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市場力量與農村組織建設
時間:2022-04-21 04: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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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市場力量”破解困局的邏輯
中國現階段農村基層組織發展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困局,已經為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和決策者所重視[4-5]。他們的研究成果普遍認同農村基層治理困境的根源,在于促成村民有序集體行動的內生社會資本(傳統農村“熟人社會”里所依賴的信任、威望、習俗等治理資源)和外生行政干預力量(時期所依賴的治理資源)要么流失殆盡,要么不復存在,導致了尚處于分戶經營、過度受個體理性驅使階段的農戶,難以在現行的民主自治框架內為長遠的共同利益而達成一致。但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相關文獻內部卻存在著分歧。海外中國問題研究者比較傾向于通過完善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如設立村民監督委員會,農林、水利等專職委員會等)來提升村委會的公信力和專業化水平,拓寬村民參與合作治理的渠道與積極性,認為這樣可以逐步培育起村民之間以及村民與基層組織之間以信任為基礎的社會資本,進而促成農民集體行動的實現。這種思路也得到了國內一些學者的認同,甚至在浙江、四川等地開展了相關的政策實驗。相比之下,國內“鄉土學派”的農村問題研究者和政策決策者卻認為,如果不能首先借助增加轉移支付或壯大集體經濟的手段賦予農村基層組織足夠的資源和能力,使其可以在村民培育起有序集體行動意愿之前為村莊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維護其基本秩序,村委會的公信力就無從談起,村莊的臟、亂、差以及人口與資源的流失也無法好轉,農村的邊緣化將在理想的村民自治局面出現之前變得無法逆轉。所以,必須首先以外生的力量適當恢復農村基層組織帶動村民進行集體行動的能力,在國家暫時無力介入或介入不經濟、但村莊內部力所能及的領域實現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有效供給。雖然后續的一些研究經常將上述兩種解決農村基層治理困境的思路對照起來進行分析、評價,但在筆者看來,提煉他們在宗旨上的相近之處倒是可以幫助研究者和決策者更加清晰地回答一個問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目標究竟是什么?顯然,無論國內外研究成果,都認為所謂“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就是要讓農村基層組織具備有效引導村民進行集體行動,從而貫徹國家意志并維護村民長遠發展利益的能力。只有基層組織具備了這樣的能力,國家對農村社會和農民的現代化改造才能夠深入到農村的基層,農民有關發展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訴求才能夠有載體被反映給政府和國家。只不過,當這種抽象的能力需要植根一方水土被孕育出來時,廣大中國農村在地理位置、歷史、文化、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上的顯著差異,會要求施政者必須因地制宜來探索建設這種能力的最優路徑。因此,執著于分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鞏固農村基層組織”這兩種思路孰優孰劣的意義,似乎不如更緊密地結合具體地域的農村實際,探討怎樣才能讓當地基層組織具備其應有的能力。以農安縣為例,它所面臨的基本問題首先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一方面,在歷史上較晚獲得開發的東北農村,威望、宗族、習俗等傳統中國農村治理的社會資本相對于中原和江浙地區來說是短缺的[2,6],加之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大范圍又最早在這一地區完成,這對傳統“熟人社會”治理模式的瓦解就更加持久和徹底;另一方面,在和它所代表的強力行政治理模式解體后,農安地區農戶分散經營、固守糧食生產的狀態,并沒有像在江浙地區那樣因鄉鎮企業和私營加工企業的興起、農民實際身份的變化等而發生改變,所以也不具備賀雪峰所說的基于雇傭關系、民間資本借貸、商業信息及技術共享等經濟活動而建立的“現代型社會關聯”[7]。