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初探

時間:2022-10-22 04: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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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初探

一、新時期司法體制改革背景分析

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在上個發展時期取得了突出進展,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司法權利監督機制步入平穩運行,司法的公信力明顯提高。在這樣的大發展環境下,報告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下一步發展提出了明確的目標:“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標志著中國現階段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改制階段已經結束,司法體制改革已經由之前的“框架”改制步入到配套制度的改革中來,由之前的整體改革向局部改革中全面推進。而司法鑒定作為落實司法責任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配套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這其中,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具有集高素質人才、先進技術水平、高科技設備于一身的天然優勢,在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中的地位無疑會飾演主力軍的角色。

二、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現狀

《決定》的實施,是我國高校司法鑒定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自《決定》頒布后這十年間,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而出。在經歷了若干年的井噴期后,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并在逐漸完善發展,將其按照四種不同的劃分標準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現狀進行分析:(一)按照學校種類劃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形成初期主要集中分布在政法類高校、醫學類高校和警察院校等專門院校,呈現專門化、專業化分布局面。而在新的發展期,隨著司法類專業的普及,普通高等院校也相繼成立歸其所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形成了向普通高等院校發展的趨勢。(二)按照門類來分?!稕Q定》頒布初期,傳統“三大類”(法醫、物證、聲像)鑒定門類在各大司法鑒定機構率先成立,而之后我國的司法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本的“三大類”以及傳統的司法鑒定門類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司法鑒定需求,于是近年來便演化出由某些專門學科(如土木工程學、建筑學等)向司法鑒定門類的開拓。(三)按照地域來分?!稕Q定》頒布初期,我國司法資源地區分布不均、在全國的配置不平衡,尤其是其中鑒定資源的優先配置向發達地區靠攏,而欠發達地區高校資源以及司法鑒定資源均遠遠落后于發達地區,呈現“東多西少”的布局。在如今的新的發展期,國家政策向欠發達地區的偏移以及高校配置在發達地區的飽和,決定了新時期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必定有著向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趨勢。(四)按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本質管理屬性來分。在上個發展階段中,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良好形態雖然形成主流,但是仍存在不少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疏于管理,甚至出現部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為社會鑒定機構掛名的現象。在新時期司法責任制度更加嚴格的環境下,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成為決定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否長足發展的重要前提。[1][2]

三、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劃分

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總的來說分為四大方面:人、財、物和體制建設。這不僅是高校司法鑒定在新時期的具體要求,更是整個高校司法鑒定發展過程中貫穿始終的核心話題。人的管理包含兩個方面內容,人員管理和人才管理。人員管理是指由上到下的相關人員的結構管理,其中上至管理層,下至鑒定人員,涉及面涵蓋整個高校司法鑒定行業及外延相關人員。人才管理的涉及面相對較小,主要針對鑒定人員的管理和鑒定人員的隊伍建設。財的管理包含兩個任務,財政的管理和利益分配問題。財政管理是制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發展的關鍵因素,財政的管理上牽扯人員管理,下制約物的管理。而利益分配所涉及的福利待遇、人員職稱評定等要素更是改革過程中不可繞過的高山。物的管理包括設備管理和研究成果等的管理,包含設備購入、設備保養以及維護、研究成果的轉化以及研究成果的歸屬等一系列問題。體制建設的內涵方方面面,其中有著需要改良的體制也有現階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在以下的篇幅中有具體的論述。

