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支持體系研究
時間:2022-09-07 0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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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國70年來,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獲得了快速且富有特色的發展,但是,校企合作仍是制約殘疾人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為此,要修訂完善法律,將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內容嵌入到相關法規中;政策上要強制與激勵并舉,將特惠政策嵌入普惠政策中,激發企業和社會組織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有效需求”,進而主動參與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為促進殘疾人順利融入社會、共享小康而共同努力。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1]。殘疾人職業教育的高質量發展,不僅有助于殘疾人掌握職業技能獲得有尊嚴的生活,還能在職業崗位上實現人生價值,增強其獲得感;于社會而言,殘疾人職業教育的高質量發展能加快我國教育均等化的步伐,并有助于減少貧困殘疾人的代際傳遞,加速我國的全面小康建設。何謂殘疾人職業教育?陳云英[2]將其定義為: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實施職前、職后的各級各類職業和技術教育以及寓普通教育中的普通職業教育總稱。它不僅有職業教育的普遍特性,還有其獨特性。①教育對象特殊,教育難度增大。殘疾人職業教育主要面向生理和心理有殘障的學生,需要根據不同殘疾學生的感官優勢,運用代償功能,反復操練不斷強化訓練才能使其掌握熟練的技能;②教育內容復雜。普通職業教育主要聚焦職業以及技術進行教育,而殘疾人職業教育還必須在教育中結合醫療康復與訓練、心理咨詢以及社區服務,使整個教育過程更為復雜。③組班教學方式有差異。前者一般以大班、集體形式授課,而后者需要個別化或小班教學。
1建國以來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概況
新中國成立后的第1版《憲法》中就明確了殘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權,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殘疾人職業教育被納入了義務教育體系。1988年出臺《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1988—1992年)》,隨后《關于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1989年)、《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五”計劃綱要》(2001年),《“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2016年)等文件相繼出臺,這一系列文件見證著殘疾人職業教育逐漸成為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重要歷程。其中,2016年的《綱要》明確要“加強殘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職業院校建設”[3],到2020年“殘疾人平等權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顯提高”[3]。1.1辦學日漸多元,層次、結構趨向合理。我國初期的殘疾人職業教育基本上與宗教組織相關聯,多為私人辦學,性質類似于慈善機構。隨著國家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日益重視,時至今日,以國家辦學為主,機構和個人共同參與的殘疾人職業教育多元辦學格局已基本形成;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學校類別還只是基本以盲、聾校為主,如今除了盲、聾校外,還有面向精神、智障以及肢體殘疾等多類殘疾人的學校以及綜合性院校;20世紀90年代初,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教育以在特殊義務教育階段增設職業教育方面的課程或開設初職班的方式為主,而今日殘疾人的職業教育結構已漸趨合理,層次也已明顯提高。2019年,我國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班)145個,在校生17319人,全國有12362名殘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同時,還有2053名殘疾人進入高等特殊教育學院學習[4]。今天,殘疾人接受高等職業教育的渠道已多樣化,除了入讀普通高校,還可去特教學院(專業)學習,也可以通過遠程和成人教育的方式進行學習。多樣化的學習渠道和豐富的學習形式,使殘疾人對不同教育的需求基本得到了滿足。1.2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支持性法規不斷完善。我國《憲法》第45條、《教育法》第10條、《職業教育法》第7條、15條和23條、《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六和第十章都對發展殘疾人的職業教育予以支持性規定,而《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和《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以及2016年的《“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則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作出了具體安排。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網站“數據中心”提供的信息可見,僅2013—2018年間,國家制定或修訂完善關于殘疾人的專門法規多達126項,其中不少內容涉及殘疾人職業教育。2017年國家新修訂了《殘疾人教育條例》,其中第三章從第二十七到第三十條分別就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層次、實施單位、入學條件、實習等問題專門做了比較具體規定;2018年7月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給出了提升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制度設計走向??梢姡覈鴼埣踩寺殬I教育的政策在實踐探索中不斷與時俱進。
2制約殘疾人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關鍵因素
