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義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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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義分析論文

一、背景

政治學關于制度的研究最早應該追述到公元300多年前的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對城邦制度的研究,首開政治學制度研究的先河。從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學家研究的對象,早期如柏拉圖對“理想國”、莫爾對“烏托邦”、安德里亞對“基督城”社會制度的研究,近代如圣西門的“實業制度”、傅立葉的“和諧社會”、洛克的政府制度、盧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制度、聯邦黨人的聯邦社會制度、馬克思關于生產力運動最終導致生產關系(制度)運動等等,這些都體現了政治學家關于制度設計的智慧。古典意義上的制度研究主要體現在法(公法)、體制(民主與專制)、組織(政府權力分配)等領域;近代以來,制度研究的對象進一步擴展,開始包括國家憲法、選舉制度、政黨制度、中央與地方政權之間的關系等領域??偟恼f來,制度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分析政治形式與政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即如何通過建立和完善某種政治形式來實現某種政治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幾乎所有的政治學研究都是制度研究。傳統制度研究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體制基本穩固的前提下開始受到兩個方面的挑戰:第一來自于政府公共政策研究的挑戰。政治學家開始把關注政治現象的焦點由制度建構、制度解釋、制度設計轉向了公共政策,即具體的政府過程研究上去;第二個挑戰來自于研究方法的挑戰。20世紀30、40年代西方政治學發生了一次范式轉換——行為主義革命,即政治學家由于受到自然科學的影響,已經不再滿足于政治學中的宏觀、靜態、規范、描述式的研究方式,在批判傳統制度研究主要從邏輯上推演并建構政治制度,在語言符號上充滿了價值描述和評估,忽略了個體在制度建構中的作用的基礎上,行為主義決心將政治學建構為可驗證、可量化、動態的科學。因此,行為主義猛烈地批判政治學中靜態的制度分析,決心從政治活動的主體——人的心理動機、政治心理活動出發去研究政治學,于是大量的調查研究、理性選擇研究、心理研究、行為研究、結構——功能研究、模擬研究、實驗研究、案例研究、溝通研究、系統研究等取代了制度研究,行為主義在60年代達到了頂峰。

70年代末期,行為主義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評,批評者認為行為主義者過分注重政治形式,揭示政治實質不夠;過分注重方法論,忽視實際問題研究;過分推崇自然科學方法與技術而排斥歷史的哲學的方法;試圖排除價值成分,保持價值中立;只求解釋現實,不求改造現實;經驗理論帶有很大的主觀因素,等等。1969年大衛.伊斯頓在美國政治學年會上以“政治學的新革命”為題的發言宣告了行為主義走向衰落的命運。行為方法的衰落客觀上引發了替代范式的出現,這種范式必須能結合傳統方法與行為主義的優點,而拋棄各自的缺點。

1984年,詹姆斯.馬奇和約翰.奧爾森在美國政治科學評論上發表了《重新發現制度:政治的組織基礎》一文,對政治學研究的現狀提出了批評。他們指出了政治學研究中的五種錯誤傾向,分別是:(1)、語境主義的(Contextualism),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社會的一部分,而不是把政治從社會中分離出來;(2)、約減主義的(Reductionism),傾向于把政治現象看作是個體行為累積的結果,而不是把政治的結果歸因于組織結構以及適當行為的規定;(3)、功利主義的(Utilitarianism)政治被看作是功利計算的結果,而非源于責任和義務;(4)、工具主義的(Instrumentalism)傾向于把決策以及資源的分配當作政治生活關注的焦點,很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圍繞著意義發展如符號、儀式、典禮等而被組織起來的方式;(5)、功能主義的(Functionism),傾向于把歷史看作是達成唯一的合適均衡的有效機制的背景或場景,很少注意歷史發展中的非適應性以及非獨特性,即歷史無效的一面。作為對以上理論的補充和矯正“,政治制度自發地成為無所不在的理性思維以及工具式的約減思維的一種挑戰”(同書,第17頁)。馬奇的論文宣告了新制度主義的誕生。新制度主義既強調政治社會背景的重要性,也強調個體角色的動機,因而制度具有獨立性和連貫性,制度不僅受制于背景也改造背景,制度影響微觀個體而產生政治結果;政治不完全是功利計算的結果,人的行為有時候受符號、象征、道德、信條等影響;歷史并不必然與當時的制度相適應,制度往往落后于歷史發展,歷史有時候具有對政治的無效性,等等。新制度主義者拒絕行為主義理論,以及在行為主義影響下的多元主義理論(類似上述的背景論)、功能主義、結構主義等,與此同時,它吸收了70年代以后發展起來的政治學和社會學理論,如“回歸國家理論、組織理論、學習理論、符號互動論和比較政治學中的政治發展理論等。

