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馬克思新理性自由法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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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圖分類號:DF0.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63(2000)09—0048—08
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法律思想史、法制史以及馬克思主義各部門法理論所構成的科學理論體系。其中,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是科學的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辯證結合,是整個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基石。
如同任何事物的發展一樣,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萌芽、發展直至形成也是一個歷史的、漸進的過程。這樣一個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歷史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835年—1842年上半年,即從學生時代到《萊茵報》工作前期,是馬克思從康德主義向黑格爾主義的轉變時期。在這一時期,青年馬克思創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學觀,即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第二個階段,1842年下半年—1844年初,即從《萊茵報》工作后期到《德法年鑒》的創辦,這是馬克思由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向科學法哲學觀的發展過渡時期;第三個階段,1844年春—1846年,即從《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到《德意志意識形態》,是馬克思主義科學法哲學觀的形成期。(注:參見公丕祥:《馬克思的法哲學革命》,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頁。其中,公丕祥教授把第一個階段稱為“新理性批判主義法哲學觀”。)
其中,第一個階段作為起點對于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最終形成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盡管這一時期的法哲學思想尚不成熟,但他所提出的關于新理性自由法的理念和內容,在當今時代依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我們學習和研究。
一、馬克思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的發展軌跡
1835年10月,年輕的馬克思滿懷造福人類的宏偉志向,肩負著家庭的期望,來到波恩大學法律系學習。次年10月,他轉入柏林大學繼續攻讀法學。這段時間里,馬克思非常欣賞康德的理性自由主義法學觀。但是,在經過刻苦的理論學習之后,他又感到這種形成于40多年前的、充滿理想主義的法學觀似乎并不那么令人滿意。于是馬克思決定,以這種理想主義的法學觀為基礎,通過自己的研究去分析法的一切領域,進而構建起一個新的、無所不包的法哲學體系。他的意圖是從現代法本身引申出自己的基本原則來,并把它貫徹到羅馬法中。他認為,羅馬法是一切現代法的核心,而法哲學的任務就在于,從思辨哲理的角度去概括現時代的法律實踐及成果并貫徹到羅馬法中去,使羅馬法體現新時代的法律精神。在艱辛的理論勞作之后,馬克思試圖構建的法哲學體系逐漸形成,它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名為《法的形而上學》,主要是試圖先驗地規定法的原則、思維和定義;第二部分名為《法哲學》,旨在論述法的先驗原則在羅馬法中的貫徹。這第二部分又區分為形式法和實體法兩種學說,“其中關于形式法的學說,應當敘述體系在連貫性和聯系方面的純粹形式,它的分類和范圍;關于實體法的學說,相反地,則應當敘述體系的內容,說明形式怎樣凝縮在自己的內容中?!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1頁。)為了這一體系,馬克思還認真撰寫了約有300印張的手稿。
這一法哲學體系是理想主義激情的產物,在隨后進行的理論研究中,尤其是1837年夏秋通過同青年黑格爾派的接觸,使馬克思越來越認識到理想主義法學觀本身的嚴重缺陷。通過重讀黑格爾的著作,馬克思深深地被他那豐富而精辟的思想所吸引,開始明白黑格爾學說對他的理論研究的重要性。與康德不同,黑格爾強調,哲學的態度“必須絕對避免把國家依其所應然來構成它”,“哲學的任務在于理解存在的東西,因為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序言第12頁。)事實上,整個黑格爾思想體系的開端就是“存在”或“現有”。于是,黑格爾學說像“誘人的海妖一樣”(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5頁。)把年輕的馬克思誘入它的懷抱。
