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側勞動法回應與完善探討

時間:2022-11-21 10:11:09

導語:供給側勞動法回應與完善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供給側勞動法回應與完善探討

摘要:供給側改革屬于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為目前的生產要素之一。勞動力屬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部分,同時,勞動力的變化一定要跟隨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在勞動力就業和勞動力資源結構等方面都會對勞動關系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也對勞動立法在提升勞動力素質和勞動力資源配置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對勞動力資源配置進行優化,減輕勞動力資源成本以及更好的為民生作出相應保證。勞動法主要是通過建立勞動者保護制度,更好的實現勞動者分層保護,同時對于公共服務立法進行健全和完善,進一步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給予回應

關鍵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勞動力;勞動關系;勞動法

眼下我國經濟領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我國處于疊加時期,在這個時期中我國存在一些產能過剩供需不平衡等問題。因為降低了投資回報率,對于環境資源的約束也不斷提升,這些不利因素在形勢發展下也持續增大。同一時期我國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對我國發展勢頭和戰略部署進行把握,同時這也屬于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主線。在目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勞動法作為目前較為重要的人力資源管理類法律也成為了民眾關注的重點,本文主要針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于勞動法的回應和完善進行了相應的分析,同時也提出了相應改善的策略。

一、勞動關系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其的影響

我國在新經濟常態下對于經濟發展環境進行適應的重要舉措就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我國在新經濟常態下也就表明我國逐漸從需求決定型經濟轉變為供給決定型經濟。目前我國供給決定型經濟主要含義是經濟體自身的產量主要經由供給或是勞動力資本設備生產要素來構成,不是僅僅由投資,消費和外貌等決定。在我國基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行經濟結構調整以及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梢赃M一步對供給側結構提高適應程度以及靈活程度進行提升,進而促使其生產力的增強,在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要將其生產要素進行重組,打破相應的結構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但是在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較為困難,因此在實施的時候速度比較慢,勞動力作為我國的重要生產要素,也屬于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組成部分。伴隨著產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力會產生相應的變革。在勞動力產生變革的同時也會對勞動關系產生相應的影響。(一)基于勞動就業進行分析。相關研究表明,在我國處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時期,一些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在行政機制的保護下,其就業率會不斷提升。伴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加強,增加了市場淘汰機制,同時一些相對傳統的產業會被市場淘汰,這時就導致新興產業面臨著嚴峻的生產挑戰,從而提升了勞動力的失業風險。在這時只有提升新興產業的生產效率才能更好的提升勞動力就業率。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研究表明,收益率增高以及就業形勢不明朗,屬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的主要現象。目前我國較多的傳統產業正面臨著企業重構以及裁員等問題,這些問題提升了對于勞動就業的影響程度。在一些水泥鋼鐵等行業,產能較為低下,同時一些企業的生產效益相對較低。在未來進行改革的時候,一些傳統產業就會退出市場,從而推動低端勞動力就業率低下的問題,迎來更為嚴峻的挑戰。(二)針對我國勞動力需求結構進行分析。第三產業比例上升,傳統工業比率下降,一些新興產業比率增加是由于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影響。在這其中一些高科技產業以及綠色產業會變成可持續經濟發展的發展重點,同時受到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我國勞動力需求結構發展趨勢會逐步降低一些,非生產部門勞動力需求會逐漸增加,這時會對勞動力市場需求特點進行轉變,也就是一些較為專業的工作人員比重不斷提升,大部分勞動力會朝著一些服務行業進行轉移。同時這種現象也是目前我國發展的必然現象。

二、勞動立法基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

(一)提升勞動力資源素質。目前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屬于最可靠的法制保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應該基于法律思維以及合理的法治手段來更好的實現,同時還需要利用較為穩定的法制來促使改革風險性的降低,從而實現相應的法制任務。我國在人口紅利下降的時期。較多的剩余勞動力已經得到了改善,相關研究表明我國剩余勞動力在逐年遞減,基于資本投入以及持續增長的勞動力數量,無法迎合我國目前高速增長的態勢。在企業內部進行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中也會產生一些附加值以及技術含量較低的密集型產業,這些產業隨著時間的推移會轉變為附加值較高高技術含量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因此這時就需要較多高素質勞動力來更好的對產業升級進行適應,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我國企業內部產業順利實現升級和轉型。假如我國勞動力供給無法迎合企業內部產業結構調整,那么就無法對目前勞動力就業進行有效控制,同時還會因為勞動力資源沒有達到相關要求,而對產業發展產生相應的阻礙,最后降低經濟發展收益。相關研究表明,發達國家中具有較多高素質的勞動力,因此這些勞動力也會對其給予一定的幫助和支持,從而成為發達國家中的重要資本。但是相關發展中國家,對于高素質勞動力人口較為缺乏,在這種現象下就需要通過勞動立法的制度,更好的進行相應的高素質職業培訓,對現有勞動力資源自身素質進行提升,進一步促使勞動力與需求之間矛盾得到融合。(二)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對勞動力資源配置進行改善和優化,能夠更好的實現勞動力資源的自由靈活移動從而促使資源優化配置的實現。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力靈活度不斷提高那么就會增加市場活力,如果勞動力靈活性較差,那么就會對市場機制的發達性產生相應的抑制作用。市場中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不但指的是勞動力一方的靈活移動同時,對于用人單位促使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也有著一定的含義。因此在進行勞動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在管制基礎上更好的對空間進行開放,平衡勞動者自身權益以及用人單位自身權益,更好的促使勞動資源合理流動。

