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保護的概念探究
時間:2022-10-19 0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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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召路楊同斌工作單位:連云港師范高等??茖W校
未成年人是社會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目前,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億。/他們的思想道德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關系到國家前途和民族命運。0[1]因此,在未成年人成長發育的各個方面,包括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都應得到普遍的關愛、照顧和幫助,尤其是對于那些過早地涉足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在自由、平等、尊嚴和安全等方面獲得司法保護。面向新世紀,在強調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今天,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理念創新勢在必行。
一、確立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是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決定的,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心理和生理特點的迫切要求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實現有賴于司法保護理念的創新。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群的組成部分,他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與成年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一致的。這些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實現某種愿望或獲得某種利益的資格。它們既包括生存權和平等權,也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除此以外,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生理和心理上有特殊需求的社會群體,還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其中包括受教育權、居住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和社會福利權等。這些權利是未成年人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基本前提。但是,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的今天,由于多種因素的存在和影響,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司法保護的力度也明顯欠缺,在司法實踐中也缺乏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關愛的時代新理念。譬如,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構建中,缺少未成年人的積極參與;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設計中,也沒有充分體現未成年人的主導作用;在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司法程序中,缺少體現以未成年當事人為中心的主體地位等等。因此,今天,要充分實現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就迫切呼喚以人為本、少兒優先、充滿人性化的改革新理念,從而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構建與運作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維護其人格尊嚴,并讓其充分發揮決定、支配和主導作用,以避免其淪為僅僅是司法活動的客體的境地。當前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要求司法保護理念的創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2003年7月對5未成年人保護法6和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的實施情況在全國進行了執法檢查。根據檢查發現,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化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狀況普遍堪憂,工作發展也很不平衡;社會不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令人擔憂;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輕德育,重身體發育、輕心理健康的極端傾向,離異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保護問題比較突出;在貧困地區和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學、輟學問題比較嚴重;校園及其周邊存在著許多對未成年人不安全的因素;一些充滿血腥味和色情色彩的網吧、休閑屋等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仍然構成嚴重威脅;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在一些地方還不盡如人意等等。[2]所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迫切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人性化的、積極向上的、和諧的人文環境和生存發展空間,從而順利實現未成年人的社會化。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和生理的特點呼喚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由于年齡的原因,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發育還不成熟,他們對社會的認知水平還很弱,辨別是非、區分良莠的能力也較差。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正有待形成,可塑性很大,與成年人相比自我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都較差,因而他們更容易受到各種違德、違紀、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侵害,也更容易受到社會各種不良現象的影響而沖破現成的社會倫理規范和法律規范,走上危害社會和損害自身的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決定了他們是社會上需要予以特別保護的一個弱勢群體。而作為一個規范和保護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國家司法保護制度,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應該予以特別關注。
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呼喚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并彰顯其始終為未成年當事人服務的根本宗旨當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較為成熟的專門法規是5未成年人保護法6,它同各地廣泛適用的未成年人地方性法規相配合,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國特點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體系。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相對于國外的相關法律往往以年齡為標準,僅僅將未成年人作為一般保護對象的做法,我國將保護對象劃分為一般保護對象和特殊保護對象,使得被保護對象具有廣泛性、具體性,體現了保護手段和保護方法的個別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國,作為一般保護對象的未成年人,不論其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一律受到司法保護;而對于特殊保護對象的未成年人,一方面是指對那些擁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針對女性未成年人、孤兒、離婚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社會各方還應給予特殊保護。這種對未成年人類型化的劃分,對于保護措施的針對性和區別化,具有前提性的意義和價值。但是,在充分尊重人權,推崇以人為本理念的今天,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和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地改革、完善和創新。首先,應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大多集中在5憲法65未成年人保護法65義務教育法65收養法65民法6和5刑法6等里面。而這些法律、法規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可訴性、欠明確、難配套和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一方面,有些法律條文執法主體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作為一個綱領性的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法律)))5未成年人保護法6,它對于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該法原則性強,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缺乏詳細、明確的界定。譬如,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但是它無主體規定,沒有明確誰是執行主體,誰是責任主體。因此,像當前這種5未成年人保護法6中存在著的執行主體不清、對責任主體較為模糊和概括的問題,很難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以及不履行責任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當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改革措施與現行的法律制度不吻合、難配套,甚至相互碰撞和沖突。如有些司法部門,為了在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的新理念,做出了諸如社會服務令、辯訴交易、人格調查制度、暫緩不起訴和暫緩判決等司法改革新舉措。這些改革措施本著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0的方針,有利于綜合矯治違法犯罪的失足少年,具有更多的人性化和人情味色彩,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國際潮流相接軌。