此外,經濟學等學科對制度的重新關注也是政治學新制度主義誕生的正要根源。早期的經濟學家如凡勃倫(Thorsteinveblen)、康芒斯(mons)對于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做過比較精彩的論述??得⑺拐J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人類社會的推動力量,法律制度不僅推動著經濟制度的演變而且推動著經濟發展。受康芒斯的影響,道格拉斯.諾斯與戴維斯、羅伯特.托馬斯在1971年、1973年分別發表了《制度變革與美國經濟增長》、《西方世界的興起》,提出了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在于制度,即一種提供適當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1981年諾斯又出版了《經濟史上的結構與變遷》一書,從而建構了包括所有權理論、國家理論和意識形態理論等在內的整個制度分析框架。稍晚時期,諾斯對自己的理論做了全面、規范地總結,總結了制度的基本內涵、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制度變遷對經濟績效的影響,形成制度——個人選擇-—經濟績效的分析模型,以及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的互動關系。與次同時,羅納德.科斯、德姆塞茨、華裔學者張五常的產權理論,奧立弗.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等共同形成了經濟學的新制度主義,它是對古典經濟學把制度看作經濟發展中的自然隱含前提甚至無關變量的反動而出現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一誕生便獲得了很大成功,受這些成果的鼓舞和啟發,政治科學研究者再次把制度納入分析的視野中。政治學者在研究過程中盡管注意到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是在建構理論框架時,還是從制度經濟學中借鑒基本概念、術語和方法,諸如制度的含義、制度變遷、路徑依賴、“委托—模型”、博弈理論、“公用地困境模型”以及個體主義分析方法等。盡管新制度經濟學和新制度政治學在分析對象上表現出很大的差異,但兩種方法在強調制度影響個人選擇,從而影響社會結局的作用上是一致的。除經濟學外,社會學的組織理論對政治學制度主義的復興也有很大的影響,如沃特.W.鮑威爾以及保羅.狄馬格的社會組織理論等。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一產生便迅速發展,其范圍擴展到國會研究、地方政府研究、公共政策研究、國家起源研究、國家行政能力研究、世界政治中的民族國家關系研究、福利國家發展研究、組合主義研究、國家的歷史比較研究等領域。新制度主義的出現一方面是對行為主義、理性選擇分析忽略制度研究的批判,同時也是對經濟學等社會科學關注制度的回應,于是在批判行為主義與繼承傳統制度主義基礎上,在吸收并改造經濟學新制度主義的基本術語的基礎上形成了政治學的新制度主義。

二、派別與觀點

新制度主義并不是一個統一的派別,其內部流派眾多,最著名的分類是彼得.霍爾(PeterA.Hall)和羅斯瑪麗·C.R·泰勒(Rosmary.C.R.Taylor)在1996年英國《政治研究》雜志上發表的《政治科學和三個新制度主義》一文中提出把“新制度主義”分為“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此外還有的學者把新制度主義簡單地分為兩類: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蓋.彼德斯把新制度主義分為規范性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實證制度主義、作為一種利益代表的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國際政治中的制度主義等七種。與彼得·霍爾的劃分標準相比較,蓋.彼德斯的劃分更為仔細,他把馬奇的制度主義從社會學制度主義中劃分出來,稱之為規范性制度主義;另外他也把制度主義學派的具體分析方法或分析對象也專列為一種類型,如為了與規范相對應,彼德斯專列了實證或經驗的制度主義,在用制度分析國際問題時,彼德斯稱之為國際新制度主義等。與彼得·霍爾相比較,彼德斯的劃分雖然詳細,但缺乏整體的概括性,似有列舉之嫌。如以彼得·霍爾的標準看,新制度主義主要有三個派別:

