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案件審判初探
時間:2022-03-18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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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證據收集完畢后,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過審查判斷、分析、研究證據是否具有能力、關聯性和證明力和大小,從而確定所收集的證據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據以及證明價值的大小,證據是確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是確定有罪或無罪,罪責輕重的關鍵;確定案件質量,做到不枉不縱,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公民、財產和人身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都將起到極大作用.本文就證據審查判斷、概念、特征、審查判斷的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經過控辯雙方質證,由法庭認定.全案審查判斷證據標準及其意義進行論述.[關鍵詞]證據審查判斷特征標準引言收集證據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收集證據在前,審查判斷證據在后,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緊密相連,沒有收集證據就談不上審查判斷證據,反之,不對證據審查判斷,就不能作定案依據,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顯得十分重要,也是一個難題,如何審查判斷證據,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辦案人員的素質,保證案件的質量,不枉不縱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和財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有著極其重要作用。為此,本文就證據審查判斷的概念、特征、審查判斷的標準和意義作一論述。一、審查判斷證據的概念和特征審查判斷證據,是指國家專門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訴訟人對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和判斷,以鑒別其真偽,確定其有無證明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的一種訴訟活動。審查判斷證據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審查判斷證據的主體既包括國家專門機關,也包括當事人及辯護人或訴訟人。我國傳統訴訟理論基于從狹義上界定審查判斷證據的概念,將審查判斷證據的主體限定為國家專門機關,實際上從廣義上來講,除了專門機關為了確定案件事實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訴訟人也要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以便向審判人員提出如何認定事實方向的意見,使審判人員能夠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認定,并在此基礎上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處理。因此,審查判斷的主體不僅包括專門機關,也包括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訴訟人。專門機關審查判斷證據與作為訴訟參與人的當事人等審查判斷證據,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專門機關和當事人等審查判斷證據,都是通過對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以確定其真偽,判斷其有無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已經證明力的大小,這是二者共同之處。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1)專門機關辦案人員審查判斷證據是一種職權行為,即基于偵察權、檢查權和審判權而進行的活動,而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審查判斷證據則屬于非職權行為;(2)專門機關辦案人員審查判斷證據,可以運用其在辦案中積累的豐富經驗,同時有具有法律賦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應的物質條件保障,相對于當事人等審查判斷證據,更有其優勢;(3)專門機關審查判斷證據,是為了正確地處理案件,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而當事人等審查判斷證據,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4)在審查判斷證據的效力方面,專門機關審查判斷后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即可直接作為處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種處分的依據,而當事人等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常只是提出證據的前提,該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還取決于專門機關是否采信該證據。將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或訴訟人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主體,既符合訴訟實踐,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訴訟權利,促使其履行訴訟義務,從而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2、審查判斷證據的本質是一種思維活動。如果說收集證據是認識過程是第一階段即感性認識階段的話,那么審查判斷證據則是認識過程的第二階段即理性認識階段。這一階段的活動方式,與第一階段的收集證據相比是不一樣的,它是在收集證據的基礎上,通過人們的大腦,運用概念、判斷和推理的思維形式來進行的。當然,審查判斷證據與收集證據雖然是兩個不同的階段,但兩者往往相互結合、交替進行。司法人員、當事人等必須首先收集證據,這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前提;對于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司法人員、當事人等經過審查判斷,如果發現有疑問或遺漏,則必須再去收集證據以便消除疑問或補充證據。把新收集的證據和原有的證據結合起來綜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員、當事人等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不斷趨于正確。這實際上是司法人員、當事人等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由淺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發展過程。3、審查判斷證據的目的是確定證據具有證明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司法人員、當事人等通過對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和鑒別,其目的一是為了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因為證據具有能力和證明力,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為了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的緊密程度,聯系越緊密,其證明力越大,反之,其證明力就越小。4、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有兩項,一是對單一和多個證據的審查判斷,二是對全案證據的審查判斷。司法人員、當事人等對單個或多個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目的是為了審查核實某一證據或某幾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而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目的則是為了判明所有已查證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證據能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二、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學理來看,審查判斷證據可分為對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和對全案這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即刑事訴訟中對單一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證明的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等。1、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性?!缎淌略V訟法》第42條第3款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要求,法庭應當根據案件是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1)證據形成的原因;(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在審查判斷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時,執法人員應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規定的“屬實”是指客觀真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真實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客觀的真實,即符號案件情況的真實,不以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的意志和認識為轉移,因此當事人和審判人員不能反駁它,而只能通過不斷的證據活動認識它。二是法律的真實性,法律規定一旦某種情況得到了證明,就假定另一種情況是真實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實允許當事人反駁,一旦當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證,法律的真實就不復存在。從判定的需要來看,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得起各種各樣的反駁,而要做到這一點定案證據就必須符合客觀的真實??