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貿易中產品問題解析論文
時間:2022-10-14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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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經濟貿易中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e款“有關監獄勞動產品的措施”在整個世界貿易法律體系中僅僅籠統的陳述了一條,實踐中引起了各國的摩擦和爭議。
[關鍵詞]例外條款監獄勞動產品目的性關聯性
一、何為“監獄勞動產品”
什么是“監獄勞動產品”,WTO協議并沒有權威性的解釋。筆者認為“監獄勞動產品”是指罪犯在監獄機關的組織和監督下從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具有以下特殊性:首先,勞動主體特殊,即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其次,報酬特殊,勞動力價格低,由此形成比較優勢;再次,勞動組織者特殊,即監獄機關,因此監獄產品有可能得到國家的政策等方面的傾斜;最后,生產勞動目的特殊,即改造罪犯的身心,這與以營利為目的一般勞動產品不同。既然與普通勞動產品存在諸多不同,那么一旦這種產品進入市場與普通商品競爭,必將帶來許多問題。
1991年3月,“中國北京第一監獄向美國出口案”造成中美兩國政治和經濟的強力摩擦。當年10月,外經貿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重申禁止勞改產品出口的規定》。雙方還簽署了中美《諒解備忘錄》(MOU),1994年3月14日中美又簽署了針對MOU的詳盡補充方針的《聯合聲明》,但矛盾從未徹底消除。
二、國際社會對“監獄勞動產品”的立法態度
20世紀前,監獄產品投放市場,曾引起社會商界和工人的抗議及反對,要求制定法律禁止監獄產品傾銷自由市場。鑒于此,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制定了嚴禁監獄產品進入市場的法規,監獄產品不進入市場成了監獄組織犯人勞動生產經營的一項原則。意大利《監獄法》規定,監獄犯人的勞動產品按順序滿足監獄系統,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公共或私人組織的訂貨需要,在訂貨不足的情況下可自由銷售,也可通過公共企業銷售。西班牙《監獄組織法》規定:“安排罪犯勞動,不得從經濟上考慮,勞動應與改造罪犯的目的相符?!泵绹?930年《關稅法》第307條即規定:“全部或部分由囚犯勞動、強迫勞動或以刑期合同約束的勞動力,開采、生產或制造的任何外國的貨物、器皿、物件和商品,不得進入合眾國的任何口岸,并不得進口,同時授權財政部長可在必要時為實施這一規定指導制定規章?!泵绹摹侗O獄與犯人》也規定,由聯邦政府及州政府購買監獄犯人的勞動產品,并實行專賣制度。
為防止監獄產品進入國際貿易領域造成不正當競爭,關貿總協定允許各國將監獄產品排除在體系之外,于是GATT1994第20條e款應運而生,不少國家以此阻止外國監獄產品的進入。各國對監獄生產采取多種經營方式、產品不直接進入市場、由合作經營者解決產品進入市場的流通事宜成為世界性趨勢。在世界各國普遍對監獄生產實行排斥和回避政策的大環境下,如何界定監獄產品,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采取一般例外措施都成為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e款的適用條件
1.e款適用的前提條件
一國要對貿易對方采取20條中的一般例外措施時,必須首先符合第20條前言部分的原則要求。
GATT1994第20條前言部分規定:“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締約國采用或加強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蔽覀兛梢钥闯觯萌魏我豁椀?0條所列舉的措施,必須符合兩個基礎要件:首先,GATT1994第20條要求措施的使用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導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即要求在引用一般例外條款時,各成員方仍須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做到一國對任何情況相同或相似的國家采取公平、“一視同仁”的措施,禁止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其次,是誠實信用原則。當一國欲對貿易對方的監獄產品采取相應的措施時,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提前向對方通告,以便與對方就救濟措施和保護目的之實現進行協商和談判;再次,有關監獄產品的措施應當是合理的和適度的,即采取該措施而造成的對總協定義務的背離程度應與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標成比例,僅僅因為產品中含有部分監獄勞動而嚴格禁止其進口是違反第20條前言原則的。公務員之家
2.e款適用的具體條件
在符合前言的原則性要件的同時,措施的采取還應當符合第20條e款的具體要件要求。
從“與監獄勞動產品有關的措施”的具體內容來看,我們認為該項措施的使用應符合以下三個基本要件:首先,本款所要保護的目的被損害,那么本款所要保護的對象是什么,即目的性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包括經濟目的和政治目的兩個方面;其次,所采取的措施是用來有效保護本款所要保護的目的的,即本款中所涉及到的“與……有關的措施”問題,即關聯性問題,包括1.該生產必須是監獄生產的產品2.所采取的例外措施必須與本款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最后,被采取措施的產品屬于本款所述監獄勞動產品的性質要件,也就是監獄勞動產品的性質判斷問題,即標準性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監獄的經營方式、國家的參與因素比重、產品中的非市場因素比重等幾個方面進行思考。
參考文獻
[1]文本見archive.gao.gov/t2pbat1/153806.pdf[EB/OL],2006~5~27
[2]王志亮王俊莉:我國監獄行刑職能正常發揮的制度保障[J].法學評論,2004(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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