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突發事件構建和諧之議
時間:2022-08-01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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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各個階層的利益表達和維護機制,制度化資源嚴重缺失,導致社會矛盾尖銳,群體性事件頻發。本文在認真分析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原因的基礎上,有針對性提出解決此類事件應堅持的原則,有效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建設公平、公正和諧的社會。
關鍵詞群體性突發事件社會轉型期
由于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經濟增長對經濟不平等的影響日益加深,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分化也日趨明顯,社會正處于轉軌時期。而相應的制度化資源卻嚴重缺失,社會利益表達、維護機制還不十分通暢和完善,由此導致社會矛盾凸顯,逆向摩擦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不可避免地發生。正如美國當代著名的政治學家塞繆爾·P·亨廷頓研究所指出的那樣:“一個高度傳統化的社會和一個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社會,其社會運行是穩定而有序的。而一個處在社會急劇變動、社會體制轉軌的現代化之中的社會,往往充滿著各種社會沖突和動蕩?!?豍當前我國社會沖突和動蕩的一個主要標志之一就是各地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在現階段,群體性突發事件是指受特定的中介性社會事項刺激而突然爆發,由許多個體組成的、特定群體或偶合群體為了表達利益、維護權利或發泄不滿,運用突破社會規范的各種方式所表達出來的、非理性的,采取自發或有組織的聚集方式,具有一定規模,且與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發生矛盾或對抗的行為或活動。豎頻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對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使黨和政府的執政合法性面臨重大考驗。認真研究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處置原則,完善處置對策,對緩解社會矛盾,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目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
當前我國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事件發生的數量多,增長快,呈高發趨勢
近些年來,國內群體性突發事件不僅數量多,而且增長迅速。據2005年的中國《社會藍皮書》統計的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2005年,群體性事件從8700起迅速增長到8.7萬起,12年間增長了近10倍;2006年群體性事件超過了9萬起,2007年則達到了10萬起,參與人數也由75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而2008年和2009年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數量及激烈程度都超過了以往。豏而且這種增長趨勢到目前為止還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此起彼伏的群體性事件,不僅擾亂了社會秩序和治安,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而且給人們的工作、生活和學習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和危險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參與主體以弱勢群體為主
群體性突發事件參與的主體較為繁雜,但縱觀近些年的群體性事件,參與事件的人員主要還是以農民工、失地農民、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和因企業改制重組、被拆遷而沒有受到妥善安置的人員為主。這些人處于社會底層,社會地位不高,在利益調整過程中缺乏話語權,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的不通暢、狹窄或缺失,不能與政府部門、利益集團進行有效地溝通和協商,不能通過制度的設計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在共同的利益訴求下,弱勢的個體不得不通過集體行動,卷入矛盾沖突、對抗之中,隨著矛盾和積怨的加深,最終會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事件發生領域較為廣泛
農村的征地補償、城鎮的拆遷安置、企業改制重組、勞動就業、欠薪糾紛和環境污染等都較容易引發突發群體性事件,涉及的行業、領域較為廣泛,涉及到的矛盾主體和利益主體也較多。若各個主體沒有協調處理好各自的利益關系,充分顧及到各自的利益需求,都會成為引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導火索。
二、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
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有著深厚的、復雜的社會背景,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管理機制的內在缺陷與自我糾錯機制的不完善
當前社會處于轉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分化和調整,使不同社會群體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所處的位置也在不斷變化,而相應的制度資源沒有與時俱進,進行相應的變化和調整,致使資源分配不當、利益分配不合理。由此會使利益受損人群產生相對剝奪感和不公平感;而官僚主義、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政府一些職權部門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加劇了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和敵視態度。對存在的這些問題,由于缺乏民意的收集、反饋渠道,往往不是被當局所忽略或視而不見,就是被壓制,長期得不到徹底的解決。在缺乏相應的自我監督與糾錯機制來解決政府部門內部存在的問題的同時,對外部存在的問題也就諱疾忌醫,得過且過了。當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時,不經意間就會被引爆。2008年的貴州甕安群體性事件就是由于當地的水庫移民安置、采礦造成的環境污染、治安狀況惡劣、政府的不作為與亂作為等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長期得不到解決,民眾積怨得不到疏通,由一起中學生死亡案件為導火索,引起當地社會矛盾的總爆發。
