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反傾銷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04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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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明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04經濟法
摘要:轉眼間,“中國號”列車已在WTO的軌道上飛馳了3個年頭,中國入世過渡期也到了一個節點。這3年是中國經濟加速融入世界經濟、對外貿易迅猛發展的3年,但是,貿易摩擦的日益加劇與我國加入WTO以來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傾銷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本文通過對我國產品屢遭反傾銷調查的原因進行分析后,提出了幾點法律方面的應對措施,以便更好地應對當前這一突出問題。
關鍵詞:WTO反傾銷市場經濟地位法律策略
一、相關背景知識
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是一個國際組織,它負責管理由其成員達成的多邊貿易協議,特別是關貿總協議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中國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復關申請,經過15年“馬拉松”式的艱苦談判,終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43個成員,中國的加入被公認為是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最重大的事件。
但是,“反傾銷”問題并未隨著入世而解決。那種認為“中國加入WTO后將會更好地參與世界公平貿易競爭,國外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會大幅度減少”的想法未免有些不切實際。事實上,加入WTO只不過是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參與國際公平競爭的機會,使得我國可以利用WTO規則及其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應對國外對我國反傾銷中的不公正或歧視待遇的問題。在這里,有必要先對“傾銷、反傾銷”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傾銷(dumping),實際上是一種“差價銷售”(pricediscrimination),即在兩個市場上,同一種貨物用兩種不同價格出售?!蛾P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6條的協議》,又稱為《反傾銷協議》明確界定了傾銷的含義“傾銷是指一項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其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倍粐獙嵤┓磧A銷措施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1、傾銷事實的發生,2、由于一國的傾銷行為給另一國造成損害,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斗磧A銷協議》中規定的允許“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該傾銷行為的手段只有一種—征收反傾銷稅。
二、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分析
從1979年8月歐盟對中國出口的糖精鈉和鬧鐘提起反傾銷調查以來,對華反傾銷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1979年以來,我國企業被外國提起的反傾銷指控達六百多起,自95年來,我國一直“穩居”遭受反傾銷調查數量榜首,入世3年來,共有27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進行反傾銷調查,共計138起,涉案金額34.5億美元。對此,有必要進行認真分析。我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增長迅速,對世界貿易的影響力逐漸加大,這是根本原因。1994年中國出口貿易躍上千億美元臺階,2000年又躍上2000億美元臺階,整個90年代,中國出口貿易平均增長率達到14.5%,幾乎是世界出口貿易增速的兩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五千億美元,今年的進出口貿易總額要突破萬億美元大關的計劃已于近日提前實現,入世三年來進出口總額翻了整整一翻。中國對外貿易繼1997年躍升到世界十強以后,1999年躍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繼續上升到第七位,今年預計會超過日本從而位居美德之后排名世界第三。中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場份額,一方面引起了同類產品競爭國的疑慮;另一方面在進口國造成了同類產品的更劇烈的競爭。因此,一些國家便會想盡辦法來削弱我國在某些行業和領域的比較競爭優勢地位,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則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調查的中國產品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后,將會失去價格優勢,對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國貨來說其競爭力便會大打折扣。
2、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是頻遭反傾銷調查的重要原因。①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偏重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如紡織工業、輕工產業和農副業(尤其是捕撈業)。分析此類產品的價格構成,可以看出,人工費用占很大的比重,而這種價格構成正是此行業的比較優勢之所在(美國產業工人的工資水平相當于中國工人的36倍),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而構成“傾銷”的一個重要條件便是“低于正常價格”,因此這些行業成為“反傾銷”調查的“重災區”便不足為奇了。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于集中,這樣必然會增加與這些國家產生貿易沖突的機率,據統計,近九成以上的反傾銷措施是由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實施的。
3、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國家濫用。隨著各國關稅的進一步降低,用關稅避壘保護國內產業已不大可能,而且關稅減讓是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傾銷稅的實施是單方的,進口國有自由裁量權,反傾銷稅也普遍高于關稅,因此各國普遍采用這種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轉嫁經濟危機,保護國內工業,甚至擴大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將進口產品擠出國內市場。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問題。我國雖然已經成為WTO的成員,但確是以“非市場經濟”(non-marketeconomics)或稱國家控制經濟(state-controlledeconomics)的身份進入的。在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采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國(subrogatecountry)價格比較”的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目前已有新西蘭、南非和東盟從整體上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是我們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
5、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具體表現在短視的國際營銷策略上:出口企業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后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對我國反傾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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