于是,和吉林乃至東北地區很多肥沃黑土上的農村一樣,農安縣長期處于“產糧大縣、工業小縣、財政窮縣”的窘境,農村基層組織的發展既缺少縣級財政自上而下的資源輸送,又鮮有可依靠的集體經濟對其進行內生的補充,以至于在農業稅廢除之后,多數村兩委除了舉債、賣地、賣樹,便再無法籌措資金為村莊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結果是,寅吃卯糧地變賣村集體資產,既容易滋生腐敗,進而引發村民對基層組織普遍的不信任,又不具備可持續性,透支了農村基層組織在未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另一方面,傳統村治社會資本的缺失和現代型社會關聯的不足,又讓普遍處于分散經營狀態的農民很難跳出小農意識的局限來達成集體行動,即便是遵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選出來的村干部,在面對被極端個體理性所驅使的村民時,也通常難以說服大家去為集體利益貢獻些個人力量。農安縣嘗試幫助農村基層組織重新培育組織農民集體行動能力的第一條路徑并不讓人意外——通過加大縣級政府對村級基層組織的轉移支付,改善農村基層組織在村民中的形象,重塑國家—農村基層組織這對委托—關系中對人的激勵機制。具體而言,一方面是縣黨委、政府出資進行所謂的“陣地建設”——如改擴建村部,建立村文化活動中心,每年為村級黨支部增發專門的活動經費等,重在恢復、鞏固基層組織成員的歸屬感和身份認同,強化村級基層組織在村莊中的物質與精神存在。另一方面,通過落實、擴展中央的“一定三有”①“三級聯述聯評聯考”等政策,為農村基層組織成員的薪酬、選拔和退休待遇安排提供更加完善、合理的保障制度,提升了基層組織以貫徹國家意志為目的去動員村民集體行動的激勵。但這種外生的、自上而下的資源輸送的局限性也顯而易見。首先,轉移支付的規模和力度,不足以為每個村莊提供其自身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農村基層組織可以靠“輸血”來恢復其貫徹國家意志的意愿,但要實現國家意志,仍離不開村集體經濟的投入和村民的參與、支持。其次,即便更多的外部資源輸送可以幫助基層組織解決部分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供給,但資金顯然只是啟動村民集體行動所需能力的一部分,基層組織成員的威望、他們與村民間的信任、村民自身的合作意識等等這些社會資本是國家無法直接賦予農村基層組織的。最后但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國家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投入的加大,并不能直接解決對農民思想進行改造的問題——導致我國農村基層治理困境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農民的小農意識濃厚,極端的個體理性在“熟人社會”治理資本流失和強力行政干預退出后,只要不觸犯法律,就難以再受到規制。結果是短視和機會主義行為一再壓倒服務于長遠和共同利益的集體行動,導致集體的非理性選擇盛行。農安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亮點,體現在當地黨委和政府不單純依賴外部資源輸送去提升基層組織動員村民集體行動的能力,而是通過推廣以“項目支書”②制度為核心的所謂“1+X+Y”③基層組織新模式,側重借助市場力量改變當地農民分散經營的狀況,用經濟基礎的重構來內生地驅動農民小農意識的自我改造,為基層組織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利的“群眾基礎”。同上世紀90年代起出現在我國浙江、江蘇和河北等地的“私營企業主治村”模式相似[8-9],“項目支書”也是一種動員村莊內占據優勢經濟社會地位的精英和能人,來參與乃至主導鄉村治理的制度安排。根據以往經驗,這種以市場經營能力為標準選拔企業家型村支書的“后能賢治村”政策,最顯著的優點在于能夠首先借助企業家們相對發達的“現代型社會關聯”,迅速重建并提升農村基層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其次,這些企業家型村支書出于兌現帶領村民致富承諾和進一步發展個人事業的動機,普遍會基于自己的特長,用專業化、規?;鶐淼氖袌鍪找鏋榧?,說服村民對村內資源進行更加集約、有效的開發利用。這種村莊經濟的企業化、集團化,從根本上擺脫滋生小農思想的家庭分散經營模式提供了契機??梢园l現,像“項目支書”這樣的企業家主政村治模式,在進行人才選拔、基層組織威信培育和農民思想改造時,都以市場為跳板,具有鮮明的市場主導特征。