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錢的法律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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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999年10月,李香嬌從家鄉十堰來到武漢打工,由于只有高中學歷,半個多月后,她才在郊區一家私營服裝廠里找到一份流水線工人的活兒。
一天晚上,李香嬌洗完澡回到宿舍,偶然撞見了流水線組長小王正鬼鬼祟祟地在小琴床頭的衣服里偷錢。她開始不準備聲張??陕犚娦∏倏蘅尢涮涞卣f,錢是等著寄回去給弟弟治病的。李香嬌再也忍不住了,她鼓起勇氣指證了小王。事后,記恨在心的小王公報私仇,以組長身份故意給她加大工作量不說,還在她負責的一道工序上動了手腳,造成了幾十條褲子的損失,老板非常生氣,當即開除了她,還扣掉了她當月的工資。
盡管如此,但她并沒有為自己伸張正義的行為后悔,在她告別服裝廠的時候,小琴追上來一個勁兒地對她表示歉意,并非要給她100元錢作為回報。李香嬌拗不過小琴就收下了。
幾位老鄉知道了她遭到報復的事情都說她傻,但大家都樂于和這樣一位有正義感的姐妹在一起。平常有什么矛盾了,大家都喜歡找李香嬌來評理,有的請她去當說客,還有的請她去當證人。
1999年年底,兩位老鄉找到李香嬌,要她做她們的“借錢見證人”,也就是說她們二人之間的借錢過程希望有個第三者在場作證,以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李香嬌很愉快地答應了。因為她總是有求必應,逐漸落了個很好的人緣,找她做見證的人越來越多。當然,大家也不會忘了這位好心人,每當一筆“交易”完成之后,她們會請李香嬌去吃一頓,還經常給她一些小禮品表示感謝。更有一次,一位姐妹因為家里急需用錢,一次性要找好幾個人借錢,大家都擔心她日后還不了,最后還是李香嬌做了“擔保見證”,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事后,她執意給了李香嬌200元錢算是“擔保見證費”。
那件事后,李香嬌長期懊惱的心豁然開朗,既然工作這么難找,我何不做個自由的職業見證人呢?既能幫助別人放心達成交易,自己也能有所收入,何樂而不為呢?李香嬌把這一想法跟姐妹們說了,要她們幫她聯系客戶,大家都表示支持她,但也很疑惑:見證人怎么可能成為職業呢?
姐妹們的置疑也正是李香嬌的憂慮。光做姐妹們的生意肯定是不可能的,而姐妹們介紹來的客戶也都是朋友的朋友,李香嬌不可能收太多費用,一個月來,李香嬌收入很少。做職業見證人的想法慢慢動搖了,她又開始找起了工作……
峰回路轉,兼職見證初顯端倪
一天,看著報紙上的招聘廣告,李香嬌突然靈光一見:我也可以做個廣告??!說干就干,李香嬌在本地一家報紙上打出了“職業見證人”的小廣告,沒有聯系方式,她又咬牙買了一部中文傳呼機和一張電話卡。
廣告出來了,可半天過去了,傳呼機沒有響一次。李香嬌殘存的一點信心在慢慢消逝,下午兩點,傳呼機終于響了,李香嬌激動萬分,連忙跑到公用電話亭回電話。對方說要借給別人一筆款項,問她怎么個見證法。李香嬌說她做中間人見證他們的借錢過程。對方問她拿什么擔保時,李香嬌被問啞了,但她還是說了“用我的人格擔?!保攲Ψ街览钕銒芍皇且粋€一無所有的打工妹時,丟下一句:“如果對方跑了,我找誰去?找你嗎?”李香嬌一下子愣住了……
想著自己把僅有的一點錢又打了水漂,李香嬌不禁傷心地哭起來。這時,傳呼機又響了,李香嬌看著“速回電”的信息,猶豫了一下,還是回了電話,而就是這個電話成為李香嬌的人生轉折點。當電話那邊明白了李香嬌的工作性質后,就約李香嬌見面細談,李香嬌大喜過望。在約定地點,她見到一位中年男士,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姓陳。原來,陳律師最近接手了一樁夫妻離婚財產糾紛官司,他現在要去和當事夫妻正面接觸一次,把案情的來龍去脈摸個清楚。由于律師只能是辯護的身份,而旁聽證人必須由第三方承擔,陳律師偶然發現了李香嬌的廣告就找到了她。當陳律師問她如何收費時,興奮的李香嬌只說了一句:“你看著給吧!”
