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論文
時間:2022-08-13 03: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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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方面,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包含有對公民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我國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第六十九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隱私權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與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相關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我國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范在多種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別有說明,這些分散的說明包含的內容雖然比較廣泛,但內容有較多的重復,且內容簡單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具體內容規定的不詳細。我國現行法律如《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及其保護的內容較為模糊不詳,造成實際中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難度較大。第三,法律規定的侵權人的責任及懲處措施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不準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但對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受到的處罰等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或追究過輕,使得許多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等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均有明確規定。目前,雖有上述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但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證人、辯護人、旁聽人等參與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的現象較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體、網絡披露。
(三)在媒體監督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媒體監督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體在監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新聞媒體在行使其監督職責時受我國各種有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約束,同時也受《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從業規范的約束。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報紙特別是網絡等媒體的影響越來越大,但由于一些新聞從業人員對未成年人隱私權及其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一味地強調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少數媒體為片面追求新聞效應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報道過程中故意暴露當事人隱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細節以吸引大眾眼球。目前,媒體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2]。
二、國外未成年人隱私權在司法保護及媒體監督方面的狀況
(一)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司法保護
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在相關立法中都給予了特別保護。如美國的《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發達國家有的建立了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制度,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單獨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護,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私權責任,以救濟受害人隱私權的損害,這種制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最為有利。有的國家對隱私權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將侵害隱私權納入侵害名譽權、誹謗等侵權行為的范疇進行法律保護,間接保護制度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對泄露他人隱私,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和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救濟。這些發達國家還重視發揮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規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護體系強化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3]。
(二)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媒體監督
國外的傳媒業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有比較規范嚴格的行為規范,如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實施的新聞界行為準則等,規定如果媒體報道涉及或其他有關人員、機構違法披露、泄露兒童有關信息的,可構成藐視法庭罪[4]。如德國制定的廣播電視與電信媒體中人格尊嚴保護與少年保護國家合同等。網絡信息時代,各國都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資料及網絡隱私權保護并進行專門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頒布《瑞典數據法》,此后英國出臺《數據保護法》,聯邦德國頒布《聯邦資護法》,日本頒布《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兒童在線網絡隱私保護法》,法國制定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84年《關于保護隱私與個人數據之跨國流動指南》,歐盟于1995年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及1997年制定《電信事業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權保護》[5]。這些對網絡媒體的法規內容詳細,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國外新聞媒體行業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方面的完善法規,使得他們的媒體在監督過程中泄漏隱私權的現象較少。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加強司法保護
將未成年人隱私權列入憲法保護范圍;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將未成年人按年齡劃分為不同階段[6],規定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主要內容,明確侵犯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責任范圍及法律懲處措施,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可操作性;通過判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判例制度在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承認,但有類似的案件請示批復制度、案例選編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業法規,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
加強新聞媒體采編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思想教育,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則及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制定細化、規范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行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行為準則,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論是受害者、證人還是被告,新聞報道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發表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機制,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的監督
強化檢察院的監督職能,監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偵查、起訴、審理過程中適用程序是否合法、有無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對發生的侵權行為立案調查、實施法律或紀律追究。強化媒體的監督責任,監督司法機關公正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時,對出現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行為跟蹤報道,督促責任追究;主流媒體應監督和制約其他媒體,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新聞,應積極發聲引導,遏制事態擴展。建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和媒體主管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情況,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案事件,應立即啟動責任倒查機制,相互監督,一查到底。
(四)強化法律責任,對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從嚴懲處
將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行為入刑。許多國家將泄漏他人秘密的行為歸入侵犯秘密罪[8],我國刑法中也設置了“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泄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適用“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違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辦案機構、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也應承擔刑法規定的懲罰性法律后果。
四、結論
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我國存在法律不完善、案件辦理及新聞報道中泄露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等諸多問題。完善立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加強司法及新聞媒體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建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加大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監督和懲處力度等措施,可有效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施行,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作者:馬方涵單位:河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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