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污染及整治的利益博弈

時間:2022-05-13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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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污染及整治的利益博弈

1農村環境污染及治理的博弈

在農村環境保護中,存在農民、鄉鎮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沖突,形成三方的相互博弈。農村和鄉鎮企業在使用環境過程中均可能采取凈化和污染的策略,博弈雙方在不同的策略下會有不同的得益;政府針對鄉鎮企業的行為可以采取懲罰和不懲罰的策略,從而有不同的得益。模型假設:1)博弈的參與者只有兩個,即博弈發生在兩個農民之間、兩個鄉鎮企業、鄉鎮企業與政府之間;2)利益主體了解的市場信息是不對稱的,即一個利益主體并不知道另一個利益主體關于決策的信息;3)市場參與者都是風險中性的。

1.1農民群體內部

假設A、B兩位農民在使用農村環境時有污染和凈化兩種策略。假定他們都采取污染策略,其獲得的收益為I1和I2;但當兩個人都意識到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后會給他們帶來不利影響,他們的得益為R1和R2。從A、B雙方的策略及損益矩陣(表1)分析可看出,A、B雙方會選擇在消費和生產的過程中采取環境友好的方式,盡量減少化學物質的使用,減少污水的亂排,對于畜禽糞便進行處理等,從而使環境得以改善,這項活動在長期生產中具有正的外部性,但是對于環境的投資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會使短期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I1>R1,I2>R2。所以,無論A怎樣選擇,B的最優選擇就是污染,因為這樣給他帶來的收益為I2(I2>R2);同樣的道理,無論B選擇污染還是凈化,A的最優決策同樣是污染,因為這樣給他帶來的收益為I1(I1>R1)。所以最終兩個博弈主體在追求個體理性時,給集體帶來的收益是最小的,形成典型的“囚徒困境”。

1.2鄉鎮企業之間

鄉鎮企業在為地方經濟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在污染著農村的環境。假定在農村附近有兩個鄉鎮企業C和D,兩家企業的目標都傾向于降低成本以增加利潤,在生產中,假定企業的正常利潤水平為R,自己購買排污設備的支出將形成企業成本,如果偷偷將生產的廢物排放到環境中將節省這部分支出,從而形成額外的收益R0。所以,如果兩個企業都這樣做,從博弈的支付矩陣(表2)可見,如果存在排污而不遭受懲罰的情況,那么C和D兩個企業在生產中最終會選擇(排污,排污)的納什均衡解。但是,兩個企業都選擇自己利益最大的策略后,卻對外界環境造成了危害,迫使農民承擔了他們行為的不利后果。這種博弈最后演變成了鄉鎮企業與農民之間的博弈行為,農民對于鄉鎮企業的排污行為不滿,于是他們為了享有潔凈的環境,將采取一定的行動(如與企業進行談判),但是由于農民力量的有限,這種談判往往無果而終,這表明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對于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只能把想擁有潔凈環境的權利委托給政府,尋求政府的干預,改變鄉鎮企業的得益,解決鄉鎮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

1.3鄉鎮企業和政府之間

在我國現有的政策下,衡量地方政府政績的標準是經濟增長指標GDP,因此,政府在經濟增長和污染治理的權衡中會有所偏頗。在鄉鎮企業和政府的博弈中,政府會選擇懲罰和不懲罰兩種策略,而企業也會選擇排污和凈化兩種策略。1.3.1企業選擇排污1)政府選擇重罰。完全按照自己的職責范圍,行使作為人的義務,對于排污鄉鎮企業的行為實行重罰,則企業的得益為-P(P為企業破壞環境被政府懲罰的成本,通常大于企業偷排后所得的收益,因為一旦政府發現就會重罰)。政府完全是做自己該做的事情,農民不會為環境治理支付任何費用。因此,政府的得益為零。2)政府選擇不懲罰。由于企業的“尋租”行為而選擇不懲罰。此時,企業的得益為V(V>R),政府也可以考慮到地方經濟增長,在鄉鎮企業“尋租”下采取不予管制的態度,此時政府從中得到的收益將大于對于企業管制得到的好處。一般來說,政府所得的好處被小部分人據為己有,但由于受到農民的委托需要支付相應的治染成本。因此,政府真正的得益為-U(綜合來講,政府的收入小于總的支出)。1.3.2企業選擇凈化1)政府選擇不懲罰,則企業獲取正常的利潤R。企業凈化環境的成果會帶來外部經濟,這將成為農民評價政府的一個標準,因此,對政府的好評使政府的得益為H。2)政府選擇懲罰。企業仍然獲得正常利潤R,而政府由于動用了人力、物力而沒有任何的成果,因此,得益為零。從政府和企業的博弈矩陣(表3)看出,不存在純策略納什均衡解。因此,用“混合策略均衡”來確定最終的策略組合。最終,企業會以H/(H+U)的概率選擇排污,以U/(H+U)的概率選擇不排污。政府以(P+R)/(V+V)選擇不懲罰,以(V-R)/(V+P)的概率選擇懲罰[4]。對于企業來講,如果政府加大懲罰力度,將企業偷排污染后的得益V-R變為負值,則企業就沒有動機去增加排污逃避懲罰,相反會遵章守法,在企業內部盡最大努力處理污染源。從政府的角度講,當U逐漸增加時,政府就負得益越多,也即是治理環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政府越需要加大力量對于排污企業的行為進行查處,而企業選擇凈化的概率就會增加。同樣,如果政府能夠從立法和監督的角度提前做好鄉鎮企業的排污布局,則就能從源頭上減少排污行為,而不至于讓農村環境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2河南省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對策

2.1完善農村環保立法,促進農民的環保參與意識

目前,河南省針對農村環境方面的立法還未形成體系,因此要改善農村環境,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保護,制定專門的有關農村環境信息公開和農村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體系。對于農村養殖業污染、農業生產中農用化肥、農藥和農膜等方面的污染,應盡快立法;對于農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方面的污染應作出詳細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定農村環境污染受害群體經濟補償制度,對于破壞環境的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農民是直接影響農村環境污染的主體,要想改變河南省農村的環境面貌,就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廣泛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倡導生態文明,提高農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在生產和生活中提高防污防治的能力。

2.2有效控制鄉鎮企業帶來的污染

鄉鎮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一味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將給環境帶來的社會成本忽略不計。因此,減少鄉鎮企業對于農村環境的污染,首先,以產業聚集為導向,調整和規劃鄉鎮企業的布局,對企業污染采取集中治理的方法,實行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其次,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培養農村環境排污權交易市場,將企業排污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利用市場機制解決行政機制不能解決的環境污染問題。

2.3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大投資力度

通過對不同主體方的利益博弈分析結果看出,如果單純依靠農民和鄉鎮企業的自發意識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最后導致的都是破壞環境的“非合作博弈”的結果。因此,要解決好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就必須在政府的主導下,加強各部門對農村環保工作的監管力度,增強基層環保工作系統的活力,明確其職責和分工,形成監管有力、反應敏捷、管理高效的農村環保運行體系。同時,加大各級財政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投入,吸引鄉鎮企業與社會資金的投入,增加農村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村提供污染物的集中處理場所,加強對于環境友好型物質使用的獎勵和補貼措施,從而有效解決河南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作者:石美玲工作單位:河南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