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維權意識研究
時間:2022-12-28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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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概念解讀
(一)青少年。根據目前我國現行刑法,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青少年施行不同的懲罰措施,對于未滿十四周歲的少年不負刑事責任,對于介于十四周歲與十六周歲的少年,若觸犯了八種有著惡劣社會影響或者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八種罪名分別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已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視情節及社會影響程度,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了更好的展開論述,而本文中的少年的年齡界定在十四至十八周歲之間。(二)少年司法。所謂少年司法,主要針對傳統“少年犯”這一群體而言。在這一過程中,就是為了教育和保護青少年,采用一些處罰手段,進一步矯治少年不良行為,以此達到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在其中采用的程序及其方法等,一般稱為少年司法。在具體的實踐中,有著不同的實行方式,例如,在學校里,學校通過制定相關的校規校紀,約束學生的行為,強化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二、青少年權益保護理論基礎
(一)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我國當前的刑法理論體系下,兒童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體,未成年人與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體。這一法律的界定,是立足我國的法律實踐實際,積極同國際先進法律體系接軌,特別是上個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兒童權利宣言》,對我國青少年司法進程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特別是“兒童的最大利益”這一國際性指導原則,在各種場合及各類條約、公約中反復提及,充分體現了司法界乃至整個國際社會對這一重要原則的高度共識。其中,1989便是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年份,在這一年,聯合國通過關于兒童保護的專門性公約文件,即《兒童權利公約》。在這部公約中,充分體現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這一思想。在這部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明確指出: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由此可以看出,這一原則適用范圍廣,適用領域多,有著一定程度的普世作用。不管是官方層面,還是民間組織,只要有對兒童的成長有影響的,不論直接或是間接,也不論短暫性的還是持久性的,均應以該原則作為行為準則。從此,“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得以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獲得了確認,這也成為青少年權益保護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并從理論層面,指出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的本質差異。從這一角度入手,設立專門性機構,制定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群體的專門性法律便顯得尤為重要。這正是從這一理論出發,要求在刑事法領域貫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宏觀上最大程度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目前來看,這一原則日益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在此立場之上,特別問題特殊分析,一般采用個別化處理的方法及嚴格限制的司法程序,并從微觀上決定了少年刑法的本土化、特殊化和具體化。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各國政府也先后頒布了“少年法”等專門性的法律,成立了“少年庭”等專門的機構,并經過的司法論證,針對青少年群體采用個別化司法程序,以專業化的司法體系和執法人員來處理少年司法問題以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二)由報應到教育,理論的重要的轉型。報應刑理論,強調刑罰的因果關系,這與中國傳統的“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說法是一致的。在中國一直有著惡有惡報、善有善報的說法,這既是人理常情,也是合乎法理的。眾所周知,犯罪是一種惡,對于犯罪之惡,應以刑罰應之。但是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報應刑理論著眼于已經成既定事實的犯罪,對于這類犯罪,懲罰便已經成為唯一的措施。但是,對于青少年而言,單一的懲罰只是手段,絕不是目的。所以說,教育刑理論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并逐漸成為人們處理青少年的問題的主流理論依據。在這一理論中,它充分認識到個人屬性與社會屬性兩個方面內容,不能一味強調個人屬性,要關注人是社會中的人。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力求最科學、最合理地適應社會發展的規律、歷史進步的要求。青少年作為發展中的人,身心并不成熟,容易受到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青少年作為一個特殊的年齡群體,其思想意志不穩定,有著較大的反復性。青少年自身有著較強的自我意識,這與其身心發展不成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自以為是”與個人的社會閱歷和心理接受能力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法律意識的不足。從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實際來看,教育水平較低,思想消極頹廢的青少年更容易受到環境的影響,交叉感染,并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介于兒童與成年人之間,正處于人生重要的過渡時期,情感較為敏感,對外界微少刺激有著較為強烈的反映。同時,青少年的個人認識存在局限性,不能對由情感引發的強烈刺激做出正確的評價。這一理論的轉變,不僅可以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作了一個區分,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通過具體的理論指導,可以實現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統一。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青少年由于自身特殊的發展階段,有較大犯錯可能性。但從人的發展性這一角度來看,要積極幫助青少年形成正確的行為,矯正不良的行為,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青少年充分認識到自身一時沖動或無知有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預防在前,避免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創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和外部氛圍,這才是從根本上全面的實現青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舉措。(三)對特殊青少年群體的保護理論。在社會轉型發展過程,特別是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在廣大農村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青少年等這一需要特別關注的青少年群體。留守兒童集體自殺案曾一度轟動全國的,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對這一群體的保護,要積極引入國家親權理論。所謂國家親權,顧名思義,就是國家扮演了未成年人的家長的角色,一定程度上有著未成年家長的監管和矯正保護的監護權力。在青少年的成長過程中,特別是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或依靠的留守少年,國家應該積極為他們謀福利,并應對他們盡一定的扶助義務。這不僅體現了國家對這一群體的關心,也是中國特色法治進程的一大進步。隨著未成年人群體的增大以及未成人社會地位的提高,更需要關注一下特殊青少年群體,這不僅僅包括留守少年,對于那些缺乏監管,沒有依靠的青少年而言,都需要國家扮演好雙親的角色,讓青少年真正獲得家庭的溫暖。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未成人群體出現的犯罪行為,國家不能像有些父母溺愛自己的孩子一樣包庇、縱容他們,而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自身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來改造、教育、挽救他們。國家親權理論就是要確立國家應付的責任,充分發展國家對未成年人行為矯正規范的特有作用。正如以上論述所言,對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定要區分對待,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體現對青少年關愛的人道主義精神,保障青少年群體健康的成長,創造一切有利于青少年全面發展的因素。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家親權思想絕不是一味的單純追求治療與教育作用,而忽視了對青少年的關愛。
三、結語
由上可見,要對青少年權益進行保護,要充分考慮到青少年群體的特點,從多個角度,明確主體責任,找到真正適合青少年成長的理論。最終樹立起“嚴愛相濟”的權益保護體系,共同呵護青少年的成長,保證青少年權益。從一百多年的對青少年的權益保護的歷程來看,青少年的權益保護問題就是青少年與社會發展的問題。如何合理的將青少年的權益保護同社會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青少年的個性特征,真正做到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做一個區分。但不可回避的是,當前的青少年權益保護的體系建設還有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需要不斷地探索和實踐。但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青少年的權益保護體系正在朝著正確的方向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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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勤棟 單位:臨沂市郯城縣美澳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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