四、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分析及發展構想

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不僅要弄清改革的任務,更需要弄清的是不同的任務所進行的階段。根據這一階段特性,可將改革過程中的任務和問題劃分為固有問題、得到解決的問題,未得到解決的問題,新時期暴露出的新問題這四大類。(一)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固有問題。1.高校司法鑒定的法律地位。對于高校司法鑒定法律地位的正確認識,直接影響到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獨立性、公正性等鑒定基本屬性?,F階段,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多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而是作為一個內設機構附屬于高等院校之下,由高校來承擔法律責任。也有很少一部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就算如此,這些機構也要接受高校的統一管理,獨立的法人地位僅僅是在法律責任上的獨立,法定代表人仍是學校的管理人員,鑒定人員也大多為學校教師。這種法律地位的形成與下文所要論述的雙重管理體制不無關系,而這種法律地位也決定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兼具公益服務性和營利性的雙重屬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不能是純粹的營利性組織,也不能是僅靠經費撥款來養活的服務性機構。[3]這種法律地位由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本質屬性所決定,屬于其固有問題。難以得到完美的解決,要想將其劣勢縮小到最小,優勢發揮到極致,就要轉變傳統觀念,這就要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其全面擴大普及和市場化發展的新形勢下,必須明確一種以業務實踐來促進科研和教學的經營模式。而這種經營模式的收益也是雙向的,科研能力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反之會拉動實踐鑒定水平。不僅如此,還需構建二級法人資格,完善鑒定人負責制和成果歸屬制,在學院一級法人地位的前提下,明確鑒定機構的二級法人地位,給予其所屬的鑒定機構法律上相對獨立的自主權。落實鑒定人負責制和研究成果歸屬制,誰鑒定誰負責,誰研究誰收益。2.鑒定人員的雙重管理體制。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高等院校的下屬部門,勢必無法脫離高校的管理和運行機制,這是必須承認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本質屬性。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作為高校下屬機構的同時,也作為獨立的鑒定法人個體而存在,在法律要求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這就造就了其接受雙重管理的現狀,這樣的雙重管理在管理方式和發展前途上難免會有矛盾和沖突,這就讓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顯得無所適從、難從二主,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發展空間。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這種本質屬性決定了雙重管理的矛盾問題是由其性質所決定的固有問題。在司法鑒定制度相對穩定的現有環境下無法得到徹底解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二者的矛盾無法調和。在雙重管理體制的問題上,很多專家和學者做過深層次的探討和實踐工作。指出了其不少不足之處,比如在應對市場化的潮流下,高校的管理模式劣于企業化管理,豐足的資金和工資水平限制了鑒定人的個人發展,沒有競爭意識。高校以研究、科研、教學為主的發展理念使其所屬的鑒定機構應對市場化的能力偏弱。首先,雙重管理體制比起其他鑒定機構擁有著明顯的優勢,在市場化大潮的現代經濟體制下,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沒有高校雄厚的財政支持勢必面臨競爭的境地,而市場化優勝劣汰的生存規則決定了很大一部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慘遭淘汰的命運,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有著財力雄厚的高校作為發展基礎,不僅如此,高校所特有的聲譽條件也使其所屬的鑒定機構更容易在市場化中站穩腳跟。其次,高等院校是高等人才和教育科研資源的集中之地,接受高等院校的管理意味著擁抱了高等院校所特有的技術支持,這就比僅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的其他鑒定機構具有了先天的發展優勢。[4][5](二)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得到解決的問題。1.高校司法鑒定門類問題。《決定》實施初期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門類的發展優先從“三大類”(法醫、物證、聲像)出發,在幾年間迅速建立了“三大類”較為完整的檢驗鑒定體系,并擁有了初具規模的鑒定水平。在“三大類”發展健全后的幾年后,存在著一段時期的門類空檔期,因為這一時期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由于學科限制,多集中于醫科類高校、警察類高校等專屬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發展緩慢。十七大之后,隨著司法訴訟的不斷向前推進,司法訴訟所涉及的鑒定種類逐年增多,傳統的“三大類”檢驗已經無法滿足訴訟對鑒定提出的迫切要求,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普通高等院校加入到開設司法鑒定機構的隊伍中來,某些邊緣學科也有了向司法鑒定靠攏的趨勢。