在陳律師和當事人雙方談話時,李香嬌聽得非常仔細,對于陳律師問雙方的每一個問題,以及雙方財產的每一筆收支,李香嬌都做了詳細的記錄。當他們調查取證完畢返回后,陳律師囑咐李香嬌,待到開庭的日子,可能會讓她出庭作證,把剛才聽到的話如實說出來就行了。之后,陳律師拿出400元錢給她,說:“這只是一半的酬勞,等工作完成了再付另一半。”拿著400元錢,李香嬌初次嘗到了職業見證人的甜頭。
回到住處,李香嬌想到,以前自己沒有把握到做見證人的方向,導致連生活都成問題,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保持良好的聯系,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開庭當天,陳律師對李香嬌在法庭上的表現非常滿意。結案后,陳律師給了她另外400元酬勞。聰明的李香嬌沒有接,而是說:“能不能在律師事務所給我一份工作呢?”陳律師打量著這個可愛的女孩,笑著說:“說說看,你能做些什么?”李香嬌認真地說:“案子上的事情我做不了,不過我可以給你們做衛生,接電話。你們那么忙,肯定需要一位勤雜工吧!”見陳律師只是微笑著不說話,李香嬌有點急了:“我可以不要工資的,只要能多給點機會讓我做見證人就行了!”陳律師哈哈大笑,說:“好吧,明天來上班吧!這錢是你應得的。”
李香嬌干的實際是文員的工作,一有空,她就學習法律知識,而且專門研究關于見證人的法律知識。她逐漸了解到什么樣的人可以做見證人,見證人的職權范圍等法律常識。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證人出庭作證可以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內容主要是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提供證人方支付,案件終結后再由敗訴方承擔。李香嬌越看越有精神,越看越有興趣。
這期間,陳律師又給李香嬌派了好幾樁活兒,并教她如何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完成不同的任務。2000年6月,陳律師了一個老漢狀告兒子兒媳虐待的案子。陳律師把收集證據的任務交給了李香嬌。一番思考之后,李香嬌扮成一個家政清潔工進入了老漢家。在兩個多小時的“清潔工作”中,李香嬌悄悄觀察,用事先隱藏好的小錄音機把老人兒媳的惡言惡語都錄了下來,并把老人臥室的簡陋擺設、老人衣服被褥的骯臟程度等情況都做了詳細記錄。出庭那天,李香嬌以一個家政服務員的身份做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最后老人勝訴了,她也因此獲得了1800元的報酬。
一次次順利完成了難度較大的任務,李香嬌逐漸成長起來,也有了一定名氣,好多律師都來請她去做兼職見證人。善解人意的陳律師對她說:“你已是一位出色的職業見證人了,你完全可以單飛了!”李香嬌很感激他,之后和他成為了長久的合作伙伴和無話不談的朋友。
機靈正直,職業見證一路走好
2001年底,李香嬌正式離開了律師事務所,成為了一名自由支配自己的職業見證人。憑著她以前積累起來的關系,她兩個月里接連成功做了好幾樁業務。
因為完成了一些難度很高的案子,李香嬌名氣大增,好幾家律師事務所主動要求和她簽訂長期合作的協議。
有了穩定的客戶后,李香嬌又報名參加了業余法律知識普及班,她要時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接著,李香嬌又配備了一部好手機、多功能的小型數碼相機等設備,這使她的工作更加得心應手。
然而,李香嬌并未料到,干這一行也存在很大危險。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香嬌騎著自行車往家里趕,突然從前方飛馳而來一輛小轎車,直沖沖地朝她開來,意識到危險逼近,她一個跳躍,扔掉自行車,摔倒在路邊的花壇上,小轎車碾過自行車揚塵而去,但是李香嬌還是從后面記下了車牌號,并立刻報了警。警方很快抓到了肇事者,原來是不久前李香嬌參與見證的一個案子的敗訴方。那個男人是一名公務員,妻子發現他有了婚外情,鬧著要與他離婚,但他為了工作死不承認,最后李香嬌秘密跟蹤了他一個月,抓到了他的確鑿把柄,沒想到他一直記恨在心,企圖制造一起車禍來報復李香嬌。
雖然李香嬌只受了點輕傷,但是關心她的男朋友還是勸她不要再做見證人了,這個職業太危險了??衫钕銒梢呀浬钌類凵狭诉@個職業,她一方面安慰男友說自己以后多小心點,一方面她又向他的“導師”陳律師求教。陳律師告訴她,以后取證要更加巧妙靈活,在作證時口氣不要太生硬以免加深敗訴方的怨恨情緒,同時,要加強保護自己,可以學一些自衛術。
為此,李香嬌業余時間專門跑到一家武術學校學習散打,一來可以健身,二來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自衛。此時,男朋友才勉強同意讓她繼續去從事她的職業。
2004年3月,李香嬌接到一宗遺囑見證業務。那位生命垂危的老人有三個兒子,他臨終時只有大兒子在身邊。老人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他有30萬存款,他死后由三個兒子平分。結果,老人走后,大兒子就動了歪心思,他對李香嬌說:“你給我做個見證,說我父親把30萬存款都留給了我,事成之后我給你10%提成?!崩钕銒上肓讼?,或許這樣做了誰也不知道,但是良心上她可能一輩子都過不去,她拒絕了,雖然最后她只拿到了4000元的酬金,但她感覺到心境坦然。
此后,李香嬌雖然接業務時也稍加選擇,比如像經濟類案件的酬金高些,家庭糾紛等案件的酬金較低,但她都會用法律的準繩來衡量自己的行為。隨著收入的增加,她又購置了手提電腦,并在網上自己的工作信息。這樣一來,找她的人越來越多,她選擇的余地也越來越大。除了以前的客戶,一些信息中介公司、私人偵探調查公司等機構都找到了她。那些層出不窮的見證活兒,給李香嬌帶來了充實而富有的生活。
