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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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民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基礎工程,它擴大和保障了廣大農民的民主權利,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同時,村民自治換屆選舉后農村社會治安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對我們加強農村治安工作、維護農村政治穩定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
關鍵詞:村民自治;換屆選舉;社會治安;農村政治穩定中
村民自治制度,是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發展中產生和形成的新型基層民主制度,它擴大和保障了億萬農民的民主權利,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村民自治換屆選舉的完成,進一步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同時也對在新形勢下更好地加強農村治安工作、維護農村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
一、基層民主制度的發展和農民民主權利的擴大
村民自治在農村改革的歷史進程中產生,又在中國改革大潮的推動下逐步走向完善。
80年代初期,廣西一些農村基于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自發組建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集體的水利設施,后來逐步擴大為農民對基層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事務的自我管理。對這種新興社會現象,我國憲法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這就為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1983年廢除制度以后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設置這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對村委會的性質、地位、職責、產生方式、組織機構以及村民會議的權力和組織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從而使村民自治作為一項新型的群眾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選舉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確立起來。此后,全國各地開始依法選舉村委會干部,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
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目前中國農村形成了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為基本內容的村民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和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把“四個民主”作為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內容和主要形式寫進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新頒布的《村委會組織法》,從而使黨的主張、國家的法律和群眾的意愿有機地統一了起來。
二.村民自治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新一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些地區在選舉中進行了新的嘗試和改革,更直接、更準確地反映群眾的意愿,使得直接選舉這一基層民主形式有了新的發展。
選舉形式——改“召開選舉大會”為“設立投票站”,有的地方還設立秘密劃票處,選民們領取選票后排著隊,一個接一個地單獨進入秘密劃票間,不受任何干擾地獨立填寫選票,有效地保護了廣大選民的自由表達權和自由選舉權。
選舉方法——從村黨支部、村民小組及毛遂自薦提名候選人等方式,發展至近年出現的“海選”方式,甚至有地方直接“海選”村委會成員。改變過去黨委指派或聯名方式提名候選人。也有地方在選舉中就不設候選人,不再劃框子定調子,選民可以在不受任何干擾情況下一次性投票,選出自己滿意的村委會成員。
競選演講——改候選人演講為報名演講。一些地區凡是愿意參加競選村委會成員的選民,都可以填寫競選演講登記表,經村選舉領導小組認可即可演講。不少村民反映:“農民上臺演講、競選,在我們這村還是頭一次。這便于我們選出中意的人。”
投票方式——改單一方式為多種方式。許多地方除了在選舉大會場或投票站劃票、投票外,還根據實際情況,允許采用信件“函投”和電話投票,有地方還設立流動票箱,由選舉工作人員帶著票箱上門提供投票。總之,方式越來越多,為廣大農民行使民主權利創造了有利條件。
換屆選舉中進行的種種嘗試和改革,使這一民主、公正、透明、規范的選舉模式日臻完善,調動了廣大選民的參選積極性,增強了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更廣泛地體現了農民的民主權利,也顯示出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的強大生命力和良好社會效果。事實證明,它的確促進了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一)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活動促進了農村政治的發展
1、民主選舉改變了傳統的村干部任命方式,不僅使村委會的公共權力合法化,而且選出了農村的精英人才,提高了村干部的素質,增加了村委會的權威。
2、民主決策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避免決策的重大失誤,實現決策的科學化。
3、民主監督有利于規范和約束村干部的行為,遏制腐敗現象,促進村政廉潔。
4、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解決村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有利于重建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5、廣泛的民主參與成為村民的民主大學校,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和培養村民的民主能力。
6、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的發展,促進了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改善。
(二)實行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民主選舉一般可以選出村里的能人。這些能人既有為村民辦實事的責任心,又有一定經營管理能力,這樣的能人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和組織保證。
2、民主決策有利于集中民智,實行經濟決策的合理化、科學化,同時避免投資決策的重大失誤。
3、村務財務公開和廣泛的民主監督,既有利于防止干部濫用職權、貪污浪費,同時也有利于避免集體資產受損失,有利于節約資金,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經濟發展中去。
4、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寶貴資源和動力。
(三)實行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也促進了農村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社會文明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通過民主決策,村民們多數都愿意把有限的集體資金用在發展農村教育事業上,即使是個人集資,大多數村民也愿意出錢,把學校辦好?,F在凡是村民自治搞得比較好的村,村辦學校都修得比較好。另一方面,通過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與村民自治章程,使農村各項事務的辦理有章可循,各種社會關系的協調處理有統一的規范,村民們的行為有自我約束,從而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有了良好的發展。
三、村民自治換屆選舉后農村社會治安的新情況、新問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本特征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深刻地改變了中國農村的經濟關系和社會結構,而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又進一步激發了人們參加社會管理的興趣和熱情,為村委會的直接選舉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農民民主權利也在不斷擴大。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村民自治進程中農村生活顯示出一些新矛盾,甚至在村委會直選中出現了許多相當嚴重的治安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它勢必會損害農村政治穩定大局。
