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的裁判權綜述
時間:2022-10-23 0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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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蘇詠梅工作單位:福建泓源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
行政司法裁判權的存在是以行政司法審查制度或行政訴訟制度確立為前提,現在,人們愈來愈普遍的看法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將司法機關(法院)作為一道屏障,矗立在代表公共權利的行政機關和享有私人權利的行政相對人之間,運用司法權力監督行政權力,并籍此給遭受行政權力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救濟。由地各國政治制度等的不同以及由此所受行政法理論影響的不同,其行政訴訟的立法傾向必然存在差異。我們不妨先從關于行政法作用的三個基本理論中來辯異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立法傾向以及尋求這種改變的價值取向??刂普?認為,確立行政訴訟的目的在于借助司法權力控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專橫,保護私人權利。治民論0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公共權利,支持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對公民進行有效管治,界定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個人的行為,防止他們因行為不軌而侵犯公共權利。平衡論0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在行政權和公民權兩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發揮行政權在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中的作用,預防、控制和懲戒公民的違法或濫用行為,另一方面又要支持行使公民權以防止行政權的專橫與濫用,監督行政權的行使并保護相對弱小的公民權免受行政權侵犯。5行政訴訟法6制定的時候,王漢斌在闡明我國界定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其中兩條立法理由時指出: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審理,但不要代替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行政行為進行干預,不要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從這段立法說明不難看出,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是深受平衡論的行政法理論影響的0。[1]十余年過去了,現在國家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我們應當更加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為行政權是以國家強制力和強大的人力、物力作后盾,是強大的,而公民權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其力量仍顯弱小,不能與強大的行政權相抗衡,我國行政法中行政機關與相對方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一種不平衡狀態,因此,防止處于強勢地位的行政權被濫用,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拓展行政司法裁制權,加大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勢所必然,本文試圖對行政司法裁判及其拓展的相關問題作些探討。
二、行政司法裁制權的基本內涵
行政司法裁制權又稱行政司法審查權,是指法院有依照法律對行政機關或依法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因行政行為與相對人引發的爭議而予以受理、審理、裁決和執行的權利,行政司法裁判權是建立在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上的,共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受理權。又稱法院對行政爭議的初始管轄權或主管權,它解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應當接受法院(司法機關)審查和監督問題,解決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受行政機關不法侵害而是否提供司法救濟部題。因而,受理權的確立是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前提。2、審理權。是指法院對被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標準(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是否正當)進行聽證、審查的權利。它解決了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權的標準和方法問題。3、裁決權。是指法院通過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的正當性作出評判和裁斷,以決定是否維持,撤銷或變更的權利。甚至包括法院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進行賠償的權利。它回答的是行政行為的最終法律后果問題。4、執行權。是指法院對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裁決強制地付諸實現,以使受到損害的相對人的權利得到最終救濟的權利。行政司法裁判權的另一個特殊表現形式還應包括法院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機關依照其終局的行政決定申請法院執行時法院依正當職責對該行政決定主動審查并對這類正確的行政決定予以強制執行,以實現行政目的權利,這是一種非典型的也非嚴格程序的行政司法審查,但就其本質而言,不能不說它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司法審查(裁判)權。
三、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確立
