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梯級遷移的特點與建議透析
時間:2022-04-13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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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城市化推進的主要目標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因此,勞動力要素配置對城市化進程的意義正在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及由此導致的其他要素的配置。遷移者不僅是遷移者,還是勞動力要素主體,所以狹義上的城市化過程是農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并定居,或者表達為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的轉移配置。在這樣的判斷下,勞動力要素的配置是城市化主要生產要素配置中的目標要素,即要素的配置以勞動力配置為目標。
一、前言
事實上,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已經形成對農村經濟和農村城市化的巨大支持,流動的農民工已達1.4億人,城市化仍顯滯后的原因就是流動難以帶來定居的結果,勞動力的流動對城市化的貢獻,表現在勞動力收入的回流。
盡管我國近幾年的城市化成果,大部分來自城鎮擴張和區域政府行政升級,但就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巨大數量來講,城市化人口的遷移將是長期存在的。對遷移現象的正確認識,不僅可以提高勞動力轉移的效率,還可以對其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作出正確判斷。
二、人口遷移研究中的經濟理性高估
在移民問題上,中國的主要傳統是安土重遷,尤其是農民,受傳統影響最甚。但當代農村人口的大規模流動,卻現實存在。赫伯拉(Herberla)、米切爾(Mitchell)和博格(D.J.Bogue)等人的推拉理論,劉易斯(W.A.Lewis)、古斯塔夫·拉尼斯(GustavRanis)、費景漢(JohnC.H.Fei)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模型,托達羅(MichaelP.Todro)的勞動力遷移和產生發展模型,舒爾茨(J.W.Schultz)的農民學習模型對我國人口遷移的研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使得經濟理性被描述成人口遷移的主要動因,而我國的移民歷史卻并非如此。
中國的古、近代移民史是一個充滿戰爭、災害、宗教和政治的歷史,自發農墾和城市工商業移民只是支流。唐漢時期的“實關中”、明清時期的“徙山西民萬戶實北京”、“洪洞移民”、“江西填湖廣”、“湖廣填四川”是少有的幾個經濟移民,也是政府根據需要或為政治中心經濟功能完善進行的移民調度,或為因災害、朝代更迭戰爭的蕭條而進行的區域移民調度。
“闖關東”、“走西口”等人口自由遷移現象,從歷史背景或者民間認識很容易推斷是由生存脅迫而產生。
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主要出現以下大規模遷移。1954年,工業布局從沿海向內地調整,至1960年移民2200萬。1958年,政府號召、大煉鋼鐵,2000萬農民涌入城市當鋼鐵工人。1959年,三年自然災害,3000萬人口在城鄉間游移,主要為離開本土大煉廢鐵的農民和饑荒逃荒者,期間全國人口數量驟減1000萬。1960年,2000萬煉鋼者返遷。60年代以來的三線建設形成流動人口約1900萬。1966年,,10年間1700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1000萬五七干校勞改者及其家屬遷移。1977—1984年,人口返遷約1400—2300萬。從以上數據和移民原因看,政治政策因素是主要影響因素。
從廣為應用的西方移民理論考查,對人口遷移經濟動力機制理論的抽象和完善,后續理論推演者加入了個人的判斷,使理論的真實基礎模糊化,典型的就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則。深入挖掘證明,后續發展有時未必能彰顯理論的原創力量,后來者所謂的十一移民法則和總結成推拉理論及其發展的僭越,實際上掩蓋了拉文斯坦(E.G.Ravenstein)在移民規律上的精辟概括。JohnCorbett對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則進行了盡量忠于原創的總結(TheLawsofMigration原文未能獲得)。拉文斯坦對比了英國1871年和1881年人口普查資料,將移民去向和來源分為吸引(absorption)中心和離散(dispersion)中心,總結了著名的移民七法則。
第一,多數移民只傾向短途遷移,遷移目的地為吸引中心。第二,移民遷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間隙,被來自較偏遠區域的移民所填補,這種次第順序流動一直涉及到最偏遠區域。第三,離散過程與吸引過程對應。第四,每次移民必有回流補償。第五,長途移民的目標是向商業與工業中心大城市遷移。第六,農村居民較城鎮居民的移民傾向明顯。第七,女性遷移傾向較男性明顯。
