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

時間:2022-10-24 04: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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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

本文作者:汪沙工作單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狈墒呛椭C社會的制度基礎,它可以保證社會對于差別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別的基礎上實現結構協調與運行互動,從而建立起承認個體、元素互補、彼此互動、相互協調的和諧社會。法治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途徑,也是維系協調與和諧發展的保障,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

二、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含義

司法公正內涵的關鍵詞是公正。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必然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說,司法公正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二)司法公正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關系能得到全面有效調整,人與人能和諧相處。由于現代社會關系主要依靠法律調整,因此和諧社會就只能立于法治基礎之上。而要實現法治社會,首要的是實現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司法公正的內容。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以通過司法的矯治來恢復公正;但若沒有司法的公正,就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公正,也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讀:1、司法公正保護合法經濟行為?,F階段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時期,新的市場經濟尚未完全成型,因此各種經濟糾紛層出不窮。公正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通過大量的有效處理糾紛,依法保護規范公平交易和有序競爭,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必需的基礎和條件。2、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民主法治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或者說,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黨確立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實現司法公正。3、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不公不僅會縱容和放大社會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損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4、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并不是不存在矛盾沖突的社會,而是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這種社會機制的重要構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沖突的有效方式。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沖突,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及時地消除社會的緊張關系,實現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

三、當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及其治理對策

(一)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1、由于地方政權干預引起的司法不公。法院跟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對人大負責和報告工作。但在現實生活中,法院的人事、財政等都受制于政府,法院的獨立和能力空間非常有限。在這種格局之下,法院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這不僅破壞了法制統一的原則,而且使民眾,尤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對司法公正喪失信心。2、由于司法體制引起的司法不公。這主要反映在司法體制的行政化上。司法裁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主動的積極的干預,而司法機關則不應該采取主動的方式行事,否則就可能難以保證司法機關的中立地位。另外,法院內部也存在嚴重的管理行政化,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的組織協調仍較多的采取等級審批、首長負責的行政工作方式。司法機關的行政化色彩還使司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辦案者與裁決權相分離,裁判權與責任相分離的狀況,不能很好地保證司法人員獨立辦案。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對司法不公行為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執法者個人的弱點而陷于不公正。3、輿論媒體壓力造成的司法不公。在中國進行審判,不但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經常要從維護大局,維護穩定的角度出發。當一個案子從法律上來講,應當這樣判時,社會輿論卻表現出相反的意見,而在現今,我們的司法還不獨立,法院很容易被這種群情洶涌的民意所左右,最終屈從民意,司法公正就這樣遭到踐踏。4、由于司法人員個人素質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從事司法工作對司人員有很高的素質要求,除了堅定的政治立場和嚴格依法辦事的執法理念外,還需要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這里所指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僅是對法律條文的了解和熟悉,更含有通過長期專業知識的學習對法律價值、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如果缺乏這一點,就可能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個人情感、偏好來指導辦案,從而難以保證公正的裁判。5、由于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司法人員本來執掌國之利器,懲惡揚善,維護正義。但有少數司法人員將人民賦予的權力視為己有,用來作不正當交易。我們一方面要求賦予司法人員更多的獨立自主權,但另一方面由于權力的增大,而相應的監督機制沒有建立,在面對形形色色的誘惑時,少數司法人員抵擋不住,因而徇私舞弊、貪臟枉法。這一方面,司法部門的領導者更應引起注意,不能濫用手中權力,損害司法權威。

(二)司法不公的治理對策1、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減少司法不公的體制性因素的影響,完善地方司法機關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權。應當研究如何理順司法機關的財政供養關系,從經濟上減少和規范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聯系,從法律保障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和其他經費的支出,形成抵御和防范地方保護主義的機制。另外,對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事制度等也可以進行深入研究,探索創新管理體制,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有必要對司法體制做出相應的改革與調整,包括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制約機制等等均有必要根據時展需要加以改造。如司法系統的人事任免應充分尊重上級司法機關的意見;同時完善各級黨委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健全各級人大對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的監督;給法官、檢察官以較優厚的待遇,多從正面褒獎司法系統的奉獻者以弘揚正氣,還有必要根據司法職業的特殊要求建立專門的退休制度,等等。2、重塑公平、正義和保護人權的司法理念。法律是司法機關處理各種案件的唯一標準,公平、正義是司法人員最根本的職業準則,而維護人權則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法定義務。應當摒棄一些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的所謂效率觀,因為效率是經濟發展的理念,民主是政治領域的理念,司法的理念就應當是依法維護公平、伸張正義,進而實現社會和諧與社會安定。同時,200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已經明確將國家尊重與保護人權載入憲法,這表明保護人權已經成為我國司法系統的重要任務,確立保護人權的理念,就是要立足于尊重人權、切實維護人權,進而確立依法辦案、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唯有如此,司法公正才能建立在科學、理性的司法理念之上。3、司法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法官是精通法律知識并經國家授權而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的群體,他們以司法工作謀生,同時為公眾服務?!拔覀兯赖母鞣N法律(也就是公開宣布并執行的規范)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種法律工作日益專門化的歷史?!薄胺傻氖┬惺俏薪o一群特別的人們,他們或多或少在專職的基礎上從事法律活動?!蔽覀儗Ψü偎刭|提出更多更嚴厲的要求,“法官必須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對法律負責是法官和法院的最高職責?!?、強化監督機制,推行陽光審判,加強司法內部和外部的監督機制建設。規范和完善現有黨委監督、紀委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等方式。當前應當強化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的一項權力,也是人大的一項職責。應當對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序、監督效力等進一步明確化、制度化、程序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除了對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監督外,更應當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監督。5、樹立維護司法權威。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只有樹立民眾信仰法律的信心,司法權威才能建立起來。而只有尊重法律和維護司法權威,才能真正有利于公正司法;只有創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環境并實現公正司法,才能進一步確立司法的權威。因此,應當形成良性的維護司法權威、尊重司法裁決的社會氛圍及相應的機制保障,同時創造良好的公正司法的環境,包括維護司法系統的獨立審判權、監督權,滿足法檢系統的人員與經費需要,健全包括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在內的公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以及社會與輿論監督機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