1、國外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確立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是現代民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對違法行政活動通過司法活動予以糾正,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以法國、英國和美國等為代表的現代民主國家率先確立了這一制度。在這一制度的確立之初,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將這一制度建立在對國家權力的分工與抗衡理論基礎上,并更多地受行政控權論的影響,旨在抗衡行政專橫,以求給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樹立起一道保護屏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行為的侵害,他們均以行政訴訟模式,即以審判式的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活動0。使當事人立于平等地位,實行公平對抗。最終達到維持行政法治和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達到穩定行政秩序,長治久安目的0。[2]但由于各國的憲法體制、歷史文化及法律傳統不同,具體行政司法審查權的機關、司法審查范圍、司法審查的依據以及具體的補救方式也不完全相同(此處且不詳述)。2、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代統治者或是通過自封(如推翻舊朝,建立新朝的開國皇帝),世襲或是假借上天承命0君權神授0的欺騙手段來攫取國家權力,且往往集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一身實行大權獨攬,由于他們的權力并非來自人民,不代表人民大眾利益,自然不受人民監督,更由于沒有制約這種權力的獨立的第三力量(如獨立的司法機關)的存在,他們的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因而根本不可能有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建立。我國的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確立,最早是在辛亥革命以后的事情。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5臨時約法6,該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訟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另以法律定之。0這是關于行政訴訟的第一次法律規定。但是,由于南京臨時政府存在短暫,約法中所規定的和政訴訟不僅沒有得以實現,甚至連具體的有關行政裁判權制度的行政訴訟法也沒有制定出來。至一九一四年五月十八日,根據北洋軍閥政府制定的約法,公布了5行政訴訟法6并相繼設立了平政院,作為專門的行政訴訟審判機關,從而正式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實行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制。司法院是中央行使司法權的最高機關并設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在此期間,曾頒布過5行政法院組織法6、5行政訴訟法6、5訴愿法6等。行政法院隸屬司法院,與最高法院平列并主管全國的行政審判,概據5行政訴訟法6規定:公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愿法提起再訴愿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0。南京國民政府的行政訴訟,基本上抄自大陸法系,本質上是為當時的民族資產階級服務,但它賦予司法機關對行政權力的監督,開了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的先河,對逐步清除封建思想和專制制度的余毒,起過進步作用。新中國成立之初,在有臨時憲法性質的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6第十九條規定:人民和人民團體有權向人民監督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控告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0。這無疑為確立新中國的司法裁判權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因此,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的5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6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遺憾的是,由于種種原因,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切實執行,連相應的行政訴訟程序方面的規定也沒有制定。時至一九八二年,剛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6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0從此,建立和健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提上了法制建設的議事日程,各級法院逐步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是經濟行政案件),后來,我國陸續頒布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訴訟內容,特別是一九八六年九月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6明確規定,公民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適應行政案件不斷增多,行政審判工作專門性日益凸顯的新形勢,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各級法院開始積極而穩妥地設立行政審判庭這樣一個專門審判機構,審判操作日益規范,審判專業隊伍逐步形成,并呈現日益蓬勃的發展態勢,至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我國規定行政司法裁判權程序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6順利頒布,這一重大立法事件,標志著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完善和成熟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從此,行政審判活動象刑事、民事活動一樣,在全國極其穩健地開展起來,在厲行法治的進程中,發揮其獨特作用。
四、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的局限
體現行政司法裁判權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已走過了二十年的歷程,從無至有,再到較為完善,其進步是無可否認的,但應當看到一是由于受平衡論0的行政法理論的影響。二是由于受我國行政本位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的影響,三是由于受所謂的行政法不完備,法院的行政審判機構不健全,公民的民可以告官0有觀念更新問題,有不習慣不適應問題,也有承受力的問題等陳舊觀念的束縛等,我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雖經最高人民法院的幾次相應司法解釋而有所擴大,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達50余種,幾乎涉及行政管理的所有領域0,但與我國十年來社會政治生活發生的顯著變化,人們的普遍期待和一些法治國家行政司法裁判權的發展程序相比,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在立法上仍有很多空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我國的行政司法裁判權只重視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的保護,而忽略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保護;其次,對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普遍存在的因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一直未能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使這種大面積存在的侵犯相對人權益的情形難以尋求司法救濟;第三,不少法律仍保留行政機關對其行為的終局權,違背了有多大的行政權就有多大的司法權去監督0和不能訴訟的法律不叫法律0的法治原理;第四,司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極為狹窄,僅限于行政處罰的司法變更,對大量存在的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損害相對人權利的情形,司法機關顯得愛莫能助;第五,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大量的裁決行為的監督力度顯得底氣不足,有隔鞭搔癢之感,因為對許多不當的裁決行為僅有撤銷并責令其重新裁決之權,而無變更權;第六,在行政判決形式上過于窄小,不能準確反映行政審判的處理結果的具體對策和方式;第七,在對行政判決的強制執行的規定上可操作性不強,規范性和可用措施力度不夠,難以彰顯行政判決的威嚴;第八,在規范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決定程序等方面立法空白太多,導致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隨意性等等。
