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公正問題探索
時間:2022-10-24 0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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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瑛杰工作單位:湖南大學
一、司法公正的理念和制度認識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意義司法公正內涵的關鍵詞是公正。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機關解決紛爭時要體現出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它應該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公平正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司法機關對訴訟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2)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
(二)司法公正的保障制度司法公正的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審判制度中予以保障,二是通過審判監督制度予以保障。審判制度中關于司法公正保障的主要制度: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裁決為終審,立即生效。同時明確了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確保司法公正,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系。審判公開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裁判活動與結果以及整個訴訟活動程序的公開。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案件的一項制度。審判監督制度。又稱再審制度,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由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審理的一項審判制度。這項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主要的作用,也是法院糾正錯案的最有效途徑。司法建議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對涉及到有關單位所存在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時,應當提出建議,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改進管理或者追究相關當事人黨紀、政紀等行政責任,真正體現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回避制度。不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回避的情形、程序、方式。法官職業操行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等都對法官職業操行,維護司法公正作了規定。
二、影響司法公正的制度性障礙
(一)司法權的行政化由于受到長期的封建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我國大司法體制小到法官制度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的色彩。法院行使的是審判權,以“不告不理”原則為基準,而行政權往往是采取主動的方式,這是審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重要的區別?!凹偃缢痉ㄕ卟扇≈鲃拥男袨?,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出現的或潛在的糾紛,勢必將自己卷入當事人的沖突之中,難以保證公正的面目?!保?]在法院的內部,其實已經形成了從院長到副院長以及庭長這樣一個行政鏈條,并且上級領導也可以干預下級審案,法官的獨立審判并沒起到作用。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合理我國法院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審判以實現社會公正。從法律規定的法院系統間的權力配置上看,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只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然而在現實中卻常常出現下級法院主動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審判的情況,同時上級法院也會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做出指示,其實這些都間接地影響了法官的獨立性。這種做法的最終會損害案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其實間接已經成為不服二審判決,因為下級法院在上級法院的指示下審判,即使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又怎么會推翻自己的結論呢,這也是對當事人上訴權的侵犯。在法院審判組織上,我國采取了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這樣的決策體制并非完全和法治精神相吻合,也不符合司法的內在規律,法官的活動有比較大的個人色彩。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
(三)對司法權沒有健全的約束機制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將走向腐敗。孟德斯鳩說:“從事物的本性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2]在憲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卻沒有規定司法權對立法權的約束機制,即沒有規定司法審查制度?!霸跈嗔︻I域任何兩個獨立的權力之間要形成一種權力監督關系,必須保持必要的張力。而權力間張力形成的前提是兩種權力的均衡”。[3]在兩個權力之間如果只是單向的約束機制,那么這樣的監督也必然是無力的,只有在保持兩個權力之間的平衡,才會使兩個權力發揮最大的張力,做到有力的監督。因此賦予司法權司法審查制度是加強監督的約束機制。
(四)輿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還未制度化隨著現代傳媒業的迅速發展,我們還應該關注另外一種力量的監督———媒體輿論的監督,媒體的作用在于它能呼吁全社會都關注某一問題,使所有問題的解決都能在陽光下進行,這在國外甚至被稱為“第四種權力”,在中國,媒體的重要性也逐漸顯現出來。但另一方面媒體的監督又有可能造成對審判活動的不公正影響。
