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監督司法法理依據及立法建議

時間:2022-07-19 0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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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司法法理依據及立法建議

摘要:在現代社會中,由于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家的生活已經不再是以前枯燥無味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了,可以說當下的中國已經不止是年輕人看新聞,了解國家大事,就連中老年們也有了自己的娛樂節目,也開始關心國態民生,關注媒體消息,這樣以來新聞媒體對人類生活所帶來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再加上現代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都已經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人權、保障正義,用司法的程序來處理矛盾,而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可以促使司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況且,媒體與司法在本質意義上是相互統一的,他們都是對正義的一種訴求,可以說這兩種手段都是現代社會追求正義的兩種不可缺少的手段,只是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所以兩者應該是相輔相成的。

關鍵詞:媒體監督;法理依據;政策;措施;立法

一、實現媒體監督司法的法理依據

我國現行的憲法規定,公民有批評建議的權力,也就是說我們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分子,有權利對司法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之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而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要直接給司法機構提意見,多半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通過新聞媒體作為中介來進行訴求,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達成自己的心愿,況且現在已經有些城市的一些法律條文中也有對媒體監督司法機關的支持,這就充分可以說明實現媒體監督司法是有必要的,是合民心的。

二、政策保護下的媒體監督

(一)歷屆領導人的重視

我國的歷屆領導人對新聞媒體的工作都是相當的重視和支持的,他們要求新聞工作要突出社會正義,弘揚時代精神,以正確的輿論導向來引導民眾,把群眾們的心聲反映出來,做好群眾思想的調研工作,做好“政府的鑒鏡,人民的喉舌”,所以說輿論監督對我國的法制和民主建設也都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支持是媒體人的堅強后盾,是他們開始司法監督工作的巨大動力和精神支柱。

(二)司法宣判的公開化

在當代的司法界,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法院在把宣判的過程通過媒體的形式公開化,要求媒體通過各種形式進行電視、廣播或網絡等方法公開報道,這樣不僅可以正黨風、樹正氣,更可以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1998年就已經宣布:新聞記者可以以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去報道一些公開審理的案件,在以后的幾年里,陸陸續續的有一些省、市也開始接受媒體對法律的采訪,為他們的新聞的詳實性提供依據。所以說,司法機關自覺接受媒體監督,正確處理好司法與媒體之間的關系,這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是一種有利于人民群眾利益的選擇。

三、媒體監督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以上所述種種,都可以充分說明我國目前已經出臺的一部分法律在支持著媒體監督司法立法的建議,但在某種程度上還不足以避免兩者之間相互獨立的沖突,兩者之間依舊存在著許多的問題與矛盾。

(一)媒體監督還沒有專門的法律

我國現有的法律中雖然已經制定了《新聞法》、《出版法》等等,但這些法律中對司法監督這一項卻沒有完整的規定,而且像我國的《憲法》、《民法》中,即便有些媒體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也只是只言片語,過于分散,而且這些法律的條文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根本就沒有可操作性,使新聞媒體工作者很難把握好分寸,同時也為司法部門增加了負擔。比如說,有的法律條文規定:維護法律尊嚴,依法做好案件的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做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這些規定看上去是讓媒體做好司法審判等的報道,卻又在字里行間控制著媒體的自由,而且只規定了一些媒體介入的原則性,也沒有具體的行為界限,這種法律的條文,讓媒體做起監督來左右為難。

(二)媒體監督被司法機構排斥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都還存在著傳統的老思想,覺得新聞報道會對他們的工作不利,或者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所以對媒體工作者特別的不配合,而且還會在內部制定一些不成文的規定,比如說不允許媒體工作者錄音、錄像,或所做的報道必須要經過批準后方可報道,這樣就使的媒體的有些報道不能及時的發送,給他們的新聞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利,造成很大的困擾。

(三)缺乏庭審前的預防

因為大多數人都覺得審案的過程在所有的程序中是最重要的,所以對媒體的限制也僅僅局限在庭審的過程中,而對于案前的防范措施卻防護不當,這也是一大弊端,法院或都其他的司法部門可能會因為媒體所造成的輿論而影響到獨立審判的自主權,在審案過程中明顯的被輿論左右,傾向于輿論影響大的一方,有失公平、公正,所以做好案件審理前的預防工作也是需要被司法機關所備加關注的。

四、解決媒體監督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有效措施

針對以上所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有相應的措施對媒體監督司法的過程進行完善,具體有:

(一)制定專門的《媒體法》

作為傳媒的一個重要途徑,司法的一個重要監督過程的新聞媒體部門,必須出臺一套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維護其媒體的合法權益,這個法律中一定要把媒體監督司法的程序列為一個獨立的章節,在其中說明新聞媒體所擁有的權力、義務、責任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法律的條文一定要具體化、可操作化,讓媒體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不僅能相互監督,相互補充,而且更能達到和諧的統一。

(二)取消司法部門對媒體的不當限制

司法機關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為媒體報道提供便利的渠道,首先,除了那些涉及到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不能外露的案子外,要保證審判過程的公開度,保證媒體報道應有的權利;其次,當社會輿論有違案子真相時,司法機關就應該主動與新聞媒體溝通,請其做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并報道案件的真相,以正視聽;另外,司法部門還要為媒體的監督作用提供有利的條件,比如,要主動接受他們的監督,對媒體及公眾的一些意見要及時給予反饋。

(三)做好庭審前的預防措施

我們不得不相信,新聞媒體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媒體的報道也難免會對審判帶來不利的影響,所以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要做好審案前的預防措施,如果在審判前媒體的報道對審判的公正度造成影響的話,法院等司法機關可以申請延期審判,可以等到這些報道在群眾心中消除以后再做審判,以免影響到民眾們的心理及審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另外,如果某個案件的媒體報道在的管轄的法院區域內產生的公眾效應較大,而這些效應可能會使法院做出傾向性評判的話,也可以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對審判的地點進行變更,以免使公眾的輿論擾亂人心,導致法院影響其獨立的判斷性,有失公平、公正。

五、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步步深入以及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用司法的手段去解決生產、生活中的一些問題已經成為人們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但不論是企業機制還是國家法律,都需要有一個監督機構來對其進行監督,對其所做的民主性、公正性給予評判,而作為已經被大眾所熟悉和接受的新聞媒體機構,以其特有的廣泛性、實效性、權威性來作為對司法機構的監督,可以說是占盡優勢,但凡是新生的事物都要經歷一段磨合,雖然媒體監督會對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造成一定的干擾,司法機關對媒體的報道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相信,只要兩者能找到共同的出發點、平衡點,就一定能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協調,達到和諧的統一的。

作者:佘大偉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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