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發展民商法研究
時間:2022-06-16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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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發展日益成熟,近些年更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加強民商法建設力度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基礎。基于此,文章闡述了微媒體時代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中的實際應用,指出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對民商法的影響,論述了微媒體時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創新的措施,并為提升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的應用提供參考建議。
[關鍵詞]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民商法;創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已經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線上交易數字化進程日益推進。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過程簡單快捷等優點,越來越多的實體商家開始轉向線上發展模式,這就進一步加速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電子商務對網絡有極大的依賴性,這反而限制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斷創新民商法并將其與電子商務結合起來有利于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利局面。因此,加強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創新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微媒體時代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一)電子商務交易準備階段。如今,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民商法也應該隨之進行適當的調整,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各項環節進行監督。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需要買賣雙方提前做好準備,賣家要將自己的商品介紹和一些優惠措施上傳到網絡供買家瀏覽,買家可以將需要的商品信息上傳到電子商務平臺上供賣家閱覽。在這一準備階段,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這一媒介找到合適的合作伙伴。民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準備階段會保護交易的主體和對象,全面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的合法性。(二)電子商務交易進行階段。電子商務交易進行階段就是買家和賣家就雙方的交易進行商談的過程,這一過程完全是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的,買家和賣家在商談中需要對進行交易的商品進行更加詳細的磋商,包括商品的價格、數量、質量、交易時間等事項。因為電子商務平臺具有虛擬性的特點,所以在平臺進行的交易必須要有合約作為保證,如果一方違約就需要追究其責任,從而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完全受民商法的保護和支持,如果買家和賣家就交易達成一致,雙方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通過EDI模式交換電子合同簽名,這樣就完成了整個交易。(三)電子商務合同履行和索賠補救。電子商務交易手續辦理過程中也充分體現出民商法的作用。買賣雙方就交易達成一致簽訂合同之后,賣家必須要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發貨。傳統交易過程需要與銀行、物流等多個部門打交道,程序繁瑣,嚴重耽誤時間。電子商務平臺的出現有效改善了傳統交易的不足,所有的手續辦理都出現了電子憑證,極大加快了商品交易的速度。在商品交易沒有完成之前,不管是買家還是賣家都可以查閱物流信息了解商品的運輸動態。如果有一方出現了違反合同的行為,另一方有權要求違規方進行賠償。比如,如果商品在中途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達到買家手中的是破損的商品,買家有權要求賣家補發商品或者進行現金賠償。民商法對現實交易的保障內容與對電子商務的保障基本相同,所以民商法在原有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進行適當創新即可,就可以對電子商務產生法律效力,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穩定、公平發展。
二、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對民商法的影響
(一)出現新的民商事主體。電子商務中出現新的民商事主體指的是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各個企業,他們與傳統的貿易主體是有一定差別的,所以民商法在對電子商務發揮作用的時候勢必會存在問題,而這些問題是否能夠完美解決則直接關系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從事電子商務的人群具有高低不一的綜合素質,需要針對其中的低素質人群進行行為規范,但是現如今,民商法缺乏明確的規范來確定網絡企業和個體的職責。而且,電子商務自身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制約了民商事主體的確定,所以在電子商務發生糾紛的時候,很難在短時間作出正確判斷。(二)網絡權利救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信息交流是通過網絡通信形式實現的,但是在交易過程中對信息的保護卻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網絡發展具有極大的開放性,人們可以充分利用網絡中的各種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和工作。電子商務就是其中受益的一方,促使其進一步加快了發展速度。電子商務交易不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制約,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影響和規范,否則就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目前的網絡權利救濟缺乏法律上的保障,在面對侵權問題時可適用的法律有限,增加了電子商務的運行風險,也會對民商法的創新造成影響。(三)電子商務犯罪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電子商務自身虛擬性的特點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既帶來機遇又帶來了挑戰,這就需要用辨證的眼光來看待。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虛擬性極大方便了買賣雙方的交易,只要雙方在平臺上達成一致就可以進行交易,減少了中間繁瑣的流程,縮短了貿易的時間,讓更多的商家和個人加入到電子商務平臺中來。另一方面,因為法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全面管理和規范,所以有些不法商家和買家就會利用法律的漏洞,為了滿足自身的經濟利益進行網絡詐騙,這就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用的通常是虛擬數字信息,所以合約的交流缺乏必要的憑據擔保,一旦出現貿易糾紛,法律將很難判斷誰是誰非,因此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電子商務犯罪與傳統貿易犯罪相比更能規避法律的懲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在電子商務中受到了極大的制約。同時,電子商務各項數據都是以虛擬數字信號形式存在的,而且買賣雙方采用的是電子支付交易方式,這種形式對網絡安全的要求非常高,一旦黑客入侵了系統,將會對電子商務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三、微媒體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措施
(一)確立民商事主體的新型法律地位。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存在電商犯罪現象,而且在網絡權利救濟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這種嚴峻的形勢要求對民商法進行創新。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誕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體,也就是商務平臺上的企業賣家和個人賣家,這種企業和個人對民商法來說就是新型的法律主體,對傳統貿易中的主體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因為民商法對這個新型主體尚沒有系統的規定,所以在糾紛中經常出現無明確法律適用的現象。針對這一現象,民商法在創新過程中必須要確立新型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制定完善的法律規范,明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從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參考。貿易主體在注冊電子商品信息時應該使用真實有效的身份,而且可以將民商法與微媒體技術進行充分結合,建立一個具有電子身份的法律平臺,讓電子商務交易完全在法律的監督中進行,這就極大保證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合法性。(二)建立網絡權利救濟的仲裁機制。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交流都是通過網絡媒介進行的,可見電子商務發展對網絡的巨大依賴性。當今互聯網發展的全球化特征也讓電子商務日益顯現出全球化發展特點,這一發展趨勢對電子商務有十分明顯的促進作用。但是在全球化過程中也出現了經濟糾紛,對此,民商法一定要建立網絡權利救濟的仲裁機制。當電子商務的民商事主體受到侵害時,民商法應該嚴厲懲處侵權者,并且對受害方給予一定的權利救濟和補助,從而減少其損失的程度。比如,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權利救濟基金,當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時,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就可以利用這項基金進行補償。同時,應該加強網絡權利救濟基金的監管制度,監管范圍應該涵蓋基金的申請、發放和使用等全過程,從而防止中間出現騙取基金或者腐敗行為的出現。(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中的諸多違法行為嚴重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穩定發展,電子商務虛擬性的特點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是,虛擬性可以加快交易的效率,這是傳統商務與之相比所不具備的優勢;有弊的一方面是,虛擬性會導致投機分子鉆法律的空子,為了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進行網絡詐騙,這就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為民商法的對電子商務的管理體制并不健全,所以無法全面保障電子商務的合法性。比如在電子合同簽署中,不法分子就完全有可能利用計算機技術制造假的憑證,因為另一方缺乏辨別能力就會給自身帶來經濟損失。同時,建立在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品本身就存在網絡風險,如果遭遇計算機病毒或者黑客攻擊就會給買賣雙方帶來嚴重損失。針對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民商法將來必須要不斷健全,對電子交易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嚴厲打擊交易中的犯罪行為。政府部門應該立足于微媒體發展的特點對民商法進行創新,完全突破時間和空間和制約,從而營造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
四、結語
隨著微媒體時代的到來,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新的民商事主體的出現,但是,網絡權利救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且電子商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因此,在微媒體時代加強對民商法的創新對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鞠慧慧 單位:江蘇德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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