馬克思運用黑格爾學說,對自己的舊信仰進行了深刻的自我批判,發現自己精心構建的法哲學理論體系實際上充滿著矛盾和錯誤,并最終看清了“全部體系的虛假”(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3頁。)。在這場精神世界的劇烈斗爭中,馬克思由康德主義轉向了黑格爾主義。但是,在這場轉變中,馬克思并不是徹底地拋棄了康德主義。他所拋棄的只是康德從“應有”出發去推演“現有”的理想主義和獨斷主義的法學方法論,而康德強調人的價值與尊嚴、訴諸自由理性的進步思想則被馬克思繼承下來并發揚光大。馬克思找到了黑格爾學說這一思想武器,但他也并不是一個純粹的黑格爾主義者。馬克思欣賞黑格爾從“現有”出發,從事物內部的矛盾出發理解事物的辯證法,卻并不贊成黑格爾身上所體現的德國“庸人”的軟弱??傊?,馬克思在這一時期既繼承了康德理性自由主義的積極因素,又吸收了黑格爾理性國家主義的合理內核,在綜合兩者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以人類理性、自由為核心的法哲學觀。為把這種法哲學觀與同樣是強調理性與自由的康德舊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區別開來,我們可以把它稱為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
馬克思于1841年3月完成的“博士論文”——《德謨克利特的自然哲學和伊壁鳩魯的自然哲學的差別》,1842年1—2月撰寫的《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以及1842年4—8月分別寫下的《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第179號“科倫日報”社論》等文章是這種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的代表作。
二、馬克思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的主要內容
1.關于人與自由
伊壁鳩魯生活在馬其頓軍事帝國統治時期。在軍事專制統治之下,以雅典為代表的城邦民主制已經解體,昔日全體城邦公民參加國家事物管理的局面則成為過去。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無法獲得支配自己命運的自由權利。其時,早期斯多葛學派將德謨克利特的必然性思想推向極端,借助自然法極力宣揚“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的宿命論思想。伊壁鳩魯雖然是德氏的學生,但他卻主張重視偶然性和主體的能動作用,強調對個人幸福、快樂的追求,宣揚個人的絕對自由與獨立,并以此為基礎,第一次提出了“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在當時的德國,隨著資產階級激進政治運動的發展,爭取民主反對專制、崇尚理性摒棄神性、追求自由否定強權,已構成了一種新的時代潮流。正是在這種極其相似的時代背景下,馬克思在“博士論文”中對伊壁鳩魯表示出了贊賞與推崇。
與德氏只注重原子直線運動的機械論不同,伊氏強調了原子偏斜運動所帶來的偶然性,他的目的并不只是想說明物理學上的一個原理,而是為了提出自己關于自由這一哲學領域重要問題的基本觀點。伊氏認為,即使在當時希臘社會制度分崩離析之際,人們也不必懼怕無法維持個人的幸福、快樂與安寧,因為整個物質世界都是由原子構成的,原子是自由的,而人的個性和原子一樣。因此,每個個人都可以是絕對獨立和自由的。馬克思充分肯定了這一自由觀,認為伊氏的不朽功績就在于“肯定了自我意識的自由”(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45頁。),強調了個體的自由與獨立性。
伊氏的自由觀還體現在抨擊宗教神學的無神論精神上。他并不像其他希臘哲學家和普通人那樣對天體滿懷虔誠崇敬之情,并反對把天體作為神來崇拜,他認為神實際上是由人的愚昧造出來的。伊氏之所以對宗教神學奮起抨擊,正是由他的哲學思想核心——自我意識的絕對性和自由所決定的,把天體崇拜為神,這是與自我意識的絕對自由格格不入的,只能導致迷信和不自由的產生。馬克思對此大加贊賞并因此而稱伊氏為“最偉大的希臘啟蒙思想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242頁。),同時進一步認為,“因為無理性的世界存在,所以神才存在?!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285頁。)
然而,馬克思在對伊氏的自由觀加以肯定的同時也予以了科學地批判。在黑格爾學說里,自由和必然是統一的,“精神在它的必然性里是自由的,也只有在它的必然性里才可以尋得它的自由”(注: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1卷,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1頁。),“內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注: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05頁。)。吸收了黑格爾思想精華的馬克思認為,伊氏由于過度地肯定偶然性而忽視了必然性,因而把個人的價值、利益與幸福推向了極端,導致了絕對自由觀。同時,由于“偶然”是一種只具備可能性的現實性,所以伊氏實際上是對現實存在的可能性漠不關心,這就表明,伊氏把作為客體的現實和主體自身割裂開來,把人與環境對立起來,因而他的自由觀的基礎只是一種幻想的抽象的可能性。馬克思通過對伊氏自由哲學的研究與批判,既加深了對現時代的認識,又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學觀點;既強調作為主體的人的自由、價值與尊嚴,又重視客體、環境的作用;人要成為真正自由的人,不能僅滿足于對現存世界的抽象批判,而要采取現實行動來改變世界。與時代精神相呼應的真正的哲學應當解決這樣一個基本問題,即人怎樣才能成為一個自由的人。