深化產教融合……是當前推進人力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要求[5],這也是提升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質量的關鍵因素。盡管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支持性政策不斷與時俱進,但調查顯示,“被調查的企業無一家會主動尋找與殘疾人高職院校合作”[6]。殘疾人職業教育在殘疾人的學習與工作、所學專業與就業、殘疾人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對接機制至今還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殘疾人職業教育由于教育對象的特殊性、教學方式的獨特性,必定會呈現出需求復雜、教育周期長、經濟收益弱于社會效益的特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支持體系,才能保障工學結合的教學過程順利開展。否則,缺乏法律或政策保障的校企合作項目在運作過程中會發生諸多不確定因素,如殘疾學生多樣的權益訴求、溝通障礙、管理困難等,使企業在權衡投資回報與風險責任后,避免介入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項目成為其理性選擇之一,但這種選擇的結果是使殘疾人職業教育面臨“閉門造車”的尷尬局面,嚴重影響其教育質量,影響殘疾學生順利地從學校過渡到工作并融入社會。近些年,國家針對有關保障殘疾人權益包括教育權益的相關制度和規章不斷出臺,但“政府在相關的制度建設中,并沒有將殘疾人享有平等就業權理念貫徹到其他相應制度中”[7]。如2018年出臺的《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及先前如2009年寧波市、2013年遼寧省出臺地方性的校企合作辦法,都只針對普通職業教育領域中的校企合作加以規范,而對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內容則缺乏特別關注。這樣的“留白”提醒我們,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支持性制度設計急需更新理念及整體架構。
3構建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支持體系
從嵌入性視角來看,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所面臨的制度困境,如劉述良[8]指出的那樣,在“包容性治理”頂層制度設計中注意制度之間的互動和協同?!扒度胄浴笔切傺览洕穼W家卡爾•波蘭尼提出的概念,美國知名經濟社會學家馬克•格蘭諾維特[9]進一步指出,人類的經濟行為“實際上是在整個社會網絡即制度體系內通過互動過程而做出決定的”。彼得•埃文斯則基于格蘭諾維特的嵌入性理論,又指出,“國家可以通過有關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讓其有效嵌入到社會中,讓社會公眾參與到公共服務中去”[10]。“嵌入性”理論雖然發端于經濟學領域,但它道出了人類作出行為選擇不是個孤立的事件,而是受社會環境諸多因素影響的這一共性,因而受到學界的熱切關注,其基本理念及分析方法已被廣泛運用于行政管理、學校創業與就業等多個方面。3.1將殘疾人職業教育“嵌入性”立法。比較發達國家的職業教育,會發現有個基本的共同點,那就是普遍重視以立法來保障校企合作的實現,包括對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職業教育,注重將相關法律嵌入本國的文化、制度、經濟和社會網絡結構中,使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現有著比較充足的外部支持條件。如美國,在1962年出臺的《職業教育法》中明確:校企合作決定著職業教育未來的發展走向,1984年《卡爾D•帕金斯職業教育法》則確定了各州可支配聯邦用于殘疾人及弱勢群體職業教育和培訓款項的具體比例。德國在2005年《職業教育法》中專門明確了特殊人群職業教育的相關內容,還設有殘疾人問題委員會專門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和培訓進行管理。日本于1970年出臺《殘疾人基本法》,明確殘疾人就業培訓和就業顧問制度以及補貼政策,以確保殘疾人能接受良好教育。構建我國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支持體系,可參考學習美、德、日等職業教育發達國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嵌入性”立法的做法,有必要修訂現行的《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增補完善殘疾人職業教育及校企合作的內容;針對包括《殘疾人保障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中較少涉及殘疾人職業教育及校企合作的情況,需要專門制定《特殊教育法》給予規范,而不僅僅是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以改變目前對殘疾人教育保障的法規數量偏少、位階不高、內容不夠全面的狀況;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還要因地制宜依據教職成〔2018〕1號文件精神制定或修訂各地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法》,將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內容嵌入其中,尤其須明確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各利益相關方的責權及經費補助。這樣才能切實保障殘疾人職業教育和普通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2搭建多方參與、相互協調的長效支持機制。固然,法律的保障極為重要,但并不意味著有了法律保障,殘疾人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就可以萬事大吉。在現實操作層面,還必須認真審視當前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如陳瑞英[6]在調查后指出,企業不愿意主動參與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擔心因接收殘疾學生來企業開展頂崗實習而擔負更多的安全與管理責任,而且“缺乏合作的運行及保障機制”。所以,法律只是從理念、從社會責任上強調了企業參與殘疾人職業教育的重要性,還需要配套政策去落實推進,并且在制定具體配套政策和運行機制時,必清楚地意識到:企業是追逐利益的經濟實體,回報高于投入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作出行為選擇的起點。何況,校企合作本身也是一種商業性的行為,因此,在政策配套上要“充分關注制度框架內參與各方利益的統籌與平衡”[11],在運行機制上要立足市場需求,遵從市場規則。(1)強制與激勵并舉,激勵企業參與。