(二)沒有健全的多元利益訴求和表達機制
相關資料統計顯示,中國的弱勢群體人員的數量已達1.4~1.8億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豐他們在社會和政治層面處于弱勢地位狀態,缺乏或沒有自身的利益代言人,再加上利益表達機制不健全,表達方式單一,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和救濟機制,他們的呼聲長期被漠視,利益得不到維護,日積月累,導致民怨沸騰,很可能會誘發群體性突發事件。
(三)政府部門總結反思不夠
群體性突發事件在全國各地持續上演,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也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成為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大障礙。維穩,成了各級政府部門的一件大事,自上而下都成立了綜治維穩機構,以解決各種問題,緩解社會矛盾。在社會輿論和上級部門的壓力下,一些地方政府也對處理群體性事件不力的責任人進行了問責。但這種問責大多是就事論事式的,不是以解決問題為著眼點的。很少去挖掘、總結和反思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不是從優化和改善體制和機制上的不足去解決社會矛盾和存在的問題,而是隱瞞下情,掩蓋矛盾,堵塞言路,花更多的人員和經費,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去壓制上訪等解決問題的方式,這種高壓維穩的結果是事與愿違,往往是按下葫蘆浮起了瓢,維穩機構的“防線”總是不斷地被突破。
三、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原則
針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平息,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在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第一時間”原則
即在事件發生之初,政府相關部門就要及時做出相應的反應,及早介入,迅速掌握情況,及早控制事態的發展。特別是能解決問題的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要盡早趕到事發現場,本著不但要及時平息事態還要徹底解決問題的原則,抓住主要矛盾,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對所反映的問題給予合理的解決與答復:如能立即解決的,應著手馬上解決,不能現場答復的,通過協商途徑解決,盡量將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程度,并跟蹤解決事件的后續問題。豑據有關媒體報道,在2009年2月8日,貴州省德江縣發生舞龍事件。德江縣領導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主動與行動者展開談判,兌現承諾,消解現場民眾情緒;同時,大批基層干部趕到現場直面民眾,組成“一道”人墻,勸慰、疏散群眾,而公安干警在干部的身后組成第二道人墻,防止出現打砸搶燒等過激行為,使事件在5小時內得到了平息,恢復了社會秩序。德江縣的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出現在事發現場,贏得了時間和主動權,為事件的平息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德江縣領導的做法,其實也是很好地吸收了08年甕安群體性事件的教訓,學會了應對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依法處置原則
解決問題要依法進行,在維護法律、法規權威性和政策嚴肅性的同時,也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解決好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不能為了達到平息事態的目的,而置法律政策于不顧,做無原則的讓步,答應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而給以后事件的處理留下隱患。與此同時,也要對事件的參與人指出事件的非法性所在,做到有話好好說,有理好好講,以理服人。
(三)合理用警與有效用警的原則
用警的目的是要在最短的時間內控制與平息事態,盡量減少事件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打砸等各種意外行為的發生。因此,在事件發生之初,根據聚集人數的多少,就要派出相應的警力和人員到達事發現場,形成強有力的戰斗集體,迅速隔開事件的對立雙方,隔開與事件無關的人員,形成一定的隔離空間,防止圍觀人員的聚集,勸離圍觀人員離開事件現場,并做好外圍的交通疏導工作,始終掌控好事件的發展態勢。用警忌濫用警械和強制措施,以免激化矛盾。
(四)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的傳播在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激化與平息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基層政府及官員對媒體和記者往往抱著恐懼、躲避的態度,恐其報道會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因而一有群體性事件發生,就習慣采取“封”、“堵”等措施,運用斷電、斷網、屏蔽手機信號、封鎖消息等手段阻斷信息的傳播和流通。致使謠言、小道消息四處流散,使事情變得更為復雜和棘手。因此,政府部門在處理此類事件時,要認識到與其被動疏導,不如主動出擊,與媒體合作,相關信息,征求群眾的意見,傾聽群眾的呼聲,并及時予以反饋,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讓真相走在謠言前面,緩解公眾情緒。如20年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的處理,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四、結語
當前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只是社會轉型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表現,但這種表現是與各階層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并且深刻暴露了隱藏在社會內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群體性突發事件及時、有效的處置,會進一步促進政府進行制度改革和制度創新的決心,這樣會有利于促進各種矛盾的化解和問題的解決,進一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無疑是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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