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審計風險成因探析

時間:2022-05-15 0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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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內部審計風險成因探析

一、審計主體原因

高校內部審計主體是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高校審計主體引發的風險主要是指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因本身行為不當、審計技術受限或審計方法不妥以及審計人員的自身等原因而造成的審計風險。

1、內部審計力量不足

雖然內部審計在規范學校內部控制、提高辦學經濟效益、堵塞經濟漏洞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內部審計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認可和關注,但是受學校編制的限制,審計人員的配備卻十分有限,使得日益繁重的審計任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不相匹配。由于審計資源的有限,也使得審計人員整日忙于工程項目的審計,而且經常要面對多個項目的同時審計,這樣就會使審計人員無暇去顧及一些高風險領域的審計,也無更多的精力去投入后續審計,或者去檢查、回訪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由于內部審計力量不足,會導致審計工作的粗放,在一定程度上將導致審計風險。

2、審計主體行為風險

內部審計主體行為風險包括:(1)審計決策行為風險。審計決策行為所導致的風險是指在確定審計小組成員、擬訂審計工作方案、選擇審計方法與程序等問題決策時,因決策的問題與決策人的愿望發生背離,從而使審計工作達不到預期的目的,甚至出現較大失誤的可能性。(2)內審外包行為風險。所謂內審外包,是指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將部分業務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來完成,從而避免承擔不能勝任或不能按時完成業務的風險。然而,在具體實踐中,并非所有實行外包的項目都能化解風險,這與中介機構的信譽、實力以及委派審計人員的素質密切相關。如果實施具體項目的審計人員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從被審計單位獲得有損于職業判斷的利益時,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3)審計失察行為風險。審計失察行為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調查取證過程中,由于受到審計對象的干擾或被審計對象的表象所蒙蔽,而產生重大的覺察或取證失誤,從而做出錯誤的審計判斷和結論的風險。(4)審計失實行為風險。審計失實行為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偽證等情況,從而使得搜集到的審計證據有悖于客觀性和真實性,依此而做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就有可能與客觀事實相背離的可能性。(5)審計評價行為風險。審計評價行為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以及對被審人評價不當的可能性。比如: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對被審計對象的審計評價措辭不當、定性不精準,該追溯事項未追溯以及對未涉及審計事項進行了評價,都可能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3、審計主體方法技術不當

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的目標也不完全相同,采用何種審計程序,運用哪些方法就顯得尤關重要。如果高校內部審計人員選擇的審計方法不當、審計技術運用不妥、審計抽樣不科學,就會造成審計時間過長、審計成本加大,還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從而影響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另外,由于目前一些高校尚未運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這一方法,也未開展風險管理審計,使得在審計過程中往往造成高風險的審計項目審計不充分。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能不高、業務能力不強,或者運用了帶有缺陷的技術方法,就容易導致審計風險。

二、審計客體原因

1、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缺乏或無效

內部控制是為了保證實現經營和管理目標,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組織內部經營活動而建立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對業務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的程序和方法,明確高校內部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形成一種相互聯系、協調、制約的控制系統的總稱。2012年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中第三條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內部審計機構作為高校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部門,內審人員往往需要依據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作為判斷確定審計重點。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審計人員不僅可以對其形成信賴或部分信賴,相應減少工作量,而且還能夠有效降低查賬風險。反之,如果內部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或形同虛設,則出現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那么審計人員不僅因為無法依賴其內部控制制度而要增加相應的工作量,同時還要承受著較大的風險。