更有許多的涉及司法鑒定的二級學科演變出司法鑒定的學科方向,如司法會計鑒定、建筑學司法鑒定、文物類司法鑒定等?!稕Q定》實施初期的鑒定門類問題不僅在于門類種類較少,更在于門類偏向嚴重,很多鑒定研究方向偏向于社會科學的門類,或者說是介于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學科,“三大類”與許多傳統司法鑒定學科門類均如此,都是兼具經驗性與科學性的學科。在漫長的發展期中,這種學科門類的弊端慢慢暴露了出來,即鑒定結果帶有相當的主觀性,這是對司法鑒定科學性的不小挑戰。傳統鑒定人員自然科學知識儲備較少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有的鑒定人員存在只會鑒定,不懂原理和解釋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桎梏了高校司法鑒定的發展。于是在近幾年的發展期中,各類學科尤其是自然科學向司法鑒定的靠攏和分支,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傳統高校司法鑒定主觀性過大的問題。今年來各門類人才的涌入和高校對人才準入標準的提高,更說明了高校司法鑒定的門類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并在不斷的進行自我更新和發展。[6]2.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設施、設備情況。從橫縱兩方面來說,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設備、設施落后的情況都得到了有效的解決。橫向來看,全國已經建立了相當全面的高校司法鑒定網絡。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重點項目相繼落座高校,這些實驗室不僅通過各級政府財政撥款、項目經費調動進行著實驗室建設,還從學校財政,鑒定收益等方面完善實驗室各方面指標。實驗設備不僅種類齊全,而且能夠保證一定的更新率。由于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所屬實驗室的這些屬性,導致其在實驗教學人員、實驗場所和實驗儀器設備等方面都相當完善,在硬件設施上具有先天的優勢條件。高校實驗室所遵循的管理規范是國家教委統一制定的,沒有制度上的紕漏,儀器設備的定期檢測和認證工作做的也比較完善,教學與科研的雙重應用性充分保證了實驗設備儀器的使用率和開發率,此外高校實驗室具有實驗環境安全合理,實驗人員考核上崗,實驗操作流程標準化程度高等不可比擬的優點。從縱向來看,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本較為惡劣的實驗條件已經被現有的先進科技進步所替代,各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正式進入司法鑒定“量化”時代,以中國刑警學院為例,其所屬的痕跡物證鑒定中心已經告別了傳統的以經驗性判斷為主的鑒定模式,進入到依靠儀器設備的高精度量化檢驗模式。談到儀器設備的問題勢必會談起儀器設備的資源共享和學術交流問題,《決定》實施以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資源共享多集中于學科內部,校際間學術多有交流,但儀器設備的資源共享相對較少。儀器大多分散于高校的各個院系之中,服務于其所在學校的研究和鑒定,更有一部分儀器設備沒有發揮到應有的作用,僅僅用于申報資金或者針對研究結果和實驗室建設的展示中。新時代信息網絡的發展和校際交流的頻繁打破了這一僵局,多數高校認識到了資源共享是相互提高的有效途徑。設想這樣一種情況,在學科內部,在這個學校解決不了的問題卻又受到鑒定委托該如何解決?答案顯而易見。這種互相補充性質的鑒定交流背后滲透的是學術的交流,通過這種互助性的資源共享模式,不僅達到了鑒定的目的,更啟發了學術的雙向發展。[7]3.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人才儲備問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人才儲備問題。近年來,隨著高校用人標準的提高和審核的嚴格性,鑒定人員的能力已經不是禁錮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發展的首要問題。大批高學歷人才的涌入使機構內人才儲備狀況更近一步。各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都建成了“學歷+閱歷”這種相結合的考核模式。這一模式的運作使得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人才儲備問題得到了有效的緩解。如今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所面臨的人才問題,已經從以往的人才缺失轉變成了人員分工不細,職責不明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迫在眉睫。隨著市場化的發展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拓展,其業務量不斷增加,鑒定工作的負荷也隨之增大,依然采用以往的管理標準和考核模式就顯得力不從心,勢必阻礙司法鑒定業務的良性發展。解決此問題的有效方法是明確相關人員的職權分工,建立完善的用人考核機制,推行績效考核等。(三)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未解決的問題及發展構想。1.高校司法鑒定人員兼職身份問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身兼教師、鑒定人員雙重身份,除了從事司法鑒定活動之外,還要進行日常教學與承辦科研的工作,這使得本來就忙碌的高校教師顯得力不從心,而高校教師作為鑒定人的成果考核往往被高校管理邊緣化,教師職稱的評定多以的數量質量、科研成果、科研項目等為標準。正因如此,當其作為鑒定人的身份與教師身份發生沖突時,他們就會傾向于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對自己發展有利的工作上去,從而導致其作為鑒定人身份所對應的行為缺失,造成委托無法按時完成甚至影響案件鑒定質量。