篇2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指導是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共同要求。先來看訴訟公正方面:民事訴訟的出發點和歸宿應當是對民事主體私權利的保護,所以,其制度設計應當朝著體恤與便利當事人的方向努力。但由于訴訟的專業性而使得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障礙”阻擋著當事人“將先于訴訟發生的自然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將訴訟以外的實體權利轉化為訴訟中法官所能認可并加以保護的權利”。因此,如果當事人僅僅是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訴訟技能的薄弱以及經濟原因無法獲得來自律師的有效幫助而在舉證這一關鍵環節中失利并遭致敗訴的話,那么這明顯有悖訴訟公正原則的要求。而由獨立的、中立的并且是專業的、職業的法院(法官)對雙方當事人――而非單方當事人――予以相同的指導和公開的引導無疑會大大降低上述不公產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盡管對于“公正”一詞一貫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對于社會的一般群體來說總有一個大致類似的標準,而每個個體又都會以各自心中的標準去做衡量和評判――盡管這一評判未必是客觀的。就此有學者曾給“公正”做了一個頗為新穎的劃分:實際上的公正和感覺上的公正,并特別強調在難以做到100%公正的情況下追求當事人感覺上公正的重要性。那么,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在法院予以盡職盡責地指導后,當事人便容易產生被尊重、被重視的感覺,并由于受到了公開的和一視同仁的對待而多一分對自己舉證行為的關注,少一分對法院公正性的懷疑。甚至即使是承擔了敗訴的結果,這種心理上感覺到的“公正”也不會消除,而這一點對一個國家訴訟制度的健康發展是彌足珍貴的。
再來看訴訟效率方面:日本法學家谷口安平在談及民事訴訟的作用和目的時曾經做過兩點概括:一是實現個人權利或維護實體私法體系;二是解決糾紛。并且強調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更新,民事訴訟在發揮其作用時“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與其說是‘適用什么樣的法律’,還不如說是‘怎樣才能妥當地解決糾紛’?!蔽覀冋J為這其中所講的“妥當地解決糾紛”并不僅僅指使當事人之間圍繞私法上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從而制止爭議,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指法院解決糾紛時是否遵守了訴訟效率的原則,即是否使投入的司法資源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節約或最大程度的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投入量;是否使案件盡快地得以處理即最大程度地發揮辦案的效率?!癑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古老的法諺也并非僅適用于刑事訴訟當中,它同樣反映民事訴訟當事人渴望盡快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強烈愿望。
二、民事訴訟舉證指導的現實背景
作為配合民事訴訟審判方式改革而出爐的一項新制度,“舉證指導”應當立足于我國目前民事審判的實踐,其必要性與可行性也均應以實際運作為基本。站在這一立場上考慮,至少以下幾方面內容構成了“舉證指導”的現實背景:1.當事人的訴訟意識、證據意識與法律規定之間尚有差距。在這里我們反對以當事人的文化素質與法律知識的高低多少來作為評價他們在訴訟中應有表現的標準。一個目不識丁的老農借錢給別人時很可能會要個“憑證”,而一個大學生卻很可能未必――“證據意識”孰高孰低?所以,就一般的當事人來講,他們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訴訟意識”以及“證據意識”,只是由于各自環境、經歷、文化素質水平不同而與法律規定之間有著或遠或近的距離。民事訴訟才搞了多少年?新的審判方式才試行了多長時間?所以不能苛求當事人對如何收集、提供證據以及如何當庭舉證、質證都了解掌握,那不現實也不公平。從這個角度上看國家的專門機關――法院就有這個“義務”盡力彌合上述差距,以求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2.我國律師業不發達及律師制度特點導致民事訴訟當事人缺少專業、有效法律幫助。盡管與刑事訴訟相比律師參與民事訴訟的比例要高很多,但從整體來看,當事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比例仍然并不樂觀。由于歷史原因,即使到今天我國律師的從業人數也遠未達到市場所需。從統計數字上看,迄今為止我國約有十一萬多名律師,但律師人數僅占總人口數的萬分之零點八,這個比例與其他國家相比相當的低。而同時,我國每年的民事案件數量卻是相當之高的。僅以2001年為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審結案件5927660件,其中民事案件為5076694件,占總數的85.64%。所以,在實踐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沒有律師作為人的情況下參加訴訟也是很尋常的現象。加之在我國并不存在所謂律師強制制度,同時律師收費、賠償等制度尚未完全步入正軌。這些因素都在無形中將當事人“拒之門外”。而我們都知道“訴訟”本身是專業化很強的活動,文化水平很高的當事人未必能夠駕馭訴訟,這也是很正常的。從這個角度上考慮,由法院來“分擔”一部分提供幫助的責任是合乎情理的,特別是在我國這種特有的國情及特有的訴訟文化背景下。3.法律援助制度尚未發揮出強有力的作用,不能有效彌補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不足。有一點很明顯: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不是無償的,當事人需要花費一定的資力來獲得這種市場化的司法資源,因此就會出現一部分當事人無力支付而無法獲得,這也是必然的。而法律援助這項旨在降低上述風險并體現社會法律文明的司法制度在我國現階段下還處于剛剛起步的狀態,從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該制度至今才不到十年時間,而截至2003年6月底全國已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僅兩千多家,從事法律援助的專職人員還不到九千人。