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論文

時間:2022-04-04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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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論文

淺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中山大學法學院02級4班蔡惠燕

[摘要]作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它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當今世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受到了嚴重挑戰。本文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歷史沿革出發,探討了內政與干涉的內涵,并分析了各種干涉內政原則的行徑,特別是揭穿了“人道主義干涉”的強盜面目,最后從中國的歷史和現實出發,淺談了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關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在解決人權問題和臺灣問題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人道主義干涉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正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是50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1]它的確立不僅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也表明了中國對當代國際法發展的重大貢獻。[2]半個世紀以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受了國際風云變幻的考驗,在國際舞臺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指導著各國進行國際交往,成為協調各國利益以正確處理國際糾紛的法律基礎,有利地維護、促進了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為五項原則重要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各國維護本國利益、反抗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斗爭武器,是國家獨立生存、發展的有力保障,特別是保護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當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國家利用各種借口,以直接或間接、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他國內政,嚴重地破壞了國際秩序,引起國家間的沖突與對抗,這些現象的存在,更向我們表明了堅持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確定不疑地堅持和發展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為各國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促進世界的和平、發展事業??梢哉f,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任重而道遠!-

一、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歷史沿革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早在十七、十八世紀就已產生并適用,其首先是由法國國內法提出的。1793年法國憲法第119條規定:法國人民不干涉其他國家政府事務,也不允許其他民族干涉法國的事務。這項原則原是為反對封建勢力干涉資產階級革命和掌握政權的。[3]由于這項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題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國家主權行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國所接受,成為國際習慣法原則。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不干涉內政原則成為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第8款規定:“如爭執各方任何一方對于爭議自行聲明并為行政院所承認,按諸國際法純屬該方國內管轄之事件,則行政院應據情報告,而不作解決該爭端之建議”。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并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边@一規定將不干涉內政原則一般化,上升為約束聯合國組織及其會員國行為的七項原則之一,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重要發展。[4]

1954年中、印、緬三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不干涉內政”補充為“互不干涉內政”,表明在國際關系特別是在雙邊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將權利和義務統一于一項原則中,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進一步發展。[5]1965年聯合國通過的《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特別強調:“任何國家,不論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軍事、經濟等措施威脅他國,以使其屈服;不得組織協助、制造、資助、煽動或縱容他國內部顛覆政府的活動;不得干涉另一國的內亂?!甭摵蠂?970年10月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之義務,為確保各國彼此和睦相處之一主要條件”;“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系違反國際法?!?/p>

以上規定都確定并強調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提出對干涉內政的行為不僅要進行譴責,而且還確認是“違反國際法”的,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對國際法的重要補充和發展。[6]

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內涵

互不干涉內政是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要求,任何國家都有自主地選擇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以政治、經濟或其他方式,強迫他國屈從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間接干預他國的國內事務和外交事務,既不允許武裝干涉,也不允許政治干涉、經濟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權干涉;任何國家不得組織、協助、煽動、資助目的在于顛覆別國合法政府的組織或活動。a)內政及內政的范圍

需要說明的是,包括聯合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未給“內政”一詞一個界說或規定其判斷標準,盡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概念,而應包括國家內政外交的各個方面。[7]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為內政。就其實質而言,內政或國內管轄之事件是指應當由國家自主處理的一切事項,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于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內政。如有權決定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內部組織等。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一個國家在本國國內的行為也可能是破壞國際法的行為。凡屬踐踏國際法準則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都不能解釋為“內政"。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預,并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當局的種族主義統治便是違反國際法的,是不屬于內政的范圍的。[8]

再有,提到內政就不能不涉及“國際關心事項”(matterofinternationalconcern,日文稱“國際關系事項”)。這是由聯合國提出,并得到各國普遍承認的國際法概念。日本《國際法辭典》在“國際關心事項”辭條中也明確指出:“雖屬一國國內管轄權內的事項,但根據條約該事項成為國際法的限制對象而國家對此負有法律義務時,不言而喻,該事項便成為該國不能自由決定的問題?!比毡緡H法學界也認為:“達成國際協議,該事項即不再是國內問題”,“不產生違反不干涉義務的問題”。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又寫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于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這些國際條約和聲明都構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認發動侵略戰爭的錯誤、放棄軍國主義問題上所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日本如果違反這些條約和聲明,就超出了日本“內政”的范圍。這即是說,它已構成“國際關心事項”,自然不再受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任何保護。[9]

b)干涉的含義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