但是,正如賀雪峰指出的那樣“往往是在傳統社會關聯強有力的地方,占據優勢經濟社會地位的從村莊內部分化出來的村中精英才樂于回到村中世界展示自己的成功。而在社區出現記憶斷裂的村莊,占據優勢社會經濟資源者不僅缺乏回村建立自己生存價值的動力,而且他很容易隔斷與村莊生活世界的價值聯系,而在村莊以外重建自己的價值世界。這樣一來,在村莊傳統社會關聯密集的地區,反而容易建立起現代型社會關聯,而在傳統社會關聯弱化的地區,現代型社會關聯的建立可能性也擦身而過”[7]12。不論是維系村莊記憶的傳統社會資本,還是由發達的鄉鎮企業衍生出的現代型社會關聯,在農安這樣的東北產糧大縣都并不充裕。很多村莊既缺乏足夠的情感力量將跑到外面闖世界的成功者吸引回來,又不具備在村內孕育出企業家的條件,難以內生地發展起企業家主政的村治模式。面對這種在東北地區頗具代表性的農村情況,聽由村莊自己衍生出某種治理秩序和選擇借助“項目支書”這樣的政策干預來推動企業家治村一樣,表面看來都是國家、政府可以選擇的農村治理方案。但是,我國農村目前普遍遭遇的治理困境證明,在理想中的內生治理秩序出現之前,農村的問題可能就已經嚴重得無法收拾[1,10];同時,理論分析也可以告訴我們,在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不通過專業化、產業化和規?;瘜崿F農業的現代化,不完成對小農思想的改造,把農民轉變為具備公共精神的現代公民,那么即便衍生出了所謂的“秩序”,這種秩序也是不穩定的,是有悖于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歷史進程的。農安縣縣委、縣政府推行“項目支書”做法的過程,為決策者和研究者考察在積極的行政干預下借助市場力量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改善農村基層治理的效果提供了平臺。借助在全縣各村設立村級人才儲備庫等有組織的“能人”統計工作,縣委、縣政府和各級鄉鎮黨委、政府重新掌握了大量流失在外地的農安企業家的信息;而經過當地黨委、政府進一步的考察、引導,這些企業家中的很多人得以進入到村支部書記“兩推一選”和村委會主任直選的候選人行列。其中,自2010年起負責羊營子村基層組織工作的糧食貿易能人李金新,通過個人投資“戶戶通”、治理澇洼田、成立合作社、規劃村屯環境,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內使昔日“上訪村”臟、亂、差、鬧的面貌得到顯著改觀。村民們看到李金新實實在在的投入和犧牲,不但重新建立起對基層組織的信任,而且能夠在這種公益精神的感染下,自發配合、參與當地基層組織維修堤壩、空心磚廠選址征地、連片改造鹽堿地等重大公共事業。作為生豬飼養和飼料加工行業的成功企業家,林清遠自2007年被合隆鎮黨委、政府請回陳家店村并推選為村支書后,就把自己的種豬場、飼料廠交給家人經營,帶領村民從盤活村里關停轉讓的紅磚廠開始,逐步成立了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蔬菜種植合作社和農機合作社,用5年時間把全村四成以上的耕地流轉給合作社,最終成立了“眾一農業開發(集團)公司”。曾經負債100多萬元的村集體經濟,現在已經積累了4300多萬元,為村里新建了公園,購置了校車,還支付村里社區的物業費。而村民們在變身為集體企業的雇員兼股東后,開始更多考慮維系個人利益的企業利益和前景,在市場的引導下啟動了公共精神的培育。對此,林清遠在面對一些學者有關他卸任后陳家店村未來的擔憂時,信心十足地回應道:“陳家店村以后的路該怎樣走,會是什么樣子,已經不再是我個人思考的問題,而是在全村人心中已經有了共識;所以,不管我的繼任者是誰,村里的老百姓都會監督他把陳家店建設得更好①”。當然,在民營經濟發展相對遲緩的東北農村,很多村莊未必能夠找到合適的企業家人選出任“項目支書”。針對這一具體情況,農安縣在打造企業家式村支書隊伍時強調:“企業家式村支書,并非是指村支書必須是企業家,而是一種素質要求、條件要素,即具備企業家的基本特征”②。農安縣委組織部部長滕廣濤口中的“全縣所有的村支書都是‘項目支書’”,除70幾位由企業家直接擔任外,其余多是由本村黨員身份的大學畢業生、轉業軍人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頭人逐步培養起來的。縣委、縣政府對他們提出的要求是既要有“創業”的意愿和能力,又要有“帶富”的責任感——這實際是在繼承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農村黨員“雙帶”③活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對村莊“一把手”和“當家人”的硬性約束,把市場力量更廣泛、直接地注入到農村基層,一面壯大集體經濟,一面改造農民?;谟檬袌隽α縼砑訌娹r村基層組織建設的視角重新審視農安縣委、縣政府正在探索的“1+X+Y”基層組織新模式可以發現:啟動整個模式的關鍵,在于培養、選拔一位具有企業家精神的“項目支書”,主動尋求外部市場機遇和內在資源整合的空間,把經營村莊、為村民提供“收益”作為扭轉局面的契機。