應該說,青年馬克思關于人與自由的基本觀點雖然是以“自我意識”的面目出現,雖然還建立在黑格爾思辨唯心主義的理論基礎上,但它無疑已是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哲學綱領。
2.關于自由與法律
1841年12月24日,德皇威廉四世頒布了名為自由、實為專制的“新”書報檢查令,以取代威廉三世頒布于1819年10月18日的“舊”書報檢查令。此“新”法令由于其字面上的保障言論、出版自由而迷惑了相當一部分人,其中甚至包括當時自認為最激進、最革命的青年黑格爾派中的一批人。青年馬克思以其犀利的政治目光一眼看穿了這個“新”書報檢查令的偽善面具,于1842年1—2月間寫下了《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一針見血地揭露了普魯士專制政府的真正意圖。此后,馬克思又于1842年4月揮筆寫下了《關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級會議記錄的辯論》一文,深入分析了法與自由的關系。
馬克思指出,早在20年前,就有了一個書報檢查令,新法令序言卻再度指示檢查官必須遵守這一法律,而新法令與舊法令相比,其專制與壓迫又更勝一籌:“對政府措施所發表的見解,其傾向首先必須是善良的,而不是敵對的和惡意的……與此相適應,檢查官也必須特別注意準備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語調,如果作品因熱情、尖銳和傲慢而帶有有害的傾向時,應禁止其發表。”(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頁。)對此,馬克思辛辣地嘲弄道:“法律允許我寫作,但是我不應當用自己風格去寫,而應當用另一種風格去寫。我有權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風貌,但首先應當給它一種指定的表現方式!……我是一個幽默家,可是法律卻命令我用嚴肅的筆調。我是一個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卻指定我用謙遜的風格。”(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頁。)處在這樣的法律之下,哪里還有什么出版自由?
不難看出,新頒布的書報檢查令是以作者的內心思想和政治態度作為它的懲罰對象的。馬克思認為,這種懲罰思想而不是懲罰行為的法律實際上是“恐怖主義的法律”,“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頁。)而真正的法律,其調整對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為。黑格爾也曾表示,須承擔法律后果的只能是人的行為(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序言第118—121頁。),而人的思想或人本身根本不是法律所指向的對象。馬克思寫道,“我只是由于表現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頁。)馬克思認為,那種懲罰人的思想的法,不是國家為保護公民的平等、自由等合法權利而頒布的法,其實只是一個階級或一個黨派用來對付另一個階級或另一個黨派的工具,因為這種追究思想傾向的法在事實上剝奪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與自由,“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頁。)
在抨擊專制法律的基礎上,馬克思深入分析了法與自由的關系。在這時,他繼承了盧梭等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和康德的法哲學思想,認為自由是人的天性,并以此作為探討法與自由關系的理論基石。馬克思認為,人類的各種自由從來就是存在的,只不過有時表現為普遍權利,有時表現為特權。在專制統治下,自由表現為特權,制訂和執行書報檢查令者是“特殊自由”的主體;而受到檢查令奴役的人民,是“普遍自由”的主體,出版自由正是“普遍自由”的一種有效體現。為此,馬克思指出,“出版物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類自由的實現。因此,哪里有出版物,哪里也就有出版自由?!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2頁。)“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類的本質,因而也就是出版的類的本質?!瓕θ藖碚f只有體現自由的東西才是好的?!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7頁。)而法在人類的自由生活面前是無能為力的,只有當人的實際行為表明他已不再服從自由的自然規律時,表現為法律(真正的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規律才可以強制人重新成為自由的人。因而,檢查令這種“預防性的法律是一種毫無意義的矛盾”。(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2頁。)如果說法律有預防功能的話,那也只是在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之后,法律作為一種懲罰性命令而起到的作用。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預防作用也同樣表現了人的自由天性,因為“自由是罪犯的內在屬性?!锓冈谇趾ψ杂蓵r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這種侵害自己的罪行對他來說就是一種懲罰,他認為這種懲罰就是對他的自由的承認。”(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頁。)可見,法律的預防職能也就在于強制人成為自由的人,即恢復人的自由天性。因此,馬克思得出結論:真正的法是人類自由的體現,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喾?,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頁。)