群體鬧事事件時有發生。有的村民對選舉有意見,便糾集少數群眾起哄鬧事,嚴重干擾選舉的(一)正常進行,有的是因對農村基層干部工作作風粗暴、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干部侵吞集體財產,或者是對農民負擔過重而產生強烈的不滿,于是借換屆選舉之時尋機鬧事。群體事件對抗性強,解決難度大,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最突出的問題。
(二)群眾上訪事件增多。近年來,個別村干部確實存在一些加重農民負擔、與社會上的地痞結成黑社會勢力魚肉百姓、危害鄉里的情況,加之村務不公開等原因,群眾意見很大。這些人當政時,群眾敢怒不敢言。實行村委會直選,還群眾民主權利,那些曾受過村干部氣的村民們便個訪、群訪或寫信檢舉村干部的問題,有的還越級重訪,嚴重干擾了黨政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
(三)宗族、派性斗爭突出。受幾千年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宗族觀念在不少村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這些人都力爭本族親屬能當選村干部,因而在選舉中大搞宗族之爭,邀集本族村民活動選票。有的地方還出現派性斗爭,在選舉中拉幫結派,斗爭突起。
(四)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猖獗。20世紀80年代至今,宗教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的影響越來越嚴重,少數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大肆從事非法活動,打著宗教旗號與我國基層政權抗衡。農村個別地區邪教勢力和非法宗教活動發展蔓延迅速,他們極力想向農村組織和黨團滲透,因而也利用換屆選舉之際想方設法裹脅群眾,妄圖把持基層政權。
(五)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在農村中稱霸一方的流氓惡勢力原本就對農村治安危害甚是嚴重,他們為加強自己的勢力,也想在村委會中獲取一席之地,有些地方出現了選舉過程中掄起拳頭威嚇村民拉選票的現象,致使個別地方選舉工作混亂不堪,選舉無法進行。
換屆選舉中出現的這些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突出問題,是長期以來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各種矛盾和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利益主體的分化,對社會治安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在極大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部分社會成員的唯利是圖、利己傾向和金錢觀念。農民貧富差距的拉大,也使各種影響社會政治和治安穩定因素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社會轉型過程中暫時的無序狀態,使誘發犯罪的條件增多。農村改革使農民擁有了更大的生存和生活空間,自由度空前擴大,對社會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減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行政強制手段淡化,原有的農村社會管理機制明顯弱化、控制力降低,而新的社會動員機制、調控手段和社會管理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使農村社會的管理處于暫時的無序狀態,可資犯罪利用的條件增多。
(三)少數地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渙散,對社會治安控制乏力。一部分村支部、村委會處于癱瘓狀態,形同虛設;治保、民間調解、綜合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當地的違法犯罪和治安總是長期得不到解決,流氓惡勢力和違法犯罪團伙肆意橫行,社會治安混亂。少數地方的村黨支部、村委會被惡勢力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所把持,他們采取壓制、禁錮的辦法,利用職權壓制群眾、坑害百姓,有的辦事不公,損公肥私,為政不廉,造成干群關系緊張,農民怨氣很大。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群眾之間的大量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和化解,致使其中一部分轉化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少數村干部自身也走向群眾的對立面,直接引發一些矛盾和沖突,成為破壞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
(四)農村治安防范體系薄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不夠。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治安工作逐步增強,盡管如此,仍然難以適應當前的農村社會治安情況。有些地區農村治保組織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群防群治體系弱化,綜合治理在一些地區、部門得不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這些情況表明,農村中存在的種種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突出問題,直接與基層政治組織的建設有關,它反映出廣大農民群眾日益高漲的政治熱情與農村基層民主生活的現狀之間、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的迫切需要與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的現狀之間的深層次矛盾。因此,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是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推進農村改革進一步深入的關鍵。
四、公安機關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全力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
實現農村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關系我國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因而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實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義,認真分析換屆選舉后在農村社會政治穩定方面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找準影響本地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制定出抓好農村社會治安工作的新舉措,使各項公安工作主動適應農村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一)針對農村地區突出的治安問題,重點打擊流氓惡勢力和邪教組織,堅決粉碎他們乘機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的圖謀。
(二)堅持群防群治,抓好治保組織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實行村民自治,為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體系提供了堅實的群眾基礎。村民自治的基礎是依法治村,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群眾,協助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制定各種村規民約,建立維護治安秩序和道德規范的規章制度,積極開展“安全文明村鎮”的創建活動。
(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鞏固和發展農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公安機關要認真研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規律特點,正確區分兩類不同的性質的矛盾,嚴格掌握法律政治界限,不斷提高處置策略和水平。
(四)嚴格執法,自覺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行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對廣大農民進行的極其重要、現實的民主訓練,是對農民最好的法制教育。公安機關更應該在執法活動中,處處依法辦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自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
實行村民自治,是全面推進農村基層政治建設的重要步驟,對于進一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事關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實現農村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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