第一,歷史制度主義。所謂歷史制度主義,首先是因為這個派別是從各國歷史發展和比較的過程中去探求制度變遷的不同過程,尋求在穩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變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與政治觀念的互動作用,以解釋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觀念變革如何能導致政策變化;其次,歷史制度主義是以制度為手段去研究歷史上各國的憲法制度、政府具體操作程序、官僚標準的執行程序等。歷史制度主義借鑒了比較政治學中的政治發展觀,重新勾勒了國家在政治發展中的核心地位,矯正了行為主義對國家研究的忽視。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如斯文.斯特默的《建構政治學:歷史制度主義的比較分析》、斯科克波的《國家和社會革命:法國、俄國、中國的比較分析》、《對資本主義危機的回應:國家的新馬克思主義理論及“新政”的案例分析》、《國家能力以及早期“新政”中的經濟干涉》、埃文思的《回歸國家》這些著作中,著者強調了歷史制度主義對建構政治學的意義,強調了國家在分析政治結果的重要工具地位,強調了國家本身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這中間,尤其是“回歸國家學派”反對多元主義論者將國家看作是一個無關變量,認為個體偏好通過黨派、利益集團等自動達成政治結果的觀點,堅持集體行動者、制度都有著自己的歷史,它們塑造著利益的表達。同時,憲法和政治制度、國家結構,政策網絡等構成了政治過程,它們自身就塑造著政治的結果。

第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是將理性選擇與制度研究結合起來而形成的一個學派。該學派認為:一方面,個體行動者仍然受功利最大化的動機所驅使,另一方面行動者的行為受制度框架的影響和控制。制度不僅僅是激勵或約束個體行為的一種機制,更重要的是一種規范或規則,所以產權、家庭、企業、市場、博弈結構等社會關系結構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因此,個體者的功利最大化的實現依賴于制度行動,他們的行動也受到制度的塑造。學派的主要著作是80年代中期出現的對國會、內閣、官僚制的研究,如馬修D.麥卡賓斯(Mathew.D.McCubbins)和特里·沙里文(TerrySullivan)主編的《國會:結構和政策》、加里·考克斯(GrayCox)和麥卡賓斯的《立法利維坦》。近期則出現了對公共事物治理的研究,如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的《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埃利娜.奧斯特羅姆的《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等著作中對理性選擇理論由于從個體理性出發忽視制度因素所得出的“公用地悲劇”結論的批評,運用制度分析補充理性選擇分析,提出了“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的基本觀點。相對于其他兩種制度主義來說,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更多的受經濟學的影響,如道格拉斯.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威廉姆森的通過組織形式降低交易成本的理論、以及“委托——模型”、“博弈模型”等都對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有很大的影響。

第三,社會學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繼承了社會學傳統的組織理論,不同的是,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組織作為一種制度是與文化分不開的,組織實際上就是一種文化,因此,組織具有對個體行動者的教育功能,組織可以影響人的偏好,組織代表著一種利益結構,組織具有對政治結果或公共政策的可預期性。社會學制度主義解釋的重點正是為什么組織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號,這些是如何在組織內傳播的。這方面的代表人物及代表作有:馬奇和奧爾森的《重新發現制度:政治的組織基礎》,保羅J.迪馬喬(Paul.J.DiMaggio)和沃爾特W.鮑威爾(Water.W.Powell)主編的《組織分析中的新制度主義》,等。各個派別的基本觀點如下:

(一)關于制度的概念。新制度主義的一個最基本的分析前提是有關制度概念的建構。在他們那里,制度的內容非常廣泛,從正式結構的國會到一些社會性結構如社會階層,以及法律、市場等都可以看作是制度。在歷史制度主義那里,制度的定義相對比較模糊,斯文.斯特默是用舉例的方法來解釋制度的,他們把正式的政府結構如國會、選舉法,社會性制度如社會階層,以及各種相對分離的社會結構都看作是制度。彼得.霍爾認為制度是正式的規則、服從的程序、連接不同政治體和經濟中人的關系的標準操作程序等;同時彼得.霍爾在后來的研究中還把“觀念”看作是一種制度。所以,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把一些常識性的正式制度如國會和官僚機構看作制度,如斯科克波和埃文思等;另一方面也把“觀念”等作為制度的一種;與歷史制度主義相比較,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把制度定義為一種決策規則,如奧斯特羅姆認為“制度是個人在決定誰或什么包括在決策環境中,信息是如何處理的,采取什么行動,以及按什么順序采取行動,個人行動如何轉換為集體決策等過程中所使用的規則。這些規則存在于個人所屬團體共享的語言描述中,而不是外在環境的可見部分”,而布坎南和塔洛克認為憲法和憲法規則是制度;[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計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

此外,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把某種關系結構也看作是制度,如委托——結構,博奕結構等,這些結構也能約束個體的行為選擇。與上述兩者相比較,社會學制度主義對制度的定義更傾向于把制度與組織劃等號,因此更加關心在組織中創造價值和認知性框架的過程,這種價值或框架影響個體行為,從而使得制度本身以及制度中的個人的行為可預期。如斯科特認為“制度包含了可認知的、規范性的或規制性的結構或活動,它們能為社會行為提供穩定及意義”。與他們相比,馬奇的制度概念更加詳細,在馬奇那里,除了正式的組織如國會、官僚機構外,符號、儀式、典禮、日常慣例等都是制度,在馬奇那里制度與文化緊密聯系在一起。綜上分析,盡管各種制度的定義有一定區別,但是新制度主義關于制度的定義大體上還是可以分為三類,即規范性制度、結構性制度、組織性制度。各個派別只不過強調的重點不一樣罷了。

(二)關于制度來源。關于制度的來源,新制度主義對制度的關注點不同,也會導致對制度的來源或構成方式的不同解釋。歷史制主義傾向于把“觀念轉化”看作是形成制度的來源,因此,當觀念被人們接受,并被轉化為一種結構形式時,制度就產生了。(《政治科學中的制度理論》第69頁);與歷史制度主義想比較,理性選擇學派認為制度是被“給予”的,即制度可以很容易被創造,而不是一種歷史的、不同過程的結果。哈耶克認為,如果存在一種制度的邏輯需要,且個體是理性的,制度就會被創造,制度也會出現,哈耶克把這種出現的方式稱之為“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另一位學者TerryMoe也認為“經濟組織和制度的出現可以這樣解釋:結構之所以出現并采用一定形式,是因為它們解決集體行動中的問題,使之容易從交換中受益”??傊?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制度來源于參與集體行動的個體由于便于從交換中得到好處,從而創造一種結構、組織、契約等,以保證集體選擇或公共政策得以實施;與之相比較,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意義結構的制度來源于人們社會生活中存在的“適宜性邏輯”(alogicofappropriateness)。日常規范(如典禮、儀式等)非常自然的來自于受這種邏輯支配的人們之間的互動。