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教師的兼職身份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出庭作證率,高等院校對于教師的管理和教學任務的安排決定了其無法像社會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那樣擁有大量的時間投入到某一案件的出庭和案件流程中。另外,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送檢人員多、分布廣、跨省跨區域送檢的現象在如今更是遍地開花,因為審理地域的不同,除重特大案件外,高校司法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率低致極微。要想改變以上情況,有以下可行措施:擁有司法鑒定機構的高等院校把檢驗鑒定工作納入其教師考核和職稱評定標準,把實踐能力納入到考評體系中去。打破以往的僅憑論文和科研項目考核優劣的傳統模式。建立與出庭作證相對應的請銷假制度,確保教師出庭作證率。更重要的一點是嚴格把關人才,招錄不兼具教師身份的專職鑒定人員從事對應的司法鑒定工作以緩解原本鑒定人員雙重身份的尷尬局面。[8]2.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財務管理現狀。(1)財政管理目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財務管理模式普遍不規范,每個高校均有自己的一套財務管理模式。有的高校實行統一定期撥款,有的高校實行項目撥款。這種不一致的標準導致了如今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財政管理的混亂局面。大部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內部沒有獨立的財政管理,其僅僅依附于學校財務的統一調度,這就造成了款項不明晰、資金流向不明確、資金配置不合理等一系列問題。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財政混亂的機構必定發展受制,甚至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對此,高等院校在保證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正常運作的基礎上給予其一定的財政自主權。在學校財政的資金流向上投入更多的關注,杜絕定期定額投撥的撥款模式,將撥款內容明細化。優化資金配置,使資金流入真正對發展有利的板塊中去。(2)利益分配利益分配問題作為財務管理中只能完善,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也應歸屬上文所談及的固有問題一項,這里由于與財政管理問題性質類似,作比較論述。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營利性一面決定了其鑒定活動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問題。而在利益問題中,首當其沖也最應該收到詬病的則是利益分配的問題。當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所獲利益僅占鑒定費用的很少一部分,據統計,很多擁有司法鑒定機構的高等院校采取“三七分”的利益分配模式,即30%作為鑒定人的鑒定所得,70%上交學校。也有的高校采取“334”的模式,30%為鑒定人所得30%上交學校40%作為鑒定機構的發展資金(還有很多分配模式,這里不作贅述)。以上利益分配模式無不是最原始的利益分配模式,僅憑比例劃分利益雖然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既得利益的公平分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鑒定人的積極性。而這種按比例分配的模式在當下很難被打破,因為若想推行將鑒定量和鑒定水平考量在內的利益分配制度實屬不易,因門類不同也難以形成統一的考量標準。所以妄談這種解決利益分配的方法無異于眼高手低。因此利益問題的緩解之法在于在以往的利益分配模式下的微調和完善,這就需要高等院校對于其面臨的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了。[9](四)新時期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暴露出的問題及發展構想。1.研究成果的轉化乏力。高校作為科研活動的主陣地之一,其所屬的鑒定機構在科研能力上擁有其他鑒定機構無法企及的水平。但近年來,高校研究成果流失嚴重的情況恰說明高校的“產—學—研”相互促進的模式還沒有形成,多數的研究成果止步于學術層面,且這些科研成果多作為教師職稱評定或者考核的標準,缺乏轉化為產品的動力,對實際鑒定水平的影響較小。相當一部分科研成果偏于理論,應用性不強。更有一部分鑒定人的成果轉化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這種科研成果轉化率低的局面造成了大量科研成果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益,更沒有轉化為實際產品。近年來一直強調的校企合作模式落實不到位,科研成果的轉化沒有經濟利益的支持自然使得不少研究人員缺乏這方面的主動性,這也是形成以上局面的客觀因素之一。對此,應健全鑒定人的工作評價機制,將鑒定業務量、科研轉化率等新標準納入鑒定人工作量的核算體系中,健全科研全程跟蹤模式,即不只是要求科研成果更要注重科研成果轉化的具體指標;建立獎勵機制,對科研轉化率高的先進個人進行物質獎勵,調動高校教師將科研成果轉變為物質結果的積極性,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另一方面,學術層面的論文和科研確不可少,但是偏向于實戰的科研精神也值得提倡。在新的發展時期中,高等院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科研部門應打破固有的內部研究模式,多向實戰部門學習,加強與社會企業的交流,深化校企合作項目,以實力、財力均優的企業支持和唾手可得的利益來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2.