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中少數人權利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02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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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中少數人權利研究論文

下面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某城市,由于長期電力不足,給全體居民造成極大的不方便。有一天,市議會建議在城市A區建造一個核電站:該電站的建成會解決全城居民的用電問題,并且將提升全城居民的生活水平。但由于核泄露的可能性,其又可能使A區部分居民陷入被核輻射的危險境地。市議會為慎重起見,就建核電站議案交由全市居民公決。最終該議案以壓倒性優勢獲得通過?!郧袪栔Z貝利核電站籌建為基礎改編。

案例二:某國一地區,由于種族、歷史、文化原因,總是與該國的整體融合不到一塊,并且經常與周邊地區的居民發生各種沖突。后來在聯合國的干預下,該國政府通過讓該地區人民全體自決方式,以6﹕3的總票數比例(很顯然,在這里,投贊成票的屬多數人,投反對票的則屬少數人)通過決議,從而從本國獨立出去,建立了一個新國家?!园屠账固菇▏窞榛A改編。

在這樣兩個案例中,無疑,我們可以感受到現代民主的作用。但在這里我們暫不討論這種作用,我們所僅要關注的是:這樣真正的反映了民意嗎,那多數人的選擇即是正確的嗎,多數人的利益即代表正義嗎?

早在19世紀美國政治學家杰斐遜為了防止人民參政時的意見分歧,提出了“少數人服從多數人”這一民主原則;但同時,杰斐遜還指出,多數原則并非意味著可以侵害少數人權利,相反,少數人的權利也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20世紀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指出,在民主制度下,多數人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誰也對抗不了,他認為這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而這種“多數人的暴政”是民主制度的一大弊端,大多數人的專制會剝奪少數人的自由,使個人自由面臨極大威脅,因此,少數人權利需要保護。少數人權利需要尊重和保障的另一個理論依據便是多數者可能犯錯誤。因為民主制度的理論假設就是建立在多數者的智慧優于少數者。民主理論相信,多數者的決定在多數情況下是正確的,但多數者的決定在某些時候不可避免地也會犯錯誤,真理有時恰恰掌握在少數人手里。美國經濟學家哈耶克就指出,多數決策并不具有更高的超個人的智慧。所以民主不僅要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也要注意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還有,在現代社會里,這個少數人決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群體,而是處于不斷變動中的。今天通過決議,你以多數中的一員把決議通過符合了你的利益,而后則極有可能再在決議表決時,你會以少數被否決,如此等等,這種變化實在難以預料,誰也不能保證我們就永遠不會成為那少數中的一員,而永遠屬于多數中的一分子。所以保護少數人權利即是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利益。

下面介紹了幾種典型的保護理論以及本文提出的保護方法。

⒈19世紀美國聯邦黨人麥迪遜提出的著名的“分割與均衡主義理論”。這種理論以馬基雅弗利主義的政治理論核心“沖突是政治和自由的基礎”為基礎。該理論認為為了保護少數者的權利同時又實行民主,最好的方式就是要盡可能地保持利益的分化及各種“黨爭”的出現——因為惟有這樣才能做到各種社會力量間的制衡,并進而抑制各種專制(如加強對弱者的專制,當然亦包括多數者對少數者的專制)。然而這種理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可否認,“它確實在美國取得了成功,但其最大的不足就在于它可能僅僅適用于美國:由于歷史性原因,這個國度的公民自始就具有強烈的民主意識,并且他們一直就沒有將國家利益、社會公益放在一個首要位置,而將個人自由(主要是柏林所謂的‘消極自由’)當作政治生活的主要目標。”所以筆者個人以為,這種理論雖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并同時不影響民主制度的推行,但并不值得提倡,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以奉獻為美德的國度,可以說根本就不可能運行,所以也肯定不能成功。

⒉少數人權利的保護是人權保障(隱存著每個人的全面發展的普遍訴求)的應有之意,亦是民治憲制發展的根本價值取向。少數人權利的保護,首先要求憲法在貫徹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原則的同時,必須充分體現人權尤其是少數人權利實現的法制原則,確保憲法規范的“合法性”(legitimacy);其次規范憲法所設定的權利結構或政治制度必須體現多數人權利約束少數人權利張揚的平衡原則,確保政治制度的“合憲性”(constitutionalism)。