接下去,隨著農民為追求“收益”而逐步放棄分散經營,加入農民合作社、專業協會、龍頭企業等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即所謂的“X”),集體經濟會更加壯大,村民的合作意識和公共精神會更加發達,村級民生服務站、村民服務中心等公共產品與服務提供組織(即所謂的“Y”)的建設才能獲得源于基層組織能力的保障。這種借助市場引導加速農業和農民改造,解決農村基層治理困境的邏輯,在下述事實中得到了初步印證,農安縣“1+X+Y”基層組織新模式發展相對成熟的30多個村,都是首先經歷了農業合作社的興起、集體經濟積累大幅回升、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至高于全縣平均值的15%—20%的水平后,才扭轉了村民對民主選舉和議事活動的冷漠態度,出現了農民主動與農村基層組織互動,積極表達自身對公共產品及服務的需求的局面。正如“鄉土派”的中國問題研究者所指出的,只有集體經濟為村級組織提供了資源,村民自治才有了物質基礎,村民才有積極性參加村委會選舉,才會積極討論如何使用村級組織掌握的公共資源[1-2]。
農村基層組織對“市場力量”的整合
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積極地引入市場力量,可以改造農業、改造農民,卻沒有改變我們此前分析到的基層組織在農村治理格局中的“雙重人”角色。因此,回到治理問題的本質,任用企業家型的村支書究竟能不能提升基層組織的能力,改善村莊治理,關鍵在村支書的委托人——國家和村民,能否有效地激勵和約束他們的村莊人。換句話說,國家和社會希望看到的,是農村基層組織在整合了市場力量后,在國家—社會關系的協調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而不是讓基層組織被市場的逐利性所俘獲,形成利益共同體,導致基層政權的內卷化[11]。所以,像“項目支書”這樣的實踐探索,不僅需要發現可以解決問題的力量,而且需要思考、開發能夠駕馭這種力量的制度安排。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控制政策創新過程中的風險,提升政策創新的價值和可復制性。在“國家—基層組織”這一鏈條內,基層組織干部履行人職責的動力來自于國家所能提供的各種激勵。我們不否認很多經濟能人實現自身社會價值的理想,能夠為他們在基層組織工作中提供有效的自我激勵。但寄望于把這種個性化品質作為持續支撐農村基層組織工作能力改進的動力,并形成可推廣的治理模式,則是有悖于行為科學的基本假設的。因此,國家和政府必須能夠針對“項目支書”們接手村莊治理工作的動機,提供適當的激勵與約束,才能有效推動農業的產業化及農民小農意識的改造。同樣,在“村民—基層組織”這一鏈條內,作為委托人的村民,也需要有力的激勵與約束工具來推動“項目支書”更好地為全村多數人的福祉工作,遏制其可能為個人利益或集團利益而危害村集體利益的行為。近來,由我國部分農村地區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而暴露出的基層組織“地方豪強”化傾向①,就從反面印證了解決好對村莊內經濟“能人”和“強人”進行激勵與約束這一問題的重要性[12]。結合文獻以及訪談中的信息可以發現,作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問題中的“雙重人”,“項目支書”,不論是企業家項目支書,還是非企業家的“企業家型”項目支書,其工作動機主要包括:①職業生涯需要。對于很多非企業家但長期擔任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的干部而言,農村基層組織的治理工作是比較符合其個人職業訴求的一個選擇。盡管收入有限,但能夠展示自身的能力和價值,并提供了向社會上層流動的可能。②社會聲望。通過出任村干部來獲取村民對自身社會地位的認同,自然是那些把基層組織工作當成職業生涯選擇的“項目支書”們最樸素的動機之一。而對于那些已經在商海中歷經風浪,創得天地的企業家來說,外面的世界盡管可以給予他們物質上的財富,卻難以提供商業伙伴和企業下屬之外的社會認同,實現對企業家生存價值更高程度的肯定。所以,一旦企業家們不能在自己的村莊外建立起生存價值,他們就有動機在改善當地治理狀況的過程中獲得自己的社會聲望。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盡管是在外頭掙錢,卻總惦記著村里的大事小情„„哪怕花自己的錢,也愿意在當支書的時候多辦幾件得人心的事。②③家族利益。雖然東北農村的宗族勢力較之于南方地區并不發達,但依然是鄉村政治中不容忽視的力量。