這樣,馬克思把他的自由哲學觀融入了政治、法的領域之中。一方面,馬克思繼承了康德的理性自由主義思想,強調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的類本質,認為真正的法以人類自由為基礎并且是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馬克思不僅猛烈抨擊貴族統治階級對人民“普遍自由”的壓制,而且明確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體現出他超越了康德。如果說這時馬克思關于法與自由的辯證思想主要是來自黑格爾法哲學而有所局限的話,那么,馬克思發現了法的黨派性質并認為“治療書報檢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辦法,就是廢除書報檢查制度。”(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頁。)人們要“不僅用矛頭而且要用斧子去為它戰斗”(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6頁。)。這表明,馬克思的思想不僅已超越了黑格爾而且也超越了青年黑格爾派。
3.關于國家與個人
國家與個人的關系問題是任何一種法哲學理論都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而在當時的德國,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因為在當時,這一問題的背后潛藏著宗教與政治兩大斗爭的焦點問題。
馬克思為之工作的“萊茵報”從創刊伊始,就接連發表批判普魯士專制制度的文章,此外還登載一些批判反動宗教的文章。這些文章在大大鼓舞了反抗專制、追求民主自由的人們的同時,也觸怒了普魯士王朝專制政府及其黨羽們。被馬克思譏諷為普魯士政府“密探”的海爾梅斯在“科倫日報”上發表文章,對“萊茵報”批判基督教神學大加指責,刻意吹捧基督教國家。針對這一舉動,馬克思于1842年6—7月間揮筆寫下《第179號“科倫日報”社論》予以有力反駁,并進一步論述了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
在馬克思看來,海爾梅斯等人認為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宗教決定國家興衰的論點是無稽之談,是“完全顛倒了歷史”。真正的宗教是他們國家自己的宗教,“古代國家的‘真正宗教’就是崇拜它們自己的‘民族’,它們的‘國家’。不是古代宗教的毀滅引起古代國家的毀滅,相反地,正是古代國家的毀滅才引起了古代宗教的毀滅?!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4頁。)為了進一步證明反理性的宗教神學國家觀的荒謬,馬克思一針見血地道出了其理論中存在的無法釋清的二難推論:“或者是基督教國家符合于實現理性自由國家的概念,那時,國家只要從人類關系的理性中產生出來成為理性的國家就足夠了,不必要成為一個基督教的國家?;蛘呤抢硇宰杂傻膰也荒軓幕浇讨挟a生出來,那時,你們自己就應該承認這種做法不是基督教的目的,基督教不希望壞的國家,但是不實現理性自由的國家就是壞的國家?!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7頁。)因而,馬克思認為,國家不應也不能建立在宗教神學的基礎之上,而應建立在人類理性自由的基礎之上,國家和法的自然規律是從人類理性和經驗中而不是從神學中引申出來的。這一思想正是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黑格爾理性國家主義以及洛克、斯賓諾莎、孟德斯鳩、盧梭等啟蒙思想家學說的結果。至此,馬克思發現了著名的國家與法的引力定律:國家和法的重心正是在其本身中找到的。(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頁。)在此,我們不難看出,馬克思在這里已把“博士論文”中的無神論思想與理性自由主義國家觀結合了起來,從而為他進一步論述國家與個人關系這一法哲學基本問題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既然宗教國家的存在是違背人類自由和理性的,那么,這種理性自由的國家究竟是什么樣的呢?馬克思寫道,“國家的真正的‘社會教育作用’就在于它的合乎理性的社會存在。國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員的辦法是:使他們成為國家的成員,把個人的目的變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變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獨立性變成精神的自由;使個人和整體的生活打成一片,使整體在每個個人的意識中得到反映?!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8頁。)因而,這樣的國家“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聯合體”。(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8頁。)可見,在馬克思看來,真正的國家應是理性的國家、自由的國家,是從人類相互關系的理性之中產生出來的。這樣的國家必然不是專制的國家而是保障個人自由、發揮人類理性的國家。需注意的是,在這里,馬克思所講的理性并不是自由主義法學派的“個人理性”,而是公共理性、人類理性,它具有歷史的、辯證的性質。這就使馬克思明顯地超越了同樣是強調理性的洛克、斯賓諾莎、盧梭等啟蒙思想家。馬克思認為,在國家這個龐大的機構里,必須實現個人法律的、倫理的、政治的自由,個別公民服從國家的法律(真正的國家、法律)也就是服從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這就是馬克思心目中國家與個人的關系這一法哲學基本問題的答案。
