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水安全問題及對策探討論文

時間:2022-12-10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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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安全問題及對策探討論文

摘要農村飲水安全立法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農村飲水安全立法現狀及主要問題,對農村飲水工作中管理體制、工程性質及產權、運行管理、水源保護等措施進行了討論,以為農村飲水安全的立法提供參考。

關鍵詞農村飲水安全;現狀;措施;立法

1現狀

農村飲水安全立法,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1-4]。我國已經針對農村飲水安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規章制度。目前農村飲水安全的政策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國家層面看,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國務院批準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第二,從部門層面看,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聯合或單獨下發了一系列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近年主要出臺有:《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作的意見》《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學校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的通知》《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等;第三,從地方層面來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也相應地制定了一些政策和管理辦法。以上政策文件和規章制度,有力地促進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順利開展。

2主要問題

(1)管理體制急需進一步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水利部門與發展改革委之間因為協調問題而影響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開展。目前,農村供水站資質管理不統一:在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地區,由水務部門頒發;未實行城鄉水務一體化地區由城建部門頒發;也有很多地方供水站未申請資質。由此產生了資質管理中的部門職責分工問題。在水質監測上,按照《水文條例》第20條的規定,水文機構可以對水量和水質進行監測;而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實際工作中,工程的水質監測次數較少,且主要由工程管理單位出錢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在許多地方水質監測甚至尚未開展。

(2)農村飲用水工程產權急待明晰。國家在農村飲水安全中的投入所形成的資產,除了小型及單村供水工程產權一般歸村集體所有沒有爭議之外,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一般由水利部門代表國家行使。但這面臨著缺乏法律政策依據的難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難以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的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而由水利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又于法無據[5-6]。產權不確定,工程管理體制機制的深層次問題就難以真正解決。

(3)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問題突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是目前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一些地方采取“先建成再說”的工作思路,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之間存在一定的脫節。探索出一套良好的、適用的運行管理辦法來確保工程可持續運行非常重要。此外,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急待加強。水源變化和水體污染是造成飲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遠未能滿足農村飲用水安全要求,現有制度對水量保護關注不夠;農村大多采用的是分散式水源,具有分散、點多、面廣的特點,難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公務員之家

3對策

(1)完善農村飲水安全管理體制。首先,明確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政府負總責,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次,明確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能重點除了行業監管之外,還包括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大型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的國家投入所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管,以及對農村供水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再次,明確財政、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等其他有關部門職責,努力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的管理體制。

(2)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具有準公益性。立法中應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既有公益性,也有一定的經營性,屬于準公益性工程。一方面,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具有公益性。首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使農民喝上干凈、衛生的飲用水,避免因飲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而患各種水質性疾病,屬于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改善農村居民生存條件,提高其生活質量,并進而解放農村勞動力,使其成為實實在在的“民生工程”,促進社會和諧,屬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再次,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屬于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城鄉支持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政策的重要體現[7]。另一方面,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經營性。在一些條件較好的地區,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實現自收自支,實現良性經營;在無法完全實現自收自支的地區,工程管理單位也應當參照企業經營管理方式進行運營,在核算成本并千方百計降低運行成本的同時,通過擴大供水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等增加收入。

(3)明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原則,結合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實際需要,采取更為靈活的產權政策。明確政府投入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其資產歸國家或受益群眾集體所有,由相關主管部門、受益鄉村、用水戶代表組成的工程管理委員會或者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入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飲水安全工程,其資產歸受益群眾集體所有,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飲水安全工程,國家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歸受益農戶所有并由其負責管理;企業、私人等社會投資者修建的飲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并由其負責管理。

(4)切實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認真核定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成本,并根據當地農民實際承受能力制定合理水價;通過水費返還、水費補貼、貧困人口和貧困地區適當減免等方式,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飲用水工程進行補貼;實行優惠的土地征用、用電、稅收等政策;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對拍賣、承包、租賃該做必要的調整和規范,尤其是應當通過建立相關制度,使拍賣、發包、出租后的錢切實用于工程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并加強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管。

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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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伯華,曾菊新.江漢平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困境與出路[J].環境保護,2010(7):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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