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管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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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管理研究論文

摘要: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價格,是對自來水消費直接起作用的價格,是自來水最后出售給用水者時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費用。

關鍵詞:供水市場價格管理供水行業價格彈性

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是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是直接對商品消費起作用的價格,是商品最后賣給消費者時要消費者支付的全部費用。通常市場價格就是對消費者的名義價格,包括全部價內稅在內。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價格,是對自來水消費直接起作用的價格,是自來水最后出售給用水者時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費用。

多年來中國自來水市場價格不合理,嚴重低于價值。這一方面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業缺乏發展動力,城市供水發展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對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進行系統的研究,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提供依據。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對水的消費者的價格,直接承受市場需求對它的作用,它是自來生產的價值補償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銜接者,是自來水價值的最后實現者。因此,城市供水價格一方面要能夠對水的生產價值進行補償,另一方面還要調節對水資源的需求,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

城市供水生產價格是對供水企業起作用的價格,是指供水企業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來補償成本和作為企業利潤的各種實際價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義價格中的價內稅,但包括供水企業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種價格補貼收益。

對生產者的價格=對生產者的名義價格–價內稅+價外補貼等附加收益

價內稅是指計入商品市場價格,隨商品出售消費者支付的國家稅金,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它不構成生產者的實際價格收入,不能計入生產價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制定是以生產價格為基礎的,生產價格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市場價格。而市場價格制定的合理,又會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調動供水企業的積極性,這些又都會在生產價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又相互區別:(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不同。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是供水企業,而市場價格的調節對象是各種用水消費者。(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比生產價格包含的內容更豐富。生產價格不外乎是供水企業的完全生產成本和盈利,而市場價格還包括稅收,引入了政府的調節因素。(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形式比生產價格多樣化。根據我國財務制度的核算方法,生產價格對供水來說只有一個,而自來水市場價格則根據市場的需求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差價和比價,如水質差價、季節差價、工業和商業用戶的比價等。

1.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

理論價格是指根據政府宏觀價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經濟理論,在特定經濟技術結構基礎上求得的計算價格體系。城市供水理論價格則是政府為了宏觀上對水資源的合理使用進行管理,結合一定的經濟理論和和計算方法而測算出的價格。水資源的理論價格應反映水資源在整個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時又能反映所消費的水資源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首先,自來水的市場價格應以理論價格為基礎。自來水的理論價格更接近于它的價值,而價格以價值為基礎是價值規律的本質要求。其次,供水市場價格會影響它的理論價格。自來水的市場價格直接影響著水的消費,表現在水資源在存量上的變動,這又是制定供水理論價格的依據。

供水市場價格與理論價格又是相互區別的,表現在:

(1)作用不同。市場價格是對自來水的消費進行直接調節,使水資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論價格是政府制定水價政策的理論依據,只有這樣的水價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兩者一個是在微觀領域起調節作用,另一個是在宏觀領域起調節作用。

(2)反映的內容不同。市場價格反映了供水的生產價格和水資源的供求關系。理論價格則是為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種計劃價格,它能夠反映一些在財務上不能準確表示的社會效益,如環境保護、健康損失等。理論價格能比生產價格更好地反映水資源的機會成本。

(3)形式不同。市場價格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有多種變化,操作靈活。理論價格則是基于對水資源的充分利用而計算出的價格,其形式相對單一。

水資源理論價格是一種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資源的市場價格則是現實的價格。出于現實種種條件的限制,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能與它的理論價格完全符合。我們所能做的是使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斷地與其理論價格相接近,以理論價格作為市場價格合理與否的標準。

1.4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的關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都是現實中存在的價格,都是微觀價格,而水資源的理論價格則是一種理想化的價格,在現實中不存在,它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價格。水的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都是水市場價格的基礎,而水市場價格是對兩者的現實反映。它們的關系如圖1.1所示。

因此,我們在制定供水市場價格時要以水的理論價格和生產價格為基礎,遵循價值規律,使水的市場價格既有利于保護水資源,又能保證社會的承受力,在水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水廠的可持續發展。

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體系

城市供水價格的差價體系,也就是因季節、地理位置、水質、用水量等的差別而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差價,這種差價會對水資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