加上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以及基層組織成員在話語權和國家輸送資源分配信息的獲取上所具有的優勢,即便是有限的家族力量,也會傾向于推動有競爭力的族員出任村干部。而成功當選的村干部,也自然有動機和壓力去維護本族的利益與威望。④政治訴求。不論是在較早試行企業家治村的江浙地區,還是在農安新近的“項目支書”實踐中,村莊內經濟能人接手基層治理工作時的普遍愿望是:通過進入基層政權體系,來融入中國的政治體系,從而獲取表達政治訴求的途徑。具體而言,企業家們首先相信,在法治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行政干預頻現的中國,他們新增的政治身份,有利于保護其在村莊的投資和利益較少受到當地政府肆意地盤剝、掠奪。至少,他們的政治身份提供了除法律之外的組織申訴渠道,或者可以依靠村民的支持來抵制上級的不良安排。其次,村干部的身份,為企業家們表達其與治理村莊相關的、甚至有時是牽涉到自身利益的經濟與政治訴求,提供了更加制度化的組織與行政渠道。而在一些具有更高的政治追求的企業家眼中,村干部也是他們向縣鄉級政府領導崗位或人大、政協等權力機關和參政機構晉升的臺階。⑤尋租。不容否認的是,有相當比重的企業家村支書,在小組座談和一對一的訪談中坦誠地表達了自己希望出任村干部不僅能造福鄉里鄉親,還能為自己的企業發展提供機遇的想法。他們認為,作為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能夠更頻繁、直接地與縣鄉政府領導及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進行接觸,這自然有利于為企業在購地議價、節能環保、勞動保障等領域爭取到更多回旋的余地,從而顯著降低企業擴張或轉型的成本。表面看來,上述動機中的一些,如獲取“社會聲望”,似乎可以顯著激勵農村基層組織干部更主動地按著國家和村民的意愿來治理村莊,有利于實現委托人和人間利益訴求的統一;有些動機,如謀求“家族利益”,卻好像直接違背了國家和村民對基層組織履行公正治理職能的期望,容易引發委托—關系中的分歧和沖突;而另外一些動機,如“尋租”行為,則可以被認為是中性的,具有雙刃劍的特點——一旦對其的正向激勵不足,或負向約束不夠,“尋租”就會導致權錢交易盛行,“地方豪強”化傾向加劇,國家的意志和村民的意愿都被“內卷化”的農村基層政權所綁架,被其用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農安縣是怎樣激勵和約束這些性質不同的動機,從而在“項目支書”模式的推廣過程中實現農村基層組織對市場力量的整合的呢?首先,沿著“國家—基層組織”這一鏈條,農安縣委和縣政府試行了一系列提升農村基層組織干部職業生涯前景的政策,為“項目支書”們“社會聲望”與“政治訴求”動機的實現,提供了更順暢的渠道。例如,在中央“一定三有”原則的指導下,縣黨委和政府歷時三年投入資金1200萬元,分三批為全縣村支書統一辦理了養老保險,鞏固了他們對村支書職業生涯前景的良性預期;通過推行村支書以績效為基礎的薪酬管理,實行“三項補貼”制度①,村支書年收入在2011年最高可達2萬元,最少可達1.3萬元②,這使得村支書們謀劃利用市場力量創業帶富的努力,也得到了與效益相對應的補償;在2011年全縣副鄉級領導干部公開選拔過程中,為了給學歷和文字表達能力處于劣勢的村支書更多機會,全縣拿出三個崗位面向村支書單獨考試,另外還直接給予兩位治村業績突出的村支書副鄉級待遇③??梢哉f,讓村支書崗位“經濟有實惠,政治有奔頭,離職有所養”是農安縣“項目支書”模式中激發企業家式村支書正向動機的基本制度設計原則。而除此之外,針對“家族利益”“尋租”這樣的負面和中性動機,農安縣委、縣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約束措施。例如,通過對全縣各村進行“劃檔分類、升級晉位”④,初步實現了對村支書工作績效全面、動態地監督與考核,努力避免村支書用單一指標上的成績來“一俊遮百丑”、文過飾非;組織開展鄉局領導干部同基層黨組織結成“聯百強,包百弱”的一對一監督、幫扶關系,拓寬了解村情的渠道,避免由村干部與直管鄉領導間利益勾結造成的信息屏蔽;積極探索縣鄉村基層黨建工作三級聯述聯評聯考⑤等有效措施,發揮黨內民主監督的作用,利用組織力量對“項目支書”進行評議。其次,在“村民—基層組織”這一鏈條內,農安縣一方面在涉及向村民籌資籌勞的公益事業項目中繼續執行所謂的“一事一議”辦法;另一方面,針對“一事一議”在當地執行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①,推行了“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②,凡不按“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村民有權拒絕執行。