但是,任何一項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都必須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進行,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重大問題上,應該按照5立法法6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規定。否則,脫離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勢必造成了與現行司法制度的不吻合,甚至相沖突。如對于/社會服務令0,按照我國5刑事訴訟法6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社會服務令0涉及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性、懲戒作用的處罰,這一處罰權應由法院裁決,而不應該由檢察院作出等等。鑒于以上問題的存在,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參與權,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的時代新理念,還應進一步細化有關的法律條文,明確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全國性的單行法規,來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樣,才能逐步構建一套完整的、切實有助于保護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所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建構都應當便利于未成年人,體現為未成年當事人服務的根本宗旨。所謂便利于未成年人,一方面是指便于他們接近司法空間,使其能夠快速、有效的進入司法軌道和程序,從而為未成年公民的司法訴訟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則是指能夠使未成年公民盡可能低成本地行使權利。為此,司法機關和法官的行為應當具有經濟性和實效性,司法體制的設置和司法程序的流轉也應當簡易、流暢,司法規則和司法語言也應當明白易懂,以免使未成年當事人在司法訴訟中恍若置身迷宮,不知所云。與此同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訴訟中,還應當確立未成年人的主體地位,以未成年當事人為中心。按照現代法理的要求,未成年當事人應當始終處于第一主體的地位,而不僅僅是司法活動之客體或手段,更不能將未成年當事人置于被處置、被壓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司法機關和法官應該從第二位主體和服務性主體的定位出發,將工作重心放在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并以服務質量的高低作為評價其行為的重要標準,使未成年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及時救濟和實現,并能夠使他們受到體面的對待。而要做到這些,法官的角色和行為不僅要具有服務性、消極性和中立性,更要具有親和性和感染性。這樣才會使未成年當事人感受到應有的尊重和關愛,從而提高司法裁判的正當性、信任度和實效性,避免司法游離于未成年人之外。為此,就必須清除司法權的神圣觀和神秘觀,確立司法為民、訴訟民主、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并在司法實踐中始終彰顯其公共服務的職能和本質。再次,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中,更應強調政府的作用。我國已經加入了5世界兒童權利公約6,成為該公約的重要締約國。而該公約的核心價值觀和基本精神就是各締約國政府要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實現各種權利的責任。國家責任的最主要體現形式就是政府責任。我國現行的5未成年人保護法6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而缺少了/政府保護0這一重要條款,這樣就淡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責任和作用。實際上,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司法保護的各個方面,如教育、醫療、監護、法律援助等各個領域,只有都明確規定了政府的責任,才能更為有效地實現對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另外,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上還應取得上位法的支持。根據5立法法6第八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和刑罰,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民事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都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加以規范。所以,在國家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如對監護人的處罰制度、國家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事處罰制度以及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制度等這些關系到未成年人具體權利保護的眾多法律制度,雖然地方立法、兩高的司法解釋、各個部委的規章都力圖作出規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在司法實踐中都難有實質性的突破。
三、踐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司法保護新理念,必須把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放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上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的特點,家庭、學校、政府及有關組織應把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放在訴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每個環節和階段上,時時處處體現以人為本、少兒優先的新理念。譬如,為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養,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未成年人一律免費開放一些社會公益場所和文化教育設施,如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和美術館等。同時,要求這些社會公益場所和文化教育設施要加強陳列設計,并根據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和教育需求,經常舉辦一些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和觀賞性強的講座、陳列和展覽,以增強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尤其是政府的公共圖書館,宜通過開設少兒閱覽室,舉辦面向未成年人的知識講座與生活技能培訓,設立少兒集體參觀接待日和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實際需求的各種文獻信息服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人文服務和健康成長服務,培養和提高他們使用圖書館和閱覽室的興趣、意識和能力。這樣必將使他們大大降低進入歌舞廳、錄像廳、網吧和休閑屋的次數和機會,減少未成年人的各種偏差行為,并有助于提高和豐富他們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養。這也是體現新時期政府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關心和呵護,充分踐行其以人為本、少兒優先、人性化關愛的新理念。在訴后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形式上,法院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性,在審理情境上可進行一些人性化的設計。譬如,在不違21反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為未成年被告人專門設立圓桌審判庭,法官坐在橢圓形桌子的一方,背后是莊嚴的國徽,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家屬分坐桌子兩邊,未成年被告人則坐在橢圓形桌子的另一端。圓桌審判庭可以融合情與法、幫與教等多種因素和情感,能夠緩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有利于他們深刻反醒,把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關懷與挽救體現在審判的每一個細節上,讓他們沐浴在訴后的幫教、呵護和關愛中。誠然,這種更多地表現在形式上的人文關懷是必要的,但更深層次上的人文關懷,是對訴前未成年人生存狀況的關注,對未成年人的尊嚴與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和教育環境的關注。因此,在訴后設置的圓桌審判庭是必要的,但更多的精力和社會成本應該放在訴前。由此可見,更為有效的人文關懷和人性化教育管理應該體現在訴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個階段和環節上,這也是由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所決定的。在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實體法中,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可以把一些訴前的案外因素作為量刑時重要的酌定因素。譬如,針對犯罪情節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兩名未成年人,如果一個平時在學校和社區表現較好,而另一個平時卻不太遵守校規、校紀和村規民俗,在量刑時就可以區別對待。因為懲罰犯罪的目的不只是讓他們承受剝奪性痛苦,而是防止以后再犯,平常的表現和他們以后重新犯罪的機率有著一定的聯系。實踐中那些平時表現好的未成年人以后再犯的危險性和可能性就要少得多,對于他們的量刑從輕對待,這也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則的。這樣做可以教育和改造那些平時表現尚好又一時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內心受到觸動和感化,看到改邪歸正后的希望,而不至于/破罐破摔0;也可以警告那些依然具有一定的犯罪行為和心理傾向的未成年人,如果以后再犯,就會受到更為嚴厲的法律處罰。同時,對于社會上其他的一些邊緣少年,還可以起到警告和示范作用,從而達到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目的,降低社會的犯罪率。這種以某些案外因素影響法院對相同未成年人案件的判決,實際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具體體現,它不僅不會影響到法院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性,反而會促進法院審判工作的公正性和人性化,也是在未成年人的司法審判中踐行以人為本、少兒優先和人文關懷這一時代新理念的真正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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