國家和地方政府對一些重點產業和企業均有明確的扶持政策,如科技部有專門針對科技型的中小企業設了“技術創新基金”,本著權責相當的原則,國家對類似接受政府資助的企業和所有的國有企業可在法律和政策上強制其參與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且“注重發揮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示范帶頭作用”[5];同時,要正視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企業用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式來規避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情況。為此,有必要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內涵和適用范圍重新界定,在原先“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基礎上,再增加“與殘疾人職業院校(專業)合作”這一選項,作為各企事業單位是否承繳“保障金”的依據;對那些既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與殘疾人職業院校進行校企合作的企事業和民辦企業組織,按合作協議每增加一個殘疾學生的學徒位置,統籌運用保障金給予2000~3000元/月的職業教育補貼;對已進入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的企業按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的組合式激勵,并按規定落實相關稅收政策[12],優惠稅收的力度應有所加大。另外,可學習西方的實習生制度,即“企業向社會實習生崗位,學生通過招聘程序進入企業實習”[13],這種做法與常規校企合作有所不同,但一樣可以促進殘疾學生向社會過渡這一目的,為此,在政策上可以對實行殘疾人實習生制度的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國家采用這樣強制與激勵并舉、特惠嵌于普惠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可以激發企業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有效需求”,進而主動地參與到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中來,實現與殘疾人職業院校的共贏。(2)培育社會組織,鼓勵多方參與。國家層面要“積極培育市場導向、對接供需、精準服務、規范運作的產教融合服務組織(企業)”[5],但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性客觀上導致大部分中小企業確實難以定期提供批量工位給殘疾學生培訓,或難以獨立與殘疾人院校進行校企合作,為此,可以借鑒德國學徒制的做法,通過財政補貼培育類似聯合企業中心這樣的中介組織,負責把殘疾學生分派到相應企業去學習和培訓,達到校企合作的目的。此外,還可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政府購買,合理購買社會機構或非營利組織如各種慈善組織、社會福利組織、科研院所等在師資培訓、實訓建設、產品和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專業服務,幫助有效擴大殘疾人職業教育資源的優質供給。政府運用財政補貼和購買服務這些舉措,鼓勵多方參與,利用產業分工和市場合作為殘疾人職業院校與企業順利開展校企合作鋪路搭橋,推動生成互惠互利、可持續合作的運行機制。3.3強化綜合協調,提升殘疾人職業院校的服務水平。我國的殘疾人職業教育依法由教育、殘疾人聯合會、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四部門彼此協作進行管理。其中,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起草制定職業教育的規劃和制度,并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民政部門擔負殘疾人群體的保障工作,同時負責各級民政技術學校和各類民政培訓機構中的殘疾學生職業教育和培訓,指導福利性企業招收殘疾人員工并對其開展職業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則主要承擔職業資格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制度制定與完善,對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殘疾人職業教育和培訓進行指導;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促進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并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服務。在《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第五條中明確指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14]。要做好我國的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以上四部門必須緊密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各行業有代表性的企業,與其他3個部門及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組建專門的殘疾人職業教育委員會,形成穩定的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康復、治療、訓練、心理咨詢相結合的協同教育機制,切實支持和促進殘疾人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能力提升,進而促進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決定職業教育成敗的關鍵所在,2017年以來,《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先后都對此給出了指導性建議,但是,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要持續有效開展,需要在這些普惠性政策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并給予特殊政策,只有把殘疾人職業教育“作為國家人力資源開發的一部分,進行總體構思和規劃設計”[15],支持殘疾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具體內容嵌入國家的相關財稅、教育等法規和制度中,并強化綜合管理,才能有效助力殘疾人職業教育的高質量發展,切實提供“殘疾人平等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16],讓殘疾人與我們一道攜手共建共享全面小康。
作者:陳瑞英 單位: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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