五、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應予拓展的現實背景
1、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提出,為行政司法裁判權的拓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背景。法律是人民選舉的,反映人民意志(通過立法上升為國家意志)并代表人民利益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所謂依法治國,就是指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來治理國家,所謂法治國家,就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公民的行為依法進行,公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國家機關的權力受到法律制約的國家。換言之,法治國家,就是包括立法機關、政府、司法機關、政黨在內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受法律的支配,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國家。就行政司法裁判權的特殊職能作用而言,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在客觀上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應拓寬對行政權力的監督途徑和加大力度。2、我國進一步加強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加強國內人權保護新領域的形勢發展要求拓寬行政司法裁判權,加強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以便為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提供更廣泛更切實的司法保護。我國政府已分別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和一九九八年十月簽署加入的5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和5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對兩公約相應承擔的國際義務作了莊嚴承諾。其中5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第二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1)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2)確保上項救濟申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并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0,該款的規定不僅為對行政行為的司法救濟提供了國際法依據,而且力主推廣這種司法救濟。由此可見,我國依形勢發展盡力拓展行政司法裁判權,是順應國際人權保障潮流的需要。3、展行政司法裁判權,是彌補我國現行立法缺陷的內在要求。自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6頒布,我國正式確立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已走過了近二十年的歷程,即便是邁出跨躍式一步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6的頒布,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十多年來,我國政治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十多年前的立法對如今的現實不可能也不應苛求它有一個準確的預測,因此,當初立法者的觀念落伍和立法上的一些限制于今難免不合時宜,立法上的一些空白正為當今補充立法留下了余地,急需作一些彌補,因此,當今通過立法進一步拓展行政司法裁判權,無疑是一種立法完善,是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必然過程。4、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協調政府與公民間的矛盾,保證國家經濟發展和長治久安的角度來看,進一步拓展行政司法裁判權,其價值不可低估。(1)十多年來,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如從一九八三年到一九八九年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8726件,而從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八年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460308件,同期受理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369054件。上述案件或是維持,或是撤銷,或是變更,或是責令履行法守職責或是執行,通過司法裁判權的運用,解決了大量的行政爭議,及時化解了矛盾,為行政機關和公民、組織等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法律價值導向,進而為他們提供了行為導向,從正面佐證了司法裁判權的存在對社會穩定的巨大價值。(2)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政府調控社會的手段也正發生變化,行政機關一些正當的或非正當的權力的行使正引發大量的新的行政爭議。由于現有立法的缺陷,有些行政爭議不能通過司法手段得到審查和裁斷,也就是說,作為行政法律關系兩端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民權利的公民和組織權利沖突,由于沒能引入處于居間地位的第三者)))司法機關,使得這種沖突難能通過一種有效途徑得到緩解。以至不斷引發公民申訴和上訪事件,甚至個別地方引發群體性的騷亂,有的通過說服、勸解的途徑息訴,有的通過政府自糾或讓步的方式達到息事寧人,有的通過壓制手段迫使權利侵犯的公民一方息怨,但這些非規范,非正當手段和措施并非長久之策,并不能從根本上理順公民的情緒,化解群眾的積怨,往往治標不治本,為社會穩定留下隱患,如果進一步完善立法,拓展行政裁判權的領域,在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前提下,從司法審查的法律途徑,發揮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的調節器0的特有功能,將可使上述問題能相對有效地得到解決(如果法院能做到司法公正的話)。5、公民民主權利意識的增強,將使他們更加注重自己權利的保護,并因而促使他們更多寄希望司法機關)這一最后的權利保護屏障給他們提供可靠的保護,從另一方面看,行政機關要有效地推行其權力)以達到維護公共權力,而不受來自任何公民和組織的非法阻撓,亦將愈來愈看重借助司法機關的作用,因為維護依法行政是行政司法裁判權的重要職能,因此,進一步拓展行政司法裁判權,將無疑為滿足兩者的正當要求提供條件和機會。