這種新的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方案,既有利于“項目支書”在其正向動機的激勵下借助基層黨組織的力量發起動議,又為廣大村民黨員和村民監督、約束“項目支書”的中性與負向動機提供了多層次、覆蓋全過程的手段。加之村支書“兩推一選”和村民委員會主任“直選”等民主選舉工具的補充,農安縣進一步增強了村民委托人對“基層組織”這一機構在選任、決策、執行等諸環節的控制??偟膩砜矗r安縣的“項目支書”模式,不僅試圖把基層組織作為引入市場力量的平臺和中介,以此加速農業的產業化和對農民“小農思想”的改造,而且也希望借助“縣鄉鎮一級黨委”和“村民黨員”在組織框架內的力量,對基層組織形成更有效的激勵—約束,實現基層組織對市場力量的駕馭及整合。而一旦這一目標得到實現,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就能夠在中國的城鎮化背景下再次鞏固其在農村的領導能力,通過整合市場力量來積極促成、引導農民的集體行動,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和蓄水池”[1]47。那么,這種依靠政黨和政府的政策干預、外生植入市場力量而進行的農業與農民改造,是否也會給中國的農村治理帶來新問題呢?援引《中共農安縣委關于在創先爭優活動中開展基層組織建設年的實施方案》里關于未來工作需攻克的重點課題的表述:“必須解決‘項目支書’模式如何形成內生動力的問題,才能為全國提供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經驗借鑒”。顯然,當地的決策者已經意識到,由外力引入的市場力量和政策干預扶植起的經營意識能否被農村基層組織消化、吸收并實現內生化的轉變,將是“項目支書”模式生存、發展所面臨的關鍵挑戰。例如,農安縣委組織部部長滕廣濤在總結“項目支書”模式推廣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時指出:個別村支書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滿足于小生意,缺乏寬廣、長遠的創業志向;面對“項目”考核的壓力,一些村支書掛靠依托別人的創業成果,甚至出現了虛報項目,編造數字和效益的現象;多數項目屬于粗加工勞動密集型產業,附加值低,可持續發展前景堪憂;也有的村書記只顧自己創業,不能帶領周邊群眾共同致富。同陳家店、東排木、楊營子這樣的“標兵村”相比,部分村莊的“項目支書”之所以沒能將外來的行政推動與壓力成功地轉化為改變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格局的市場力量,實質上反映了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創業意愿與帶富意愿不足。這一層次的問題可以相對容易地通過調整人選或采用更嚴格的約束制度來予以克服。第二,企業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與創業能力不足。企業家精神和創業能力所代表的對市場機遇的敏感和革新傳統思維及做法的能力,在熊彼特乃至今天的創新與創業問題研究者看來,仍然是天賦與后天獨特經歷相結合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必不可少但又相對稀缺的一種人力資源。所以,即便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得到了充分的克服,“項目支書”間在企業家精神和創業能力上客觀存在的相對差距還是會造成他們所經營、治理的村莊在市場與社會競爭中呈現分化。此時,要在引入市場力量的前提下抑制村莊之間經濟表現以及相關的公共服務能力上的過度分化,就必須允許支撐村集體經濟的合作社或公司以兼并、重組的形式完成資源的優化配置,讓優秀的“項目支書”能夠盤活更多的村莊。那么,支配著更多資源的“項目支書”是否還應該像在“1+X+Y”體系中一樣,承擔起更大范圍內的基層組織建設與農村治理責任?這種責任范圍的擴大會要求原有的黨組織設置、行政村劃分進行怎樣的調整?它是否進而會對鄉鎮一級黨委、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提出新的挑戰,或者是為政策界、學術界爭論已久的裁撤鄉鎮一級政府提供更有利的操作條件?這樣一系列問題既可以成為農安縣未來政策創新摸索的方向,又有待于從農安縣更長期、深入的基層組織建設努力中尋求答案。此外,基于全國其他地區試行企業家治村模式的經驗教訓,人們普遍擔心當經濟能人當上村干部,且形成無人匹敵的單極局面時,“他難免會有所驕傲,不大看得起一般的村民,他有可能與鄉鎮政府甚至地痞勾結起來,造成一般人造成不了的對村莊更大的破壞。他若希望利用村莊為自己私利服務,也往往可以得逞”[7]22-23。