也正是由于“硬件”的不足,我國公民享受法律援助的條件相對比較嚴格,實施范圍十分狹小,有資格獲得援助的人數與需要接受援助人數之間的距離相對來說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如果寄希望于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彌補社會提供法律資源的不足,至少在現階段仍不太切合實際。于是,對于那些既無資力到市場上“購買”律師服務又無資格享受社會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來說,這種兩難的境地也促使他們呼喚獨立并中立的法院予以一定程度的“幫助”――舉證指導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4.法院認證行為需要規則的結束。讓我們換一個角度并從深層次上看,法院給予當事人的指導和引導并不僅僅限于應當舉什么樣的證據。如何舉出證據、舉不出證據要承擔什么后果等等表面化的問題,它們其實是涉及到法院作為糾紛的裁判者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判斷以及評定認證等一系列規則。這些規則一旦以“舉證指導”的方式公開于雙方當事人,那么它們所約束的也就不僅僅是當事人的行為,亦包括法院的行為。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更接近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的國家來說,本身就缺乏周密、嚴格的證據規則約束法官行為、減少訴訟不公,況且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的任意性、不公開性日益受到指責,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因此,即使一時難以徹底改變大的司法體制框架,但從細小的制度入手盡可能的予以限制和糾正不但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舉證指導作為這么一項小的改革措施的確是很適時的,而且很是“對癥”。
三、舉證指導的發展方向
我們必須明確地看到,“舉證指導”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還停留在比較初級的水平上,為了使這項制度趨于科學完備,也為了使其積極作用得到更充分地發揮,在進一步發展時應當特別注意把握方向:1.由權力化向義務化發展。這是說法院(法官)對當事人關于舉證的指導(引導)不再強調是“酌情決定是否進行”的職權行為,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原則、規則和程序進行的義務,否則即是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消極后果。關于“舉證指導”在法律條文表述中開始出現以“應當”為標志的強制性規定;這種制度也已經開始逐漸在法院內部推廣實行且日見成效。因此我們認為今后“舉證指導”不再只是哪個法院(法官)積極改革、積極探索的作為,可以搞也可以不搞,可以花大力氣搞也可以敷衍了事地搞――而是必須當作一項法院的義務性工作和法院進行民事審判必須遵守的原則來搞,如此才足以顯示其重要性。2.由分散、任意化向統一、規范化發展。這是說地方各級法院以及專門法院不能“各自為政”各搞各的,也不能搞過于特色化的和創造性的“舉證指導”,而必須顧全法治的大局,尊重法制統一性的要求嚴格在相關法律規定之下來辦。當然,這里存在一個現實問題,即在經濟發達地區、人口文化水平較高的地區人們的接受能力、理解能力相對于落后地區確實會高一些,法院的條件也要好得很多。因此,不同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實行不盡相同的指導方法也是客觀的。但是必須堅持圍繞立法中的明確規定,堅持法治的原則。3.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這其中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說談到“舉證指導”時不僅只是法院在開庭前給當事人發放“舉證須知”等書面材料,還應有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予以及時、必要的舉證引導;二是說法院(法官)的指導(引導)行為也不僅限于一張紙、一句話,而是可以結合日常宣傳、答疑、咨詢、教育等多種途徑。只要不違背程序與原則,綜合手段的運用或許比單一的定式更易接受和有效。
結語:作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部分,舉證指導在理論上具有必要性,在實踐中具有可行性,而且在實際運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們有必要以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的結合為目標,將其他國家相關經驗充分了解吸收,并堅持站在現實條件的基礎上把這一制度深入進行下去,相信它的進一步科學、完善會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改革帶來更多的希望與收獲。
參考文獻:
[1].楊金書、段國臣:《談法官的闡明權》,《人民法院報》,2002.10。
[2].景漢朝:《中國司法改革策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篇3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本律師為依法維護李莊合法權益,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特別申明】:本次出庭辯護,并不意味律師承認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只是為了避免李莊的合法權益受到二次傷害,從而依法出庭辯護。
辯護人認為:本案從偵查、到,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莊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幸免。我國才過去30來年,殷鑒不遠,眼下重來,豈非悲哀。
