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多元開發主體實施性城市設計

時間:2022-10-22 04: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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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多元開發主體實施性城市設計

摘要:在城市的設計中不只是關注城市規劃、布局、面貌,同時也會注意公共空間的設計。我國城市發展的經驗是從多元主體的城市設計中總結出來,本文分析了面向多元開發主體實施城市設計的問題以及相應的解決思路。

關鍵詞:實施性;城市設計;多元開發主體

城市的設計中,在空間上一般分為,整體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按照目的通常分為,戰略性和實施性城市設計。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政府對于城市的規劃也較為透明,人們群眾也逐漸有意識的參與到城市的設計中,導致了矛盾和沖突的產生。

1城市設計主要面臨的問題

1.1城市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市設計規劃中面臨著兩種有待解決問題,是城市設計是要融入城市法定規劃中,還是僅作為法律規劃的補充。在城市法定規劃控制中,控制詳細性規劃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改善,在經過不斷的總結后相關的法定規劃已經近乎完善,所以其權威性不能夠動搖。但是城市設計并不是一種法定的規劃,只能是作為法定規劃的一種依據,或者是在進行審批時候的一種參考。要想將城市設計的地位進行提高,并且能夠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要考慮上面提出的問題,是融入城市的法律規定中還是作為法定規定的補充。針對這個問題,共找到了兩種的解決方案,第一種可以稱為“融入型城市設計”,是就將控制性的詳細規則中融入城市設計,這對于城市設計的權威有一定的提升作用;第二種可以稱為“獨立操作型城市設計”,就是將城市設轉變成計獨立的城市規劃,并且使其具有法定的效力。

1.2分析融入型城市設計的實施效果

控制性的詳細規劃要想將城市設計融入其中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進行實現,第一,在城市的法定規劃中將城市設計的相關成果融入其中;第二,在城市的法定規定中,將城市設計的成果作為補充和參考。就我國一線發達城市(即北京、深圳、上海)的情況分析,關于多元開發主體的項目以住宅小區為例,作為融入型城市設計的實施效果并不是特別的理想。分析后發現了三點問題,首先是城市編制周期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周期在時間上并不相同;其次,兩者間所利用的技術手段也是不一樣的;最后,兩者間的開發意圖也沒有明確的體現出來,所以無法判斷。以上的三點原因都會造成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很難將城市設計融入其中,所以這個辦法根本不能解決城市設計所面臨的問題。

1.3分析獨立操作型城市設計

結合上文的介紹能夠了解到,在城市設計中,將獨立操作的城市設計轉變為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獨立城市規劃,它還與城市的法定規劃一起構成了規劃管理的依據。在這種轉變的情況下,將城市設計的影響力和控制力都進行了極大的提高。例如:在我國某某城市在對某重點區域編制法定的圖則時,與之配套的是還要編制一下城市的設計和指引,這樣兩者就能夠一起進行,管理和控制本區域的開發和建設行為。

2面向多元開發主體的實施性城市設計思路

在城市設計中不論是融入型或是獨立型都是無法滿足開發實施項目的管理需求的,在設計思路上既要存于城市設置編制方法,還要將城市設計和法定規劃樹立清楚明白,并且有效的降低實施措施的資金投入。

2.1城市設計的編制有封閉轉向開放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政府對管理的公開透明度已經越來越高了,開發商和市民對于城市的設計的關注度和要求已經越來越高了。對城市的規劃工作已經不再只是政府和設計師之間的以往的委托設計項目,而慢慢轉換為社會利益團體之間的競爭,所以,城市的規劃和編制過程已經持續向公開化和民主化推進,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和要求。那些,封閉的以物質形態為主體的規劃必然在發展中不被淘汰。

2.2城市設計的成果有方案轉向可控制

每個人的審美觀念不一樣,城市設計的規劃師不管設計水平有多好,都不能要求社會能夠完完全全的接受自己的想法。城市的規劃設計師,不僅僅是提供設計的效果藍圖,更重要的是通過制定倒則,運用獎懲并重的措施手段,改變決策環境的同時也改變城市物質空間環境。在城市設計的模型和表現圖并不是最有價值的,關鍵是如何進行控制怎么進行控制。

2.3城市設計的思維由靜態轉向動態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不論設計師的方案設計的如何好,但是實際進行方案施工的時候都會有所變動,這種變動也是合乎情理的,并且城市的設計方案也是必須適應這樣的調整的。因此,城市的設計思維也要從大形態和大尺度的靜態思維方式轉變。所構建的城市框架必須合理,才能引領和控制未來的城市設計動態思維,并且將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均能兼顧到位。

2.4銜接法定規劃與開發建設的轉變

從規劃管理的基本法定文件來講,分為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兩種;如果城市設計中是以戰略性為主的,在法定規劃之外的參考已經足夠,但是在城市設計中以實施性為主的,就要有足夠的法律效力作為支撐;要是想將其作為法定的規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無力和時間成本,并且得到的結果也不一定理想。那么,從管理角度來講,在進行實施性城市的設計時,如果在“招、拍、掛”的階段面向多元化主體,就可以有效的控制法定規劃,并且根據具體的要求進行轉化和細化,這樣就可已將其落實為土地審批的基本文件。如果按照上面方法進行操作,就能夠將規劃控制的辦法進行科學合理的簡化,并且這種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文件在具有針對性的同時又能夠很好的適應市場的這個復雜多變的開發環境。

3結束語

伴隨著我國城鄉化的發展進程,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兩者之間的法律背景也在悄然的產生著變化,城市設計規劃師的責任也越發的顯得重要。在這樣發展的情況下,多元開發主體的實施性城市設計其中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在城市的規定法中減弱了城市設計的法律效益,這種情況的出現就避免了城市設計與城市法定規劃的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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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晨 單位:揚州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