三、勞動立法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完善策略

(一)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會直接促進一些經濟形態的產生,比如共享經濟在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的當下,互聯網技術帶來的巨大影響以及社會效益會夾雜著巨大用戶量。同時共享經濟也打破了傳統約束手段,目前我國共享經濟產業和傳統產業有著一定的不同之處,比如互聯網企業在進行生產的過程中可以將生產時間碎片化。員工和企業之間的關系較為松散這也對傳統勞動力法產生了相應的沖擊,因此目前我更好的對其中不斷產生的新形態進行規范,特別是一些自主就業的多元化形式,也成為了勞動力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例如目前網約車司機能否在勞動立法保護中進行納入相關學者指出,假如沒有對其給予相應的保護,那么讓長期處于低質量就業狀態的勞動者就會產生心理影響。但是在進行一些多樣化形式以及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就需要更好的對勞動者范圍進行界定,基于傳統本質理論轉變為勞動立法為基礎的理論。在西方一些發達國經濟從屬工作,屬于勞動關系以及民事關系之間的鑒定狀態,同時這種狀態也能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護,給予勞動者相應的權益。在勞動者基于勞動工作報酬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失去勞動者自身獨立性的時候,就會對勞動者給予相應的保護,針對我國現階段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可以通過相應的方式和手段來增設一些勞動關系類型,同時對其加以區分,針對勞動者自身屬性以及企業單位管理形式,更好的對勞動關系進行納入,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存在的利益進行保證,并逐步對勞動保護制度進行探索。(二)實現勞動者分層保護。我國勞動立法主要是基于保護對象來進行勞動者的綜合分析,并沒有對勞動者自身實際保護需求,以及勞動者對于企業單位的重要程度進行劃分并實行相應的保護。這不但會對一些弱勢勞動者降低其保護效率,同時也會致使較為強勢的勞動者保護過剩,針對勞動者開始實行分成保護不斷能夠更好的對勞動者之間的公平性進行保證同時也能更好的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提升勞動市場內部的靈魂和自由性。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勞動者保護的思想進行了相應的體驗,但是在立法和實踐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我國立法應該基于勞動者自身身份的區別來進行保護,同時一些較為強勢的勞動者即使具有勞動者特性,但是因為在企業和單位中,對其需求程度較高。因此這種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占有較大優勢,需要給予企業單位的特征來更好的對其保護進行降低。比如在踐行勞動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勞動制度中不但要對用單位一些高級管理人員給予相應的職權,同時也要對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解雇權利,一些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受到較多的限制。比如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單位工作過程中,需要對其辭職權利給予相應的重視。針對一些弱勢勞動群體需要對其加強相應的保護力度和保護措施,在其進行勞動就業以及勞動關系實現的過程中,需要對其保護措施進行強化,同時對一些法律空白進行填補。比如一些弱勢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勞動歧視,因此勞動立法就需要基于法律設計中對弱勢勞動者給予相應的保護,進一步避免就業歧視的產生。(三)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務立法。當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會對就業帶來一定的挑戰,基于當下的就業形勢,對弱勢群體就業困難現象進行解決屬于政府促進就業政策的主要手段。政府需要將公共就業服務進行落實,更好的對勞動者給予相應的幫助,使其實現再就業,在一定程度上縮短勞動者失業時間。為了給勞動者提供便捷就業,對勞動市場的組織活動進行改善和優化,讓勞動資源得到相應的利用,促使供需匹配效率的提升。同時還需要大力發展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并將其職責進行明確,將其責任定位為公共職業介紹,就業咨詢和勞動市場信息,降低勞動者流動成本,促使勞動市場配置效率的提升。公共就業服務經過了長時間的發展和進步,也逐漸形成了功能繁多,運行規范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于公共服務立法給予了充分的重視,還對立法約束和政策引導進行了劃分。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還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像是在政府職責劃定上存在的缺陷,政府操作性不強,責任體系設置不夠健全等等。所以,勞動立法需要對政府責任在實踐上的可行性給予重視,對政府責任內容進行規定,提升勞動法律的有效性。其次,勞動立法也需要進行合理的規范和正確的引導,將職業介紹機構的負面影響消除,讓公共職業介紹和一些盈利性組織進行互補,公共促進就業。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勞動法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優化的問題,也只有盡可能的設計好合理改進對策,才能使勞動法能夠為這一改革添磚加瓦,錦上添花。

作者:金莉萍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