要預防這種基層組織的“地方豪強化”和它對村莊可能進行的利益綁架,除了采取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的行政約束和民主監督,鼓勵合作社和公司打破行政村界限進行兼并、重組也是一種積極的、依靠市場自發力量的嘗試。因為這樣一來,村里面很可能不只有一個特殊的經濟能人,而是有一些在村莊有影響的經濟能人。一些而不是一個經濟能人參與村務,就不僅可以通過權力本身的競爭與抗衡來抑制個別村干部的違規行為,而且可以廣泛動員村民,并可以廣泛獲得村民的支持,少數村民的違規行為也會得到有效抑制[8]。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二十字方針”的實質,乃是對中國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現代化改造。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這個偉大而艱巨的目標,就不僅需要執政黨、國家和政府利用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果對農村進行持續的資源反哺與輸送,更需要借助強有力的基層組織來接應上述資源的反哺與輸送——動員農民進行有效的集體行動,將吸收的資源和農戶的力量轉化為國家與市場暫時無法提供的、但又是當地必需的公共產品及服務,形成內生的、嵌入于農村具體社會結構的治理力量,維護村莊的基本秩序和良性運轉。然而,中國農村基層社會仍處于市場力量邊緣地帶的現狀,農民們基于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而滋長的小農意識和機會主義傾向,以及農村基層組織在國家汲取資源政策發生逆轉、政治權力從村莊退出背景下功能的弱化,已經嚴重妨礙了農民集體行動的達成,惡化了我國基層農村的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能力。即便是在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得到廣泛推廣的前提下,對于吉林省和很多東北農村這樣的傳統社會資本與現代社會關聯都不發達的地區而言,村民自治反而使得農民基于小家庭利益的極端個體理性行為既沒有了道德約束,也沒有了經濟約束,還沒有了政治約束,村莊的“原子化”“碎片化”趨勢日趨嚴重。相比于單純依靠村民自治的做法,農安縣黨委、政府通過推廣“項目支書”模式來提升由企業家式村支書領導的農村基層組織能力的探索,側重培育市場力量改變當地農民分散經營的狀況,用經濟基礎的重構來內生地驅動農民小農意識的自我改造,為基層組織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利的“群眾基礎”。這種思路不再一味依賴外部資源輸送,去提升基層組織動員村民集體行動的能力,而是通過內生的集體經濟資源與合作社、產業化內部的契約規制,來賦予基層組織帶動村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力量,激發農民參與集體決策、維護共同利益的積極性,限制少數機會主義的不合作行為。同時,“項目支書”模式還結合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和黨內民主監督制度,力求依靠基層村民和黨員,在充分釋放既有的組織與制度潛力的過程中,實現對市場力量的規范與整合?!绊椖恐蹦J綖樵诘胤秸斄τ邢蕖⒆谧鍌鹘y相對薄弱、集體和民營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破解基層組織建設和村莊治理的困境提供了初步的經驗與借鑒。它所顯現的績效表明,基層民主制度并不是村莊秩序與良性治理形成的充要條件——如果不能改變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打破小農思想對農民的束縛,農民的集體行動最終將難以實現,即使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和表達意見的平臺也不能解決機會主義和搭便車的問題。因此,還必須從經濟層面、依靠市場力量完成對農業和農民的改造,才可能使基層民主制度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而更多的、與農安縣相類似的基層組織建設改革案例的出現及深化,將有望為我們審視“市場力量”與“基層民主制度”在農村基層治理過程中的互動提供越來越豐富的素材。
本文作者:于君博彭晶工作單位: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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