(三)制度變遷與設計。歷史制度主義傾向于認為制度的變遷來自于平衡被干擾或破壞,這種變化總是與環境有關,制度變換依賴于環境變化。由此,歷史制度主義從生物學的新達爾文進化論那里吸收了基本概念,認為制度的變化來自于受環境壓力下的進化,各國制度或國家的變化要么來自于對其他制度的學習、對新的信息做出反映,要么來自于國內批評性因素對制度的壓力,因此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漸進式的變遷,即在既有的制度基礎上的創新,而非對制度作全面的、理性的設計;理性選擇由于強調結構對行為或政策的影響,因此,并不像歷史制度主義那樣關注制度變遷問題,認為制度對于某種模型分析來說是一種外在因素,當模型出現問題,不能解釋公共政策的結果時,制度的出現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變遷往往來自于制度本身的失敗,即現存制度不能滿足對它的需求,“制度需求大于制度的供給”;與表面的制度變遷的忽略相反的是,理性選擇相當關心制度的設計,如關于產權界定,在委托——結構中建立合同式關系、信息共享的設計,在博弈結構中擴展博弈機會以消除博弈中的違規者等等都屬于制度設計的典范;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制度的變遷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有關,隨著個體對于某種認知性框架的認同感增強或減弱或者進入、退出等行動而變化,如馬奇認為制度的變化是通過改變制度中的偏好及偏好適應而產生的;同時,雖然制度不是對環境的被動反映,但制度也必須適應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所以學習與適應是制度變遷的根本手段。與歷史制度主義接近,與理性選擇相反,社會學制度主義也傾向于反對有目標地、理性地設計制度的觀點,馬奇認為:“制度變化,任何有意識地把制度轉變為一種武斷的形式都會導致很多問題,有大量的事實記載了變化政治制度的困難。例如,有意識地改變國會的結構是少見的,幾乎在西方民主體制中沒有聽說過?!?/p>

政治學中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學中的制度變遷是有區別的,由于政治過程缺乏類似市場那樣強有力的競爭機制,所以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不足,學習其他制度的愿望不強烈,在政治生活中,明顯地存在著抵制制度變革的現象。由于制度是保護利益的屏障,所以最初所選擇的制度,在回報率遞增機制作用下,形成了自我強化的路徑。再加上政治生活中制度密集,政治權威和權力具有非對稱性特征,政治生活復雜性和非透明性等原因,政治制度的變遷比經濟制度的變遷有著更強的路徑依賴。

(四)個人與制度的相互影響。新制度主義研究制度是往往是從個人與制度的互動關系著手研究,存在著制度對個人行為的影響以及個人行為對制度的影響兩個維度。理性選擇認為,個人的行為是受規則、合約等影響的,同時如果把個人看作是獨立的決策者,個人也會影響制度。理性選擇分析中個人與制度的關系是,人們設計和創造制度的同時又受到制度的約束;社會學制度主義強調制度對個人的影響而不是相反,制度是一種規范、象征、意義結構、組織結構等多要素的復合體,制度通過意義解釋、規范來影響個人的偏好進而影響個人的行為,個人在組織中會通過三個步驟,即習慣化、客觀化、沉淀化最終形成對組織或規范的認同。馬奇詳細地描述了制度對個人行為的影響,他認為:(1)、適宜性邏輯是政治行動的基本邏輯;(2)、個人行動是通過規則或日常慣例而制度化的過程;(3)、歷史積淀下來的規則對于那些不處于這個歷史階段的人照樣具有影響;(4)、制度雖然帶來秩序,但制度也潛藏著沖突、矛盾、混淆,所以偏離與統一、標準化與多樣化并存;(5)、規則網絡或在規則內的關系是由信任來支持的;與上述兩種方式相比較,歷史學制度主義不太重視個人與制度的相互影響的問題,歷史制度主義假設個人只要加入到制度中去,他們就會接受制度的限制。歷史制度主義由于不重視個體與制度關系的分析,而往往受到學派的批評。

(五)、何為好制度?在理性選擇學派那里,制度是設計出來克服市場的可識別性缺陷或者產生集體決策結果的政治體制,因此,好的制度就是高效完成這一任務,同時能維持權威性規范如民主那樣的制度。在奧斯特羅姆的分析中,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是沖突的,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使兩種理性協調最好的機制,當效益最大化傾向對于集體活動是破壞性的時候,最好的制度就是能夠控制人的最大化傾向。②;在社會學新制度主義看來,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適應環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標志,組織存在的時間越長就越意味著某種制度是成功的。因此,從規范性標準(nor2mative)來看,能夠將價值灌輸給成員的制度是好制度;從規制(regulated)角度看,能夠控制參與者行為的制度是好制度;從認知(cognitive)的角度看,處理信息的能力越強,能更好地從信息中得出適宜性結論的制度是好制度;與上述兩種學派相比較,歷史學制度主義更傾向于解釋制度和政策存在的堅韌性,而不大愿意評價這些制度或政策的本質。因此歷史制度主義認為好的制度的標準要么是制度的可適應性,要么是根據于制度能否把觀念轉換為行動,即在多大程度上,制度能夠制定出實踐這些觀念的有效政策。