有人對李莊說,機器很強大,對誰,誰都抗拒不了。機器依法開動,當然強大。但是,如果機器不顧交通規則,法定程序,程序正義,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溝里去的。始作俑者,其無后乎?維護法律規定的程序,才能讓民眾權利受到保護,齊家而平天下,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為李莊辯護,既為李莊個人,也是為了這個國家的長治久安。以下是具體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
【案件時間節點】從本案程序上的關鍵時間節點,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諸多嚴重違法之處:
根據卷宗顯示本案程序上的具體時間表如下:
2012年1 月16日,江北區檢察院收到徐麗軍的舉報。
根據以上毫無疑問時間節點,辯護人對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江北區公安局無權管轄本案,本案從偵查開始程序上就違法。
【先后順序】從來沒有一個案子是因為法院有管轄權,就可以推斷公安局有偵查權,因為法院永遠在公安局之后,中間還有一個檢察院,這等于孫子先出世,再生出爺爺,既違反自然規律,也違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無偵查權,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為法院有管轄權而推定公安機關有管轄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刑訴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舉報中心對于所收到的舉報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并根據舉報線索的不同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一)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
【公安規則】《公安刑案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根據《刑訴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關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審判管轄】刑訴法第24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4 條,對于舉報,不屬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報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匯區,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慶江北區檢察院應當將本案舉報線索移送給徐匯區公安局。
綜上,以上是一環扣一環,法律規定是嚴謹的。無論從那個環節,本案都不應有重慶江北區公安局偵查、江北區檢察院、江北區法院審判,江北區公安局對本案無任何管轄的法律依據,檢察院也無依據,法院審判也沒有依據。
第二,所謂合同詐騙重罪吸收妨害作證的輕罪,以此并案偵查也沒有法律依據。
【沒有重罪,何來吸收?】從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莊宣判當日,既發送龔剛模表弟舉報李莊李莊涉嫌合同詐騙,次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局立案偵查。似乎江北區公安局試圖以重罪吸收輕罪的方法來行使對李莊涉嫌妨害作證案的管轄。然后,所謂的合同詐騙案,江北區檢察院都沒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無案可并,不能以一個不成立的案件來實際行駛一個對此本無管轄權案件的管轄。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憑空來一個借案管轄。如此玩弄法律,法律豈是失足婦女?如此可以,按照邏輯,全中國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被虛構在重慶有一個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過來,再撤銷重罪,重慶公安局成了全國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國總統都管轄進來。這種荒唐的邏輯,如成立,刑訴法的地域管轄的規定還需要嗎?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條行使原審法院管轄權,前提不成立。
貴院宣稱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行使對本案的管轄權。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現犯罪時間】依照前面所列時間表,本案“發現所謂漏罪”在二審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間發現的事實,貴院援引的法條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細節中。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發現犯罪”定義無相關司法解釋,然后,不管以哪種解釋,都無法證明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舉報時間在宣判前】
如果將“發現漏罪”定義為發現犯罪線索如舉報,那么本案發現李莊涉嫌漏罪應當在二審宣判前,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給江西高院的批復(1993)3 號規定,當時的二審法院應當將本案發回重審,將兩案合并處理,由于所謂漏罪是同種罪,對李莊不實行數罪并罰[1] ,(詳見最高法院的批復)。江北區公安局、檢察院,沒有理由不知道李莊案當時為二審期間,因此,江北區檢察院把案子藏起來,違背現行法律規定,是一種涉嫌瀆職行為。即使構成犯罪,李莊也只要受一次審判,檢察院憑空把李莊變成兩次審判,不也是一種涉嫌違法行為嗎?
