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探索
時間:2022-10-24 04:18:06
導語: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探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金樺工作單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法公正,是近幾年來我國法學界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之一。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多么精致高雅和簡潔實惠,假如它不真實,就必須被拋棄或修正。同樣,法律與制度無論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被改造或廢除。”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權威的基礎,是司法永恒的主題?!霸诂F代社會,司法應當以公正作為價值取向,公正與司法有著內在的聯系,不與公正相聯系的司法就喪失了現代司法的應有之意?!蔽覈乃痉ㄖ贫入m具有“中國特色”,但在司法公正方面卻面臨著更嚴峻的形勢。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開始推行司法改革,十多年來,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一直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焦點。然而,當我們回顧改革歷程之時,卻不得不承認,我們至今離原點僅只有一步之遙,司法改革幾乎陷于停滯狀態,我國的司法體制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司法公正的實現存在各種障礙、司法外干擾因素較多、司法腐敗現狀令人憂心如焚、法院管理體制不科學、法官素質不理想、審判方式陳舊落后、法院權力與當事人權利不平衡、審判流程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完善等等,離司法公正和司法現代化的要求相差甚遠。由此可見,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是擺在國家和司法界面前的首要任務,也是法學界努力奮斗的方向。實現司法公正對我們來說更是任重而道遠!
一、我國司法公正實現的現實障礙
司法公正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也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從社會實際來看,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依然面臨諸多的障礙和困難。
(一)傳統法律文化的客觀性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說:“在任何一項偉大的事業背后,必然存在著一種精神的力量,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精神的力量一定與該事業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因此,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對司法公正的現狀亦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在我國歷史上,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傳統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久而久之,法律就形同一紙空文。
(二)體制的弊端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等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以言代法、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變演化成了打關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錢、關系和人情的較量。一個同樣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卻得出了不同的結果;有的當事人即使打贏了官司,其訴求也難以得到實現,訴訟價值也難以體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白條”、“一紙空文”。這帶給社會公眾的將是對法律結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促使他們萌發出“有法無法一個樣”的心理模式。一旦這一心理模式成為定勢,那法律信仰的培養、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構思。
(三)司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腐敗現象依然存在司法權的運作,最終是通過法官這一載體而得以實現的,司法裁判的公正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價值判斷。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業務素養、政治素養及道德水平直接關系到司法權行使的質量。古語道:“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彼痉ㄈ藛T素質高低,決定了執法水平的高低。在實踐中,司法不公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此外,當前在我國司法人員中仍存在一定的腐敗分子和腐敗現象,其中較為典型的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一案等。對此,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在人大報告中指出“少數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個別法院領導干部和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睔v史事實說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原因。司法人員本身有問題則何以治人?以何治人?(四)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權力容易產生腐敗,“有權力就要有約束”。因此,未受制約的權力容易滋生腐敗。在實踐中,對司法權的監督機制始終不夠完善,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流于形式、監督不力等現象較為普遍,甚至出現因亂用監督權而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造成此類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監督受人的因素制約,往往只注重關系的融洽與合作,而忽視了原則,監督的范圍也不夠廣泛;另一方面,權力機關的監督始終未落到實處,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而社會監督雖然取得一定的實效,但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仍然不強。很多學者一直在呼吁司法權的獨立。司法權固然可以獨立,但必須建立在有效且可靠的監督機制的基礎上,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否則,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思想會重新出現。
二、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途徑