該觀點亦即從憲政角度考慮選舉少數人權利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的進步,“真正的民主”所越來越迫切需要,那么體現民主的憲政精神也應隨之發展,體現在憲政方面的即多數人權利的約束與少數人權利的張揚。

⒊公民權利的排序。首先必須明確公民權利是可以排序的。所謂公民權利的可排序性問題即公民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是否可以以一定的標準按價值位階從高到低對其進行排序的問題。大多數學者堅持,公民權利不能排序,其主要理由就在于不同的人對各種權利的重要性具有不同看法。而本文認為,公民的權利是可以排序的。公民的權利可分為三等:第一等級的是公民因其生物屬性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財產全、選擇配偶權等。第二等級的是公民因其社會屬性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人格權、政治權利、發展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第三等級的是因前兩種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主要包括自救權和尋求他救權等程序性權利。

⒋本文的解決方法。本文贊成公民權利是可以排序的。對選舉中少數人權利的保護,本文根據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將公民的權利按需要等級由低到高排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行為科學家馬斯洛(M.H.Maslow)提出了需要層次理論,將人類的需要分為由低到高的5個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敬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可進一步概括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生理的、物質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第二大類是心理的、精神的需要,包括社交需要、尊敬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第一大類需要是公民的第一等級需要,即維持公民基本生活之必需的資源?!叭酥挥袧M足了吃、穿、住等才能從事藝術、宗教等精神性活動”,因此,第一等級的需要是第二等級需要的基礎和保障,第一等級需要若不能實現,則第二等級需要則無從談起。人的權利也可根據這需要等級分為等級不同的兩大類。第一類為公民為滿足其自身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等的權利,即為第一等級的權利,包括為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安全權等;第二類為公民為滿足其心理、精神需要等的權利,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滿足其需要的一系列社會政治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等一系列發展權利、受教育權利、平等權等權利。

對于上述這一少數人權利保護方案,在政治投票中,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首先,第一等級的權利應該優先保護原則。所謂第一等級的權利應該優先保護原則就是指當政治投票中,多數者的權利和少數者的權利發生沖突,且該權利沖突的多數者權利和少數者權利按本文前述的權利等級標準進行劃分時處于不同權利等級,且不論處于第二等級權利的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均應選擇保護該權利。堅持該原則,則意味著在案例一中,如果發生的權利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話,那么,由于那時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與多數人的社會保障權利、發展權利分別是處于第一等級和第二等級兩個不同的權利等級,所以,應選擇保護該少數人的權利,而放棄該多數人權利的保護。之所以堅持優先保護第一等級權利原則,原因正如本文前面所述:第二等級的權利以第一等級的權利的存在為基礎——公民失去第一等級權利也必定意味著失去了第二等級的權利,但公民失去第二等級權利,則由于該低等級權利賴以存在的第一等級權利尚且存在,所以,仍有可能獲得一定的救濟。其次,在實踐第一等級權利優先保護過程中如果遇到處于同一權利等級的多數人權利和少數人權利發生沖突時應選擇保護哪一群體的權利呢?答案當然是保護多數人群體的權利。因為既然權利沖突不可避免,也就是說那時必須得有所選擇,那么與其放棄多數人權利去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當然不如放棄少數人的權利去維護多數人的權利,否則一味地保護少數人權利,則徹底否定了人類文明的標志——民主制度。這與歷史發展及社會現實以及更大意義上的公平是不符合的——其實這正是民主制度的內核所在。此種情況的典型案例就是前文案例二:選擇反對獨立的公民與選擇支持獨立的公民之間發生沖突的權利是處于同一權利等級內的,所以按照民主原則保護多數人的權利當然是更合理的。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即使在此種情形中,也應盡可能提供合理的救濟措施給少數人群體(仍以案例二為例,就完全可以允許該少數群體中的成員選擇加入原國家還是加入新的國家中),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這體現了現代社會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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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數人統治是民主政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它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或損害少數人的權利,民主政治的出發點是個人的價值和自由,而其目的是保護包括少數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公民權利。但多數人權利和少數人權利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政治投票中的權利沖突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政治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一個難點,而多數人權利與少數人權利的沖突問題,則可以說是難點中的難點。這在現實實踐中又是確實存在的問題,那么,在政治投票決策中少數人權利應如何保護?思考的結果,應根據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給予權利劃分以不同等級,并優先保護第一等級的權利。這也是我們在政治實踐中所可能采取的一種權利保護方案。

[關鍵詞]少數人;權利保護;投票決策;權利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