梢哉f,客觀真實是證據的最基本屬性之一。定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與執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并不矛盾??煽陀^事實性是從唯物論的角度認識定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而主觀能動性是從認識論的角度認識定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事實材料只有經過當事人是舉證和執法人員收集的活動,才能夠進入執法程序,才能成為定案的證據;對于執法人員已經調查收集的證據,哪些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使用以及應當如何使用,實際上仍然需要審判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予以甄別、篩選和判斷。實際上,定案證據的客觀真實和執法人員主觀認識是相統一的關系。2、定案證據必須與本案相關,具有關聯性。定案證據必須與本案相關,即具有相關性。所謂相關性是指證據與特定的證明對象有關,是證據對特定的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和價值,據此,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事實材料既具有相關性;而對案件事實或者其他證據沒有任何影響事實材料,與本案無關,沒有相關性。在審查判斷定案證據的相關性時,執法人員應當將其與證據的真實性區別開來,逐一審查,在認定某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之前應當分清該證據對象是什么,如果該證據的證明對象不是本案實體法或者程序法規定的事實,該證據就沒有相關性。3、定案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定案證據的合法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案證據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手段調查收集的事實材料,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調查收集的證據是非法證據。二是定案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的事實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證據材料,而不是定案證據,即使其具有真實性和相關性。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保證訴訟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樹立司法的權威。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反情形。4、定案證據必須經控辯雙方質辯,由法庭予以認定。只有經過控辯雙方口頭或者書面質辯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定案證據。據此,執法機關在認定定案證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并且為當事人提供表達意見的充分機會。這是訴訟公正、民主的一個體現。個別證據經過審查判斷以后,法庭應當判斷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一般而言,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錄象質料等;(3)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驗筆錄。但是,經過審查判斷以后,下列證據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這些證據是:(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是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印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和證言。對于這些證據必須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形下,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可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對定案在數量上的要求,即證據充分性方面的要求,數量上的要求既不是指每一類證據都要齊備,也不是指證據越多越好,而是指案件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之間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三、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衡量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應當達到的程度,其內容與證明標準一致。這句就要求審判人員應當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執法人員對全案事實作出最終認定結論必須達到的目的標準。案件事實清楚以證據確實、充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案件事實清楚以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而證據確實、充分是對案件事實的整體要求,它不但要求每個證據都能查證屬實,并且要求證據要有一定的數量,能夠相互印證。這是對定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統一要求?!缎淌略V訟法》第16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應當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方面不允許有錯誤,這是最高的證明標準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有適用范圍的限制。此標準僅僅是執法人員對全案證據作出最終認定結論的標準,而不是案件的某一個階段或者部分案件事實的認定標準。2、優勢證據標準。優勢證據標準,是指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標準。這種標準使用于采取緊急適用于采取緊急或者臨時性措施的案件證據是審查、判斷或者案件部分證據的初步審查、判斷。例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有犯罪事實”并且符合其他兩個條件,司法機關就可以作出逮捕決定,這種措施所確定的證明標準僅僅是一種優勢的可能性,而不是完全的確定性。3、合理可能性標準。合理可能性,是指司法人員認定的案件事實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合理可能性標準類似于英美法系國家證據學的“表面證據標準”和日本證據所說的“疏明”標準。表面證據,是指根據第一眼、第一印象、外觀、從其第一次出現時即可作出判斷、假設的證據,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的情況存在。所謂疏明,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雖然沒有達到證明的程度,但是足以促使法官推測大體上確實程度的證據就可以證明標準。法律承認疏明的目的是為了迅速地處理問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所使用的證據方法也只限于能夠立即進行調查證據方法。合理可能性標準中適用于部分案件事實的臨時性認定結論。例如,在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采取措施之前,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要做到合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警察在詢問某人時,只要有合理的懷疑就可以進行??赡苄缘拇笮∫虬付?,司法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和現有的證據,作出靈活具體的認定。四、審查判斷證據的意義審查判斷證據是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環節。這是因為,已收集的證據是真是假,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等,要通過審查判斷來確定;而已有的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也要通過審查判斷來證實。因此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審查判斷證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審查判斷證據是檢驗收集證據成效的惟一方法。只有經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才能確定已收集到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通過審查判斷證據,可以鑒別的真偽,去偽存真,以保證采用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只有經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才能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認定,從而使案件的結論建立在可靠的事實基礎上,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是完成認定案件事實這個任務的必經程序。案件事實的再現不是案件的重復,而是通過收集證據,并經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去偽存真,運用證據證明的結果。沒有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沒有運用證明活動,確認案件事實是不可能的。2、審查判斷證據是確定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根本手段。某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需要審查判斷。對于證據的真偽、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以及證據證明力的強弱等,必須由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通過分析、研究和鑒別才能確定。3、審查判斷證據是完成證明任務的必經程序。三大訴訟均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謂查證屬實,其實質就是審查判斷。離開了證據的審查判斷,對證據的查證屬實就是一句空話。而且,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經過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提出證據和認證等環節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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