應該說,馬克思這種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的形成是與那個時代息息相關的,事實上,馬克思的思想進程和理論探索無時無刻不在關注著時代現實的發展。他堅信,“任何真正的哲學都是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所以必然會出現這樣的時代:那時哲學不僅從內部即就其內容來說,而且從外部即就其表面來說,都要和自己時代的現實世界接觸并相互作用?!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1頁。)馬克思指出,哲學從它進入世界的第一天起,就伴隨著敵人的叫喊,那是因為反映時代要求的真正哲學是闡明人權的學問,它所要求的國家必然是符合人性的國家。而這樣的國家只能從人類自由理性中產生,真正的哲學研究實際上也正是一個自由理性的行為。(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1—126頁。)
四、馬克思新理性自由法思想的現實啟示
馬克思在批駁“新”檢查令的非法性時曾寫下這樣一段話,“……在法律受到破壞的地方就至少應當存在著法律。既然不存在出版法,也就不可能破壞出版法。檢查制度不是控告我違反了現行法律。它宣布我的意見有罪是因為這個意見不是檢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見?!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77頁。)不難看出,馬克思這段話的內涵與現代社會“法無明文不為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司法原則有著內在精神上的一致性,而這一原則正是今天我們已耳熟能詳的“罪刑法定”原則。但是,我們絲毫也不能因已經確立了這項原則而沾沾自喜,不應忘記,當歷史的車輪已行進到公元1979年時,我們制定的刑法典上還沒有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直到不久前的1997年,修訂后的新刑法才正式確立了這項旨在保障人權、促進法治的司法原則。而馬克思早在150多年前就對這一原則進行過相關闡述,對此,我們是否應當進行深刻的反思?進一步看,現在的法律條文上雖已明確規定了這項原則(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實際運行情況又怎樣呢?一些基層執法人員非法拘禁毆打公民甚至人大代表、超市的某些保安對顧客非法強行搜身、少數農村干部私設公堂暴力刑訊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而事后當被問及為什么要這樣做時,肇事者往往還會振振有辭,說這些人“犯了法”!在上述現象仍大量存在的情況下,我們是否還能說“罪刑法定”這項刑法的基本原則已經得到了良好的貫徹?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障人權和實現法治的理想,道路依然漫長,馬克思的理性自由法思想仍沒有過時。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書報檢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檢查法是對自由表示懷疑的法律?!瓩z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驗樗从匙杂傻目隙ù嬖??!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71頁。)這是馬克思針對保護自由的出版法和專制的檢查法之區別而作的論述。這段論述無疑有著它特定的歷史背景,而且從“自由的肯定存在”意義上來界定法律顯然是受到了黑格爾的重大影響(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序言第36頁。)。但是,應當注意,馬克思在此明確指出真正的法律與形式上的法律是有根本區別的,并強調徒具法的形式的所謂“法律”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反觀當前,在對黨中央“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貫徹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領導把“依法治國”具體化為“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甚至“依法治村”。這種提法并沒有錯,但問題在于:那“依法治縣”、“依法治村”等等所依的是什么法?據某縣級市領導稱,該市于一年之內“立”了幾十部“法律法規”!更有甚者,一些商場店家居然也開始制定各種“法規”、“條例”,且條文“完備”,諸如“竊一罰十”、“本店有權對涉嫌盜竊商品者采取搜查措施”等等。由此而引發的一些事件頻頻見諸報端,有的觸目驚心。