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產品質量安全的自我規制

時間:2022-04-11 03: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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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產品質量安全的自我規制

酒類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自治的現狀以及問題

盡管行業協會自我管理具有前述優勢,我國酒類行業協會對產品質量安全的自我管理實踐卻很難令人滿意。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各類酒業協會的產品質量安全自我規制存在以下一些突出問題。我國酒業企業(特別是大型酒企)與行業協會自身對市場聲譽機制認識不足,從而導致自我規制的動力不足。美國一份調查報告則顯示,當產業中個別企業發生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后,公眾不會花功夫甄別產業內單個企業的表現,而是根據某些企業的行為對整個產業群體不加區分的做出負面評價,而損失最嚴重的,恰恰是那些在產業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5]。酒類產品的信任品屬性決定了聲譽機制成為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決定性影響因素,消費者為了克服信息不對稱,有可能對聲譽不佳的整個行業采取集體懲罰措施,塑化劑風波后,不但直接責任者酒鬼酒集團銷售額大減,而且殃及整個白酒行業,作為反映市場投資者信息的股票市場第一時間做出了反映,據媒體粗略統計,滬深兩市13只主要白酒企業股在2012年11月19日的總市值蒸發約323.56億元[6],投資者信心受挫,正是擔心消費者可能采取的集體懲罰。首先,缺乏及時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實際上,行業協會對成員企業枉行信息的披露,不但可以增加協會的社會公信力,更能幫助消費者有效甄別具體責任者的身份,避免集體懲罰的嚴重后果。其次,缺乏有效的內部懲戒手段。奧爾森指出,“除非在集團成員同意分擔實現集團目標所需的成本的情況下給予他們不同于共同或集團利益的獨立的激勵,或者除非強迫他們這么做,不然的話,„„他們不會采取行動以增進他們的共同目標或集團目標”[7]。選擇性激勵是獎勵和制裁的混合運用,二者不可偏廢[7]。而檢視我國各類酒業行業協會的章程,幾乎沒有任何與對成員企業不當行為實施內部懲罰的條款,實踐中,也鮮有成功的懲罰案例。

解決方案

在對聲譽機制認識問題上,酒業行業協會意識淡泊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源于其特殊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國大部分酒業行業協會都屬于官辦性質,協會工作人員參照事業單位人員加以管理,協會與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遠不如民間自發商會那樣唇齒相依。由于市場競爭的壓力,民間自發組織形成的行業協會對于聲譽機制的體會更為深刻、直接,因此在采取集體行動維護行業聲譽方面表現的更為主動。從黨的十七大到十八大,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理順政府與公民和社會組織的關系都是黨的重點工作內容,因此,逐步改變酒業行業協會的身份定位,讓行業協會回歸民間化、市場化,既符合國家大政方針,也有利于促進行業協會積極行動開展行業自律。在食品行業協會社會身份歸屬既定的前提下,依然可以通過完善協會內部治理制度,提高行業協會自律的績效水平。首先,如前所述,行業協會自我管理目標的實現,離不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懲罰制度。行業協會的內部懲罰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罰款、名譽懲罰、集體抵制、開除會籍等。內部處罰的構成要件、處罰形式與程度以及處罰的救濟方式須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訂入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成員違反食品質量安全行為的行為以及后果,確定具體的處罰方式:對于情節較為輕微的,可以施以一定程度的罰款,或者采取內部通報、向社會公眾處罰決定公告的方式;對于情節較為惡劣、嚴重影響行業集體聲譽的,則可以由行業協會召集成員企業對其實施集體抵制,或者開除其協會會籍,多種處罰方式可以并用。其次,行業協會需要建立一套較為完備的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和甄別是對信息不對稱的最佳回應”[8]。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不但能夠有效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也能維護行業聲譽,防止消費者采取集體懲罰等應激措施。行業協會對于成員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披露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全面,對于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損害嚴重性以及對于行業聲譽、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不同,采取內部通報、向政府部門舉報或者通過協會網站、社會媒體向公眾披露的不同方式。最后,行業協會內部處罰制度需要與公眾信息披露有機結合。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不但可以幫助克服食品質量安全規制中的信息不對稱,還可以有效修正部分內部懲罰手段的邊際威懾力不當問題。以罰款為例,對于某一種違規行為,罰款的額度總是事先確定的,但“1000元的罰款支出對富人來說可能無所謂,這種處罰對其行為的約束作用可能有限;對窮人來說由于其承受力有限,處罰對其約束作用可能較大”[7]。個人有窮富之分,企業亦然,協會內成員企業經濟能力異質化程度越嚴重,罰金可能帶來的邊際威懾力越不明顯。集體抵制也存在類似難題,某些在行業內具備實際支配地位的企業巨頭,對于其他成員集體拒絕交易的行為完全可以置若罔聞。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較好的彌補內部懲罰措施的缺陷。信息披露制度的對象是企業聲譽,并由此最終引發同類企業、產業上下游企業以及消費者根據聲譽采取的是否進行交易的選擇,與罰款的邊際威懾力情況相反,大型企業比中小企業更加重視聲譽對企業長期收入流的影響。因此,當某一額度的罰款雖然可以阻嚇中小型企業,但并不足以震懾那些財力雄厚的企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時,行業協會若能將相關事件的調查過程、結果、處罰決定內容適時向社會公開,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前述內部懲罰措施的邊際威懾力難題。

酒業行業協會內部自我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不但有助于解決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問題,也能提高成員企業參與市場良性競爭的能力。當前,中央大力推行社會管理創新實踐,酒業行業協會理應順應時代潮流,勇于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酒類行業協會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完善協會內部章程,明確各成員企業同意行業協會進行自治的權限,逐步樹立酒業行業協會治理的權威;其次,加強行業協會內部機構建設,特別注重增強行業協會在信息收集、甄別、方面的能力,以此增進成員企業間的內部交流、促進產業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再次,改善行業協會自治的外部環境,行業協會作為成員企業代表,參與到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方面的溝通,幫助政府部門轉變觀念,認識并尊重酒業協會在行業管理方面的獨立地位與優勢;最后,酒業行業協會自治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尤其在制定行業標準、規定行業準入條件、進行集體抵制行為等方面,要注意避免違反《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

本文作者:凌瀟嚴皓廖國強工作單位:四川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