【合同詐騙不是漏罪】
如果把“發現漏罪定義為龔剛模合同詐騙案,那么該罪實際并不成立,無法依據合同詐騙罪的依據來管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這等于張冠李戴,能套得上嗎?法律依據何在?
【公安局立案沒有證據】
退一步講,即使依據本條規定,江北法院有管轄權,也不意味著江北公安局有偵查權。不能倒因為果。法院的是審判管轄權,而公安是立案偵查管轄權。兩者不同。如果李莊案,江北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麗軍涉嫌構成偽證罪,誰來管轄?如果徐麗軍歸上海管轄,上海管轄了嗎?重慶公安局移送犯罪線索了嗎?
第四,其他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
【偵查期限超長違法】
本案偵查期限長達一年多,中間沒看到任何合法延長法律文書,江北區公安局嚴重違反刑訴法的期限規定。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對此沒有任何片言只語的監督。法律監督職能何在?
【剝奪偵查期間請律師的權利】
李莊在長達一年多的偵查過程中,沒有享受接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會見。李莊在本案中,沒有受到法律規定偵查階段請律師的權利。這個違法,檢察院有沒有進行監督?
【本案變相不公開審理】本案看似100 多號人來旁聽,但是,法官對家屬要求有派出所證明才能進去,這樣的要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請法官出示法律依據。其他公民申請旁聽,也被拒絕,而法庭上,從開庭開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兩個法警坐。這樣的審判完全違背了公開審判的規定。
【法庭不接受錄像證據違法】辯方提供的李莊和徐麗軍的錄像,是為了反駁控方提供徐麗軍筆錄中,涉及所謂李莊教唆其在朱立巖死刑案件中作偽證,錄像顯示,李莊讓其客觀,實事求是,在同一份筆錄中,徐麗軍會誣陷李莊在朱立巖案件作偽證,可想而知,徐麗軍指控李莊在孟英案的偽證,是靠不住的。這樣的證據是反駁控方證據的,法庭說與本案無關,顯然是違法的。
結論:
一個本來就無管轄權的案件,非得強拿到重慶來管轄,所以,才會有拼湊,才有強詞奪理,千瘡百孔。辯護人不談有什么目的和動機,我們只是強調,這樣的偵查、、審判一點合法性都沒有。合議庭做出的任何判決,都將是枉法裁判,為歷史所恥笑,同時,也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部分:李莊并沒有引誘、教唆的證人改變證言。
實體上,李莊并無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公訴機關證據嚴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證程序違法和證人可信度極低
1 ,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偵查主體違法】由于本案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沒有管轄權,偵查主體全部違法。所作的偵查筆錄和取的證據全部系違法無效證據。
【偵查地點】本案證人的偵查地點多在證人家里,偵查人員住的賓館,茶樓,辯護人奇怪為什么如此強勢的偵查機關如此遷就證人,難道是有求于證人?我國《刑事訴訟法》97條明文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機關如此在茶樓,賓館取證,做個說明是證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試問證人要邊洗桑拿邊做筆錄行嗎?