(五)回避制度和法官待遇有待完善在回避制度上,現實中大多數法官都不回避本籍,而在自己家鄉任職。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法官應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鄉擔任法官職。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和當事人很有可能有所牽連,再加上中國是個重人情的國家,法官就很難做到真正的獨立審判。從法官的待遇上看,在中國,法官的待遇與其他國家法官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的。要實現司法公正、杜絕腐敗,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障法官這一群體能有體面的生活以及能有較高的生活水平,這對保證作為法官的尊嚴和責任感十分重要。倘若法官不能保證自己日常生活的醫療費等必要開支,就很難保證法官在利益面前不受誘惑。
(一)確認程序公正原則為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治國家往往特別重視法律程序的作用,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區別。為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司法機關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程序違法不算違法等錯誤觀念,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與憲法精神相結合,在錯案責任追案制中明確規定,程序違法也是錯案的范疇;二是為防止某些司法機關隨意改變程序和增減程序刁難當事人,應明確規定,當事有權向司法機關了解涉及自己案件的辦案程序,辦案人員有義務回答辦案的步驟、程序和時限,當事人認為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有權向特定機關申訴,特定機關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二)改革合議制和審委會制,建立法官獨任審判制度目前各級法院采用的合議制和審委會制,表面上是共同負責,實際上往往變為法官之間互相推諉,還會挫傷其他法官的積極性。從實踐看,審委會和合議庭不僅難以發揮對抗個人主觀恣意與任性、防止司法發號施令的“合法”裝置。應該賦予主審法官獨立審判權,主審法官除向法律負責外不向任何機關負責。
(三)實行高薪養廉,防止司法腐敗法官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法官應盡量避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因而不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收入,薪金幾乎是其唯一的收入來源。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的薪金一般較為豐厚,法官的收入高于公務員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例。對享有獨立審判權的法官實行高薪制,一是因為其審判行為本身是一種復雜勞動;二是因為高薪有助于養廉,對促進司法公正有著區別于其他手段特殊的激勵作用。只是就我國目前來說,高薪應只對有獨立審判權的主審法官采用,不宜將范圍擴得太大。
(四)規范法官任職考試制度中國自來就有通過考試選拔人才的傳統。正如有的學者所言,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盡管有許多弊病,但其進步意義在于,它能通過考試將社會上的合格人才吸收到政權中來,每一級法官均經過嚴格的考試,就能避免一些不稱職的法官濫竽充數。律師資格考核制度在我國實行以來,對提高律師素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實踐證明,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是爭議最少和最有效的方式,當然法官的職業道德涉及到對案件的最后判決,其考試制度應當規范化并實行雙重標準;不僅要對法官理解法律、適用法律的水平進行嚴格測試,也應對他是否具備高尚的道德情操、優秀思想品質和忘我的法治信念、敬業精神進行嚴格考核。
(五)建立陪審制度陪審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意義在于,它將社會監督引入法庭審理中,能夠防止法官在適用法律處理地進行“暗箱操作”。我國目前在基層人民法院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數少、素質低,即使有陪審員參加陪審,大多也都不提前閱卷,而是開庭審理時才被召來,對案件一無所知,庭審時根本無法介入,審判工作大都由審判員一人進行,陪審員完全成了陪襯。鑒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其陪審員應從人大、紀檢、監察、婦聯、政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具有文化素質的單位中選拔產生并經過嚴格的法律培訓,陪審的案件也應暫限制在案情重大復雜、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涉及金額巨大這一類案件的審理中采用,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六)完善監督機制從監督機制上的完善,應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法院內部的監督。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執法監督機制,理順監督關系,堅持對案件監督和對執法人員行為監督相結合,在糾正錯案的同時要追究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使監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要提高監督水平,改善監督方式,強化運用程序法的監督,及時糾正程序違法現象;對實體方面的監督,要著重解決適用法律錯誤及明顯判決不公問題。二是檢察院作為法定法律監督機關,也要依法加強對法院的監督。三是法院要在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監督、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群眾及新聞部門的輿論監督,大力推進和深化審判公開,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為公正執法打下基礎。各級法院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執法工作,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對司法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評議。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主動依法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維護法律尊嚴。
總之,實現司法公正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努力,在確立一個公正司法的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在樹立正確法律意識的前提下,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把法律始終擺在最高位置。同時在實現司法公正的問題上,除了必須在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保證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中立和權威之外,還必須在糾紛解決的程序、實體和形象設計等方面保持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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