拉文斯坦結論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人口統計資料的觀察結果。推拉理論認為的“遷移的主要動機多以經濟為主(dominanceofeconomicmotive)”,損害了移民法則歸納的原創性。七條法則更多地強調了移民的行為特征,移民的經濟理性動因僅僅只能是推論的一個方向,否則就不存在短途和長途、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移民選擇。拉文斯坦移民法則的總結,包容了移民動因的復雜性。
對于行為的目的或意圖,社會學的理性選擇理論認為,人的理性由生存理性選擇、經濟理性選擇和社會理性選擇三個不同層次構成,其中生存理性選擇是最基礎的層次,只有當生存理性選擇得到充分實現后,經濟理性選擇和社會理性選擇才會得以產生。詹姆斯·C·斯科特所定義的“生存倫理”(subsistenceethic)把生存理性描述為,首先考慮的是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則,而不是追求效益的合理化和利益的最大化。農民的生存理性,在詹姆斯·C·斯科特和黃宗智的多部著作中已經進行了很詳細的論述。美國社會人口學家金斯利·戴維斯(KingsleyDavis)斷定“移民是政策的產物”,而政府干預下的移民,用任何以經濟為主要立論的移民理論進行解釋,都很難自圓其說(華金·阿朗戈,2001)。
我國歷史上的規模遷移,多數為非直接經濟因素,如生存決策、政治因素,我國的城市化移民主體既然以農村人口為主,農民的特性對其遷移行為的影響,就是不得不要考慮的因素。中國日益增多的農村人口和勞力就地和異地尋求非農活動或非農職業,并非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行為,而是生存目的使然(黃平,1997)。因生存壓力而產生的“生存理性選擇”是農民外出就業最根本的動因,也是當今中國民工潮形成的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文軍,2001)。
本文對社會學結論的引用,是為了解釋農民部分逆拉文斯坦移民法則而行的行為,即作遠距離流動的行為。經過資料分析發現,農民傾向遠距離流動的行為導致了符合移民法則的近距離移民結果,即進入大城市的農民在取得一定收入積累后,會回到家鄉附近的城鎮置業定居。單純的以經濟理性來解釋農村人口的城市化遷移,至少在兩個方面與我國現實背離,一是移民的外在政策動因,二是移民的內在生存動因。經濟理性的高估,導致對我國農村人口向大城市批量移民的幻想,以及對1.4億農民工及其家屬的城市定居的幻想;同時也使發生在小城鎮的以定居為特點的有效城市化現象被忽視。
從我國移民史和移民經典理論可以總結:中國歷史上大規模移民一般因政治軍事等非經濟主因而發生;移民動因構成復雜,完全經濟理性的理論解釋能力有限;農民的生存理性是其自發遷移行為的主要動機之一。
三、中國的人口梯級遷移
“移民遷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間隙,被來自較偏遠區域的移民所填補,這種次第順序流動一直涉及到最偏遠區域”,這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則之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生存理性遷移使我國的人口梯級遷移與拉文斯坦法則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主體遷移能力與遷移距離和目的地的非相關,而這種遷移實際上不是或很難以定居為目的,所以只是流動。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全國遷移人口超過1.25億,其中省內遷移為9146萬人,跨省遷移為3314萬人。在省內遷移人口中,52%為農村到城市;在跨省遷移人口中,78%為農村到城市。此數據說明兩個方面問題:首先是農村人口傾向于長途遷移;其次是城鎮間遷移量較大且更符合近距離遷移的法則。
蔡昉(1998)對人口的區域流動進行研究后總結了人口流動的區域轉移規律,認為“遷移會形成一種區域階梯,即勞動力首先從相對不發達地區農村轉移,隨后從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向城市遷移”。
第一,農村到農村的轉移。根據抽樣調查全部遷移人口中遷入村鎮的比重為33.4%,其中出省后遷入村鎮的占48%,東部地區出省并遷入村鎮的比重為40%,中部地區為47%,西部地區為59%。第二,中西部地區的遷移傾向于首先流向本省城市然后出省向東部地區的城市遷移。第三,省際流動主要產生在中西部到東部。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的遷移大約為該地區全部遷出人口的30%,東部地區的遷移傾向于主要在區內進行;而從中部地區遷移到東部的人口占全部遷移出省人口的71%,從西部地區到東部的遷移占出省人口的54%。第四,進入城市的人口流動量大于進入村鎮的流動量(見表1)。
蔡昉的研究還注意到我國分省計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基尼系數從1978年的0.2438提高到1995年的0.2747,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的省際基尼系數從1978年的0.1261提高到1995年的0.1670,地區差距的基尼系數變化、收益的地區差異推拉勢能并不大,但發生了與之很不協調的人口遷移(流動)規模。