【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李軍身份,一會兒是江北分局,一會兒是重慶市公安局。雖然公訴人說本案情況特殊,市局宏觀上指導,這已經遠遠超出宏觀,已經在微觀上插手了,這是違法的。
2 ,證人可信度極低。
【徐麗軍不是證人而是偽證主犯】如果本案對李莊指控成立,徐麗軍涉嫌在出庭作證時公開進行偽證行為,觸犯刑法305 條,構成偽證罪,且屬于主犯。本罪不對其進行逮捕而追究李莊,明顯系惡意執法報復性執法。對徐以不換取的證言,明顯是脅迫證言,不真實證言,無效證言。
【主要證人系直系親屬】本案指控被告人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的證人,主要是舉報人徐麗軍及其家人,(兒子蘇文龍和母親),這種一家人本身利害關系明顯,其證言證據效力有限。
【證人吸毒、反復無?!勘景钢饕C人和舉報人徐麗軍,吸毒多年,四次進過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師處的證言多處反復,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樓秀,在上海徐匯檢察院表演跳樓秀,其今天的書面證言根本就不可信。
【證人徐麗軍說謊】辯方提供的錄像證據顯示,徐麗軍在本案筆錄中,說李莊在朱立巖案中讓其做為證,完全是虛假的。雖然,法庭違法不讓出示,但仍無法掩蓋。
二,徐麗軍投入金湯城的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或類似性質款項,其出庭作證所述并不虛假。
本案焦點事實,書指控李莊引誘證人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把投資款說成借款,證據表明,所謂徐麗軍投入金湯城在100 萬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
1 ,首先,請查清楚100 萬元到底是誰的?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清】
公訴機關書指控,徐麗軍投入的100 萬元是投資款,李莊讓其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辯護人認為這個事實存在疑問。
首先,上海徐匯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認定這個款項所有權是王德偉的。
其次,證人筆錄顯示所謂王德偉和徐麗軍是夫妻,并沒有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登記材料印證。結婚不是光憑兩人說是夫妻就可以的,這一點法律常識無需辯護人多言,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缺乏證據。
2 ,退一步講,徐麗軍(王德偉)投入金湯城的100 萬元,也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王德偉取回款項17萬】李莊在接受孟英案之錢,王德偉從所謂的投資款100 萬元已經取回17萬元,根據法律常識,投資款是要共擔風險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莊更有理由斷定該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開庭認定該100 萬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筆錄中也認為,徐麗軍和其約定對外該款稱為私人借款。
【金湯城否認其為投資】從辯方提供的徐匯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湯城大部分股東不同意該款為投資款。
【金湯城律師認為是借款】金湯城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律師認為該100 萬元可以以借款處理,因為不是投資款,大部分股東不同意徐麗軍投資。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證言】其中就提到徐麗軍的錢,朱立巖認為是借款。
【法院判決駁回其股東請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王德偉(所謂徐麗軍的丈夫)投入到金湯城的100 萬元資金不是股本金。判決駁回王德偉要求確認股東名份及出資份額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并辦理工商登記的請求,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居然還認為這是投資,卻無法回答辯護人的問題,投資的回報率多少?風險是什么?是什么類型的投資?辯護人多次問公訴人,你在銀行存入了多少錢,這有投資風險嗎?公訴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協議是強力證據】在徐麗軍出庭作證前15天,徐麗軍和孟英的家屬簽訂還款協議,這個還款協議充分表明了徐麗軍和孟玲之間的款項性質。書指控徐麗軍違背事實,依據何在?即使此協議是李莊支持下達成,李莊也沒有強迫各方的能力。徐麗軍也沒有去撤銷這個協議,反而依據這個協議向孟家要錢,說明她是尊重這個還款協議的。
【100 萬的真實性質】按照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100 萬元,在獲得50% 股東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麗軍和孟英之間的信托關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轉化的借款法律關系。在出庭作證時,金湯城的股東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為股東。因此,這100 萬元的款項,只能是孟英和徐麗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投資款。后來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更是確定了款項的性質為借款。
三,李莊沒有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
【李莊的主觀判斷】李莊在想徐匯法院提供證人出庭時,手頭有這些證據材料,律師只能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掌握事實,因此,李莊作為法律人士認為該款是借款,符合其認知的事實。
【指控證據不足】光憑徐麗軍、蘇文龍等的證言是無法證實李莊明知是投資款,而讓徐麗軍改變證言。
首先,李莊自己不承認有引誘、教唆行為,其一直說要求徐麗軍事實就是,而且,庭前對100 萬元的性質進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進行的。
其次,徐麗軍吸毒多年,多次進過戒毒所,每次公安詢問完畢都要問她,頭腦是否清醒,正如問一個醉漢是否喝醉,他肯定說自己沒喝醉。這樣的問話,豈不是笑話。請偵查人員去精神病院問精神病人,他們肯定也認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麗軍不出庭,本身就說明了問題。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為證人,應該出庭接受雙方質詢。正如辯護人在質證階段回復公訴人,公訴人認為如果徐麗軍的精神狀態差,為什么李莊還讓她作證。李莊是讓徐麗軍出庭,讓大家質證檢驗其精神狀態,李莊做到的,今天的公訴人敢嗎?