2.1季節差價

中國大部分地區降水受季風影響,在不同的季節有很大的變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個月內,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現。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資源,除了要有相當多的蓄容水庫,對天然水量進行調蓄,以豐補欠外,還必須通過水價這個經濟杠桿進行調配。豐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應充裕,自來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應求,自來水成本相對較高。這就客觀上要求在豐枯季節對自來水實行不同的價格,豐水季節水價下調,枯水季節水價上浮。由于地區降水量的差異,這種豐枯價格的差異應因地而異。各地應以本地區年平均降水量為標準,當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上調一定百分比;當降水量高于平均標準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下調一定百分比。

季節差價的另一種含義是實行用水高峰期加價。天氣炎熱,用水量劇增,在供水企業全部生產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負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時間則基本閑置。按照“用戶負擔費用”的經濟原則,負擔峰荷的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費用(主要是折舊等固定成本)應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戶分攤。具體計算方法可將該地區各水廠總供水能力的1/4~1/5的費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攤。由于各地氣候的差異,用水高峰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豐枯差價=(本季降水量-標準降水量)×a%

a––––各地規定的豐枯降水加價比例系數

注:高峰期加價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時間為零。豐枯差價可正可負,正代表加價,負代表降價。

2.2地區差價

在同一供水網絡之間,雖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連成一體,可以認為不同用戶使用的水源均是無差別的,即同一供水系統內不同位置的用戶不應有地區差價。我們所討論的地區差價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內相對獨立的供水系統之間的差價。

中國水資源地區(空間)分布不均衡,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成強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國內生產總值、耕地面積分別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區,水資源占有量卻高達全國總量的25.60%。全國只有中南地區上述四項指標基本協調。水資源分布的極不平衡,需要通過經濟手段在地區之間進行水量調配,促進水資源的節約,緩解中國水資源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建立自來水地區差價將有利于各地區靈活地調節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來水建設事業的發展。

2.3質量差價

(1)因供水水質差別形成的差價。國家頒布的供水水質標準,是供水企業供水水質的最低標準。但有的工業企業因其生產工藝的特殊性而對水質有特殊要求,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高供水價格。

(2)因供水水壓形成的差價。自來水供應應保證一定的水壓。在水壓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用戶自行安裝加壓裝置,加大了用戶成本,這種差別應在差價中得到體現。水壓能夠保證的單位應支付較高的水價,水壓保證率低的單位則有權要求較低的水價。計算差價時,應首先確定一個水壓保證率基數。當水壓達到保證率基數時按原價收取水費,當水壓低于保證率基數時,應少收取水費的一定百分比。

質量差價=水質差價+水壓差價

2.4用水量差價

中國水資源緊缺,同時又存在水資源的極大浪費,這與我國長期以來自來水價格偏低直接相關。為促進水資源的節約,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對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均應實行計劃管理,超用加價,浪費罰款。水費在許多企業的成本費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價調整到經濟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難引起他們對節水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實行用水量差價即超計劃用水加價,是唯一能使用戶警覺的懲罰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價的基本思路用下圖表示:先確定一個用水的基準量級,用水在基準量級以下按基準價格收取水費,用水量超過基準量級則根據超過的數量分成不同等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價格。當用水量超過某個等級時,不僅要加收水費,還要進行罰款或罰金,以懲罰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1)工業用水量差價

由于行業特點和企業規模不同,各用水單位耗水量情況也不盡相同,對不同的用水單位應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額。因統一制定用水定額,用水量小的單位即使不節約用水,其用水量總是小于用水定額;而對規模大、耗水量大的單位無論怎樣節約用水,其用水量還會超過用水定額,這樣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價來促進節約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額應先由用戶提出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準用戶的申請,批準后的用水定額即是該用戶應執行的用水量標準。若一年中某用戶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獎勵;若有累計六個月的用水量超過了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懲罰。根據用水量差價模式圖,計算用水量差價公式如下:

1.3居民用水量差價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價居民用水量差價

Q<=Q*A.Q0

Q>Q*A.Q*+2A(Q-Q*)A(Q-Q*)

注:Q*——居民基準用水量A——基準水價Q——實際用水量

由于各地水資源供求各有特點,這就要求國家對自來水價格只規定統一的定價方法、稅率和利潤率,具體差價由各地物價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