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投資探究論文
時間:2022-03-03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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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內部糾紛。就公司內部糾紛而言,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是這類糾紛的關鍵,這一關鍵問題如能解決,那么其他如紅利分配、股東轉讓等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股東資格取得應具備一系列的法律條件,而隱名投資關系中,無論隱名投資人還是名義投資人都不同時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征。那么,股東資格的認定條件究竟該以何為據呢?我國法學界對此問題的意見不一,有出資說、章程記載說、工商登記說等觀點。筆者認為,股東之間法律關系屬私法調整范疇,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投資人之間的約定,在公司內部應具有約束力。若隱名投資人和名義投資人之間因股東資格發生爭執,可按照當事人雙方對隱名投資的約定確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如果雙方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民商事主體是否實施了相應的民商事法律行為為前提條件,隱名投資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要看隱名投資這一行為的有效性。
(二)公司的外部糾紛。就公司外部糾紛而言,主要針對的是隱名投資人、名義投資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沖突。要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解決的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即保護真正投資人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隱名投資中,保護真正的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對矛盾體。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形式的紛繁復雜和對迅速交易的要求,使得交易當事人在每件交易之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詳細調查交易對方的真實情況已經變得不可能。因此,民法中已逐步確立了很多關于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商法中也采納了商事交易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可見,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則已成為現代民商法的整體發展趨勢。因此,在確定隱名投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亦應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價值取向。
二、隱名投資方式的產生原因
隱名投資的特征決定了它是一種不確定的、有失實因素存在的特殊法律現象,是一種非常規的投資方式,甚至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投資方式。特別是其投資主體身份的混亂性,使公司存在發生糾紛的隱患。但就是這樣一種非常規的、特殊的投資方式,卻在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中大量存在,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有多重性。
(一)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根源在于投資主體的逐利性和市場經濟的趨利性
投資主體的本質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潤的可實現性是其投資的不竭動力。自然人、法人都一樣要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市場像一塊磁石,吸引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使其資金和其他生產要素參與價值增值的過程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資本市場的主旨是對現有資金或其他資源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進行優化組合而不管投資的來源如何。由此,投資主體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會以各種方式使其掌握的資金和其他資源投向市場,這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方式的投資;而市場的主旨是對現有資金或其他資源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進行優化組合而不管投資的來源如何,這就決定了市場不會嫌棄以隱名這種形式所吸引來的資金。此種情況下,部分資金或其他資源得以“隱名投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這就是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主客觀原因。當然,隱名投資者主觀上選擇隱名方式投資的表現形式可能很多: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出資;由于自身債務過重,隨時可能被債權人將企業財產查封或凍結,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業或個人身份進行隱名投資;亦有可能會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到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時少報或錯報股東形成隱名投資人。盡管各種原因導致投資者選擇了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但根本上還是由投資主體的逐利性和市場經濟的主旨所決定的。(二)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但各種原因影響,該次修訂并沒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均予解決,譬如對股東資格的取得時間、股權登記的效力等問題。對于隱名投資問題,也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態度,這就在客觀上加大了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難度,為隱名投資的發展變相地提供了土壤。《公司法》對股東名義有著嚴格的記載和登記制度要求,這些規定使得隱名投資走向畸形,即投資主體并非進行真正的隱名民事行為,而是借用或冒用他人的名義投資,以迎合公司法關于股東名義的嚴格規定。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說,隱名投資行為是投資者競相規避法律的結果,是對公司進行投資獲取投資利潤而使用的權益之計。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和某些行政法規具有濃重的管制色彩,對公司的設立和管理、股東的出資手續等均采取嚴格的審批和登記程序,這就使部分投資者向“隱名”方式考慮(隱名至少可以省去部分繁瑣的政府干涉)。例如,內地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規定了較為煩瑣的手續,一些臺商為了避開這些復雜的設立程序、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開展經營活動,最終選擇了隱名投資方式,即雖然自己實際出資,但以國內人士的名義設立內資企業。
三、隱名投資的法律規制原則
隱名投資在繁榮市場、拉動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隱名投資現象為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也不能忽視,對隱名投資法律規制原則的確定是解決隱名投資問題的首要步驟,所以,對隱名投資進行法律調整時,必須有一個法律規制原則,以兼顧隱名投資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一)以維持公司的資本不變為首要原則。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作為從事商事活動的重要經濟組織,公司資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礎,是各利益主體權利義務共同依托的平臺。出資人一旦將資產繳納給了公司,此部分資產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公司就擁有了所有權,與此同時,資本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必須維持其穩定充實的狀態。無論何種原因使公司的資本予以減少,都將會危及公司的存在,危及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如果認定隱名投資行為無效,隱名出資人的出資要么被國家沒收,要么被出資人收回,這種結果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釜底抽薪,造成公司物質基礎的破壞,動搖公司的根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隱名投資無效認定的最大受害者是公司,而非隱名投資人。因此,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若在隱名投資效力問題上有必要在有效和無效之間作一選擇的話,應當傾向于有效認定為原則,以保持企業的穩定,避免給社會帶來過多的動蕩。
(二)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實現。“獨立與自由的意志是人類最基本的動力之一,我們必須維護它,并且一天天地鞏固下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路德維?!ぐ碌脑捠前l人深省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缺乏私法的傳統,這就在客觀上弱化了意思自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否認了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地位。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范圍過于寬泛,會壓制民商事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隱名投資的存在既然給投資者選擇投資方式開拓了更為靈活、更為便利的投資渠道,為一些擁有資金又不愿親自經營或不愿露富的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隱名投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和擴張。法律行為的目的就是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行為自由。隱名投資人通過其實際出資的行為表明了其與公司有建立長久投資關系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投資是不違反法律的情形性規定的,則可以認定該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承認隱名投資有效是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并且也是完全符合民商法所提倡的私法自治精神的。
(三)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為原則。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為公司法上的利益主體提供法律上的保護。當代公司法的保護功能是平衡公司與公司股東、公司發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等。例如,公司登記是股權的公示方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賦予其公信力,即使該登記內容有瑕疵,對信賴該內容的第三人也應加以保護。
我們要有效遏制隱名投資就必須從法律上對其加以調整和規制,通過法律規制使隱名投資走向規范化的道路,減少經濟生活中的這種變形的隱名投資現象,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摘要:隱名投資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在繁榮資本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不規范性也給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所引發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關于隱名投資問題尚未制定正式的法律規范,立法規制勢在必行,故從隱名投資所引發的糾紛入手,著重對隱名投資立法規制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進行闡述。
關鍵詞:隱名投資;成因;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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