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論文

時間:2022-11-25 04: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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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論文

一、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含義與特點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憑借國家的司法力量對知識產權進行調節和分配,保障知識產權立法的貫徹和實現,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破壞侵害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通過司法程序,審查行政行為,達到公平正義的目的”。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呈現出了諸多特點:第一,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優越性。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相對全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可以對侵權人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制裁。第二,我國的機構設置明確,在市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的專門審判庭,來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和專業技術合同案件等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相關的案件。第三,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公平性、規范性和效力的終結性的特點。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措施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針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各項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依法受理和審結了一大批知識產權案件。從1995年至2012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民事知識產權案件69636件,其中專利案件18654件,著作權案件14708件,商標案件6629件,技術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8368件;審結66385件。由此可看出全國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持續大幅增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不斷拓寬,除了以往專利、商標、著作權三大領域外,近些年由于新事物、新概念、新內容的出現網絡電子版權、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特殊標志等非常規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的案件增長迅速。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

(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含義與特點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由各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定程序在職責范圍內,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等維護知識產權的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的總和。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有許多特征。第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在司法領域中,民事的救濟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則,避免損害公民自治的空間。第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高效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相對簡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處理。第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專業性,知識產權案件不僅涉及法律問題,更多的涉及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所以要求知識產權的保護主體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相應的技術專業知識。第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具有全程性。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措施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知識產權的行政確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知識產權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各項權利的歸屬關系的權利。第二,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第三,知識產權的行政裁決。行政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它直接規定了人們之間的權屬,以及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第四,知識產權的行政調解。第五,知識產權的行政復審。

(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現狀

近三十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也取得了迅猛的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個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系。首先,我國的行政保護的法律不斷健全,行政保護制度不斷完善,其次是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行政執法權利賦予了執法機關既規范又有效的執法措施和執法手段,再次是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客體和實質內容也在不斷擴大,保護權項也不斷增加。但是,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在目前所受的限制和“力所不能”的表現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行政處理結果效力有限,在行政保護中請求人很難獲得經濟補償,同時,行政部門的執法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強制性手段,都制約著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保護請求人的權利能力。

三、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

(一)“雙軌制”保護模式概述

我國1982年的商標法和1984年的專利法,奠定了我國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的基礎,后經歷次修改,仍然了維持這一格局。2008年2月28日,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中提出:“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已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己基本形成。司法審判在知識產權執法保護中居于基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執法機關依法主動查處和依當事人請求居間處理相結合,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途徑?!蔽覈摹半p軌制”保護模式有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工作中,進入行政訴訟的案件與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相比,比例極低。第二個特點是“行政、民事保護多,刑事懲罰少?!钡谌齻€特點是行政處罰行為中,以保護商標權和著作權案件居多,涉及保護專利案件數量則相對較少。

(二)國內“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問題

“雙軌制”保護模式也存在諸多問題。第一,程序設置繁瑣效率不高。知識產權確權糾紛需經過行政和司法程序等程序,程序設置繁瑣,效率不高,不僅不但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利于知識產權人權利的保護。第二,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之間缺乏協調配合。行政程序與民事程序之間缺少有效的信息協調渠道。第三,存在重復審理和認定問題。以馳名商品為例,工商機關在商標管理、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中所認定的馳名商標有時不會得到法院的確認,法院通常會應當事人的請求再次重復認定,反之亦然。第四,存在行政保護的濫用問題。由于我國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在因知識產權紛所引起的民事訴訟當中,證據的收集相對來說并非一個簡單的過程,是非常有難度的。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則給當事人提供了機會,因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要有確鑿的事實證據。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時需要向當事人說明事實和理由。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就極有可能為了規避證據的收集,而提請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裁決,利用行政機關的職權進行相關證據的收集,給民事訴訟提供便利。