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課題,需要從社會各層面,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共同發揮作用。
(一)強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樹立法律信仰深入開展全民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和強化公民守法意識,注重對現代法治觀念的灌輸和培育,構筑法治的精神意蘊,使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主體意識,具備對權利和平等觀念的正確認識,引導全體社會成員樹立起對法律的忠誠與信仰。普法工作不是說只讓你知道法律、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讓人們以怎樣的態度去面對它、去相信它、去尊重它,提高人們的規則意識,而不只是權力意識。在普法過程中,必須從理論上和措施方法上認真加以解決形式與內容、主動與被動、目標與效果的反差問題。而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表現出一種忠誠意識、神圣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著社會對法的理性推崇,寄托著現代公民對法律的終極關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與情感”。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立法活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法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程度極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一書中曾明確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狈尚叛鰡栴}是法律的實施、功能、價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實現的文化支撐點。
(二)加快陽光信息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確保國家權力運作的公開化,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目前,國家正在醞釀《政務信息條例》。筆者認為,這個起點過低,缺乏氣量和前瞻性。《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始終不能涵蓋人大、檢察院和法院等權力部門的信息公開。而后者,從某種程度講,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更加深重。因此,盡快制定關于權力運作的陽光信息法,是防止權力暗箱操作,遏制腐敗,取信于民的重大法治要求。而且,在該法案中,應當對于事關人民群眾生計、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關系的信息列為優先、重點披露范圍;權力運作信息公開是一般、基本的原則,不公開是極少數的例外,而且這種例外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審查并確定一個合理的公開期限(解密期);在公開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內容時,應當注意保護個體的隱私,并認真劃清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所有法案中規定公開的信息,應當給人民群眾提供便利、低成本的查詢渠道,所有的“點”應當科學合理設置,并確保在查詢不能的情況得到及時的法律救濟。
(三)進一步保障新聞監督權和人民群眾知情權等憲法上的權利,以適應依法治國的要求有人將新聞監督權稱為“第四種權力”,以褒揚它在監督權力運作、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有必要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監督法》。在社會主義國家,黨的領導、權力運作和新聞監督,在本質是統一的,都是來自于人民、服務于人民。但是,正如權力的特性,特別是在摻雜人的意志后出現的問題,使得任何一個現代化國家都不敢放松對權力的監管。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已經被歷史證明為一種十分有效的力量,它在法治進程中發揮的巨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制定新聞監督法,目的是理順新聞監督的權限、范圍和程序,搭建人民監督與新聞監督的橋梁,同時,明確新聞媒體的責任和國家干預的情形和范圍,將促進和影響“和諧”的事件、事情等要素依據事實和法律納入到新聞中,并將它們原本地告訴人民群眾,引導公眾行為。在政府和新聞媒介的共同努力下,盡快構建一個和諧的法治社會。
(四)建立法官準入的監督制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黃松有等高層官員腐敗案例,之所以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警示我們必須深刻反思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時刻銘記干部任用“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應該說,貪官污吏并不是一個生下來就壞的壞人,相反的,他應該是“有本事的人”、“有能耐的人”。而決定一個人是不是好官、清官,主要是決定于一個人的品性是不是高尚,是不是大公無私,是不是能立黨為公,是不是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些品性,都屬于“德”的范疇。因此,選拔官員不僅要看其能力,還要考察其道德品質。
(五)建立科學的法官評價體系和程序,以及建立并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根據一定的績效標準,采用科學的方法,對法官的工作情況、司法裁判能力等進行定期的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反饋給法官,考評結果應該作為提職晉級的最重要依據。只有建立起科學的法官考評制度,才能進一步促進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對法官的考核要立足于尊重司法內在規律、符合審判活動的本質要求??己藘热菘蓮姆ü俚恼嗡刭|、職業業績、職業技能、職業形象和職業精神等方面進行考核。法官的職業保障包括地位保障、物質保障、人身保障等內容。當前尤為迫切的是地位保障和物質保障。因此司法資源的分配要以法官為中心,削弱并最終解除法官對領導的人身依附,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適時采取高薪養廉。這樣既可以增強法官職業的吸引力,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加入法官隊伍,又可以有效地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三、結語
司法是公民權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直接關系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因而司法公正亦成為社會公眾所追求的永恒的價值目標。我國的司法正向著公正的目標不斷前進,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必將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發揮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 上一篇:小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
- 下一篇:新聞監管對司法公正的正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