行一對一等各種形式的義務幫扶、教育,促進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兒童是民族的未來,是祖國的希望。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只有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攜起手來,才能為農村留守兒童健康茁壯地成長托起一片明媚的藍天。

作者:李愛芹 單位:中共聊城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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