(三)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借鑒

1.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和狀況:美國是實行知識產權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目前,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達到了相對較完善和成熟的水平。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①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包括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保護和非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保護;②美國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保護組織形式如下:美國專利商標局、主管專利和商標、版權局主管版權。③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行政保護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管理、行政處理和行政服務三個方面,沒有行政查處,也不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等純民事性質的糾紛。④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職能涉及競爭和消費者保護等多個領域,其中反不正當競爭一直是其主要職責,其行政職權主要有調查權、執行權和提出訴訟權三個方面的內容。2.德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和狀況德國專利商標局設置專利部、實用新型部、商標與外觀設計部、信息技術和信息管理部、行政事務部、公共政策部、公關部、對雇員發明爭議、版權及相關權利爭議進行調解,進行法律咨詢服務,負責知識產權普及、宣傳、培訓、教育。德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不承擔行政執法任務。德國海關是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查扣的涉嫌侵權進出口的商品3.日本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和狀況日本負責專利、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等工業產權法律的實施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門是日本的通產省。通產省是日本政府主管經濟的部門,由其下設的特許廳負責專利、商標申請的受理、審查、授權和批準工作。當知識產權糾紛發生時,特許廳只能對糾紛所指向的權利對象是否在知識產權權利要求范圍內給出判斷意見,沒有任何的行政拘束力,只是一種知識產權的服務。負責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機構是日本的警察機構和海關。在日本警察機構中,專門設立了由熟悉知識產權事務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以上列舉了美國、德國、日本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不同特點,但不論是哪個國家,其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似乎都有不斷得到加強的趨勢。這或者與近幾年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危機,導致各國經濟發展遲滯甚至倒退,貿易爭端易發、多發,各國都在微調自己的經濟和貿易政策,加強對侵犯自身知識產權的行為打擊力度,強化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本國經濟利益不無關聯。

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調與發展的建議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建議

第一,協調執法和司法。首先應在在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之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確保兩機關在協調工作時信息暢通。同時我們還應該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工作的協調。有時我們無法確定是否觸犯到刑法時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調查,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行政處罰。第二,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機制。我國應逐漸完善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體的救濟制度,使知識產權得到切實的保護。在知識產權民事救濟和行政執法之間加強溝通與合作。同時還應該統一執法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避免出現執法混亂的情況。第三,建立科技專家陪審、咨詢、委托鑒定制度。由于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案件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所以我們應該讓專家陪審,咨詢專家。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建議

第一,統一認識,明確目標。要樹立行政保護意識,全面全方位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應積極學習外國的先進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實際,強化行政保護,促進知識產權事業健康發展。第二,強化行政保護立法工作。我們應全面審查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分析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哪些方面未曾涉及,哪些方面過于滯后,系統的分析整理,強化我國行政保護立法工作。第三,加強行政裁決行政調解。隨著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各類糾紛明顯增多,鼓勵當事人通過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行政司法的方式來解決知識產權的民事糾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調發展的構想

第一、建立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合并簡化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知識產權確權糾紛經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三四道程序,程序非常繁瑣,建立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審判資源,集中審判力量,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第二、加強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配合,建立行政程序與民事程序溝通的橋梁。當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請求,行政機關啟動行政程序,由于諸多原因行政機關中途停止調查或結果不令當事人滿意,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前期行政機關所了解的情況知之甚少,案件審理難度將會加大。第三、盡量避免重復審理、重復認定的現象。以馳名商標為例,行政機關應嚴格審查其必備條件,在司法程序中酌情考慮可對行政機關已認定的侵權證據不再在司法程序中重復審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提高知識產權救濟程序的效力。第四、明確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職責,避免權力的濫用。我國的行政機關有職責在作出行政行為前,搜集事實證明。利用知識產權相關部門的公權力可以有效地解決知識產權權利請求人在搜集證據時困難的情況,有效地保護了權利人的權利,為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提供了便利。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在我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首先對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相關基本概念進行闡述,同時分別介紹了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措施以及現狀。其次論述了我國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的問題,以美國、德國、日本為例分別介紹了國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并進而提出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調與發展的建議。最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遵循上述原則,并在立法、執法中能夠結合具體的情況,那么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制度才能更合法、更合理的得到應用。我們只有本著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才能確保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值得更好的得到社會效應,才能更好的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能更好的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行政效能。

作者:郝思彤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