六、行政司法裁判權的拓展途徑
如前所述,由于觀念的落伍,理論的偏狹以致立法的滯后,導致我國行政司法裁判權的許多局限,要克服這些局限,除了要轉變觀念,提升理論,完善立法外,別無他途,依筆者之見,行政司法裁判權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拓展:1、拓展受理權。即要進一步拓寬對行政權的司法審查范圍。通俗一點講,就是要盡可能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筆者認為,基于凡地政權力必受監督,凡公民和組織的正當權利不受非法行政行為干預的人所其知的道理。法律應確立這樣一個原則:除行政立法行為之外的一切已經或可能影響公民、組織權利的行為均應在行政相對人告訴的前提下,毫無另外地接受司法審查和裁斷?;谶@種認認,受理權應從以下途徑加以拓展:(1)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的行政爭議應納入司法審查范圍根據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的規定,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至少包括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利。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根據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公民的政治權利還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和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憲法規定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受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保護的權利、任何機關不得非法限制和剝奪而沒有得到司法救濟和保護的機會,那么公民憲法權利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至于刑法規定兩項政治權利,雖非公民的基本權利,只對公民因觸犯刑律時依法被剝奪,如果行政機關對之非依正當程序和正當理由任意地、無端地加以剝奪而又不受司法審查,那這種擅自擴張的行政權力與公民正當權利的沖突又如何能得到有效的緩解呢?論及此,筆者以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規定的選民名單案件的處理應當從民事訴訟中分離出來,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并且除選民名單之外的涉及類似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爭議均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因為從本質上講,負責選舉事務的選舉委員會應是具有相應職能的行政組織,而公民與選興委員會的這種爭議亦應看作是行政爭議。筆者上述關于政治權利引發的行政爭議將突破我國行政訴訟法長久以來確立僅限公民人身和財產權一類爭議的界定,但這種擴大對于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是必要的,并具有劃時代意義,是需要借助立法勇氣來實現的。(2)涉及抽象行政的行政爭議應納入司法審查范圍5行政訴訟法6第十二條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懷法審查之外,筆者認為,立法上的這種限制如今看來不具有其合理性。行政法理論一般認為,除行政立法行為外,行政機關的行為只有制定普遍性行政措施(抽象行政行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兩種,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兩條基本途徑,所謂普遍性行政措施,是指不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間的規定或者依據自身的法定職責權,為了行政的目的,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不特定的事項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其表現形式通常是行政決定或行政命令,讓這種行政行為接受司法審查,至少有以下理由:首先,這種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權力的體現,而按照法治的要求,不應有不受監督的行政權力;其次,這種抽象行政行為制定雖然可能有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依據或行為主體的某種法定職責,但由于它多半是自主性0作出的,且結合0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它難免蘊含行為主體的某種主觀意志色彩,難免有行政權力的自我擴張,從而偏離法律正當目的,威脅相對人的利益,因而,在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之前加以必要的懷法審查(當然是告訴才處理),通過這種過濾法0作凈化處理,從而可以防止消極的行政后果的產生;第三,抽象行政行為雖然說是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但細加分析不難發現,他針對的的確不是某個具體的人和某件具體的事,但它實實在在又是針對某一群人和某一類事,也是特定化了的。正因為它針對的是特定化了的一群人和一類事,因此,這種行政行為的正當與否將牽連到一群人的利益,其影響尤其為烈。第四,這種抽象行政行為由于有反復適用性的特點,故它的具體貫徹實施尤其謹慎,通過司法審查將能促使其慎重出臺,更能興利除弊;第五,抽象行政行為在普遍實施前就通過司法審查來明確其實施的價值,將能降低某些不當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后對相對人權利造成損害所引發的行政成本。試想,如果抽象行政行為不當實施,從而引發一個又一個的行政爭議,將不但使行政機關陷入持久的訴訟,而且可能因面臨一個又一個的行政侵權賠償,或是花更大的精力消除后果,合法的正當的行政行為由于得到了司法的支持而能更有效地得到推行。(3)任何行政權力都不應保留其終局權5行政訴訟法6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的某些最終裁決行為不受司法審查。據粗略查考,行政機關享有最終裁決權的法律規定有:¹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半6規定,申請注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作出終局決定;º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6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6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如果選擇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的,那么,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是終局決定,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等等。當初在闡述立法理由時似乎有這樣的說法,商標和專利的審查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法院難以擔當這種審任,又說關于外國人入出境的這樣規定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F在看來,前者說法差強人意,因年來法院專業審判力量已今非昔比,面以提高效率為由排除司法終局權更是舍本求末,更何況,有句名言說得好,任何人和團體不能成為自己當事者的法官0。