三、評論

(一)、新制度主義的理論貢獻:

第一,對傳統制度研究的發展。蓋.彼德斯在分析傳統制度研究時,提出了五個特點:(1)、法律主義。政治學集中于對法律,或統治過程中的法律的中心地位的分析;(2)、結構主義。政治學集中于對政治體系的特點進行分析,如總統制還是國會制,單一制的還是聯邦制的,集中于對憲法框架或正式框架進行分析;(3)、整體主義。政治學傾向于比較分析,比較往往是從整體的角度出發,比較政治體系中的所有制度而非個別制度;(4)、歷史主義。政治學分析當代的政治制度是如何通過歷史的發展以及當代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導致了制度的出現,因而個人的行為受歷史積淀以及歷史提供的意義結構的影響;(5)、規范主義。在分析方法上,傳統制度研究采用了一種規范分析方法,對政治制度作靜態的、規范的總結和描述。與傳統制度研究相比較,新制度主義繼承了傳統的某些研究方法,如整體主義、歷史主義、規范分析、比較分析等內容,但也補充并發展了傳統的制度研究,主要表現為:在研究對象上,新制度主義不再滿足于僅僅把法律、體制結構作為一種制度,而是把組織結構如國會、官僚制,意義結構如符號、典禮、儀式、觀念,關系、規則結構如家庭、市場、企業、委托——結構、博弈結構等都看作是制度的一種,這大大擴展了制度的研究空間。在研究方法上,新制度主義研究不再滿足于規范描述,而是把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結合起來,正如馬奇所說,新制度主義對兩個方面都表現出關心:“一方面,政治制度對政治學理論實證主義研究的貢獻;另一方面,理解政治制度在規范評估以及制度設計方面的貢獻?!?在個人與制度的關系上,進一步分析了制度與個人的互動關系,發展了傳統制度研究中的個人天然受制度約束的自然假設,分析制度如何通過影響個人偏好而影響歷史與社會,個人如何改變制度,等等。

第二,對行為主義及理性選擇分析的批判與繼承。行為主義或理性選擇分析在批判傳統研究中的靜態、宏觀、定性、整體主義的同時,卻滑向了另一個極端,即動態、微觀、定量、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政治分析,忽略國家等制度因素。與行為主義及理性選擇分析相比較,新制度主義繼承了實證主義、理性主義等積極成分,批判這兩種缺陷:(1)、對行為主義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的批判。新制度主義重新強調了制度的重要性,如制度如何影響甚至改變個人偏好,個人行為與制度所規定的責任義務如何分不開,歷史不僅影響制度,更重要的是制度影響歷史,是制度而不是個人才是政治學分析的主要對象;(2)、對行為主義價值疏忽的補充。行為主義、理性選擇的科學主義取向導致了其在政治學分析中對正義等價值的疏忽,這一疏忽構成了他們的致命弱點,新制度主義不但沒有疏忽價值,反而把價值本身看作是制度的一種,十分重視制度、程序本身的實質性正義。

(二)、新制度主義的缺陷:

1、派別的理論缺陷及融合問題。

新制度主義的三個派別都存在著理論缺陷,主要表現為:第一,社會學制度主義重視制度對于人的偏好的分析,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1)、制度影響塑造人的偏好往往與現實生活中我們所看到的大量的不同個人對于同一價值的不同解釋、違反規范、實施個人判斷等現象不相符合;(2)、馬奇的適宜性邏輯(logicofappropriateness)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從科學的角度講,它不具備證偽性,我們既不能確認這種邏輯的存在也不能否認這種邏輯的存在;(3)、適宜性邏輯有時候會與個人或職業價值想沖突,如在醫療保健方面,醫生的職業性價值與管理性機構的資金管理的適宜性價值往往是沖突的;(4)、社會學制度主義在分析制度對于個人的偏好影響時,在方法上忽略了對個體的分析;第二,對于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來說,它強調了分析中的個人理性因素,個人理性在制度的框架內發揮作用,個人與制度之間存在著互動,即制度影響個人的理性選擇,但個人也不完全被動,個人也可以設計制度,這在制度的來源問題上容易形成了在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產生理性悖論或理性困境問題;第三,對于歷史學制度主義來說,歷史主義傾向于通過比較研究來解釋各種政治制度的差異,但存在著諸如:(1)、歷史主義不能預測制度的發展,它所做出的比較往往是一種事后描述,因此,即制度對于歷史事件的影響不一定具有傳承性;(2)、關于觀念問題。歷史制度主義很重視觀念對于個人偏好的影響,但歷史制度主義不能清晰地說明觀念是制度的構成要素還是外在的、影響整個制度的獨立要素,歷史制度主義在這里是模糊的。所以歷史制度主義的解釋有時候并不具有說服力,它門不能解釋為什么有些事件會發生以及它們發生的方式。正是因為各個派別存在著理論的缺陷,所以新制度主義內部本身也存在著相互批評,相互指責。由于新制度主義關注的焦點、分析問題的視角等的差異導致了他們在一些基本問題上觀點的差異,種種跡象表明,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即使在一些基本問題上也沒有達成共識,如制度的含義、制度的變遷等。因此,新制度主義要取得發展必須首先實現內部整合。

2、與其他學科的兼容問題。

新制度主義大量地從經濟學、社會學、生態學、傳播學中吸取基本概念,這使得它成為了一個跨學科的領域,由于其大量地使用經濟學的制度、制度變遷、委托—、博弈等概念,而忽略了政治與經濟現象的內在規律性的區別,以偏好為例,經濟領域的偏好就沒有像政治領域那樣具有偏好的正式代表結構,政治領域的競爭狀態遠不如經濟領域充分。皮爾遜(PaulPierson)認識到了這樣一個問題,提出了政治領域的制度變遷與經濟領域的制度變遷的差別性;其次,在吸收社會學的組織理論、學習理論時,新制度主義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學科轉換問題。因而,在大量使用其他學科的概念、術語時,新制度主義有生硬地借用外來概念,而不能與本學科相融之嫌。

3、新制度的兩個基本難題

總的來說,新制度主義存在兩個基本難題,一是關于制度的普遍的規則性(regularity)與現實生活中大量的違規現象之間的矛盾,這需要新制度主義尋找另外的解釋途徑,甚至可以這樣說,離開了個人主義途徑的解釋方法未必是新制度主義的成功之處;二是制度的可驗證性問題,新制度主義中關于制度本身并不具備很強的可驗證性,一些組織性制度如國會、官僚制、法院等表面上看它的規則結構很清楚,但實際上其運作規則可能大相徑庭;至于關系性結構如家庭、企業、市場、委托———結構等制度,其可驗證性更差;可驗證性最差的是抽象的規范性制度以及使用在國際政治分析中的制度,這些制度很難驗證,由于這個原因,這些領域中制度的操作性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任何理論都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展示其缺陷的,新制度主義也不例外,它在克服傳統制度研究與行為主義、理性選擇運動缺陷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自身的弱點,但沒有一種理論或分析方法是完美的,能夠指導人們對所有問題的理解,新制度主義仍然不能例外。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可以認為新制度主義是對老式制度主義研究或行為主義的一種范式替代,它必然成為當代政治學分析中理論前沿。

提要:制度研究一直是政治學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這一趨勢直到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分析的興起以后才被取代。然而,行為主義范式與理性選擇分析自身也具有其內在缺陷,新制度主義正是在批判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缺陷的基礎上以及經濟學等眾多學科大踏步邁向制度研究的背景下產生的。作為當今政治學研究中的前沿,新制度主義并不是一個統一的派別,它主要由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等三個派別組成,各個派別對于制度的概念、制度的來源、制度變遷與設計、個人與制度的互動、何為好制度等都有不同觀點。在此基礎上,文章對新制度主義的理論貢獻及其缺陷進行了評論。

關鍵詞:傳統制度研究行為主義理性選擇新制度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