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風險投資防控論文

時間:2022-12-31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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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風險投資防控論文

摘要:風險投資體制作為解決不對稱信息問題的一種低交易成本的契約安排,是參與人之間層層博弈后達成的均衡結果,本文剖析了不對稱信息與風險投資之間的關系,從一個完整的博弈框架出發,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內生的契約,如有限合伙制、分階段多輪次投資、投資工具選擇、報酬體系等,外生的機制,如法律框架、資本市場、風險投資家市場等。

關鍵詞:信息;風險投資;博弈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是以股權或準股權形式投資于高成長性和潛在價值的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風險企業,并向風險企業提供經營和管理服務,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最終獲得預期高額收益的一種中長期投資方式。風險投資運行的主體由投資者(風險資本供給方)、風險投資機構(風險資本運作方)和風險企業(風險資本需求方)三方構成。風險投資運行流程首先是由風險投資機構向投資者籌集風險資本,然后經過篩選決策將資本再投向風險企業,通過幫助風險企業經營運作,資本得到增值,最后風險投資機構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收回投資和實現投資收益,再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由此構成一個集融資、投資和退出三方面的風險投資運行機制。[1-2]

從現代信息經濟學的視角,風險投資機制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博弈框架。不同主體之間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與目標的不一致,必須設計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揭示其能力或促進其努力,而這些機制必然反應在實際制度上,筆者正是從這一視角來分析風險投資制度的信息含義,并試圖從內生和外生的角度來提供較低交易成本的解決方案。

一、一個博弈分析框架

為了清晰地體現不對稱信息與風險投資的聯系,筆者從不對稱信息角度來分析風險投資的整個流程,具體考察在每一步驟,是何種信息機制在起作用,并簡單地評論一下相關的研究,筆者的分析框架基本涵蓋了這一領域的重要文獻。

資金從投資者手中出發,經過適當的信號機制,這里基本上屬于信號傳遞,首先到達風險投資機構手中。如果信號機制下遴選的結果,風險投資機構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投資者與風險投資機構就形成一級委托關系。Sahlman、Hay和Abbott、Murray和Marriott等人證實,為了從最終投資者那里吸引資金,風險投資家必須提供必要的“市場信號”來證明自己的行為能力,最終可以通過合同形式加以強化。其次,如果信號機制下遴選的結果淘汰了風險投資機構,資金仍保留在投資者手中。從風險投資機構手中出發,經過第二個信號機制,這里有可能包括部分信息甄別,到達風險企業手中,這樣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機構就形成了二級委托關系;如果風險企業遭到淘汰,資金仍保留在風險投資機構手中。Wright和Robbie發現,高度的信息不對稱可能就是導致很多后來很成功的企業一開始會被風險投資機構拒絕,以及只有很少量的風險投資機構在進行早期創業投資的原因。Berger和Udell等研究了如何優化合同設計,以減輕或根除風險投資家和企業家間的問題。再次是風險企業的運作,也即風險企業經歷成長、成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一個學習過程了解風險企業家的能力,從而作出決定由誰來控制風險企業。Yuk-sheechan等[8]與Dirk[9]均提出動態的風險投資模型以解釋這一學習過程。Jeffery認為在締約時風險企業家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信息是對稱的,其后不對稱信息才發生。[10]最終,經由某種退出機制,資金自風險投資體系中退出,結束此次資金流動。如果不合乎退出機制的要求,那么資金將滯留在風險企業,等待合適的機會。Lerner[11]與Bernard和Ronald[12]都討論了資本市場的不完美性對創新企業外部融資的影響。

二、契約——內生解決方案

契約經濟學家認為,研究事前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涉及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問題,而研究事后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涉及如何降低激勵成本問題。從根本上來講,就是要使用某種契約,改善信息劣勢者的處境,加強對信息優勢者的控制,協調兩者的利益,最終實現雙贏的均衡結果。

1.有限合伙制

在有限責任合伙制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事業的經營與管理,一般只能以現金、財產等實物資產向合伙企業出資,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負責合伙事業的經營與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1)投資方承諾分段投資,保留放棄投資的選擇;(2)對風險投資家的獎勵與他們所創造的業績掛鉤;(3)確保風險企業向風險投資公司變現所投資的股權,確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資本金和收益。

可見,有限合伙契約對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利益沖突的地方做了明確的規定,有效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下的道德風險問題:第一,在契約中,首先規定了風險投資基金的壽命期是有限的,這意味著基金投資者保留了重新選擇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若風險投資家行為不端,則下次募集將很困難。第二,風險投資資金不是一次到位,投資者保留了撤消后續資金投入的權利。第三,強制性分配政策解決了對出售投資資產所得收入分配問題,禁止了風險投資家從事一些謀求私利的交易。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助于區分風險投資家的優劣:好的風險投資家更樂于接受有限期的投資和與投資業績掛鉤的激勵措施。

2.分階段多輪投資策略

分段投資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只提供確保風險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的資金,對風險企業的業績和狀況進行經常性的評估,并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采用分階段多輪投資的策略,有利于風險投資機構控制人的行為,以減少錯誤決策所導致的潛在損失。風險投資機構一般根據風險企業發展過程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和預期收益來安排資金投入,并對公司的前景進行周期性的重新評估。每一輪投資的金額通常限于使項目能達到下一個發展階段為止,并呈與次而增的趨勢。

對風險企業家而言,分段投資即是激勵又是約束:追加投資實際上稀釋了風險企業家的股權,而且比例隨分段投資的次數增加而遞增,而且在企業經營不善時,風險投資家會終止投資,這意味著企業極難再獲得其他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分段投資對風險企業家的激勵體現在:一旦風險企業發展目標實現,他們得到的企業股權遠大于從一開始就拿到全部風險資本所得到的股權份額。