第三,蘇文龍的證言不可信,蘇文龍是徐麗軍的兒子。幾年前的一個飯局,坐哪里的細節居然還記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蘇文龍只在關于李莊的片言只語中,說“我只聽到幾句,現在能記清楚的就是李莊讓我母親放心,黃說把她投資的錢說成是借給孟英的”。其他都記不清楚了,這樣選擇性記憶證人,可信度極差。
第四,徐麗軍的母親楊盛梅的證言只是傳聞證據,而且,取證地點在其臥室,這樣的取證,讓辯護人大開眼界。一個70幾歲的老太太,動輒說作偽證,法言法語,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之后所取證據,完全違反刑訴法規定,這些證據,法院絕對不能采信。
我國刑訴法第129 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意見書,連同案卷、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沒有意見書。意見書不提供,檢察院是否應該法律監督?
其次,既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了,你為什么還要繼續調查,取證?反過來是否正好證明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到了偵查終結后,就沒有了,憑什么在階段,甚至法院審理階段,還在偵查,這種證據,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機關是否在開庭后,還可以繼續取證?
第七,公安機關存在明顯的誘供行為
同頁:偵查人員問,李莊有沒有教唆徐麗軍把投資款說成借款,他是怎樣教的?這種誘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證人徐麗軍、蘇文龍之后,并無其他有力證據。據證人王遼的說法:李莊和徐麗軍說話,徐麗軍提到她投資金湯城的錢的事,李莊就用法律方面的規定告訴徐麗軍,什么算借錢,什么算投資款,具體內容我說不出來。然后,李莊就對徐麗軍說了些話,意思是要徐麗軍把這個錢說成借款。
從這段證言看,李莊實際上是在分析徐麗軍投入款項的法律性質,這和徐匯法院的判決是一致的,也和金湯城的律師意見一致,也和徐麗軍錄音說的一致。如果這是事實,那么這樣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證據,充分表明了對于徐麗軍(王德偉)投入到金湯城的款項性質,絕對不是簡單的投資款,從各項證據來看,是一種待轉化的債權,在沒有其他股東確認之前,只是一個借款或者類似借款的債權而已。徐麗軍在法庭上所作證言符合事實,不管李莊如何說,都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審判長、審判員:
各位坐在法庭上,頭戴國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無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權,如果沒有程序法上的授權,今天的庭審將寸步難行。同為法律人,辯護人和法官、公訴人都應該如同珍惜自己的職業聲譽一樣,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來,仔細判斷有沒有管轄權,偵查取證時間、地點是否符合刑訴法,是否超期,綜合的證據是否內心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有這樣,步步為營,環環相扣,邏輯嚴密,得出的結論,才會贏得大家的尊重,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決,只會帶來羞辱。
今天的開庭如此引人矚目,不是因為被告人是李莊,李莊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較倔強而已。本案引人矚目,只是因為李莊是一個在執業中的律師,這個職業本來是該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律師不是國家機器的對立面,而恰恰是為了保證公民在國家機器面前有人依法保護他,畢竟公檢法未必全是對的,否則,也不需要立國家賠償法了。這種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無辜被入罪。這和毆打,拘禁一個正在看病的醫生一樣,是一種雙重傷害。因為,同時受傷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師辯護權。而今天的李莊案,是雙重的雙重傷害,所以,才更讓人同情,也更讓人擔心中國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師真正的幫助。
一個律師在給死刑犯辯護時,第一次被306 條,已經引起國人矚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個罪名,在同一個地方受審,審理的內容卻是在上海做的事,單單程序上的不公,已經可以說是,決嘉陵之波,流惡難盡。罄歌樂之竹,難書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實體如何判,如何文字構陷,罪輕罪重,已難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鸚鵡學舌,學下公訴人的警示教育。對于李莊,最大的教訓就是,在中國如此險惡的刑事辯護環境下,居然還敢提交數十份無罪證據,居然還敢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居然還敢對權力機關叫板,你贏得了死刑犯朱立巖及其母親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終于見到鬼,自己身陷囹圄,親人都見不到。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訓的事情。沉痛的是,李莊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訓,重做律師,只能讓其他刑事辯護律師吸取自己的教訓,當事人的罪與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師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莊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嗎?
從公訴人口中講到李莊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轄上,程序上的諸多違法之處,辯護人和李莊早就預測到本案的結果,將會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跡發生。對于這種既定結果的判決面前,似乎辯護人是無力的,然后,在歷史審判面前,誰都無法逃脫。違背法律的人,必將被法律所嚴懲。天理昭昭,李莊必有昭雪的一天。這句話,送給李莊,也送給所有的法律人。正義雖然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謝謝!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斯偉江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宣告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并罰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3>3 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