市場化競爭日趨激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產業投入到市場大潮中。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半營利性半公益性組織自然無法避免。對于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總體來說,市場化的推進是利大于弊的。首先,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輻射范圍廣闊,比起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利用高校的名聲優勢能更便捷的占領更大的市場空間。其次,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公信力、中立性強,因其高校教師的身份使得其給出的鑒定意見更容易被信服和接受。且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處于司法鑒定行業的相對獨立境地,利益糾紛少,中立性強,鑒定結果可信度高。再次,社會鑒定機構受市場的調節和約束,靠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大可不必擔心這一點,其所依靠的高等院校的財政支持和各級政府的撥款已足以降低市場化帶來的風險。與此同時,市場化競爭擴大將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置入了一個以競爭為背景的大環境中,其劣勢和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產權問題作為其中的突出矛盾而存在,尤其是對于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來說,產權的歸屬問題成了目前尚未得到解決的問題,產權到底是歸屬機構還是學校至今沒有一個定論。在市場化的如今,產權意識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產權不明晰所導致法律責任問題也暴露了出來。競爭意識淡薄作為另一個問題而普遍存在于各大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中,不少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仍然偏安一隅,對市場的開拓和適應較少,不了解當前市場競爭中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具體情況。這就讓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落入了一個被動的怪圈。在開設新門類、檢驗新標準執行等方面總是慢人一步,受制于人。不進行積極的市場開拓固守原本的市場,雖然在市場中占據了大部分的份額,但是實際上市場份額正在受到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侵占和流失。在新的發展時期,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應該把握住市場化的浪潮,在已經占有的市場份額下積極開拓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了解新政策、新門類、新方法。提高競爭意識。明晰產權歸屬,降低機構對財政撥款的依賴性,把自己的人員優勢和技術優勢充分利用到市場競爭中去。[10]3.檢鑒雙方的關系日趨復雜?!稕Q定》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檢鑒雙方的關系處于“你送我鑒”這樣一個比較純粹的關系之中。但就算這樣,“鑒鬧”情況也時有發生,這從一個側面檢鑒雙方亟需確立明確的法律責任制度,“鑒鬧”情況的發生,不只是送檢人不服鑒定的單方面原因,更有鑒定機構的疏忽鑒定等情況。隨著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和社會對司法公平正義的呼喚。檢鑒雙方的關系告別了以往“你送我鑒”的傳統模式,而是法律責任牽連的新模式。公平正義不僅對檢驗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對司法鑒定公正性的一次大檢驗,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來規范檢鑒雙方的具體法律責任關系,僅有部門規章和鑒定機構的章程來規范各自的權責。這就使得在檢驗鑒定中,送檢方對鑒定結論得出的流程不甚了解,僅僅拿到一個鑒定意見。檢鑒雙方缺乏深入的交流,鑒定方對案情具體的了解較少,僅憑檢材來得出鑒定意見的方法不僅費時費力,更容易走彎路甚至誤入歧途。這就導致了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大打折扣。對于檢鑒雙方日益復雜的關系,在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日后的發展過程中。應加強檢鑒雙方的交流程度,打破以鑒定為主的檢驗模式,建立基于雙方交流平臺上的檢驗模式,各級政府對此應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來規范檢鑒雙方的權責關系來規范鑒定活動。從根本上避免“錯鑒”“鑒鬧”等現象。[11]

五、結語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其自身中立性較強的特性以及獨特的資源環境優勢,向世人表明在未來它極有可能在我國的司法鑒定領域中居于主力軍地位。隨著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若干問題終將得到解決,再加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原有優勢,其勢必會成為我國司法鑒定的中流砥柱,最終走上權威化、精英化的發展道路。

作者:高毅 王衣博 單位:1.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2.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