3.投資工具選擇

從實證上來看,可轉換優先股是絕大多數風險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方式。優先股特別是可轉換優先股則兼具債務和普通股的優點,在投資成功時,投資者的收益有巨大上漲潛力,在投資失敗時,投資者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優先得到資產清償。因此,優先股既可控制投資風險,又有實現高收益的機會,是風險資本的理想投資工具。

以可轉換優先股為投資工具相當于把一部分風險從風險投資機構轉向風險企業家:通過以股權方式替換更高的當期收入,可轉換優先股權使風險企業家敗則一無所有,勝則滿載而歸,而風險企業家對風險的反應程度,可以讓風險投資機構來評價風險企業家的信心和能力,這樣大大改善了風險投資機構的信息條件。

4.報酬體系

筆者討論了在有限責任合伙制下風險投資機構的報酬,一般由固定的管理費和變動的利潤提成費組成。同樣,這種線性的報酬體制也適用于對風險企業家的支付。其報酬可簡單的表述為:

風險企業家報酬=現金收入(固定)+所有權收入(變動)

這樣的一種報酬體系,對風險企業家而言是激勵與約束并存的。一方面,風險企業家持有普通股或股票期權,從根本上來講,股權激勵改變了人的機會集合,使其提高努力程度,降低其在職消費程度。另一方面,這種報酬體系能夠懲罰風險企業的不良業績。如果企業經營不良,管理層可能會一無所獲,而持內部職工股的雇員可能被開除,所有未配給的股權或選擇權都被企業收回。這種獎罰措施,有效地防止了風險企業家追求或有求償權的冒險沖動。

三、機制——外生解決方案

整個風險投資體系是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僅靠內生的契約安排是難以解決全部問題的,而且如果不放置在一個合適的外生機制內,契約的制定與履行成本都是極其高昂的。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合理的外部機制,或者說一個適宜風險投資發展的軟環境。

1.法律框架

當前,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面臨許多困難與問題,這些障礙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并且與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加強和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或者減弱這些障礙因素對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影響。

(1)建立完備的資金準入法律機制。風險投資需要長期資本的投入,因而,在國外通常都是由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在我國,應當對現行的養老基金管理辦法、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進行合理的修訂,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

(2)完善風險資本組織形式立法。在國外,有限合伙制被認為是最適合風險投資特點的組織形式,然而在國內由于立法的限制,風險投資機構只能選擇公司制或合伙制,較低的激勵與較高的運營成本淘汰了前者,雙重納稅與連帶無限責任又淘汰了后者,因此,需要盡早對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進行修訂,充分重視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上將其作為我國新的《合伙企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3)確定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作用。目前,政府對風險投資活動的支持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要解決風險投資的市場準入問題,尤其是要解決外國資本進入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的法律需要。第二,加強政府對國產高科技產品的采購力度。目前的政府采購并沒有體現出產業導向和政策傾斜方面,應盡快制定有利我國高科技產業和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法》,使政府采購成為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2.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與風險投資是密切相關的,其作用不僅在于提供了一種機制或者場所,而且它還是風險投資的出發點與歸宿:資本從資本市場流向風險投資機構,再依賴于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的支持,從風險投資機構流向風險企業,再從風險企業流回到二板甚至一板市場。發展風險投資,需要完善資本市場,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定位于新經濟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或者說創業板市場的建立是為了使那些亟待發展的高科技企業有一個規范、方便的籌資渠道及為使風險投資有一個順暢的資金退出通道,這就有其特殊的要求:較低的“上市門檻”,全流通性市場,完善的監管體系,合理的退市制度,嚴格的上市保薦人制度,等等。2004年6月25日,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開盤,相應的市場模式、上市機制、上市標準、交易制度和監管等都在逐步完善之中。

(2)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風險資本的投資周期一般為3—7年,其流動性較差。資本一旦投入,很難在短期內退出,同時一些持不同判斷的投資家則可能進入。為了滿足資本流動性的需要,應相應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如場外市場、二板市場、一板市場,以提高資本的流動性,保證在風險資本的整個投入期都有一定的進出入機制。

(3)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培育機構投資者。按國際上通行的標準,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之比應為1∶1,而目前我國直接融資僅占全部融資額的9%左右,差距十分明顯,所以直接融資應該是發展的重點。從風險投資的特點來看,直接融資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發展直接融資可以有效地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

3.風險投資家市場

如同完善的資本市場可以反映企業質量,完善的風險投資家市場可以反映風險投資家的質量,這就可以大大緩解風險投資經理人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不僅在風險資本家選擇風險企業時存在事前的信息傳遞,而風險投資家市場則構成了事后的信息傳遞,而這一切的前提就是建立規范的風險投資家市場,這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雙向選擇的市場機制。在風險投資家市場的系統框架下,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家必須在市場規則的約束下進入市場進行雙向選擇,通過競爭機制構建雙方在市場規則約束下的平等契約關系。在企業家市場中它們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關系,保護了各自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發生。

(2)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家市場的宏觀管理職能。政府要有計劃地制定風險投資家市場管理法律、法規,保障公平交易、制止打擊違法活動和不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家的合法權益。政府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定風險投資家就業政策,規范和引導風險投資機構人事制度;綜合運用政府職能,調控和引導風險投資家的就業方向和企業的用人機制,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3)大力發展面向風險投資家市場的教育培訓組織。必須大力發展與風險投資家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和培訓組織,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舉辦各類風險投資家培訓組織,使其能夠有不斷的再教育的機會,了解知識經濟時代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做到對風險企業的審查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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