2、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

依據內部審計定義,我們知道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錯報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是無意性的錯誤,二是故意性的舞弊。錯誤包括在信息的收集、記錄和整理過程中因隨機誤差發生的錯誤以及因對交易、事項、情況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而誤用會計準則產生的錯誤。舞弊行為與無意識的差錯有著本質的區別。舞弊行為的發生是相關當事人在對利弊得失權衡之后做出的選擇,是人的趨利行為所致。導致舞弊行為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內控制度缺失、內部監督機制軟弱、考核機制不健全、用人失察等所致;舞弊制造者常常凌駕于制度之上,視規章制度為絆腳石;舞弊者心態失衡;舞弊者常常心存僥幸,自以為是。舞弊行為都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性質十分惡劣,后果也非常嚴重,可能造成學校在經濟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學校聲譽的損害,對學校的內部控制更具有極強的破壞作用。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往往事前精心設計,事后極力隱瞞,因此,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如果審計人員不能有效識別蓄意舞弊與無意差錯之間的區別,或者對舞弊行為缺乏應有的判斷和警覺性,那么就會給審計工作留下隱患,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

3、被審計單位的不配合

雖然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在口頭上承諾得很好,但是在配合行為中卻存在著許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尤其是當被審計單位視內部審計人員為“警察”而非“醫生”時,就會產生抵觸情緒,在配合程度上也會大打折扣。這些因素又會連鎖地反應到具體的審計工作中,使得審計時間延長、審計成本增大、審計方案變動等。被審計單位的不配合還表現在提供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真實、不準確的審計資料,甚至提供虛假的資料以蒙混過關。另外被審計單位的反審計意識和手段也在不斷翻新,且具有較強的隱匿性,這些都使得審計風險加大。

三、審計環境原因

內部審計風險的生成都不是獨立和片面的,也與所處的環境密切相關。

1、內部審計的工作環境

內部審計的工作環境是影響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內部審計的氛圍跟領導的重視程度、有關部門的理解、支持程度以及被審單位的配合程度直接相關。雖然內部審計工作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越來越多部門的認可,但是由于內審工作本身的批判性所造成的被審單位的對抗,可能延伸到內審人員個人,打擊報復、冷嘲熱諷、明槍暗箭、排擠壓制等明顯的敵意司空見慣,可以用一句“得罪人”的俗語來形容。如果內部審計工作環境不理想,審計人員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夠、抗壓能力不足,就會面臨進退兩難的困惑,如果再得不到學校領導的信任和支持,再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會挫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會阻礙了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揮,從而引發內部審計職業風險。

2、外界干擾

由于內部審計的內向性,決定了它是通過檢查和評價學校內部的各種經濟活動為本單位服務的。內審人員又是學校的成員之一,他們的工資、福利及人事關系均由學校所決定,他們的工作職責、工作范圍也只能限于管理部門的意見,與外部審計相比,其獨立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外界的干擾。外界干擾主要來自于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的直接暗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單位相關人員的間接暗示;被審計單位分管校領導找審計部門負責人詢問審計情況;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向主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訴說“難處”;等等。另外,被審計單位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容忍不利于自己的審計結論在審計報告中出現,所以往往就會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來干擾正常的審計工作。如果審計人員未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就會導致審計風險。

3、職業環境的影響

眾所周知,內部審計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要代表國家(出資人)監督學校的經濟活動,另一方面,內部審計人員作為學校內部管理人員,又要為其服務,監督與服務并舉的職能,常常使內審人員處于兩難的尷尬境地。內部審計作為一種職業,它不僅有其自身的職業道德規范,同時它又是學校內部的機構,因此,對于組織忠誠和職業忠誠的選擇,也常使內審人員左右為難。有時內審人員遵守了本職業的道德準則,就有可能與其組織的利益發生沖突,從而引發組織忠誠與職業忠誠的矛盾。在組織利益與職業利益發生沖突時,內審人員要么有效地抵制本組織的影響對內部審計職業特征的蠶食,要么以放棄自己的職業特征為代價,成為組織的成員。這樣,內審人員就必須在組織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由于經濟環境和自身的利益需求等因素的不斷發展變化,它們之間的平衡狀態便會不斷地被打破,每次失衡狀態的出現都會給審計帶來一定的風險。

作者:周曉敏 單位:西安航空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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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顏曉燕:內部審計職業風險分析[D].碩士學位論文,江西財經大學,2004.

[3]宋清芝:淺談對高校內部控制的內部審計[J].內部審計,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