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勞動關系風險防控研究
時間:2022-06-07 09: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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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過分析文獻資料、數據資料得到影響我國民營企業勞動關系風險的識別點和基本情況。通過建立勞動者、企業、政府三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分析博弈模型,對三者之間的博弈關系進行分析和總結,提出應建立以現代信息化技術為支撐的綜合辦事機構和聯動的工作機制,有效進行風險識別與應對等政策建議。對推動民營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為政府部門提高相關工作的針對性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營企業;勞動關系風險;博弈論
和諧的勞動關系是企業實現持續穩定經營發展的必要保障,同樣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民營企業具有規模差別大、涉及行業多、企業員工素質參差不齊、企業盈利和生存能力差別大等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勞動關系風險因素可分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休息休假等方面,厘清民營企業勞動關系風險識別點及內在矛盾并提出有效應對措施,使政府、企業、工會、勞動者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顯得非常重要。
1民營企業勞動關系風險博弈分析
1.1構建博弈分析模型
建立政府、企業、勞動者三方之間的博弈分析模型,分析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當中三方之間的博弈關系和運行機制。從理論角度來說,使任何一方都不愿改變現有的決策和意愿,達到相對穩定的均衡狀態。分析中,假定政府、企業、勞動者的決策目標均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1.2博弈分析
1.2.1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勞動者想要付出最少的勞動獲得最大的收益,企業想付出最小的人力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若勞動者生產積極性不足,效率低下,則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失,企業不給勞動者提供優厚的報酬,很有可能會出現矛盾或沖突。假設勞動者與民營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當爭議發生時,雙方均有兩種選擇,“合作”和“不合作”,其中“合作”表示一方愿意與對方就有關爭議問題進行談判和協商,謀求達成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合作”表示其中一方不愿意與對方就勞動爭議問題進行談判和協商,雙方維持現狀或通過政府或第三方進行調解、仲裁、判決等方式進行解決。設L為勞動者的正常報酬和利益;K為企業正常經營的收益;μ為勞動者不合作時被解雇的成本;ΔC為企業與勞動者合作時給予勞動者的補償;ΔS為企業不合作導致勞動者工作消極怠工對企業的損失。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見表1.以上博弈模型中存在4種模式:①當雙方都選擇合作時,共同收益為L+K,共同收益最大,即只有雙方共同合作,走協商解決的路對雙方來說都收益最大;②當勞動者選擇合作,企業選擇不合作時,共同收益為L+K-ΔS;③當勞動者選擇不合作,企業選擇合作時,共同收益為L+K-μ;④當雙方都選擇不合作時,共同收益為L+K-μ-ΔS,共同收益最小,其包含的勞動關系風險最大。從博弈關系看,只要有一方選擇“不合作”,最終的共同收益就會受到損失。勞動者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與企業開展“合作博弈”,不激化矛盾,爭取自身的權益。企業不能忽視矛盾和爭議,否則會影響企業長遠利益。1.2.2政府和民營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從企業來看,企業會盡可能降低經營成本,這對于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往往不夠,甚至存在故意侵害勞動者權益,逃避政府的監管,弱化政府部門的監管等情況,使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政府和民營企業之間存在著長期且復雜的動態化博弈關系。這里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見表2)。設K:企業的正常經營收益;G:政府的正常收益;ΔG1:政府監管民營企業的成本;ΔZ:企業不執行勞動合同受到政府的制裁成本;ΔD:罷工、群體事件等社會風險成本。以上博弈模型存在4種情況: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時,共同收益為K+G-ΔB-ΔG1;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政府部門不監管時,共同收益為K+G-ΔB,此時,共同收益最大,是理論上的均衡解,是理想狀態,但現實當中較難實現;當企業不執行勞動合同,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時,共同收益為K+G-ΔZ-ΔG1;當企業不執行勞動合同,政府部門不監管時,共同收益為K+G-ΔD,此時,共同收益最小,因ΔD當中潛在的風險巨大,且現實當中存在較多。因為勞動者往往在遇到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企業違法違規成本較小,政府被問責的成本也較小,所以該類情況在現實當中大量存在。1.2.3勞動者和政府之間的博弈分析勞動者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見表3),勞動者決策選擇有“維權”和“不維權”兩種,“維權”表示勞動者的利益受損時,選擇通過司法或仲裁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政府部門決策選擇有“管”和“不管”兩種,其中“管”是指政府部門依法采取調解、仲裁、判決等方式維護勞動者權益。設L:勞動者的正常報酬和收益;G:政府部門正常收益;ΔQ:勞動者維權產生的成本;ΔG2:政府部門處理勞動者維權的成本;ΔP:勞動者維權得到的判決補償收益。4種情況:當勞動者維權,政府部門管時,共同收益為L+G-ΔQ-ΔG2+ΔP,共同收益最大,屬于理論上的理想狀態,是均衡解。但現實當中,當勞動者維權時一般是其勞動權益受到較大侵害并與企業方無法達成諒解時不得不走的路。當勞動者維權,政府部門不管時,共同收益為L+G-ΔQ。當勞動者不維權,政府部門管時,共同收益為L+G-ΔG2+ΔP。當勞動者不維權,政府部門不管時,共同收益為L+G。此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取決于ΔQ、ΔG2、ΔP的大小關系與組合計算結果。勞動者向政府提出維權主張時,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會有確鑿的證據和理由存在勞動權益受損情況,尤其是一些較大的爭議案件,如人身傷亡賠償、社會保障等,而政府在兩者之間的關系中仍處于被動,當有申訴案件時才選擇“管”或“不管”,怎么“管”的問題。政府如果“管”的多了,其自身運行成本會不斷加大。如果“不管”,政府的公信力將受到損失,同時將可能受社會不穩定因素影響、公眾質疑和各方壓力。
2政策建議
2.1建立勞動關系風險識別及預警處理機制
勞動關系風險會在風險識別點累積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出現上訪、訴訟、群體事件、網絡輿情等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應建立政府與企業、政府與行業、政府與司法機關的聯動預警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可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建立信息化智能溝通系統和相應的工作機制。
2.2建立企業誠信經營監督體系
政府可以將該系統與企業和勞動者征信系統、企業財務系統等建立數據共享和分析機制,一旦確認責任,將侵權企業和不誠信勞動者信息在保護其信息安全的模式下限制企業或勞動者的金融、交通、稅收、消費、投資等行為,提高企業和個人尤其是企業的違規、違法成本。
2.3建立勞動關系風險調解處理機制
當勞動關系風險發生時,政府應給予企業一定的自主處理時間,允許企業在一定有效期內妥善處理勞資糾紛,當有效期滿后還不能妥善處理的,由政府相關機構根據糾紛或案件的大小、類型做出調解或裁決,從而有效防止勞動關系風險發酵。
2.4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宣傳
在勞動關系中,存在企業和勞動者對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不清楚、不了解、不關心的情形,從而造成事后權責不清,形成爭議。因此,政府部門應采用多種方式及時、有效地將有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發送給企業和廣大勞動者,最大限度地使企業和勞動者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做到心中有數,減少爭議。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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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永斌 王靜婕 白瑋 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匯華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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