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退出體制的不足及策略

時間:2022-04-19 03:24:37

導語:風險投資退出體制的不足及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風險投資退出體制的不足及策略

由于市場上收購方比較少,經常會導致公司價值被低估,因此通過這種方式退出的收益率明顯偏低,通常只有IPO的1/4左右。兼收并購出于投資者自身考慮,有時候投資者和企業家也可能把風險企業完全出售給另一個企業,也就是被另一家企業兼并收購。這種方式不但可以使風險投資機構收回投資資金并退出風險企業,還能讓風險企業家收獲高額的風險投資利潤。我國2003~2011年通過兼并收購退出風險投資的比例從44.4%下降到30%左右,有明顯的下降趨勢。兼收并購退出方式的吸引力在于風險投資機構在收回風險資本時,操作程序復雜性較低,花費的時間也較少,風險資本可以迅速撤出。但與IPO相比較,其收益率更低,只有IPO的1/5左右,因此很多風險投資機構并不喜歡以這種方式退出。

破產清算風險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高風險,也注定了大部分風險企業并不能達到其預期的目標,并以失敗告終。破產清算方式是指當風險企業經營狀況不好且無法扭轉時,為了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而進行破產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資資金。我國2003~2011年通過股份回購退出風險投資的比例從14.9%下降到3.2%左右,有明顯的下降趨勢。一般情況下,當風險企業出現無法達成預期經營目標、財務情況惡化、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獲得新的投資、市場反應冷淡等嚴重情況時,一般不能通過IPO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風險投資,風險企業只能選擇清算,同時也就標志著風險投資的失敗,但是很多公司不得不選擇清算退出,因為這是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最佳選擇。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所面臨的問題

我國風險投資自上世紀80年代才開始,至今不過20多年的時間,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相比較,無論是在投資的模式上還是相關法律法規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我國風險投資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有收獲的同時也遭遇到不少挫折。但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高新技術產業高速發展,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跟不上我國經濟發展的步伐,風險投資行業缺乏大量的專業人才,與風險投資相關的其他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因此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對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尚未做好法律上的充分準備由于發展時間短,我國在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方面,還缺乏一套系統的法律法規,目前阻礙我國風險投資的法律障礙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國相關法律主要包括:《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證券法》、《公司法》等。《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主要涉及的是企業破產程序,且相關條款不利于風險企業破產清算。《公司法》中諸多條款也不利于風險企業的發展和股權流動,如“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的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采用回購退出方式;再如“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時除外”,如果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股份。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嚴重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所以為了建立規范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政府必須修改當前的一些法律條文或出臺新的法律,使之能跟上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2.缺乏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風險投資是一個跨越金融和科技兩大領域的經濟活動,對人才的要求很高,要求相關人員具備多方面的知識,如風險投資、相關行業專業知識、評估、審計等?,F階段,無論是在投資理念還是在實際操作能力方面,我國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總體能力在逐年的提高,但并沒有達到理想的要求。特別是在風險投資的退出過程中,需要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兼具的人才。在我國同時兼具管理、學術理論、資本運作等多方面知識的專業投資人才遠遠趕不上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需要。

3.缺乏專業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我國目前中介機構按所提供的服務可劃分為兩類:一是一般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另一種是特殊中介機構,包括行業協會、標準認證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等。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特殊性,大多特殊中介機構都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具有濃郁的政府背景。而一般性中介機構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時間不長,市場機制不夠完善,制約了一般中介機構發展,因此我國一般中介機構的成熟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風險投資退出障礙的對策

1.為風險投資的退出創造法律條件修改現行法律中不符合我國風險投資現狀和風險企業發展的條款,例如修改現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總資產、凈資產、資本結構、銷售增長率、凈利潤率、發行后股本總額等條款。如適當下調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使更多的中小型風險投資企業能夠取得上市的資格;其他方面如在制定相關優惠政策時,政府應該鼓勵大中型企業對一些規模相對較小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兼并收購,并給予這些大中型企業稅率上的適當優惠或者貸款的利息優惠等。

2.為風險投資行業培養專業人才風險投資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國必須重視對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有行業內有實踐經驗但是缺乏理論知識的從業人員,應該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系統性的培訓,同時引導他們將實踐經驗上升到理論知識;對于有理論知識但是缺乏實際經驗的人,應該給予他們更多參與實踐的機會,參與到風險投資的各個程序當中,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此外,國內同行之間要相互交流經驗,取長補短,還要利用利用國際合作的機會,與國外有經驗的風險投資家學習,吸納國外的先進經驗。

3.建立規范公正的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和信息不對稱的市場,需要一個專業且公正的中介市場為其服務。從理論上來說,中介機構在風險投資退出中主要有三個作用:一是提供中介洽談服務;二是提供研究和評估服務;三是投資銀行根據風險企業的條件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包裝,根據市場情況決定何時以何價格上市。因此我國有必要加快培育各種顧問機構,強化風險投資運作中律師事務所、會計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發揮作用的力度,并鼓勵我國的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積極介入風險投資領域,為風險投資行業出一份力。

結語

資本的退出是資本流動性和變現性的要求,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形成的充分必要條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尋找適合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發展的退出方式,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摸索,同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培養更多適合風險投資行業的專業人才,在發展過程中總結成功的經驗,并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在摸索中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推動我國風險投資行業向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作者:歐陽靜單位:暨南大學產品經濟研究院