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租賃會計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時間:2022-06-21 09: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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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底財政部頒發了新的租賃準則,對承租人不再區分經營租賃、融資租賃,這一變化對企業影響很大。本文從承租人角度出發,對比新舊準則的主要變化,分析了新準則實施后資產負債的會計核算處理方式,以及這些變化可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新租賃準則;新租賃準則
對企業的影響2018年12月13日,財政部了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新租賃準則有效的借鑒國際準則,同時又考慮到了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國際新租賃準則基本趨同,下面我們來對比分析一下新舊準則的變化及其影響。原租賃準則規定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對于承租人而言,融資租賃需確認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確認租金的長期應付款,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即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有所增加;而出租人將出租的資產剔除出固定資產,作為應收款項管理。
原租賃準則中,不論承租人、出租人,融資租賃都將引起資產的變動,承租人資產增加,出租人資產減少,但經營租賃只會引起損益的變動。融資租賃、經營租賃的區分導致承租人財務報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賃交易取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為實務中構建特定類型租賃交易提供了機會,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新租賃準則中對于租賃的識別不再按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區分,將租賃定義為“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主要通過合同來識別是否是租賃行為,并說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即合同中一方是否有在一定期間內控制資產使用的權利,并為了擁有控制資產的權利而支付對價;資產使用者是否有權在使用期間內獲得經濟收益,并有權在使用期間控制資產。新租賃準則在會計處理上引入了“使用權資產”這一新資產類別,規定承租人要確認使用權資產,同時確認租賃負債。
即在資產負債表上,承租人要列示使用權資產,并在負債中包含租賃費用。承租人應當參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規定計提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同時按照一定的利率計算租賃付款額的利息費用,兩項均計入當期損益。這樣處理使承租人的折舊費、財務費用都有所增加,對租入資產產生的實際效益核算更合理。新準則對于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行為,以及租入資產在全新時價值較低的,建議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將租金計入成本即可。新租賃準則取消了承租人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該變化對于承租人的影響很大。
原租賃準則中經營租賃的好處是可以放大財務杠桿,幫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及其收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使承租人的財務報表變得不夠直觀、明確,承租人容易對盈利進行操作。新租賃準則實行后,承租人按核算要求同時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因資產通常大于負債,導致承租人的資產負債率提高,這樣承租人顯得資產多了,負債更重了。不單是資產負債表發生變化,損益表也有變化,租賃成本還要考慮折舊及利息,且由于存在利息的原因,整個租賃期的租賃費呈前高后低的趨勢。另外,由于租賃資產要作為使用權資產入表,總資產增加了,評價經營能力的總資產周轉率也會下降。財務指標的下降會導致承租人融資能力下降、融資成本上升,進而導致企業利用租賃來提高自己融資能力、降低運營成本的空間被擠壓。因而,新租賃準則可能會使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工具的積極性產生變化,更多的承租人將考慮用購買替代租賃。
新租賃準則中出租人、承租人的會計核算模式不一致,也會導致財務風險的增加。承租人在租賃期的前半段時間內的總費用(資產折舊+利息)要高于出租人采用直線法確認的經營租賃費用,凈利潤在租賃開始的最初幾年將會下降。承租人會計處理的變化將會影響承租人重新策劃租賃安排,并影響出租人的業務模式及與承租人的合同簽訂。新租賃準則對承租人也有有利的一面,新準則中特別增加了豁免條款,對于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行為,以及租入資產在全新時價值較低的可不確認使用權資產。但是對于“價值較低”這一定義沒做金額規定,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顯示是≤5000美元的單項資產。如果按此標準定義,企業大量租入如電腦、打印機、通訊設備或是辦公用家具等低價值資產,可以豁免在資產負債表上顯示,這對于一些初創企業、IT公司是利好消息,對其財務指標影響較小,獲得融資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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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聶崇超 單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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