廢除行政終局權,代之以司法終局權,將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允。2、拓展審查權。審查權的拓展是關于司法所審查標準的拓展問題,就國內外的司法審查制度來看,對行政行為實行合法性審查是普遍遵循的原則。但有時,對行政行為實行必要的合理性審查,是監督的行政、保護相對人正當權益的重要手段。我國行政訴訟僅確立了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法院可通過審查判定其非合理性而予以變更,但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更多領域都排除了司法監督,如亂收費、濫用行政強制措施,出于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和行政報復等非正當動機的處罰和裁決等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較大幅度和有多種選擇的行政處罰權的任意頂格處理。如果抽象行政行為象筆者期望的那樣納入司法審查范圍,那么對其正當與合理性的審查應當結合合法性審查一并進行。3、拓展裁決權。根據5行政訴訟法6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對行政爭議的裁決方式有四種:維持、撤銷、責令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變更行政處罰,根據多年來的行政審判實踐,法院對行政爭議的裁決應當從以下方面予以拓展:(1)作出撤銷或部分撤銷行政行為,如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應明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時限,以防止行政機關久拖不為,以消極態度對抗行政判決,既損害司法權力的威嚴,又使被撤銷的行政行為所牽涉的相對人的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并損害行政秩序。(2)擴大司法變更權范圍,除現有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懷法變更外。更主要的應增加對行政裁決的司法變更權。因為按現行的規定,一旦這些行政裁決不當,法院僅有撤銷并責令其重裁決的權利,根據現行的許多行政法規定,行政裁決一般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判平等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之間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一、經濟糾紛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損害賠償、權屬爭議和侵權糾紛等的裁決,筆者之所以主張法院應對這類行政裁決享有變更權,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¹行政裁決所涉及的相對人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原本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法院對不當的行政裁決以居間者的地位依法作出變更只是份演了應有角色;º行政審判是對行政行為的事后救濟,是一種法律監督,其性質上是在行政機關充分行使職責后一種補救,是糾正錯誤的行政裁決,不應看作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逾越,因為既然行政機關沒有珍惜依法裁決的機會,就應當讓司法機關來行使;»從講究訴訟效益的角度看,當行政裁錯誤時,法院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新處理,一方面,行政裁決的對象都與群眾的生產、生活緊密相關。因訴訟不及時而促使矛盾加深,將會影響相對人的生產和生活而不利于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重新裁決后,如不合乎相對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規定,極易引起新的訴訟,這種重復訴訟將導致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再者,由于行政機關先行敗訴而重新裁決時可能會有某種情緒化的處理,相對人亦將對行政機關重新裁決行為不信任,這種重新裁決過程將可能更趨復雜化,因此,由法院直接變更易使這種行政爭議能及時、有效地解決。(3)增設確認判決。所謂確認判決是指行政審判中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行政法律關系,如涉及到行政侵權賠償糾紛中,在作出賠償的行政判決前,就必然涉及到對該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又如: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法院對這種不作為是否違法就得予以確認等等。應增設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對原告的實體訴訟請求不予滿足的判決,這種判決通常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¹原告超過訴訟期限起訴;º原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的不履行正確、合法,原告的請求不成立;»原告提起附地政賠償訴訟,而其賠償請求不能成立。4、拓展執行權。執行是行政訴訟的歸宿,對生效行政判決執行應在現有基礎上增加強制執行方法和力度,應加大執行罰的力度,對行政機關或相對人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決的,如果執行標的是財產和金錢的,按其金額及拖延日期日處較大比較的罰款;如果執行標的是行為的,應在現有規定日處五十至一百元罰款的基礎上提高處罰金額。應明確行政判決強制執行措施亦應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和變賣、拍賣等措施,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賦予法院有采取訓誡、拘留等一類司法強制措施,對相對人拒不執行的,應增設代執行的規定。此外,對行政司法裁判權的拓展,還應包括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生效行政決定規定嚴格而詳盡的審查和執行程序等,以協調好行政權與司法權,規范這類案件執行司法操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對相對人正當權益的侵犯。
七、結語
如果說十年前,人們對我國5行政訴訟法6的頒布還心存疑慮,認為這部法是超前了的話,那十年后的今天,人們卻會發出由衷的慨嘆:這部法律已顯得有些滯后了,尤其是它界定法院受案范圍的狹窄,是的!我國的行政司法裁判判權頒布與實行以及我國十余年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的決結正變得日益完善,在發揮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扮演了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但無庸諱言,與我國較成熟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制度相比,與人們的期望相比,仍有相當的距離。筆者相信,本文所論述的行政懷法裁判權如能通過立法加以拓展,則我國的行政司法裁判權制度必然達到一個很高的高度,對促進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發揮無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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