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改革論文
時間:2022-04-04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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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為了加入歐盟所作的
徐青
【摘要】土耳其在為加入歐盟做努力的時候,自身的制度和法律系統的滯后限制了它加入歐盟的進程。為了迎合歐盟的法律、人權、社會、文化等等標準,土耳其作了很大程度的改革,改革的力度也是近年來所進行改革中最大的。它的改革是全方位,土耳其的改革措施吸引了全世界人們的視線。在近年來從根本大法――憲法的修改開始,進行了一系列民法、刑法、稅務法等等的改革,此文僅僅將憲法、民法、刑法的改革做一介紹。
【關鍵詞】土耳其法律改革現代化進程法制體系
隨著全球一體化的進程,地區聯合給各個成員國帶來的經濟和政治上的實惠,使每個國家都為加入地區和全球的政治或經濟同盟而努力。土耳其因為地處歐亞兩洲,以及近年來歐盟貨幣的統一,關稅聯合的建立,關稅聯合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協作關系以及彼此之間所給與的互惠政策,歐盟經濟的快速增長,更堅定了土耳其加入歐盟的決心。無論從它自身的地理,經濟,文化,旅游,就業和科技角度,還是從世界經濟大氣侯上都不能使土耳其對加入歐盟所能給自己帶來的實惠熟視無睹,于是土耳其也積極的加入了這個世界性的一體化行動中。
1957年由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和荷蘭在羅馬簽訂的《歐洲經濟聯合》(EEC),土耳其在1959年7月31日申請加入。在和這些成員國進行磋商的過程中,1961年希臘在雅典娜簽字,成為了這個協議的成員國。土耳其經過4年的努力,也與1963年9月12日在安卡拉與歐洲聯合體之間簽訂了一個協議,該協議因為在安卡拉簽訂,所以稱為《安卡拉協議》。
當時土耳其加入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土耳其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土耳其就業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為了減少貿易障礙和摩擦。
安卡拉協議中最重要的原則部分是:
1,快速經濟增長和在一個適當的形式中貿易的快速增長,土耳其經濟和經濟聯合體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開放;
2,土耳其人民和聯合體成員國的國民之間建立緊密的關系;
3,對土耳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給與幫助,也使土耳其在以后完全成為歐洲經濟聯合體成員簡單化;
4,加強羅馬協議中所有成員國之間和平、自由、安全的條款。
《安卡拉協議》,強調了在幫助土耳其經濟的發展上,歐洲經濟聯合需要確定一個明確的期限。
從法律的角度上說,依照羅馬協議的第238條:《安卡拉協議》中,明確了各協議國之間的聯系,進一步的條款將在以后簽訂的補充協議給與確定。依照《安卡拉協議》第30條,以后將簽訂的這個補充協議是《安卡拉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到了7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的停滯不前,土耳其經濟內部封閉。一方面經濟的負重,在依靠進口的政策被稱贊的同時,和歐盟經濟聯合體的關系也凍結了。
80年代,土耳其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和對外開放的一個經濟體系被建立起來。以和歐洲的聯系恢復正常為目的,土耳其作了種種努力。
土耳其在1996年1月1日和歐共體建立了關稅聯合體。從土耳其的角度上說,關稅聯合體是非常重要的。歐洲擁有完整、先進的科學技術,高速的經濟發展不管是對土耳其經濟,還是工業化的進程,都將是非常的有利的。
但是土耳其本身的文化背景,歷史宗教,民族習慣都和歐洲有很大的差異。在法律上,雖然在20世紀初期,按照歐洲法律體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土耳其法律,但是這個有深厚伊斯蘭文化的國家,在伊斯蘭文化被普遍贊賞的情況下,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比如說:憲法中制定了“男女平等原則”,但在民法中卻規定“男子是家長,女人的職業選擇、經商等一切行為都必須得到丈夫的認可”。這些顯然和歐盟近年來為適應社會變化不斷修改的法律體系相違背。于是土耳其政府修改法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在法律70多年一成不變的情況下,實現加入歐盟的目標對土耳其來講也僅僅是一個幻想。為了縮短這個差異,加快加入歐盟的步伐。在歐盟不斷提出各種條件的情況下,土耳其政府也踏上了這條艱難的路程。為了迎合歐盟的要求,在短短幾年里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憲法、民主化進程改革、法律和行政管理改革、中心管理和地方管理改革、審判改革、教育改革、科技改革、基礎建設改革、保險制度改革、社會安全改革、地區發展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環境保護改革、武器安全改革、政府道德改革、外交政策改、城市化改革經濟等等,以適應歐盟的標準。法律的改革是向現代化進程邁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短短的幾年中先后作了憲法,民法,刑法,稅務法等一系列的改革。
憲法篇:土耳其共和國成立之后至今,共有《1921年憲法》,《1924年憲法》,《1961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四部憲法。
今天土耳其執行的憲法是《1982年憲法》,該憲法1982年10月18日被大國民議會接受,1982年10月17日2709號法令通過生效的?!?982年憲法》由:一般原則;基本權利和義務;共和國的基本機關;財產和經濟理論;各種理論;臨時理論;最后的理論等,177條原則條款和16條臨時條款組成。這部憲法,分別通過1987年5月17號3361號法令,1993年7月8號3913號法令,1995年7月23號4121號法令,1999年8月13日4446號法令,2001年10月3號4709號法令,2001年11月21號法令,2002年12月27日47777號法令,2004年5月5170號法令等進行了多次修改。
2001年對憲法的修改,是《1982年憲法》自生效以來,被做的第6次修改。雖說2002年和2004年又分別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但是2001年的修改可以說是最有歷史意義,也是最深層次的、最有內涵的修改。在以前做過的多次修改中,如1987年對3個條款和一個臨時條款;1993年一個條款;1995年前言和15個條款;1999年對以前的一個條款和以后的3個條款,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什么。但在2001年10月3日公告中提出了“關于對土耳其共和國憲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法律”,以一個法律的形式公告,開始了修改憲法的行動,就這樣2001年的修改從根本上對近60個條款進行了修改。.
《1982年憲法》是1980年9月12日前一個政治影響的產物。在這個憲法中,對自由理論、參與民主、民主法制的條款有多方面的限制,但是當時的政治情況就是如此。直到1993年和1995年的修改,對許多條款和界限在最后程度上進行了界定。1995年憲法的修改,取消對社會政治參與的限制(取消了對協會、工會和職業團體的政治參與權的限制,并且規定了與各政治團體之間政黨相聯系的條款)。毫不懷疑,這是向民主化進程邁出的不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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