盡管可能囿于資料性質,蔡昉沒有區分人口的定居和流動,也沒有分離小城鎮和鄉村,但人口梯級遷移現象是顯見的??偨Y起來,按吸引區域性質分類,農村剩余勞動力遷移循四條線運動:農村—農村;農村—小城鎮;農村—城市;小城鎮—城市。他認為遷移者尋找職業和其他機會的成本,隨著從中西部向東部地區以及從農村到城市的過程而遞增,形成遷移的梯級規律。這一結論從數據方面對本文觀點提供了支持。在移民七法則前提下,我國人口的梯級遷移有其特有的表現方式。
人口的產業轉移概念與移民不同。城市化過程的第一步肯定是流動,但城市化的目的是農村人口的城市定居而非持續流動。居住或者房產決定居民資本量,就業只是資本增量因素,所以,城市化所關心的應該是居住地變更或者居住地性質變更。
中科院2005年《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認為嚴格控制大城市的發展和顧忌“城市病”是一個誤區,未來50年應該為農村人口城市化支付社會總成本15—16萬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年支付約3000—3500億元。這些城市化理論的研究者想象了這樣一種大規模的從鄉村到大城市的遷徙。短時期內批量的居民從農村的遷出,即使成本是主體可承擔的,對整個社會福利,卻是十分巨大的投資,由此造成的經濟體系動蕩,只會使這種遷徙夭折。民工潮直接引起的農村人口在大城市的定居,其比率低到不足以計算,所以,農民工的城市與鄉村間的流動,不是城市化的主要現象,也不適用劉易斯二元模型或者推拉理論。中央政府敦促城市為民工的社會平等所做的大部分工作,意義僅在于解決臨時問題,不構成定居的條件。公共財政的相關投資也僅滿足社會安定維持需要,對于龐大而資本薄弱的農村居民來講,大城市定居目標幾乎不可能實現。
農民工出動的一個主要動機是生活難以為繼?!叭伺不?,樹挪死?!北瞥鍪竭w移,從動機上講,來源于生存理性下的基本維生成本與絕對收入比較。這解釋了農村人口傾向于長途遷移或者農村到農村遷移的原因。大城市由于勞動力價格體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其勞動力絕對價格較小城鎮高,就業機會也較小城鎮多,所以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狀態與小城鎮對比體現為收入絕對數額較高且就業機會的連續性較強,在勞動力再生產成本上,城市與小城鎮存在差別,這種差別沒有工資差別大。簡單而言,就是吃喝用度不可縮減部分,城鄉差別就不大,甚至倒掛。
農村人口城市化,家庭遷移和定居是最終的行為,所以在向城市的遷居行為發生之前,農民工的收入回流,才是農民工流動中的主要城市化現象?;蛘呖梢越Y論,因生存理性而發生的農民工流動,不構成城市化主流。收入回流,使農村家庭具備了向可承擔定居成本的城鎮區域遷移的能力。這種能力的體現沒有特定的閾值,具備向鄉村小型集中地遷移能力的,會因為住房改造或者增加住房面積而遷移到小型集中地,具備直接進入城鎮能力的,就一步到位進入小城鎮,少量具備城市定居能力的,也會直接在城市安家立業。農民工長途流動,是為了取得相對高的回流收入,在生存問題得以解決之后,家鄉附近的小城鎮是其首要選擇。
據有關資料,每年有數千億外出打工人員的回流收入,如2001年湖南輸出到省外的勞力487萬人,以郵寄方式回流現金300億元,四川跨省輸出勞力560萬人,全年收入回流400億元。地方政府對這部分收入產生了巨大的實業投資期待,但基本上為了遷居而大部分可能投入了房地產,經由人口梯級遷移的推動,已經演化成全國的房產價格漲升。這一猜測符合溫州市近3年東部城鎮房產上漲的發端的現象,因為就鄉村城市化進度,溫州是全國領先的。
總結起來,在移民七法則前提下,我國人口的梯級遷移分以下兩條線。一是農村居民中生存理性驅使的流動。處于生存理性驅使下的農民,其遷移機會成本和社會機會成本基本為零,絕對收入和生存成本比較,就是全部遷移動力。表現為流向大城市和流向農業產出較高的農村,流動距離只受交通費用約束,除了農村向農村的流動,定居發生的幾率很小。只有生存問題得以解決,這部分人口才開始向第二條線靠攏。
二是農村和城鎮居民經濟理性驅使的流動。需要支付相當的遷移機會成本和社會機會成本,受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則驅使、移民居所搜索模型約束和安土重遷民族特性影響作近距離的遷移并定居。既有移民投資沖動,又受風險限制。流向表現為梯級進階,從農村到小城鎮,從小城鎮到城市。
城市化的轉移過程包括幾個連續動作:首先是家庭遷移;其次是家庭固定資產購置(主要為房產);最后是定居。如果定居是必然的,家庭的房產購置即使不是必定要出現的現象,也是一個普遍現象。作為無產無業的城鎮居民,不僅生存成本高,家庭信用也會存在危機,其家庭從在城市社區立足到發展,無產無業狀況下是難以想象的。
就我國人口的梯級遷移,在調控人口遷移方面,政府所能作為的方面顯然應該改變現行策略。第一,支持農村對農村的遷移。第二,對在大城市的流動人群,不必繼續進行意在定居的嘗試,而是重點采取增加其收入的措施。第三,重點支持小型居民點的城市化要素培養,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工商業化。第四,對房產的區域比價進行合理的干預,使其符合梯級遷移的梯度結構需要,而非單純地壓制大中城市房產升值和限制房產投資資本的區域間流動。
按照梯級遷移的現象,小型居民點演化為城鎮的概率最大,城鎮演化為城市的概率次之,城市演化為大城市的概率最小,演化概率的分布由演化成本決定,演化成本包括移民成本和城鎮移民的單位公共成本,每一個級次減少一部分流動可能,越級流動比逐級流動越級越多,回流可能越大(定居比例越?。?,要實現定居,必須跨越成本門檻。演化過程中,區域對移民的吸引力和阻力同時逐步增加,原因是公共投入的增加和聚集經濟導致的城市福利增加和城市定居成本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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