事實上,無論是“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還是“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所依之法,都只能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當中的“法”,只能是有立法權的國家各級機關所制訂的法律法規,而不是那些徒有法律形式的各種名目的“土”法。從這一點上講,馬克思關于形式上的法律與真正的法律的論述,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檢查官除了上司就沒有別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檢查官的責任則是根據官方對每一個場合的指令來理解法律。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不獨立的檢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個工具?!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頁。)這是馬克思在論述法律一經制定就總是要由一定機關和個人來運用這一問題時所講的??梢钥闯觯R克思此時之所以將法官和檢查官對立起來,是由于他還未能準確地把握法律的內在本質,還認為存在著一種體現自由精神的法,并且這種法是由法官而不是檢查官來運用的。在這里,馬克思明顯受到了古典自然法學家“法律至上”、“自由心證”、“法官獨立”等思想的影響。拋開其局限性來看,這樣的思想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客觀要求的“司法獨立”體制不是存在著許多契合點嗎?長期以來,由于極“左”思潮的泛濫和“人治”主義的盛行,給“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提供了滋長的土壤,致使“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一時間成為全社會的熱門議題。由于法律的權威長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使得立法和司法機關無法獨立行使職權。正是有鑒于此,新憲法明文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魏谓M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5條、第126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5條、第126條。)黨章也明確指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保ㄗⅲ骸吨袊伯a黨章程》總綱。)應該說,“司法獨立”原則在制度層面上已經有了一定的保障,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注:語出《孟子·離婁上》。),要真正做到這一點還有賴于全社會整體觀念的轉變。這樣看來,馬克思150多年前關于“法律至上”、“法官獨立”的論述給當代中國帶來的啟示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馬克思新理性自由主義法哲學觀的根本理念與價值追求對于我國當前的改革,尤其是法制改革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知道,青年馬克思的新理性自由法思想之核心就是人類的理性與自由,一切為了人的自由、人的價值、人的權利、人的尊嚴、人的幸福,正是青年馬克思法哲學觀的根本理念與價值追求,也是馬克思畢生為之奮斗的理想目標,因為他一生所從事的事業無不以人的徹底解放為終極關懷。而我國的法制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要將純工具的法轉變為以人為本的法。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法律在我國是以對敵專政鎮壓工具和計劃經濟控制工具的面目為大家所認識的,眾所周知,法律是“社會調整器”(注:參見[蘇]C·C·阿列克謝耶夫:《法的一般理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8—74頁。),法律作為“調整器”自然是一種工具,但這種調整工具應該因社會的變遷而發生功能重心的轉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都是以平等市場主體的身份出現在經濟生活中,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要求是經濟運行的前提,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當是是平權型的契約關系。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各項法律,無疑應當把著力點放在保障主體合法權益、規范市場行為和調控市場秩序上。而且,從法理上講,法的工具性價值應該促進法的目的性價值的實現,而法的目的性價值恰恰就在于一切以人為本,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安排都應以人的權利、人的價值、人的命運、人的幸福為終極關懷,這不僅僅是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真正體現,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精神實質。&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