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論文

時間:2022-02-11 0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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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論文

一、會計處理的幾種主要觀點

(一)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首先是進行建造活動,然后在合同期內提供運行維護服務,最后是將項目資產無償移交于客戶,“建設——經營——移交”這一模式類似于BOT業務,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12)規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應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分別確認建造業務收入及運營管理服務收入。由于節能總收入不能可靠地預計,因此在預計成本可彌補的前提下,按節能項目實際發生的建造成本金額(節能資產金額)確認建造業務收入。按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累計支付的不受節能效益額影響的固定金額部分(如有),按照現值確認為長期應收款,建造服務收入額扣除長期應收款的差額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沒有固定金額部分,則將建造服務收入額全部確認為無形資產。節能效益額影響的變動金額于實際收到時確認為運行管理服務收入,并相應結轉各期運行維護費用及無形資產的攤銷成本。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存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差異。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當事方不同。BOT合同的當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資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當事方通常為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其次,收入來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資方收入主要來源于工程運營期間的收費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來源方主要是用能企業。在實質上,首先,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如果節能服務公司確認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意味著用能單位相應要將節能資產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但由于在合同期內主要是節能服務公司享有節能資產帶來的相關收益,并承擔相關的風險,節能資產風險與報酬在合同期內并未從節能服務公司轉移至用能單位,故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其次,業務收入與成本不匹配。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無形資產在合同期內各期攤銷金額是固定的,而其運行管理服務收入即節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數不同,導致收入與成本的嚴重不匹配。一般情況下,節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會造成整個合同期營業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經營成果不真實。

(二)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節能服務公司雖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資產擁有所有權,但合同期滿后該資產所有權將轉由用能單位所有,且節能資產是專為用能單位設計和建造,具有專用屬性,這說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因此在條件具備情況下應對其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如果每年得到節能收益是固定金額的(實際案例不多見),或者節能分成收益能夠可靠估計,則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出租人會計處理”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按預計的全部節能收益作為最低租賃收款額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按節能項目實際建造成本結轉融資租賃資產,將兩者之差(即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其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資租賃會計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節能資產維修、運行等費用均由節能公司承擔,即租賃期發生的日常維護費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擔,這與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規定不一致。用能單位合同期內并不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這與融資租賃業務是有本質差別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規定,雙方約定的能源節約收益分成,因每期節能收益基數以及分成比例的變化,對節能服務公司來講是未來不固定的服務收入,這與融資租賃各期確定的租賃收入金額是不一致的,節能服務公司很難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合理計算最低收款額。第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經銀監會或商務部等監管部門批準,節能服務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應屬于超越經營范圍。

(三)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這包括節能設備的(含安裝)資產轉讓業務和能源管理的后續服務業務,其實質是節能設備的分期收款和后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節能資產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后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應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視為商品銷售業務,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由于用節能服務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項具有融資性質,所以應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將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預計收取的所有節能收益確認長期應收款,收入以長期應收款折算現值確定,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節能設備按照存貨進行核算。用能單位對于該節能設備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會計核算應反映經濟實質,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實質是提供節能服務,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應屬于服務收入,而節能設備購置及安裝本質上是一項資產投資業務,并非商品銷售收入。第二,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的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并且保留了與節能設備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并對節能設備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單位在合同期內只擁有部分收益權,與節能設備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不具備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主要為節能設備投資與后續運營服務兩項業務,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后續服務并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該項業務收入應在整個合同期內確認,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就無法公允反映經濟交易實質。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建議

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為節能項目資產構建(投資活動)和合同期內提供運營管理服務(勞務活動)。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主要是節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質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勞務收入的組合。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間的運營維護成本(所占比重?。?。由此可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經營實質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其經濟交易實質是對外投資業務和提供勞務業務,而且投資收益與勞務收入無法嚴格區分也不能單獨計量,是一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因此應整體確認為一項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其對應成本可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固定成本為節能資產的折舊,變動成本為運營維護成本。根據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特點,按照基本會計準則的核算原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的勞務收入確認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通常情況下,合同能源項目投產后,按照設計標準,每年節能量是可以合理預計的,在合同約定分成比例條件下,整個項目節能分成收益總額應該能夠合理估計;整個項目的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折舊(固定成本),合同期發生運行維護成本(變動成本)金額相對小且基本能夠估算,整個項目已發生和將要發生業務成本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確認該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具體會計處理如下:第一,節能項目資產完工后確認為固定資產,并在整個合同期內按照年限法計提折舊,計入項目成本,其本質是攤銷部分投資成本。一般情況下,這是業務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第二,合同期內,已發生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項目成本,并預計后期將要發生的運行維護成本。截止當期項目累計完工百分比=(累計已計提折舊+累計已發生運行維護成本)/(節能項目資產總額+總運行維護成本)×100%。如果運行維護成本占總成本比例較小而又難以預計,其項目完工百分比可簡化為累計已計提折舊與節能項目資產總額之比。第三,合同期內,每期收到的節能收益分成掛賬“遞延收益”,并按照當期完工百分比確認金額自“遞延收益”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合同能源業務收入”。一般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內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遞延收益”應有余額。上述合同能源業務收入會計核算原則與采用完工百分比確認勞務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確認都要滿足于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確認完工百分比時,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數據是勞務成本,而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數據是業務成本,既包括節能資產折舊(投資成本攤銷數),也包括運行維護成本(勞務成本),但二者實質都是按已經確認的成本/預計總成本來確認完工百分比,進而確認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項目節能分成收益總額確實無法合理估計,或者項目運行維護費用比重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計)且難以可靠計量,在已發生成本預計可得到補償情況下,應按照業務成本(包括已計提的節能資產折舊和已發生的運行維護費用)發生額確認業務收入,并結轉已發生的業務成本。等到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時,再按照成本確認百分比確認業務收入。如果合同期內其業務交易的結果一直不能夠可靠計量,等到合同期結束時,可以一次性確認合同能源項目的業務收入及成本,但應扣除已確認的業務收入及業務成本。上述會計處理具有如下優點: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在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后續服務并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該處理方法可使業務收入在整個合同期內較為均衡,符合經濟交易實質,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的不足。第二,節能資產投資在合同能源項目整體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進入項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勻計入成本,而通常情況下運營維護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發生波動也不大,因此節能服務公司按照成本確認完工百分比來確認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對穩定,并且保證了整個合同期內業務收入與成本的匹配。如此處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業務會計處理引起的各期收入與成本的嚴重背離。第三,節能資產在合同期內不僅所有權仍歸屬節能公司,而且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也由自身承擔,因此節能公司在合同期內將其列為自身固定資產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單位只是將實際節能收益按照約定比例分享給節能公司,并沒有實質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因此,如此處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資租賃業務核算情況下將節能資產轉給用能單位列支的尷尬。

作者:何召濱單位:國家核電技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